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冲突管理:概念、挑战与变化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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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社会互动的一种基本方式,冲突指的是两个或多个行为体之间由于不相容的利益或目标而进行的压制、伤害或破坏对方的状态及过程。①相应地,国际冲突即国际社会各行为主体间由于不相容的利益或目标而进行的压制、伤害或破坏对方的状态及过程。冲突管理则是指管理或解决冲突的过程、方法、途径以及策略。②虽然完全消除冲突几乎不可能,但为了尽量减少冲突以达至和平,国际社会中的不同行为体,包括个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始终在各个层次探索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的各种方式。本文所探讨的东盟冲突管理方式,正是东盟这一地区性组织谋求对冲突加以预防、管理和解决的尝试。

       一、东盟冲突管理方式的内涵及其作用途径

       经过冷战及后冷战时期的多轮调整与变革,东盟已发展成为运转得比较成功的发展中国家区域性合作组织,③并形成了特有的“东盟方式”,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建立一种地区性协调机制来有效预防、控制和解决区域内国家间及成员国内部的冲突。依据东盟的官方解释,“东盟方式”强调非正式性、组织的多边主义、包容性以及通过细致的协商来达成共识及冲突的和平解决。④阿米塔·阿查亚(Amitav Achaya)则将“东盟方式”界定为体现于特定行为准则和一系列程序中的行为规范。其中,特定的行为准则主要指国际法所规定的行为标准,如尊重主权、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冲突以及不使用武力等;而特有的一系列程序规范则体现了东盟方式的独特之处,即东盟的决策程序遵循协商和共识的原则,同时倾向于非正式性和采取非对抗的行为。⑤

       从内涵与外延的关系上来看,东盟的冲突管理方式属于“东盟方式”在冲突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依据马来西亚及越南等国学者的界定,东盟的冲突管理方式是在结合第一和第二轨道外交以及其他正式和非正式协调手段的基础上形成的,以规避和预防为主旨的独特的冲突管理机制。不干涉与非介入是东盟冲突管理的主要原则之一,其中,对国家间冲突管理的主旨在于预防,而控制国内冲突的核心目标则是防止其国际化。⑥具体而言,东盟的冲突管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遵循东盟各有关声明及公报中确定的基本原则;第二,强调自我克制;第三,协商一致寻求问题的解决;第四,借助第三方化解争端;第五,承认分歧的存在并将分歧留待以后解决。⑦

       上述界定归纳出了东盟冲突管理方式的基本内容及策略。那么,东盟是如何在不干涉、不介入以及非强制的前提下实现冲突管理的,亦即东盟的冲突管理方式是通过什么途径发挥作用的?

       其一,塑造规范。⑧任何冲突的管理与控制首先需要立足于特定的行为规范,这在东南亚地区的冲突化解领域显得尤为重要。早在18世纪后期,该地区就先后沦为英、法、荷以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殖民地。殖民当局“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以及“人为”的边界划定等,不仅为该地区的冲突埋下了难以铲除的祸根,而且长期的“列强割据”在瓦解该地区传统规范的同时,却没有塑造具有共识性的区域规范,这无疑加大了该地区冲突控制与解决的难度。

       1967年东盟成立以后,建构具有共识性的地区规范成为该组织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其成立宣言(《曼谷宣言》)因此明确指出:东盟各国“在处理地区国家间关系时应尊重正义和法治,并遵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原则”来促进地区和平。⑨东盟1971年通过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曾对如何处理国家间冲突做出初步表述,即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免受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权利平等,自决原则,以及不干涉国家内部事务。⑩冲突管理的规范创制更多地体现于1976年签订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该条约明确规定:各国应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性;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民族生存不受外来的干涉、颠覆或胁迫;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分歧或争端;放弃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在缔约国家间实行有效的合作。(11)

