国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机构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技术转移大致可以分为横向技术转移和纵向技术转移,横向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不同地区(包括跨国)或者经济系统之间的转移,纵向技术转移是指不同发展阶段的技术之间的转移。近年来,国家内部纵向技术转移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国外学者对技术转移的研究重心从横向技术转移转到了纵向技术转移,尤其是科研机构和大学向企业的技术转移,国外对其重要性,技术转移过程的概念性模型、类型及形式,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相比之下,国内对于其形式和性质的研究较为缺乏。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想就国立科研机构向企业技术转移给出一个标准的程序,是非常困难的。而本文认为,国立科研机构向企业技术转移活动的核心是相关者相互之间利益的安排机制,而贯穿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向产业进行技术转移的主要形式就是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然后许可给企业。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总裁Terry A.Young(2002)将技术转移定义为:“将开发的知识产权转移到可以创造利润的领域,以获得商业价值的过程[1]。”
由此可见,对国内外技术转移中国立科研机构与国家、企业、研究人员对知识产权的利益要求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配的研究,对于从整体上考察国立科研机构向企业技术转移是十分必要的。
意大利的Coccia等(2002)将国立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分为市场导向的技术转移和教育导向的技术转移[2]。其中市场导向的技术转移是以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为目的的,主要转移对象是企业。本文研究的是国立科研机构“市场导向的技术转移”活动。
2 国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做法
1)国家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归属。
长期以来,世界多数国家执行政府保留国家资助下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政策。但是,由于“国家拥有”这一概念过于灵活化,在实践中不利于技术的转移,近年来世界各国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有些国家将国家拥有的知识产权交由研究机构处理,例如在美国,1980年的《拜杜法案》允许接受联邦资助者(适用于小公司和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大学)拥有联邦资助所获得的专利发明。它推翻了长期以来多数政府机构的政策,即政府保留国家资助下获得的知识产权。而国家资助的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也由国家实验室的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如技术研究应用办公室)处理。德国的弗朗霍夫学会通过合同研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学会而不是国家来处理[3]。
在中国,国家将逐步完善专利权实体化机制,把国家资助项目的专利使用权归研究单位(李岚清)。
而日本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做法则是(黄宗能,2000),院内15个国立研究所研究员因其发明所获得的专利,国家及研究人员各获得一半。研究人员同时还可以获得国家支付的奖励金,若该项专利一经实施则可另获得一半实施费。但是,研究人员也须负担该项专利申请及维护的一半费用。若研究人员觉得有关费用负担沉重,也可将拥有的一半专利权转售给企业[4]。
在知识产权由科研机构而不是国家来处理的政策下,国立科研机构不仅是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活动的承担者,而且是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因此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国立科研机构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共产品的输出者,而是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的一个利益主体。对企业来说,更加愿意将其资源投入到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商业运作中,因为专利保护它们的投资。各国有关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归属的做法是基于一个基本原则:专利体系是使资源传递给公众的工具[1]。
2)以技术成果为基础创立新企业的知识产权许可问题。
以技术成果为基础,创立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处理通常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是将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许可给新企业,研究机构从企业获得一次性许可费用和每年收取的专利使用费。许可方式有独占性许可和非独占性许可两种方式。但是,独占性许可占了绝大多数。由于国立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处理和大学的相似性,可以参考美国AUTM的美国大学专利许可情况(AUTM Licensing Survey:FY 2000),2000财年美国大学向新创立的公司专利许可,独占性许可占了90%[5]。
第二种是科研机构以知识产权入股,即知识产权的资产化。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与国立科研机构脱离关系,但是,由于国立科研机构本身公共性的特点,通常会保留自己利用原有成果从事继续研究的权利。这种技术转移常常伴随着研究团队向企业的转移,而且研究人员可能成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能不是,研究人员和科研机构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股权。比较著名的案例有中国科学院的联想集团等。目前许多国立科研机构鼓励这种做法。
对新成立企业专利许可以独占许可为主,是因为对于新成立企业来说,通过许可所获得的技术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能力,比对于已有企业更为重要。
3)对已有企业进行许可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问题。
国立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核心是知识共享、扩散与企业要求保护商业机密的矛盾。
国立科研机构推崇的是信息和新技术的共享,它们要求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发表,一来是获得学术界的承认,其次是供研究者进行继续研究。而企业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常要求技术保密,至少是一定时期的。这样,技术转移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利益冲突要通过谈判来解决。
