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原则发展的现状与特点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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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0;G250.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8214(2009)09-0004-04

图书馆采购数字资源主要是通过与提供商签订许可协议实现的。这种协议活动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必然存在双方利益的博弈和妥协。图书馆研制数字资源许可原则,一方面是指导图书馆开展具体的谈判和采购工作,另一方面也是向数字资源提供商申明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本文着重对国际上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原则的发展现状和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帮助更多的图书馆界了解、理解和深化这些原则。

1 图书馆界数字资源许可原则的发展现状

图书馆界研制数字资源许可原则已有10多年历史。由于数字资源的采购以图书馆联盟组织的集团采购为主要模式,因此许可原则也多由图书馆联盟制定和实施。笔者对国际图书馆联盟联合会(ICOLC)网站上链接的206家成员联盟网站一一进行查阅,排除没有链接网址、链接失效、重复和无法翻译的网站,有效链接为187家。经查阅其中有12家国外图书馆联盟给出了自定许可原则,加上2个国际性的许可原则,笔者共收集到14个不同的国外许可原则。目前有一些文献将许可协议模型和许可原则合在一起讨论,因考虑它们在表述和功能上有很大差异,故本文未包含许可协议模型。这些许可原则从发布主体和适用范围来分,有面向国际范围、地区范围、国家范围和联盟范围等不同类型。

1.1 面向国际范围的许可原则

面向国际范围的许可原则分别是由国际图联IFLA和图书馆联盟联合体ICOLC制定的。(1)1996年IFLA发布了其版权顾问撰写的“电子环境下版权问题”报告,以此为基础,2001年3月IFLA执行局批准了其“版权及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制定的“IFLA许可原则”。[1]该原则概括性强,到目前为止其内容一直没变化。(2)图书馆联盟联合体ICOLC自1996年创建以来就致力于数字资源许可问题的研究,并陆续出台了由“电子资源选择和采购的远景和最佳实践的声明”“基于web的信息资源使用统计方法指南”“草案与合同谈判中所需的技术要求指南”“用于电子资源供应商的隐私保护指南”“支持长期保存学术电子期刊的紧急行动”以及最近刚发布的“全球经济危机对联盟许可的影响的声明”等系列文件组成的许可原则。[2]ICOLC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根据社会需求变化不断修改或发布新的声明。

1.2 面向地区范围的许可原则

目前,面向地区范围的主要有两个欧洲地区数字资源许可指南和原则。(1)欧洲图书馆文献与信息管理局(EBLIDA)自1994年开始,联合欧盟委员会及其他团体相继开展了欧洲版权用户平台ECUPI\ECUP+项目(1994.10-1999)、ECUP框架实现试验项目TECUP(1999-2001)、中东欧版权用户平台CECUP(1999-2000)以及中东欧许可信息平台CELIP(2000.11-2002.4)。这些项目产生了许多成果,其中影响最广的是“许可数字资源:如何避免法律陷阱”。[3](2)欧洲研究图书馆联合会(LIBER)1998年制定了在欧洲有广泛影响的“LIBER许可原则”,[4]该原则是在1997年7月荷兰/德国高校图书馆共同制定的许可原则基础上修改而成,1999年7月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大会上通过该原则,并倡导各成员馆积极遵循该原则。

1.3 面向国家范围的许可原则

面向国家范围开展联盟采购的并不是很多,目前相关的许可原则主要包括:(1)1997年7月美国图书馆协会ARL、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ALL、学术健康科学图书馆协会、研究图书馆协会、医学图书馆协会和专业图书馆协会等6家联合颁布的“电子资源许可使用的原则”,[5]这些协会代表美国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2)2000年5月受政府资助的加拿大国家站点许可项目(CNSLP)发布了“加拿大国家网站许可项目(CNSLP/PCLSN)电子资源许可协议原则”,[6]用以指导本国图书馆电子资源许可活动。2003年该项目结束,由加拿大研究知识网络项目(CRKN)接续它的工作。(3)1999年7月南非建立了南非图书馆联盟联合体(COSALC),并开展了“南非站点协议创始计划(SASLi)”研究,2003年底发布了“SASLi电子资源许可原则”。[7]2006年该机构改名为南非国家图书馆和信息联盟(SANLiC)。