       东盟的规范建构历程实际上是一个持续的、反复强调并不断具体化的过程。2003年通过的《东盟第二协调宣言》中的第三和第四条再次强调了东盟所一贯倡导的不干涉、决策基于共识、拒绝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差异及争端等原则。(12)2004年通过的《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计划》更加突出了预防冲突、建构和平环境应坚持的规范。该计划在“塑造规范”部分强调,东盟成员国应坚持不结盟的原则。在成员国间促进以和平为导向的态度,拒绝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避免军备竞赛,拒绝威胁或使用武力,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13)2007年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东盟宪章》,再次强调了东盟国家一贯坚持的基本准则,即“从根本上尊重友好与合作,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共识和求同存异等原则”,其宗旨在于“维护和促进和平、安全与稳定,并进一步加强地区内以和平为导向的价值规范”。(14)

       在上述一系列条约与宣言所反复强调的规范中,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基础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东盟冲突管理方式立足与运行的基石,具体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不对成员国的政治体制进行干涉。如东盟未对1992年5月泰国政府军事镇压亲民主示威者事件做出回应;再如,东盟于1997年7月不顾国际社会对缅甸政权合法性的批评与指责同意其入盟。第二,反对成员国违反不干涉原则。如将越南入侵柬埔寨作为一种严重违背不干涉原则的行为予以谴责。第三,禁止为反对任何一个成员国中央政权的反叛者提供庇护和支持,从而为阻止国内冲突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第四,对成员国开展的反对颠覆性和破坏性的行动提供政治支持和物质援助。(15)

       其二,创制开放性与弹性化的冲突管理机制。东盟冲突管理机制的构建始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该条约在第十三至十七条中规定,“为了通过区域进程解决争端,各缔约国应派代表组成一个部长级高级理事会,以认定可能存在的、将扰乱区域和平与和谐的争端”。在通过直接谈判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高级理事会应该以调停者的角色受理争端,并建议争端方通过斡旋、仲裁、质询或调解等方式,在高级理事会的帮助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争端或局势的恶化。(16)2001年第34次东盟部长会议通过的《高级理事会程序规则》,就该机制的启动与运行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该规则的第七至九条,意图启动高级理事会争端处理程序的缔约国,必须首先通过外交途径向高级理事会主席提交一份书面文件,在其中应说明争端的性质、各冲突方及其立场,以及要求高级理事会采取行动的基础。在接到意图发起国的书面文件后,高级理事会主席应寻求所有冲突方的书面确认。以确保它们一致同意接受高级理事会的调解。尤其重要的是,只有得到所有争端方的书面同意后,高级理事会方可启动争端解决机制。(17)此外,即使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启动,高级理事会的所有决定也必须通过各方一致同意来达成。(18)

       部长级高级理事会的建立,是东南亚国家为应对地区争端做出的实质性的制度构建尝试。然而,有学者指出,根据后续的发展,该理事会的成就主要体现在经济及商务领域,而在政治和安全领域达成的共识和采取的行动还非常有限。(19)事实上,创设该机制的初衷并非是要建立一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机构,甚至其处置的事项也不完全局限于东盟,其主旨在于通过开放性与弹性化的制度设计,为东南亚地区的冲突管理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平台。

       东南亚地区的各类冲突往往因民族、宗教和领土等因素而涉及多个当事国,有些冲突甚至与区域外国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这一复杂性意味着,开放性的协调与沟通机制较封闭式的强制仲裁机构更有助于冲突的缓减与化解。鉴于此,《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的第十八条作出了允许东南亚其他国家加入该条约的规定,而1987年和2010年通过的对该条约的修正议定书,进一步将该条款修改为也允许东南亚地区之外的国家加入该条约。这一变化表明,高级理事会机制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区域外国家,只是“该条款只有在某缔约国直接牵涉地区内待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对东南亚地区之外的缔约国适用”。(20)换言之,只有与争端直接相关的区域外国家才可以通过高级理事会机制参与区域调解进程。

       需要指出的是,高级理事会同时也是一个弹性化的信息沟通及压力释放渠道。(21)一方面,上述规定是可选择的,即只有在所有当事方都同意援引的情况下才适用,即使不援引上述规定,有关缔约方也可以协助解决争端。另一方面,条约也不排斥冲突方诉诸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条款,只是鼓励当事方在诉诸联合国宪章相关条款之前,尽可能通过地区机制解决争端。(22)显然,开放性与弹性化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制约了高级理事会强制行动的效能,但却为冲突方的申诉、接触与谈判等提供了可预期的地区平台与渠道。