对于国家(科研机构)投资的技术转移,通常的安排是,科研机构保留对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企业获得的是使用权。这一点是它们坚持的,也是国家政策的要求。美国、德国的做法都是如此。
而对于合作研究的技术成果,在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而很多情况下,则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成果所有权问题。有时是科研机构获得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有时是企业。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这意味着科研机构有权享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有研究表明,比谁拥有知识产权更为重要的是,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一种技术互补的关系,这对企业利用新技术获得的收益水平的提高作用非常之大,尤其是在企业内部技术能力比较弱的发展中国家[6](Katrak,1997)。
对已有企业的许可和对新创立企业进行许可的做法比较相似。如果愿意,企业通常可以获得独占许可权或者是本领域内的独家使用权,以阻止竞争对手使用同样的技术。而且,有时科研机构通常会同意企业,在一定的时间之后再发表科研成果,以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2000财年,美国大学向所有企业的独占性许可和非独占性许可各占50%,但是,由于其中新创立的公司独占性许可占到90%,由此推理,事实上,多数已有企业获得的专利许可是非独占性许可。这是因为一方面,国立科研机构更希望向社会扩散它们的技术成果为更多的社会团体所采用,另一方面,很多已有企业认为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技术成果使用权不够经济,这和新成立企业追求对技术成果的独占性使用有所不同。
3 从国立科研机构的特点分析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做法
1)国立科研机构的特点。
国立科研机构是由国家(中央政府)建立和资助的各类研究机构。包括:国家大型科研机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和其它各类研究机构[7](张凤等,2000)。
国立科研机构在许多国家都具有类似国家机关的性质,研究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例如:日本和法国等国的国立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为公务员编制。这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首先,国立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这是它和地方科研机构和企业科研机构的最大区别。国立科研机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因此它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和公众的利益要求。
其次,从国立科研机构在国家创新系统的地位来看,国立科研机构是知识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甬祥)。国立科研机构从事的研究主要在基础研究,具有战略性的重大研究,风险和前期投入较大而一般研究机构和企业不愿从事的研究,公益研究等领域。其中许多研究本身没有很旺盛的市场需求,因此从事“市场导向的技术转移”并不是国立科研机构的主要活动。
2)国立科研机构以知识产权入股的负面效应分析。
从国立科研机构的特点来看,国立科研机构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入股是有一定的负面效应的。
首先,这使得国立科研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经营者,从而可能使国立科研机构的管理层在研究项目的方向确定上,过分地关注短期经济利益,从而偏离自己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应有的位置,造成国家投资不能够为社会利益最大化服务。
其次,可能使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变成不仅仅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变成自己的商业秘密,阻碍了新创意和研究成果的共享和发表,从而阻碍了知识在研究机构和学术界以及产业界之间的自由流动。
再次,国立科研机构作为国家机构和企业经营者双重身份,可能的结果是既不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也不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最优的选择应当是国立科研机构将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转化为现金,从而进行科学研究和发展循环。但是,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中国这样金融市场不够健全的国家,由于融资体系的不够完善,企业存在融资筹资的困难,国立科研机构以知识产权入股,对技术向社会的扩散也有很大的作用。为了将上述负面影响降到最小,本文认为:
第一,创立新企业的风险很大,对于以知识产权入股,应当仔细地分析论证,谨慎从事。
第二,国立科研机构以知识产权入股,应当有适当的退出机制。长期持股和持大股对企业、国家都是不利的。国立科研机构以技术成果为基础创立的企业应当社会化。
第三,国立科研机构以知识产权入股进入企业,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应当以科研机构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应当做到防止知识垄断和保护商业机密的协调,促进有效的知识流动。
第四,应当将国立科研机构与私立机构区别开来。国立科研机构的研究的效果大多是间接的,是通过促进整个社会的研究和发展提高全社会的生产率表现出来的。单纯以技术成果转化率作为评价指标,会有偏离国立科研机构作为公共机构的使命的危险。
3)科研人员和知识产权整体转移到企业的现象分析。
国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和知识产权整体转移到企业,在许多国家都是一种重要的技术转移方式。中国目前也准备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专利创业”,鼓励研究机构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共享知识产权收益的方式向企业转移(朱玉,王景川)。
这种转移方式对科研机构、企业、社会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首先,国立科研机构需要保持科研人员的高流动率。一方面,需要加速知识的流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知识之间需要加强交流。不断的人才流动,加快了知识流动的速度,提高了新兴知识的学习效率。其次,科研人员向企业的流动,为新的企业的诞生准备了人力资本,增强了企业对技术成果的吸收能力和继续研究能力,对社会做出了国立科研机构应有的贡献。
其负面影响是可能造成国立科研机构研究人才的流失,影响国立科研机构的研究任务。因此,科研人员和知识产权整体转移到企业,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要考虑科研机构的需要,对于国立科研机构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有一定的限制措施。而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研究人员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