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创新与风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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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互联网和金融业融合而生的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受到广泛关注。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了相关监管规则,促使互联网金融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规范运行。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概念最先由我国提出,国际上并没有这一概念,目前也没有权威定义。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狭义互联网金融最为典型的模式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其他还包括电商金融、互联网理财和网络虚拟货币等等。广义理解,所有涉及金融业务的互联网经营模式都可以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即金融互联网在广义互联网金融范畴内,互联网保险自然也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也有人做了简单通俗的划分,互联网金融泛指互联网企业等非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一系列信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泛指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一系列信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现状

       按照简单通俗划分方法,当前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且出现了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在股权层次深度融合、共同设立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出机构数量和交易金额增长迅速,且具有快速向移动互联网金融方向演化的特征。

       在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股权深层次融合方面,保险业和银行业各产生了一家纯互联网业态的金融机构。一是2013年11月,保监会批准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线)。二是2014年12月,银监会批准由腾讯等一批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我国第一家互联网银行:前海微众银行。这两家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共同特点是,无分支机构、无营业网点、无营业柜台,基于大数据提供产品服务,在线完成所有业务流程。其后,又有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产生。互联网保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方面走在了前列。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驱动因素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甚至超越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源于以下3类因素。一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推动了现代金融业快速变革。现代信息化技术突飞猛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支撑,加速了金融互联网化的进程,激发了金融创新的活力。二是电子商务快速兴起催生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为解决跨行业、小额支付不便利以及网络诚信缺失问题,催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衍生了融资、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三是传统金融业服务盲区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机会。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难、普通百姓理财渠道窄门槛高,以及偏远落后地区人群得不到更好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盲区。互联网金融凭借其特有的草根性和低门槛、小品种、个性化金融服务,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主要概括为3个方面:一是发展了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效应”,基于草根特征和缝隙市场,覆盖传统金融服务盲区,增加金融有效供给,使普惠金融成为可能。二是推动了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在创新营销渠道、降低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等方面冲击了传统商业模式,具有“鲶鱼效应”,推动了金融创新,促进了市场竞争,倒逼了利率市场化和金融企业改革等。三是助推电子商务发展。通过支付、融资等方式助推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扩大社会消费,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等等。此外,在引导民间融资走向规范化和提高金融业信息化水平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其突出特征是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表现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两个高风险行业融合与创新的产物,既具有传统金融所具有的风险,同时还具有互联网特有的风险,呈现出两类风险“叠加”的典型特征。因此,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技术更复杂、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

       从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各类风险来看,主要有5类风险值得我们关注。一是技术类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以及新技术应用风险等3个方面。新技术发展带来新风险。以云计算为例,云计算云端服务带来存储与计算能力与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一方面导致信息因为过于集中而易“失窃”,另一方面也因其开放共享性而易将单体风险演化为系统风险。二是业务类风险。首先,是操作性风险,主要是产品开发设计缺陷及业务操作失误导致的风险,例如由于历史数据缺乏导致互联网保险可能存在产品定价风险。其次,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一般较长,而负债期限则较短,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则可能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第三,是信用风险,我国信用体系目前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者之间的身份验证、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有诸多缺失,导致信用风险明显要高于传统金融。三是法律类风险。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操作不当就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四是监管类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多数新兴业务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法律约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P2P网贷和众筹融资既无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也无明确监管规则与办法。五是易扩散和放大风险。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实时、互动、无边界的媒体,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媒体属性特征非常明显,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瞬间极易扩散和发酵放大。

       从上述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特征可以看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严峻挑战。一是风险追踪处置难度加大。在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一些交易数据可能无法显示真实的资金流向,使得一些风险难以准时准确识别与追踪。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特性,交易数据异常庞大,数据的操作借助网络平台在全国以至于全球范围发生,一些环节难以做到及时风险揭示。二是信息安全风险防范难度加大。互联网金融的敏感数据往往都在网络云端集中存储,更易受到网络攻击、诈骗和窃取。在现有监管框架下,既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也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与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目前这一机制尚不完善,加之现有相关法律的滞后和缺失,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当前,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育成长阶段,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既要尊重市场选择,又要防范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总体上应本着积极支持和包容发展的监管理念,坚持鼓励创新和适度监管的原则,但必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一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二是推进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协调发展和协同监管。三是注重防范互联网金融中远期风险。四是不断提升实时在线监管的技术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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