       其三,立足预防、促进合作、有限介入。国际社会管理冲突的策略与手段多种多样,如强制性的孤立、威慑、干预、国际化和仲裁等,以及非强制性的不干涉、提供保障和共同体建构等。但是,冲突管理的进程却可明确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预防,即防止导致冲突的条件与环境的形成;二是控制冲突,即阻止已发生冲突的进一步恶化;三是冲突的化解,即通过各方认可的协议或决议消除导致冲突的有害行为及条件;(23)四是冲突后的和平建设,即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防止冲突的复发,并为实现持久和平创造条件。(24)

       东盟的冲突管理虽然有时也深入到冲突的控制、解决及冲突后的和平建设等过程,但介入的范围及程度都十分有限,而且其着力点始终在于预防,主要途径是通过强化合作消除滋生冲突的条件。《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四至十二条指出,为了促进地区的和平、和谐及稳定,缔约国应针对国际及地区问题保持相互间定期的接触和磋商,并应遵照自信、自力更生、互信、合作以及团结的原则,努力在各领域增强合作,以促进地区抗御力。(25)

       2004年通过的《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计划》的附加条款,更加详细地阐述了加强合作、预防冲突应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强化信任的建立,包括召集年度“东盟国防部长会议”以及建立由东盟秘书长管理的“东盟武器注册”制度;(2)强化预防,包括由东盟成员国自愿对国家安全问题做出简报,以及在现有机制下发展东盟预警系统,以预防冲突的出现或升级;(3)强化东盟地区论坛进程,使其向预防性外交的阶段迈进;(4)强化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合作,与跨国犯罪和各种跨界问题作斗争;(5)加强东盟成员国间的合作,以防止恐怖主义组织针对东盟成员国的煽动、颠覆和叛乱活动,以及分裂主义带来的威胁和挑战。(26)

       随着区域合作的不断深化,东盟从立足于合作的冲突预防,进一步转向旨在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的共同体建设。2003年通过的《东盟第二协调宣言》提出,应通过建立东盟安全共同体来增强成员国间的安全合作,并增强国家和地区避免、预防和解决各种冲突的能力。宣言同时将建立安全、经济、社会与文化共同体确立为东盟新的发展目标。(27)2004年,东盟通过了《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计划》,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了旨在促进本地区和平、安全、稳定与繁荣的三大共同体。其中,政治与安全共同体框架内的制度建构包括:1967年建立的年度部长会议(AMM)、1994年建立的东盟地区论坛(ARF)、1997年建立的跨国犯罪部长会议(AMMTC)以及2006年建立的东盟国防部长年度会议(ADMM)等。社会与文化共同体框架内的制度安排包括:文化与艺术部长会议(AMCA)、灾害管理部长会议(AMMDM)、跨界雾霾污染防治会议(AATHP)、乡村发展与消除贫困部长会议(AMRDPE)以及社会福利与发展部长会议(AMMSWD)等。(28)

       有学者指出,作为一个次区域组织,东盟最大的成就体现在其对地区安全与稳定的维护上。这使得各成员国得以集中精力处理国内问题,并能够分配更多的力量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29)而其所依托的正是这一独特并富有内涵的冲突管理方式,即以尊重成员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为前提,以不干涉主义为原则,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通过协商一致、第三方调解或正式与非正式磋商等灵活途径,促进以非暴力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就其作用途径而言,该方式以消除滋生冲突的土壤为宗旨,通过塑造规范、立足预防、创建机制、强化合作和有限介入等方式实现对冲突的管理。

       二、东盟冲突管理的实证考察

       有观点认为,东盟的冲突管理“在冷战时期对东南亚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具有一定的贡献”,(30)但在后冷战时期,“诸如非正式性、协商一致、不干涉主义、偏重双边关系等一系列机制的局限性和无力性也逐步显示了出来”,并在柬泰边界冲突中得以充分暴露。(31)然而,前文的分析表明,东盟冲突管理的立足点在于通过塑造规范、促进合作和有限介入等方式预防冲突的发生。因此,问题的关键不仅仅是要探究为什么东盟在应对具体冲突时软弱无力,还应该考察该地区冲突发生的频次是否有所减少,即东盟的“预防”模式是否有效。从这一角度来看,将个案分析与中长期的实证考察相结合更有助于反映东盟冲突管理的实际成效。

