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中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的技术要求及其确定方法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开发建设论文,生态保护论文,标准论文,方法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X37;X—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831(2008)01—0077—06
开发建设中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是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而对开发建设活动中避免和减缓生态影响,以及恢复或补偿受破坏生态系统的要求所做的技术规定。在相关文献[1] 中,此类标准被称为“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考虑到导致生态破坏的人为活动并不能全部归为资源开发活动,而且防治生态破坏包括保护和恢复两方面,因此本文将此类标准称为“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是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此类标准的研究与制订。《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在“环境基准与标准”优先主题中,将“研究制订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作为任务之一。目前,已有露天采矿、地下采矿、道路交通等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正在制订或列入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但我国此类标准的制订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无成熟的经验。因此,探讨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制订的技术方法,对此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1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涵义和构成要素
1.1 涵义
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对“要求”的解释,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涵义是:表达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措施及其适用条件、措施实施时间和应达到的程度(或效果)的条款。
1.2 类型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可以针对应采取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措施,也可以针对应达到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效果。前者可称为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要求,如露天矿生产中排土场下方拦渣坝的容量要求、各类破坏地生态恢复中的覆土厚度要求等;后者可称为生态保护与恢复效果要求,如矿山排水水质要求、破坏土地植被恢复到某一盖度的时间要求等。
也可以按照所针对的是生态保护还是生态恢复,将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分为生态保护技术要求和生态恢复技术要求。生态保护技术要求是指开发建设活动中采取的避免或减缓生态影响的措施或其效果应达到的要求,如在工程区下方建设拦渣设施时拦渣坝容量要求和排水水质要求。生态恢复技术要求是指对开发建设中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治理所采取的措施或其效果应达到的要求,如开发建设作业场地废弃后,生态恢复时覆土厚度要求和植被恢复到某一盖度的时间要求。
1.3 构成要素
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构成要素依要求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措施要求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技术措施及其适用条件、措施实施时间、措施指标、指标要求以及指标测定方法,而效果要求的构成要素则包括效果指标、指标要求以及指标测定方法。表1对各要素进行了简要说明,表中措施要求各要素的示例为开发建设扰动前土壤采集要求,效果要求各要素的示例为破坏地植被恢复要求。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和对开发建设中生态保护与恢复问题认识的局限性,在标准制订中所规定的措施要求或效果要求并不能总是包含以上全部要素。但是,应当做到包含尽量多的要素,以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
表1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构成要素
Table 1:Elements of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standard for ecological protection & rehabilitation i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要求类型 构成要素说明示例
措施要求 技术措施及其哪些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措施、在什么样的情况 工程扰动前土壤采集:土壤理化性质或生产力处于何种情
适用条件下是应当采取的 况下应采集(或可以不采集)
措施实施时间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措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开 土壤采集时间
发建设后的哪个时间段应当实施和完成
措施指标规定选用哪些指标表达措施应达程度
土壤采集层次或厚度
指标要求对选择的指标采用定量或定性的方式作出规定
土壤哪些层次需采集(或采集土层为多厚),是混合采集还
是分层采集
指标测定方法样方(点位)布局、样方大小、测量时间、统计计算
土壤剖面样方布点,土壤理化性质测试项目与方法
方法等