1.4 面向联盟范围的许可原则

1.4.1 美国图书馆联盟或系统的许可原则

美国的图书馆联盟发布许可原则的主要有:(1)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这两所大学都是拥有多个图书馆的综合性大学,为了指导本校系统内数字资源集团采购活动,很早就出台了自己的数字资源许可原则。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图书馆馆藏发展委员会早在1996年5月就发表了“数字信息的采购与许可原则”。2006年7月出版了该原则的最新版本。[8]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图书馆1997年1月提出了“CSU电子信息资源采购原则草案”,2005年1月发布了最新版本。[9]两个学校早期制定的许可原则为后来许多国家和联盟所借鉴。(2)美国东北图书馆联盟(NERL)[10]是由27家研究型大学图书馆成员组成的联盟,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各项许可文件,包括“致供应商的信”“NERL许可协议指南和NERL一般许可”“NERL电子期刊原则”。(3)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董事会AALL在1997年与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等5家图书馆协会研制的“许可电子资源原则”基础上,根据环境的变化和认识的提高,于2004年11月发布了它修改的“电子资源许可原则”。[11]

1.4.2 其他国家图书馆联盟的许可原则

根据ICOLC列出的图书馆联盟网站信息,其他国家图书馆联盟公开发布的许可原则主要有:(1)由英国哥伦比亚省政府出资建立的英国哥伦比亚电子图书馆网络(BC ELN),主要开展本省公共和中学图书馆联盟采购电子资源活动,2004年3月出台了“BC许可框架”,提出了电子资源许可原则,2006年8月发布了修订版。[12](2)1998年澳大利亚大学图书馆委员会的电子资源委员会CEIRC开展了全国高校系统数字资源集团采购。它出台了系列文件:“选择和采购电子资源最佳实践和愿景的声明”(1999.4)[13]、“与海外供应商谈判”(2004年)[14]、“CEIRC许可”[15]等,表达了其在电子资源采购方面的基本原则。(3)澳大利亚国家和州图书馆联盟(NSLA)是由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以及各个州公共图书馆所组成,2006年以前名为CASL联盟。1999年,原来的CASL组建了许可资源工作组并开展了联盟采购活动,2007年发布了本联盟的“许可谈判原则声明和指南”。[16]

2 图书馆数字资源许可原则发展的特点

2.1 许可原则内容体系发展的特点

2.1.1 各类项目的被关注度不同

考察上述许可原则所列的项目,主要包括契约订立、使用权利、定价与管理三大方面的内容。表1是具体内容项目的被关注程度情况表。被关注程度用关注特定项目的许可原则数量占全部许可原则数量的百分比来表示。各类项目的被关注程度差异很大,可分为高被关注度项目(70%-100%)、中被关注度项目(40%-69%)。另外,还有3个或不足3个许可原则提到合同转让、残疾人保障、协议语种、货币兑换、试用、数据打包、价格控制等内容,被关注程度低于40%,称为低被关注度项目。

2.1.2 影响被关注程度的因素

仔细分析高、中、低各项被关注度项目,其特点主要有:(1)高被关注度项目,或是属于图书馆界诉求的基本权利,如使用权利及合理使用、隐私保护等,表现出图书馆对读者基本权利的维护;或是属于需要和数字资源提供商进行艰难谈判的内容,如永久访问、长期保存、馆际互借、技术服务要求、数据提供、非协议保密、定价模式等,这些内容是图书馆优化其馆藏,提高其服务质量所需要的,但也常与数字资源提供商的利益有冲突。(2)中被关注度的项目,主要是那些重要但多不太难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也有的是其内容可能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如“非印本捆绑”,有些许可原则可能将其归到“定价模式”而未专门提及,当然,对于“非印本捆绑” (包含了“取缔‘非印本取消’”),在图书馆界的多年努力下,“非印本捆绑”已得到很好发展。[17]相对来讲,“适用法律”的谈判可能要费些周折。(3)低被关注度项目,基本上属于涉及面窄,或图书馆不太在意,或容易解决等内容。如“许可协议语种”项目,只有IFLA的原则中指出应当用双方特别是图书馆界方的语言来表达协议内容,作为国际组织制定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其考虑问题的全面性和平衡性。而上述其他许可原则的制定国家基本上都是以英语为母语,故没有在意语种问题。