       需要强调的是,学者们对冲突的界定标准并不一致,如伯克威茨(Jacob Bercovitch)和弗雷特(Judith Fretter)等更注重引起人员伤亡的国家间冲突,而阿斯堪达(Kamarulzaman Askandara)和奥伊西(Mikio Oishi)将未引起大量人员伤亡的外交冲突也纳入了分析的范围,海德堡国际冲突研究中心(HIIK)则将国家内部反对派与政府之间的对抗也列为考察的对象,并更为关注国内的民族冲突。(32)为使分析更加全面客观,本文借鉴诸学者对冲突的界定,并将以上所有类型的冲突都纳入分析的范围,同时,依据关涉主体的不同,进一步将该地区的冲突分为涉及第三国的国家间冲突、东盟成员国间的冲突以及国内冲突三个子类别。

       根据上述学者及研究机构的统计,1945~2012年间东南亚地区有确切记载的冲突共74起,其中从1967年东盟成立至2012年共发生各类冲突52起(详见下表)。

      

      

       从冲突发生的频次来看,东盟的成立似乎并未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战后初期至1966年,东南亚地区共发生各类冲突22起,年均1起,而从东盟成立至2012年,年均发生1.3起。然而,如果将东盟自身的发展及其所处环境的变化纳入考量范围便会发现,该组织的行动效能、影响力的增长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与该地区冲突发生频次的下降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

       战后以来,东南亚地区冲突的演化历程总体上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战后初期至1966年。多数东南亚国家在这一时期走上了争取独立的道路,因此该时段成为冲突高发期,年均发生1起。第二,东盟成立至冷战结束前夕的1989年。这一阶段冲突发生的频次最高,年均达1.35起。究其原因,一是冷战期间大国干预及仍未终结的独立运动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稳定;二是东盟虽已建立,但其组织建构、价值规范、规模及影响力等都十分有限,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第三,冷战结束至2012年。这一时期,不仅东盟所处的整体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且其影响力及行动效能等都有了实质性的提高。继1992年《新加坡宣言》之后,东盟又于1995年通过了强化政治、经济合作的《曼谷宣言》,并先后接纳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等国加入该组织。东盟区域合作的深化及扩大改善了该地区固有的亚稳定环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冲突的发生。1990~2012年间,东盟地区年均发生各类冲突0.91起,国家间冲突0.52起,国内冲突0.39起,均明显低于第二个阶段(见图1)。

      

       图1 1945~2012年东盟不同时期地区冲突年均爆发频次(单位:起)

       数据来源:依据伯克威茨、阿斯堪达等学者以及海德堡国际冲突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整理计算得出。

       从更加微观的角度来看,东盟冲突管理的绩效也并不局限于冷战时期。该地区在战后初期出现了第一个冲突高发期——1945~1949年间发生了7起冲突,而这一阶段正是许多东盟成员国走向独立的时期。然而,东盟国家争取独立的过程均充满了艰辛与波折。战后初期以及50年代中前期独立的国家,进入60年代以后又因殖民主义的回潮以及其他内在的矛盾陷入动荡,60年代因此成为冲突的高发期,总计达16起。各种冲突既恶化了东南亚地区的整体环境,也促成了东盟的最终建立。但是,时紧时缓的冷战对抗及域外大国的干预,成为该地区冲突频发的又一促动因素。例如,越南与老挝在60~70年代都曾因美国、苏联以及法国不同程度的介入及干预,相继爆发大规模的内战与边界冲突,70年代因此成为东南亚地区各类冲突的又一个高发期,达16起。80年代中后期,随着美苏对抗的趋缓以及多数东盟成员国国家建构的完成,这一时期该地区的冲突下降至10起。从冲突原因上来看,成员国间的矛盾、国内问题以及第三国的影响都成为60~80年代冲突高发期的主要促动因素。在这30年间,东南亚地区共发生42起冲突,其中成员国间16起,国内冲突14起,涉及第三国的12起。应该说,东盟冲突管理的绩效更多地体现于成员国间关系的促进。90年代以来,成员国间冲突仅发生了5起,不仅发生频次明显低于60~80年代,而且也低于90年代以来的其他两类冲突(见图2)。