效果要求 效果指标规定选用哪些指标表达措施应达效果
植被的生物量及相应的年限
指标要求对选择的指标采用定量或定性的方式作出规定
针对不同生物气候带分别规定应在几年内生物量达到多少
指标测定方法样方(点位)布局、样方大小、测量时间、统计计算
植被生物量测量样方布局、样方大小、测量季节、统计方法
方法等
2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规定方式
按照是否有指标的定量要求,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规定方式可分为定量和定性2种方式。
2.1 定量方式
定量方式是对所选取的措施(或效果)指标规定定量要求。定量规定包括以下4种方式。
(1)规定指标限值
对可量化的指标,在可行的情况下,通常规定其上限或下限值。这可能是一个统一的限值,也可能是分若干种情况分别规定限值。这种规定方式多用于生态恢复技术指标,其原因是生态恢复是一个人为促进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的过程,比较容易设计出1个或几个优化值。如现行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规定,排土场用于农、林、牧业的最小覆土厚度分别为0.5、0.3和0.2m。
规定指标限值的方式有利于标准的操作,但会出现对某些特殊情况考虑不到的情况。如前述排土场覆土厚度的要求,有些矿山土源太少,达不到上述要求。
(2)规定指标限值的计算方法
对有的可量化指标规定限值不合适,需要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或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此时可以规定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或地区有关参数计算指标限值的模型,以及模型中有关参数的取值或参数测定方法。这种规定方式多用于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保护指标。如现行标准NY/T 635—2002《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规定了维持草地可持续生产、防止草地退化的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计算方法,其中包含一系列计算公式,同时规定了计算公式中“可食干草现存量”的测定方法,确定了各类草地牧草再生率、各类草地产草量年变率、各类草地的利用率、各类草地的标准干草折算系数、羊单位日食量和从割草地刈割可食牧草的利用率的取值范围。对某个具体牧业区,可利用以上参数和公式中其他几个根据牧业活动具体情况而定的参数(放牧天数、割草地刈割牧草饲喂家畜的天数、各类草地可利用面积)计算出合理载畜量。
规定指标限值计算方法的方式,相当于针对各个具体项目分别进行规定,因此可以照顾到各开发建设项目及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但这种规定方式需要有大量坚实的科学研究作基础,以使所规定的模型经得起不同类型地区的检验。目前,对大部分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指标来说,还难以采用这种方式规定其限值。这种规定方式的不足之处是执行起来较复杂,需要采集数据,运用模型计算后才能得出限值,不如直接规定限值方式操作简便。
(3)规定参照系
对于有些无法规定限值的指标,可选择某个参照系的数值作为其限值要求。如现行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规定,采挖废弃土地恢复为农田时,“3a后复垦区单位面积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规定参照系的方式有利于照顾到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但需要针对各个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去采集参照系的数据,因而存在执行起来较复杂的问题。
(4)规定指标的设计保证率
对于与水文和气候有关的指标,如截水沟的设计流量、拦渣坝的设计蓄洪量,也要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水文、气候类指标涉及到保证率,保证率高,指标的要求也高,因此往往要对这些指标规定设计保证率。依据规定的设计保证率和相应的水文计算标准及开发建设项目有关参数,就可计算出各具体项目的指标限值。如美国的露天采矿环境保护标准规定,沉沙池建设标准为“可容纳或处理10a一遇24h降水所产生的径流”[2]。
2.2 定性方式
定性方式是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要求或效果要求中不含定量指标要求的规定方式。它包括如下3种情况。
第1种情况是技术要求中不含可量化的要素,通过具有明确含义的术语和文字表达,要求就已经明确。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对表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可规定“应对表土实行单独剥离”。这里所说的“表土”在土壤学中已有明确的含义,“单独剥离”也不涉及到定量的问题,因此无需量化。
第2种情况是技术要求中含有可量化的要素,但采取定性表达意思已经较为明确,再进一步量化的必要性不大。如美国露天采矿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当排土场基底排水系统建设所用材料为岩石时,所用的岩石“应为不会在水中崩解、不会降解为土壤物料且不含煤、黏土或其他不坚固物料的坚固、非酸性、无毒的岩石(如天然的沙子和砾石、砂岩、石灰岩或其他坚固岩石)”。这里的“坚固”、“非酸性”和“无毒”都可量化表达,但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岩石的硬度、酸碱度和有毒物质含量要求。可以认为,通过“不会在水中崩解、不会降解为土壤物料且不含煤、黏土或其他不坚固物料”的表述,以及所举的“天然的沙子和砾石、砂岩、石灰岩或其他坚固岩石”的例子,对“坚固”的要求已经较为明确了。
第3种情况是技术要求中含有可量化的要素,但由于其复杂性,目前还难以对其进行量化规定,而只规定确定数值的总的定性要求,具体计算方法暂不做规定。如美国露天采矿环境保护标准规定:“排土场地下排水系统的设计排水能力,应达到能将降雨所带来的预期渗流从排土场中和处置区基底的小水潭和泉中排走的要求。”地下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是可量化的,但这里只是规定了确定排水能力的总要求,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数值、计算方法或计算时所依据的设计降水频率。
3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确定的工作流程
