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党的国家政策的发展_民族问题论文

新时期党的国家政策的发展_民族问题论文

党的民族政策在新时期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新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我国的民族问题,重视民族工作,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各民族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正确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努力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指导民族工作不断胜利前进,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问题是解决得比较好的,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稳定发展,各民族能和睦相处,既显示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也显示了党的民族政策的伟大胜利。现在,党的民族政策不仅比过去更加丰富,而且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是指引我国民族工作取得新的胜利的保证。

一、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总任务和总方针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中心工作向经济建设上的转移,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同时我国的民族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肯定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性质,为新时期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二大强调要提高全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这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三大把我国的民族问题同世界民族问题的普遍性、复杂性、敏感性作了科学比较,进一步明确了对我国民族问题长期性的正确认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党的十四大强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重视民族问题,搞好民族工作,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大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要充分认识中国的国情,充分认识中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实现各民族的繁荣和共同进步。党和国家对我国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一贯的高度重视,为新时期民族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开拓了新的道路。

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表明了现阶段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最基本的观点和主张。主要是:我们要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凡是中华民族的子孙都希望中国统一,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判断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少数民族能不能发展起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比较好的,适合中国的情况,这是我们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等等。这些重要的理论观点,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处理我国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立场和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任务,用更大的努力帮助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进步,使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解决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实现了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确立,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指明了方向,注入了活力。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中提出:“新时期党对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坚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①]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中提出:“党的民族工作的总方针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的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②]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③]党中央国务院在批转这一报告的通知中,再次强调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长期存在,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至此,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总任务和总方针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其核心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富强。这一划时代的全新的民族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民族问题的总纲领。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针对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分布上的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特点,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各民族的实际相结合,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它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成功地解决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族问题。

建国以后,根据民主革命时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首先在根本大法《共同纲领》中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再次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走向法制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左”的思想路线的影响,“文革”期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党和国家全面纠正了“左”的思想路线,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面恢复并充实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1984年5月,按照《宪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继承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原则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走向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在民族工作上的拨乱反正,使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重新得到了恢复、落实和发展。特别体现在:首先进一步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其次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新增加了自主地发展经济文化的两项自治权,加重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文化,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的责任和义务。再次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及其组成,进一步扩大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同时明确了自治机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和帮助的具体内容,体现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主要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全国推广落实,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大踏步向前发展。现在全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45个少数民族建立了县级以上的自治地方,行使了自治权。在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在我国的巨大成就。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传统体制影响仍然根深蒂固的现实条件下,要步入市场经济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民族地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既要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法律基础,更需要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各民族各地区的特点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一些特殊的法规和措施,以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障民族地区的稳定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的法律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族法制体系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加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已有25个自治州,82个自治县通过法律程序,公布实施了自治条例,制定实施了60多个地方性法规条例,9个辖有自治地方的多民族省份颁布实施了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国务院还发布了进一步贯彻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以自治法配套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为分支的民族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民族法制体系在调整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民族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我国的民族法制体系还很不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差距,一些法规尚未制定出来,民族自治区域自治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急需解决。如:进一步理顺国家整体利益和民族区域利益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同实施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制定自治法实施的细则;把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享有的自治权具体化;在改革开放中将各种优惠政策同自治法衔接起来;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保障自治法的法律效力等等。因此,加强民族立法和执法,仍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在我国各民族中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少数民族中影响更深更广。建国以后,党和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政策,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极少数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破坏分子,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了保护和尊重。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道共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和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全面准确地阐述了党和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根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的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各级宗教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地提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⑤]这是新时期党对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仅坚持了党过去提出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宗教观点和政策,而且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系列新观点,主要是:〈1〉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仍然长期存在;〈2〉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宗教工作的主题;〈3〉要正确区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4〉处理好宗教问题,既要反对“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倾向;〈5〉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注意力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宗教同社会主义的关系,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方针。这个方针的基本点就是党和政府要诚挚热心地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积极投入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事业中,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成为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具体说来是:〈1〉在政治上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国家的法律。〈2〉在经济上要求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3〉在目标上要求宗教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这个目标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致力于振兴中华民族。〈4〉在关系上要求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而不是社会主义要适应宗教。党和国家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5〉在法律上要求宗教界人士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

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职业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民族分裂活动。特别要取缔和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和操纵宗教场所,进行煽动宗教狂热,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的非法宗教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新时期我们党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我国宗教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党和国家解决宗教问题必须遵守的基本政策原则。

四、坚持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道路

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加快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在新时期,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各项民族经济政策,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第一,坚定不移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1983年1月,国务院转发的《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坚持不懈地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重要政策。”[⑥]为此,党和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在具体政策上给予帮助和扶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以保证农牧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三是对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减免税收和降低贷款利率,国家拨给扶持资金,解决民族用品生产和经营赔钱问题,专项安排一些商品和原材料等,以保证民族用品生产的发展和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要逐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以增强这些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要加强比较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大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横向联系,包括经济合作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智力支援。同时,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1992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满州里、伊宁、凭祥、东兴、塔城、二连浩特等一系列沿边城市;紧接着又批准了乌鲁木齐、南宁、昆明等为内陆开放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并给予新疆以类似沿海的八条优惠政策。主要有:扩大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扩大对毗领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审批权;对边境贸易的现行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免征或减征一些税种等等。对少数民族地区敞开大门全线开放,掀起发展的热潮。各民族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各自的优势,内引外联,全方位多层次地改革开放,大大地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争取尽快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目前全国还有8000万人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这部分人80%集中在西部地区,其中大多数又集中在西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他们大部生活在石山区、高寒区、荒漠区等自然条件恶劣,生产条件不易改善的少数民族地区。解决这部分人的温饱问题,不仅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且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稳定和民族凝聚力的增强。这方面的问题,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把它列入到了扶贫工作的重点之中。198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强调:“国家对贫困地区要有必要的财政扶持。”[⑦]198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央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还要继续给予大力帮助,包括财政、金融、物资、人才、科技以及其它一些政策性扶贫。”[⑧]1994年初,召开了全国扶贫工作会议,国务院制定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即用7年时间解决8000万人的温饱问题。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历史责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帮助这些地区尽快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发展,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边防巩固的重大政治问题。

第三,坚持发展,缩小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国家实施了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把经济发展的重心先放在东部沿海地区,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格局出现了从东向西,从南到北的发展特点。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党和国家正高度重视,为在较短的时期内,逐步缩小东西部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主要是:〈1〉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援助;〈3〉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铁路、国道、通讯、港口、航空港等基础设施;〈4〉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普及教育,开发人才资源;〈5〉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减少贫困人口,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6〉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应当看到,我国东西部的差距是长期历史形成的,是由发展不平衡性决定的,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奋斗,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民族问题相结合,把民族工作提高到战略地位来认识。反复强调,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民族工作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在我们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民族工作有着特殊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做好民族工作,是实现和加强党对民族地区领导工作的重要保证。

注释: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分别见《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的第18页、85页、303页、148页、160页、184页、258页、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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