      

       图2 1945~2012年东南亚地区发生的各类冲突(起)

       资料来源:同图1。

       另一方面,学术界关于东盟冲突管理方式在后冷战时期的局限性和无力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基于2008年再度恶化的柬泰边界冲突的个案研究。但是,柏威夏寺问题的最新进展却为重新审视后冷战时期东盟冲突管理方式的绩效提供了新的依据。泰柬之间关于柏威夏寺的领土争端持续已达几个世纪之久,(33)并在2008~2011年间再度达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期间武装冲突不断升级,双边谈判效果甚微。东盟虽然积极调解,并且其关于争端解决的立场与地位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庭的赞同与支持,但其介入并未对争端的缓和与解决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34)东盟不仅因此而广遭质疑,而且其争端处理机制的完善、国际声望的提高以及安全共同体建设等方面均受到了消极的影响。(35)尽管如此,东盟始终如一地积极推动柬泰两国通过多边机制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2013年11月11日,海牙国际法庭就1962年对该地区的裁决做出澄清,判决柏威夏寺周围土地的主权归属柬埔寨,泰国未对此次裁决结果提出异议,柏威夏寺问题终于划上了相对完满的句号。(36)需要指出的是,2000年以来东盟地区发生的冲突虽然进一步减少至10起,但后冷战时期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以及大国介入程度的下降,使该地区固有的各种国内矛盾随之得到不同程度的释放,国内冲突因此超过其他两类冲突成为东盟新时期面临的首要挑战(见图2)。

       对地区安全与稳定的关切始终是东盟各项行动的主要出发点之一,而将成员国联系在一起的也更多的是政治方面的目标,即对稳定与安全的追求。(37)纵观东南亚地区的冲突历史,东盟的冲突管理方式可以说是危机塑造的结果。有学者甚至认为,“东盟的成立直接源于冲突,而冲突又塑造了东盟”。(38)尽管从本源上讲,东盟的冲突管理方式源于该地区经历的长期殖民统治,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对主权的绝对维护,但在现实政治层面,却是东南亚特有的各类冲突造就了东盟立足预防、注重合作和有限介入的冲突管理方式。

       首先,该地区冲突与域外国家特别是大国的高度关联性,成为塑造东盟冲突管理方式的核心因素之一。在1967年以来的31起国家间冲突中,涉及第三国的有16起,占此类冲突的51.6%,其中直接涉及美国的2起,孟加拉国3起,巴布亚新几内亚1起,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10起。这些冲突的缓和或解决,主要是通过联合国调解或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与妥协实现的,东盟较少深度介入,即使介入也很难发挥直接的管控作用。以久拖不决的南海问题为例。由于东盟缺乏联合军事力量以及成员国对争端的多样化认知,加之与域外大国的直接关联性,南海问题争端各方立场相去甚远,传统意义上的第三方直接介入或管控几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东盟曾尝试引导争端方暂时搁置主权争议,并着重在各争端方之间建立信任及发展争端管理机制。东盟的上述倡导与努力,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在此背景下,中国及其他南海问题相关方于2002年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03年10月,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从而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搁置争议、建立互信、和平合作解决争端等东盟与中国共同坚持的规范与原则。《宣言》谴责各争端方在南海使用武力的行为。指出应通过强调各国普遍认同的原则来缓解争端,各争端方也应尝试建立共同的行为准则。各国同意在不威胁使用和诉诸武力的情况下,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及主权争端。同时,各方同意克制可能使争端复杂化或升级的行为。(39)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各争端方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学者认为,该宣言或许是东盟冲突管理模式的最佳体现。(40)然而,与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正式国际条约不同,《宣言》只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政治文件,对国家行为并没有强制约束力,无法从根本上预防南海领土争端的再度升级。另一方面,即使赋予《宣言》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并且东盟有对违反《宣言》的行为进行介入或调解的意愿,该组织也尚未具备实施此类行动的实体资源与能力。