3.1 工作程序
生态影响是由开发建设活动的有关技术环节造成的,因此确定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的技术要求,首先应当分析开发建设活动所包含的技术环节。在此基础上,分析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影响,即分析开发建设活动的哪些环节会造成生态影响,造成什么样的生态影响。然后,针对识别出的生态影响,设立相应的生态保护与恢复主题,即应当要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工作有哪些方面。最后,对每一个主题确定技术要求。确定技术要求的工作流程分措施要求和效果要求2种情况。
3.2 各步骤要点分析
3.2.1 开发建设活动技术环节的分析
开发建设活动技术环节的分析是分析开发建设活动生态影响的基础,应对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环节进行分析。开发建设活动技术环节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的施工及其生产运行环节,而同一种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各具体项目的工程组成和生产运行会有差异。在分析某类开发建设活动的技术环节时,应把可能有的所有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及其运行环节找出来,否则可能导致下一步生态影响分析中的遗漏。如矿产开发活动,有的有炸药厂和炸药生产过程,有的没有,在分析矿产开发活动的技术环节时,不能将炸药厂建设和炸药生产环节遗漏掉。分析时可采用逐层分解的方法,如露天矿山开发可分为采矿和选矿2大环节;采矿环节可分为地面准备、矿山基建、矿床疏干和防排水、穿孔爆破、剥离、采装、运输和排土8个2级环节,选矿环节包括选别前的准备作业、选别作业和产品处理作业3个2级环节;各个2级环节可进一步分解为若干3级环节,如选矿产品处理作业包括精矿脱水、尾矿储存和尾矿水处理3级环节,等等。至于每个环节具体划分到哪一步,以能够充分说明其生态影响为原则。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确定的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确定的工作流程
Fig.1 Technical flowchart for determining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standard for ecological protection & rehabilitation i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3.2.2 开发建设活动生态影响的分析
开发建设活动生态影响分析的内容之一,是分析、识别开发建设活动引发的生态问题和引发生态问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节,以便进一步根据识别结果确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工作领域,也就是标准中技术要求所要涵盖的方面。
要说明某开发建设活动环节是否引发某类生态问题,除那些无需数据就能说明其显著影响的情况外(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的取、弃土场对植被的破坏),还应以数据来说明生态影响的明显程度。如果找不出表明影响程度的实测数据,只是理论上的推测,则这种生态影响可能是不明显的,或者目前还不能证明其明显性,可以不予考虑。如矿山选矿厂内进行的矿石破碎和筛分、磨矿和分级环节会产生粉尘和噪声污染,对作业人员的健康产生危害,但可能找不出观测数据表明它们对周边生态系统的明显影响。
生态影响分析的内容之二,是分析各活动环节中产生的生态问题的特点和形成机理,为确定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要求奠定基础。
3.2.3 生态保护与恢复主题的设立
对开发建设活动引发的生态问题应进行的一系列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工作,可将其逐级分为若干个方面,可将这些方面称为生态保护与恢复主题,是需要在标准中对其确定要求的方面。设立生态保护与恢复主题时,应使其能覆盖所识别的所有生态影响,同时使各主题之间在所规定的内容上的交叉尽可能少,以避免繁琐。
不同开发建设活动环节产生的同类生态问题,其防治技术途径可能相同,也可能相互之间有差异;有差异时,也可能有各环节共同的部分。因此,可将生态影响分析中识别的不同类型生态问题的防治作为1级主题,如土壤资源保护与土壤重构、岩土侵蚀防治、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生物资源保护、植被保护、植被恢复等;在1级主题下,分析不同开发建设活动环节造成的该类生态问题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途径,将其中共同的方面尽量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主题,其余部分再分别划分为不同的主题。如露天矿破坏土地的土壤重构,即土地破坏的治理,可作为露天采矿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标准中技术要求的1级主题;露采场、排土场和尾矿场等不同类型破坏地具有不同的破坏特点,土壤重构的技术方法存在差异,但其中的土壤采集与堆存(即在场地破坏前对土壤进行单独剥离、储存,作为土壤重构时的覆盖物料)却是相同的,因此,可将土壤采集与堆存、场地整治与土壤铺覆分别作为土壤重构主题下的2级主题;在场地整治与土壤铺覆2级主题下,再按照排土场、尾矿场、露采场和其他场地设3级主题。
3.2.4 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要求的确定
确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技术要求,也就是要确定技术要求的各组成要素,即技术措施及其适用条件、措施实施时间、措施指标或效果指标、指标要求以及指标测定方法。
(1)技术措施及其适用条件
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对标准中“要求”的解释,要符合标准就应当遵守标准中的要求性条款。因此,对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需要规定的技术措施,应当是那些为控制生态影响或尽快恢复生态而应采取(或在某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如果不采取这些措施,生态影响控制或生态恢复的效果就会受到显著影响,如矿产开发中为控制岩土侵蚀而在排土场、露天采矿场等场地上方修建截水沟的措施,道路交通建设中在野生动物迁徙路径上设置动物通道的措施。对那些可选措施,由于不一定要采取其中的某项措施,因此不应列入要求中。如废水处理,可采取建设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措施,也可采取建设人工湿地处理的措施,此时不应规定采取何种措施,只要规定处理后排水水质的要求即可。因此,在确定需要规定的技术措施时,一定要分析它是必要的还是可选的,只有必要的措施,才能对其规定“应当采取某某措施”。对可选措施,只能规定当采取某种措施时应达到的要求。许多技术措施还涉及到适用条件的问题,因此还应分析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采取这些措施。
