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合资企业经营效果不佳的原因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部分合资企业经营效果不佳的原因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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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来,股份合作制试点在全国各省市迅速展开,纵观试点效果,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乡镇企业筹资渠道,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壮大集体经济等等都起着明显的作用。然而,也有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行效果不如人意。如有的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政企更加不分;有的企业公共积累更没保障;经济效益反而下降;有的企业机构更加庞大,更加人浮于事;有的企业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股份合作制本身的弊端,还是股份合作制组建工作中的问题,或是股份合作制组建以后具体运行上的偏差?笔者通过对京郊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的调查,谈一些看法。

首先应当看到,当前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是股份合作制本身的问题。股份合作制做为一种试验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农村社区经济组织形式,尽管至今仍未规范和定型,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它融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一些规定,各地在推行股份合作制中形成了公认的共通法则。这些共通法则大体为:劳动合作与资金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资金共筹,积累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投资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同时存在;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由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形成四位一体的科学体系。等等。以上这些股份合作制的组建原则及运行机制无疑是合理的。不能因为推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的股份合作制。当前推行股份合作制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指导思想和具体运作中的问题。

在思想认识上,主要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某些乡镇村基层领导干部“怕丢权,怕丢利”,认为推行股份合作制也好,企业兼并、租赁、拍卖也好,都要相应失去一部分企业直接领导控制权,都是把集体的一部分利益转给个人或别的单位。另一种倾向是,一些干部把推行股份合作制看成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唯一的形式。一哄而起,不从实际出发,搞“一刀切”。

在指导思想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重集资轻转制。有些干部只看到股份合用制筹集资金作用,往往以筹集多少入股资金作为衡量推行股份合作制是否成功的标志。对于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来转换经营机制则不感兴趣,看不到其重大意义。因此,在具体运作中,涉及到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些措施和规定既不采用更谈不上执行。

2、不允许把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收益权划归职工个人。有的干部以维护公有制为名,不承认职工对企业所做的贡献,更不承认每个职工对企业贡献的差异性,不明白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的共性和差别。有的则坚持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不能量化给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头上,把“量化”和“私有化”划等号。

3、“明晰产权”就是“一分到底”。有的干部强调“一步到位”,提出明晰产权就是把集体产权无条件地分割转让给个人。这种认识与前述正好相反。他们认为乡(镇)村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清,什么才算清晰呢?就是彻底地把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完全分给每个职工,否则就是产权不清晰。

4、重改制轻管理。一些人认为,只要推行股份合作制,就可以把乡镇企业搞上去,至于企业经营管理,并非实质性问题。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产权问题解决了,企业机制搞活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一定会提高。

具体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穿新鞋走老路”,有的甚至是“新瓶装旧酒”。突出表现在:

1、有章程无执行。从大多数组建或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看,一般都有章程,但有的未经过股东充分讨论,因此,多数股份合作企业的章程起不到“企业宪法”的作用,基本上是“章程归章程,执行归执行”。企业领导者不受章程约束,股民们也没有“章程意识”。

2、组织结构流于形式,管理机制没有转换,政企仍然不分。目前改建或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一般都建立了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四位一体的组织结构(或称治理结构)。但有的董事会、董事长经理仍然完全由乡(镇)村党委或政府任命。同时,由于集体股的股权代表问题一直未得到较好解决,多数股份合作企业的集体股代表都是由乡(镇)村领导委派,相当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乡(镇)村领导兼任。因而乡(镇)村党政领导由原来较少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变为合法地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政企更加不分了。

3、职工入股等量化。股份合作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本企业职工向企业投入股金,称“职工持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资产存量折股出售给职工,另一种是扩股增资。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以上两种形式都是可行的。问题在于目前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入股等量化。这种做法的弊端是,集体产权人人有份,平均公有使全体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形成一种“均等力矩”,其结果仍然是人人有份,人人不问。民主管理不能实现,职工的积极性照旧调动不起来。

4、风险不共担,同股不同利。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尽管在章程里写着“风险共担”的组建原则,而实际上并不执行。主要表现在个人入股“旱涝保收”不管企业盈利或亏损,反正年终都要分配股利。有的企业股利率远远高于资金利润率。与此相反,乡(镇)村集体股的股利无保证。盈利时,集体股参予分红,亏损时由集体兜着。另一种情况是:少数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企业与乡(镇)村的承包关系仍保留,企业上交股利以后还继续交承包基数,挤占公积金,直接损害股东利益。还有的企业年终分配时不提公积金、公益金便先分配股利。

5、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份合作制的股权结构直接关系到股份制功能的发挥程度。一般说来,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里普通股的比例应占绝对大的比例。因为普通股的股利分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普通股和企业的存在发展密切相关,只有普通股的股东才最关心企业。而优先股实行固定股利率,其股利分配与企业盈亏状况无关,一旦企业破产,优先股的股东也能够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因此,优先股和企业的关系比较松散。股份合作制的股东以本企业职工为主,为增强企业内部凝集力,职工个人股应都是普通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把职工个人股按优先股对待。有的企业甚至个人股和集体股都是优先股,都采取因定利率。这种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一旦企业亏损,企业用什么支付股利?即便不亏损,企业也不一定就能保证按固定的股利率分派股利,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总是不断变化的,在经营不善时,虽然不一定亏损,但资金利润率低于优先股的股利率是常见的事。

为促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进行,尤其是进一步推进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以下几个问题谈些看法:

一、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观点

1、不能把实行股份合作制视为农村改革的终点,而应将其视为深化改革的契机。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只是企业组织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它为明晰产权,明确职责、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提供一种较好的组织制度基础。但是,要真正发挥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必须真正按照制度的要求去实施,绝不是换一个牌子就大功告成。改制只是在形式上的转换,旧体制的弊端并非因此而自行消失。更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是通过对新制度的理解并将其变为自觉的行为。推行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改革的试验,它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完善。

2、股份合作制并非农村深化改革的唯一形式,也不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组织制度改革的唯一形式。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就乡镇集体企业而言,其规模、水平、效益也千差万别。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应是多种多样的。有人错误地认为推行股份合作制好象当初实行农业合作化一样,于是采用过去抓农业合作化的领导习惯,工作方法来推动股份合作制的开展,大有给人以“搞运动”的感觉,这势必将其引向斜路。其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还有许多方式可以采用,如承包、租赁这是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三权分离式的产权转让,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属于三权分离式产权转让。以上各种方式的产权转让,促使产权的重组,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各种不同的产权关系,都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就企业组织制度而言,我国农村企业将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同时并存,在条件成熟时,有的组建成企业集团,等等。这些企业组织形式应当都是可行的,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采用合适的企业组织制度。并非把农村企业统统建成股份合作制才算最优。相反,“一刀切”的作法只能使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失败告终。

3、明晰产权主要是指明晰企业法人财产权,而不是分割集体财产,更不是搞私有化。乡镇企业实际上是“乡办乡营、村办村营”,乡村社区可以随意索取企业的剩余价值,甚至生产经营资金,可以随便向企业摊派负担,乡(镇)村领导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营者根本没有自主权。所谓明晰产权,就是要让企业真正达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那种认为明晰产权就是把集体财产所有权分到个人,完全是一种曲解。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个人产权等作为法律界定的产权归属应当说是明确的。至于如何把公有产权和每一个个人利益更紧密地联系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是通过财产收益权的分配来解决,而不是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二、关于集体股与职工股比例问题

1、集体股问题。现在的分岐主要是对集体股的管理和集体股股权如何人格化问题。有人提出,为便于管理和实现政企分开,可将集体股作为优先股处理。此法对于实现政企分开无疑是可行的。但在目前大多数企业集体股占极大比重的情况下,如果都将其按优先股对待,势必大大削弱股份制的功能,当然也就影响企业的发展,这与我们实行改革目的在于发展生产力的初衷相悖。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未必妥当。要解决好集体股的管理问题,最重要的是要真正把集体股的股权按商品对待,只要将其视为商品,处理起来就好办。我们认为集体股的股权是一种可以增值的特殊商品,既如此,便可以将集体股交由经营者去经营。具体办法:一是乡(镇)村成立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集体股权交由经营公司经营,乡(镇)村与其签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合同,由经营公司委派经营者参予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二是可以把集体股股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给乡(镇)村的社员或本企业职工乃至社区以外的经营者去经营。如果是拍卖,即集体股权完全转让,乡(镇)村集体股权拍卖所得资金用于集体事业。如果是承包或租赁,即只转移使用权,乡(镇)村集体以承包基数和租金做为集体股使用权转让价格,所有权仍属乡(镇)村社区集体所有。由于以上两种处理办法都是通过协议合同形式来实现的,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必须严格把好转让价格确定这一关。另外,应尽量选择确有经营能力的人才来经营。以保证集体财产的值增值。

2、关于职工入股和集体股比例问题。在推行股份合作制中,一种观点认为集体股必须占50%以上比例才能保证企业公有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实现个人控大股,才能使个人利益和企业紧密起来,从而促进企业更快发展。笔者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个人股和集体股的比例问题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所谓历史性即我国乡(镇)村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大多由乡(镇)村集体投资,个人投资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个人投资,加上过去乡(镇)村集体企业根本不是真正的法人实体,它实际上由乡(镇)村承担无限责任。还有,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土地使用费占企业资产额的较大比例。因此,一般说来,大多数乡(镇)村集体经过产权界定后,集体股都要占绝对大的比例,并不是人为地为维护“公有制为主体”而让集体股占这样大的比例。然而,集体股占绝对大比例的状况带来一个现实问题,即个人股由于比例小,企业与职工个人利益联系不密切,调动职工个人,尤其是调动经营者的力度不大,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人提出企业主要是由经营者干出来的,应当把企业产权的大部分界定给经营者。这种观点实际上否认了上述关于企业开办之初由乡(镇)村集体投资和乡(镇)村承担无限责任的历史事实。经营者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应予肯定,它可以从职工贡献股中加以体现,至于经营者和一般职工的差距多大为宜,各地的做法基本上都是根据工龄、职务、工作效果等贡献因而加以测算并经全体职工民主讨论而定,大体上经营者的贡献股权相当于普通工人的3-10倍。一般说来都能为大家所接受,是比较客观的。如果人为地夸大经营者的作用而划给经营者过多的贡献股(如相当于普通工人的几十倍或几百倍),这将会打击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平均主义影响积极性调动,而利益分配过分悬殊同样不利于调动积极性。因此,应当掌握有度,一般说,只要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认为合理,这就是适度。至于有的企业把企业的大部分产权完全界定给经营者,这显然是化公为私,更是不可取。

那么,如何通过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促使职工个人利益,尤其是经营者利益和企业紧密联系起来呢?我们认为,一是通过上述对集体股权人格化的处理,可以使集体股不仅主体明确而且有具体的人去经营,从而解决了集体股这个大股虚拟问题,经营集体股的人自然就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二是鼓励职工,尤其是经营者购买股权,采取“分”的办法行不通,但采用“买”的办法则天经地义,通过“买”,逐步加大个人股的比例,从而形成个人控大股,这对于效益好的企业将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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