       事实证明,在短暂的平静之后,南海争端因越南和菲律宾等国的破坏性言论及挑衅行动于2006年再度激化,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2006~2009年间,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及中国等因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南海大陆架等问题发生了多轮冲突。2011~2014年年初,由于菲律宾的不断挑衅,中菲之间围绕南海问题的争端再度呈现出不断激化的趋势。此外,美国及其他外部力量的介入也使南海问题更加复杂化,为现有的争端增添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在此条件下,各争端方对于对方战略意图的进攻性判断,以及相关各国在南海地区军备力量的不断升级,都进一步加深了南海地区的安全困境。(41)由此可见,与域外大国的关联性以及美国等的介入,使东盟在管理此类冲突的过程中难以发挥直接或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作用,只能在有限介入、促进合作等范畴内发挥相对有限的作用。

       其次,东盟对该地区非成员国间冲突的关注,成为其有限介入、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冲突管理方式形成与发展的另一促动因素。出于对本地区安全的整体考虑,东盟早在成立后不久便开始关注东南亚地区非成员国间的冲突。例如,针对越南—柬埔寨冲突,东盟曾在1979年3月向联合国提出了解决越柬冲突的草案,提议所有冲突方停火,促进柬埔寨法制发展及自由选举等。(42)在该草案因苏联反对被否决后,东盟曾尝试通过外交途径间接影响冲突的发展进程。早在越柬冲突初期,东盟就在联合国大会的席位问题上支持被越南推翻的民主柬埔寨政权,并谴责由越南扶植的柬埔寨人民共和国为武装干涉下建立的“傀儡政权”。东盟认为,越南进攻柬埔寨的行为是对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如果联合国授予柬埔寨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大会的合法席位,将违反国际行为的基本准则。(43)

       东盟的主张得到了其成员国的认同与支持。菲律宾大使罗穆洛(Romulo)指出,授予柬埔寨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大会的合法席位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因为这意味着世界上的弱小国家除非依附强国,否则将失去生存的权利。新加坡大使科赫(Koh)也强调,民主柬埔寨保留其联合国席位的权利与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根本原则息息相关。(44)此后,在东盟的协助下,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得以成立,其联合国席位也得以继续保留。(45)东盟对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道义上的支持成为影响越柬冲突发展的关键因素,并对冲突的最终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边界与领土矛盾以及分离主义等国家主权范畴内的核心问题,成为1967年以来该地区冲突的主要促发因素,也是影响东盟冲突管理介入程度的核心因素之一。在近半个世纪所发生的52起冲突中,因领土及分离主义导致的冲突有25起,占冲突总数的48.1%。更为复杂的是,这类冲突往往又与第三国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性。在25起涉及领土及分离主义的冲突中,有14起涉及第三国,占此类冲突的56%。另一方面,此类冲突多数都与相关国家内部的民族、宗教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介入不当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很可能使局势进一步恶化。由于东盟缺乏应对冲突的实体资源,且各成员国对待具体冲突经常存在意见分歧,因此,不直接介入或有限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便成为东盟的必然选择。在对52起冲突的管理与控制中,政府镇压高达20起,主要集中于国内冲突;未采取明显举措的有14起,主要集中于涉及第三国和成员国间的冲突;当事国间协商谈判的有14起,集中于包括第三国在内的国家间冲突。在52起冲突中,联合国介入8起,其中3起为国内冲突,5起为国家间冲突。东盟介入9起,占冲突总数的17.3%,其中3起为国内冲突,6起为国家间冲突(见图3)。(46)

      

       图3 1967~2012年东南亚地区冲突管理介入主体及管控途径(单位:起)