(2)措施实施时间
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于生态影响类项目来说,上述规定适用于开发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生态影响控制措施。因此,对需要规定实施时间的生态影响控制措施,应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针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措施实施时间的规定。对生态恢复措施规定实施时间时,如果它们与植物种植有关,则应考虑季节因素,而不宜规定场地废弃后立即实施。
(3)措施指标或效果指标
表征某项生态保护或恢复技术措施应达到的程度或某类措施实施后应达到的效果的指标可能有多个,此时应对指标进行选择。选出的指标应能充分反映对生态影响的控制和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同时要便于监测。
(4)指标要求
指标要求的确定是技术要求确定的核心,也是其中难度最大的工作内容。指标要求规定的方式包括定量方式和定性方式,对于可量化的指标,应尽量给出指标的定量限值或限值计算方法。在确定指标要求时,不管是措施指标还是效果指标,都应当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指标要求确定的方法有多种,在对一项指标确定要求时,多种方法相配合,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可使确定的结果更具说服力(下文中的技术要求确定方法,大部分可用于指标要求的确定)。
(5)指标测定方法
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许多指标已有现成的测定方法,对这些方法应分析是否需要根据相应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便使测出的指标值能更好地反映生态保护或恢复的实际状况。
4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确定原则与方法
4.1 技术要求确定的原则
(1)技术和经济因素相结合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应体现当今生态保护与恢复的先进技术和作法。但是,有些生态保护与恢复效果很好的技术,因代价太高而难以广泛采用,如果根据这种技术来确定技术要求,则标准难以普遍执行,反而不利于生态保护。因此,还必须考虑经济因素。
(2)体现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很大,确定生态保护号恢复的技术要求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开发建设区可能存在的自然条件差异,尽可能针对不同自然条件规定不同的要求。如对各类开发建设破坏地植被恢复应达到的盖度、生物丰度等指标的要求,湿润地区应高一些。
(3)考虑历史情况
在制订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标准以前,可能存在此类开发建设项目对生态保护与恢复考虑不够的情况,导致目前在某些方面难以做到我们认为应当达到的要求。在确定技术要求时,就应充分考虑历史情况,对以前开发建设项目的某些生态保护与恢复方面适当降低要求。如许多矿山在剥离时未对表土实行单独剥离和储存,导致后来在生态恢复时土源不足。在制订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时,可规定在标准出台前未对表土实行单独采集的矿区,根据剥离物的肥力情况进行直接种植或借土覆盖后种植,而对标准出台后的剥离和覆土作业,则应规定对表土实行单独剥离、存放和覆盖,除非有更适合于植物生长的物料替代表土。
4.2 技术要求确定的方法
(1)实践经验与科学试验总结法
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应当是当今先进技术和作法的体现,而在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与恢复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典范,正是体现当今的先进技术和作法,因此,可对其中所采取措施及其实施程度和所取得的效果进行总结,将它们的总体水平进行概化后,作为标准中的技术要求。还可对已取得的生态保护与恢复的科学试验成果进行收集和总结,将达到较好生态保护与恢复效果所采取措施的程度概化为标准中的措施要求,将较好技术水平下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效果概化为标准中的效果要求。如《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关于采挖废弃土地恢复为农田时“三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的规定,其依据之一是对安徽淮北煤矿、湖南常德金刚石矿、云南可保露天煤矿、浙江梅溪电厂等工矿企业废弃地上种植农作物的单产恢复情况的总结。在确定露天采矿场用于农、林、牧业的覆土厚度要求(0.5 m以上)时,参考了覆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几种覆土厚度方案(30、60和100 cm)中,30cm的覆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60cm时作物生长正常。结合其他方面的依据,最后确定覆土厚度0.5m以上的要求。
运用实践经验与科学试验总结法,应注意用于确定技术要求时所依据的实例和科学试验方案,其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水平应当是较高的,但又不能是成本很高、目前还不适宜于大面积推广的技术,以体现标准制订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
(2)借鉴相关标准法