2.2 不同类型许可原则内容异同的特点

各种类型许可原则内容上有相同也有差异,其特点主要表现为:(1)国际性许可原则更加关注的是基本权利和大原则层面的内容,如IFLA和ICOLC都重视契约订立过程的内容,而其他许可原则更关注具体的问题,且不同联盟的许可原则关注点也不尽相同,如有的关注赔偿问题,有的关注培训等。(2)针对同一项内容,不同联盟的许可原则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如对于“非协议保密”,多数都指出提供商不应阻止图书馆联盟与其他联盟共享定价和其他协议内容,但南非和加拿大的两个许可原则提出遵守双方对协议内容保密的要求。又如,对于“适用法律”,IFLA指出应当双方协商,多数许可原则指出应以本国法律为准,而澳大利亚的许可原则表示因很少发生纠纷,因此他们并不关心此问题。这些差异反映出许可原则的复杂性和特殊性。(3)从发展过程看,个别项目有一定变化。如,对于“联盟谈判资格”,2003年以前的许可原则多提出该要求,但2004年以后修订或制定的许可原则基本上看不到此内容。对于永久访问和长期保存问题,2000以后的各原则比以前的更直接和明确地提出图书馆应当有被许可永久访问和长期保存的权利。

2.3 许可原则产生、变化与分布的特点

分析上述许可原则的发展,可以看到有某些特点:(1)从产生时间来看,早在1996年图书馆界就已经发布了数字资源许可原则早期成果,而那时正是网络版数据库刚刚进入市场,表明了图书馆界维护读者阅读权利、防止数字资源提供商专断的意识非常强烈。国际性的许可原则基本上都是1996年至2001年之间开始产生的,起步早,及时地指导了处于迷茫的各国图书馆界。进入21世纪后国家层面或联盟所用许可原则大量涌现,反映了各国图书馆在数字资源采购方面日益成熟。(2)从变化过程来看,各种许可原则多数都经历过修订;从更新时间段来看,2004年以后进入更新高潮,说明最近几年对许可原则的研究比较深入和全面。另外,ICOLC的更新最为频繁,不断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出台对策性的指南,尤其是2009年1月19日,ICOLC根据当前金融危机及时发布了应对的声明,充分体现了它所承担的具体指导世界范围图书馆活动的责任。(3)从地域分布来看,许可原则发布国家主要集中在美、加、澳和欧洲。由于国情不同,需要强调的问题也不一样,其他国家也应努力研制自己的许可原则。(4)另外,这些许可原则之间也有某种程度的承脉关系,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各自早期的许可原则被ICOLC等后来许多许可原则所借鉴,南非SASLi是以加拿大CNSLP、欧洲EBLIDA和ICOLC许可原则为基础等。这种借鉴关系有助于图书馆界在研制许可原则时不断进步,在基本内容方面趋向统一。

3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一些数字资源集团采购方面的文件,如,2004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CSDL负责人发表文章表达了对数字资源集团采购的技术要求,[18]2004年香港高校图书馆咨询委员会(JULAC)发布了“与供应商谈判的总指南”,[19]2006年CALLS发布了“CALLS引进资源工作规范”,[20]2007年全国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电子文献发展政策编制指南”,[21]涉及许可证协议内容。上述文件或文章已经在数字资源许可原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相比较而言,涉及的主题并不全面,还没有形成比较规范的专门的许可原则。根据前面对国外许可原则的分析来看,各国国情不同,各类型联盟需求不同,因此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行业特点等研制出符合自己所需的许可原则。研制过程中,我国图书馆界要注意在基本权利等普遍性项目上与国际保持一致,并关注外界环境的发展和变化,注意及时更新。同时也要借鉴国外许可原则保持其特殊性的长处,在研制许可原则时应考虑我国国情,如对“许可协议语种”问题,我国就应给予高度关注。另外,要注意行业或地域的差异,如高校、科学院、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差异,在编制许可原则时注意在我国内部既有统一也有区别。

[收稿日期]200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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