       资料来源:同图1。

       从结果来看,东盟介入的成效主要体现在成员国间外交争端的化解方面,而在涉及分离主义和民族问题的冲突方面作用十分有限。以东帝汶问题为例。东盟在冲突初期所表现出来的“反应迟钝甚至无所作为”,(47)曾使外界对于东盟的合作机制产生深度怀疑,西方有观点据此认为,东盟长期缺乏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甚至在其利益直接相关时也是如此。(48)对东盟来说,应对东帝汶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政治整合和实体资源力量的一个检验,如若表现不当,组织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如果反应得当,东盟将向外界证明其有能力进行统一行动并捍卫自己的利益。事实表明,虽然东盟并未表现出完全的不作为,但是其在应对东帝汶冲突方面所贡献的力量与其本身的组织定位——维护东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还有较大差距。在东帝汶维和行动中,“东帝汶国际武装力量”(INTERFET)共有约9900人,其中澳大利亚贡献了约5500人以及部队指挥官,并承担了大部分经费;东盟派遣人员约2500人,仅占总人数的约四分之一。除印尼之外的9个东盟成员国中有5国向INTERFET派遣了人员,其中泰国派遣1580人,菲律宾派遣约600人,新加坡派遣254人。(49)此外,东盟国家虽然也提供了一定的武器装备,但数量非常有限。不可否认,东盟在东帝汶维和行动中做出了贡献,其行动也是对其不干涉原则的重要突破。但是,作为致力于维护本地区和平与安全的最主要的区域组织,东盟在整个过程中更多地扮演了协助域外维和力量的配角。

       另一方面,如果说东盟冲突管理倚重的主权至上、非正式性、协商一致、不干涉主义和偏重双边关系等原则与机制的局限性,的确在后冷战时期逐步显现了出来,那么其无力性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成员国国内冲突的管控上。首先,从长期来看,国内冲突某种程度上是东盟地区冲突的主流。在1945~2012年间的74起冲突中,国内冲突29起,涉及第三国的冲突23起,成员国间的冲突22起。其次,在成功化解的冲突中,国内冲突所占比例最低。1945~2012年间,东盟地区共解决44起冲突,其中涉及第三国的21起,成员国间冲突18起,国内冲突仅有5起,且其中的两起还是在东盟成立前就已化解的。(50)国内冲突产生与化解的反向发展,对东盟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构成了严峻挑战,集中体现在现存冲突,至少是在数量上的不断增加,并且随着冷战的结束呈现出进一步恶化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东盟地区未解决的冲突有34起,其中国家间冲突13起,国内冲突21起。截至2012年,该地区存在的冲突总数虽然降至33起,但国内冲突却进一步增至24起。可见,如何在妥善管理其他类型冲突的同时,有效预防及应对成员国的国内冲突,是东盟面对的最紧迫性问题。

       三、东盟冲突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变革路向

       从内涵上看,东盟处理冲突秉承的原则、形成的机制以及采用的策略等,实际上属于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而非冲突解决(conflict resolution)的范畴。在上文的分析中,东盟对具体冲突的实际应对也印证了这一点。冲突管理虽然不排除最终解决冲突的可能性,但其主旨及行动的重点在于消除当事方的暴力与对抗行为,并减缓有关各方间的敌意。与此不同,冲突解决意味着有关各方间的分歧、矛盾及对抗行为等的完全消除,其最终结果是导致冲突的因素以及冲突本身的完全消除。(51)学者们认为,东盟冲突管理范畴内的冲突处置方式,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战略及机制等方面的挑战。首先,东盟立足于不干涉主义处理国内冲突的策略,在新环境下难以发挥效用,而最具现实性的挑战是国内冲突极易通过人权、环境以及其他外溢渠道实现国际化。(52)其次,东盟缺乏有效的应对冲突,特别是国内冲突的地区机制。成立已四十多年的高级理事会实际上仍未被激活,迄今尚无一起冲突诉诸该机构。(53)

       事实上,东盟在冲突管控领域面临的还远不止策略和机制方面的问题,更多的挑战还来自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来自全球层面的挑战。随着全球性战争威胁的减弱以及日益加快的全球化进程,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投资、货币和人员流动更加自由化,这使得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跨界扩散更加突出,并已成为区域及国内不安全乃至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安全问题的复杂化和扩大化增加了地区性国际组织应对安全问题的难度。另一方面,在全球性安全议题复杂化的背景下,大国对外干预的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54)并频频以人权、反恐等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特别是美国实施“重返亚洲”战略以来,东南亚国家事实上已面临新一轮大国势力回潮带来的挑战。