对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需规定的要求,在现行的相关标准已有一些规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其中适合的部分。如在制订露天采矿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时,可采用《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的覆土厚度、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关于山坡排土场基底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在借鉴相关标准的有关内容时,应注意标准所针对的开发建设活动类型是否与之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分析能否采用;还应注意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是否相同。如前述GB 16423—2006中关于山坡排土场基底处理的规定,虽然该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但煤矿的山坡排土场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并无区别,因此该规定也适用于所有露天矿山山坡排土场;从规定的目的上,该标准中的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排土场滑坡而规定的技术措施之一,而露天采矿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也要从防止排土场滑坡的角度,对排土场基底处理进行规定,因此GB 16423—2006的此项规定可予采用。
(3)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法
在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方面,国外已有不少技术法规,如美国的“露天采矿环境保护标准”、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在目前,我国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标准还很不成熟、相关的研究和实践基础总体上较差,借鉴国外某些方面的规定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但在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时,应注意分析我国和这些国家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水平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水平的差异,以使作出的规定与我国自然地理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水平相适应。
(4)推理分析法
对某些定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推理分析便可得出。如关于露天矿剥离物排弃次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规定:“尽量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分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这一规定通过简单的推理分析便容易得出: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堆放在深部,是为了避免地表污染;易风化岩层和土层放于地表,是因为它们有利于植物生长。
(5)基于生态质量要求的理论计算法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的执行应当能保证一定的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当生态系统的质量由某一生态保护与恢复指标所主导时,可以用反推的方法确定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的要求,即先规定一个保障生态系统基本功能的生态系统质量指标要求,然后建立在该质量指标要求下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指标计算方法。如NY/T 635—2002《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中所规定的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方法,就是基于不破坏草地的持续生产能力,即牲畜的取食量加上取食时未利用的部分不超过牧草生长量为准则而建立的合理载畜量计算方法。
5 结语
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是该类标准的核心内容。技术要求的确定是建立在现有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基础之上的。由于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现有研究及实践经验基础的差异性,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规定方式和确定方法应当有多种。在确定技术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规定方式与确定方法。
本研究以现有相关标准编制的经验为基础,对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中技术要求的确定方法进行了探讨。由于我国此类标准很不成熟,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因此所提出的方法仅建立在有限的经验基础之上,只是初步的探讨,对某些开发建设活动还不适用或针对性不强。为了有利于形成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制订的方法体系,为此类标准的制订提供技术指导,应加强具体标准中技术要求确定的研究,特别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重要生态保护号恢复方面的技术要求的研究。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一方面尽快确立相应的标准,另一方面为形成和完善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制订的方法体系提供经验支撑。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2004DEA71160)
收稿日期:200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