       二是来自区域或次区域层面的挑战。两极格局的瓦解以及意识形态斗争的式微,使原来被冷战所掩盖的区域与国内冲突表面化和激烈化,从而对地区的整体安全构成了挑战。(55)在政治安全方面,东南亚地区冲突的一个重要种类就是政治分离主义运动,如泰国、菲律宾和印尼均发生过此类运动。这些冲突既有历史遗留因素,也与全球化及区域化进程中日益加快的信息、观念和人员等的流动性有关。在经济安全方面,日益开放且自由化的全球贸易体系既赋予了国家发展的机会,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如1997年发生的东亚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该地区经济与金融安全领域的脆弱性。在社会安全方面,随着全球化及区域化进程的逐步深入,东南亚固有的复杂的民族构成、多样化的宗教信仰以及来自不同国家的移民与难民等,都成为促发或恶化国家间及国内冲突的潜在因素。在环境安全方面,资源匮乏与环境恶化将更易引发国内及国家间冲突,如1997年和2006年发端于印尼的烟雾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东南亚多数国家的环境及其与印尼的关系。

       上述来自全球以及区域层面的挑战,将不可避免地推动军事安全与政治安全的区域化,即“新区域主义”的日益发展。郑先武将“新区域主义”的特征概括为综合性、区域间性、开放性、主体化和趋同化五个方面。(56)目前,东盟在功能上已由原来纯粹的政府间平台,转变为包括政治与安全、经济以及社会与文化等多种协作与调节职能的综合性共同体。另一方面,作为东亚地区组织建构及制度化水平最高的区域性组织,东盟的主体化程度也随着其合法性及权能的扩展而得以显著提升,并成为东南亚促进和平与秩序的有效力量。然而,该组织在冲突管理领域的角色定位及职能并未得到相应的提升。

       三是来自国家层面的挑战。迈克尔·罗斯金(Michael G.Roskin)曾揭示了国家建构的五种危机,即认同性危机、合法性危机、渗透性危机、参与性危机和分配性危机。(57)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双重复合性强化,一方面对传统主权国家的合法性构成了挑战,另一方面又通过促进国内事务的跨国化而推动了区域化的发展进程。虽然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已实现了基本的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但由于殖民主义历史、国家内部民族构成复杂、经济欠发达和政治体制欠完善等因素,它们均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上述国家建构进程中的五种危机。事实上,在全球化与区域化交互推进的现实环境下,纯粹的国家内部事务越来越少,国内事务越来越具有向外扩散的倾向性,而许多非传统安全问题如难民、恐怖主义、环境恶化和金融危机等,早已超出了单个国家的管辖与治理范围。

       应该说,其他地区的国家以及区域性组织,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上述各种综合性挑战所带来的困境,但东盟冲突管理面临的最大障碍实际上是主权范畴内的问题,即成员国在融入区域性集体机制的同时,仍然坚持个体化的主权践行方式。就基本内容而言,主权包括国家对内的绝对管辖权、对外的绝对独立权、平等权以及自卫权。(58)由于东南亚国家很大程度上仍未完成民族国家的建构使命,民族主义所重视的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仍是它们关注的重心。(59)因此,主权原则不仅是东盟国家处理国际及国内问题一以贯之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东盟其他冲突管理原则,如非正式性、协商一致、不干涉以及共识原则等形成的基础。(60)

       需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殖民时期的政治系统都发展出了非正式和非契约性的关系,这在东南亚地区体现得尤为突出。该地区的多数国家实际上都由一小部分精英实施统治,而其背后是各种资助网络。尽管这些国家在后续的发展中建立了正式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但个性化的权威和非正式的统治模式事实上被不同程度地保存了下来。因此,尽管国家内部和外部的政治安排的宗旨是主权的践行,但在手段与途径上往往体现为少数领导人间的协调,甚至一国的发展路线也取决于这些领导人与国内精英以及他国领导者的私人权力关系。(61)该地区政治文化中对个性化权威的强烈依赖,使得东南亚的政治实践更少地强调基于正式和法制化程序的理性官僚机构。另一方面,绝对的国家主权观念使得多数东盟国家不承认任何凌驾于其上的权威,亦即认为国家、政府和议会是合法的政治权力与权威的最终源泉。(62)

       然而,国家主权原则的个体化践行方式,使东盟在处理冲突时不仅难以达成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更无力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与行动。那么,如何才能摆脱这一困境?有观点认为,东盟应该成立正式的冲突解决机构。具体来说,应在完善东盟冲突管理框架的过程中,将高级理事会建设成为一个地区性的常规平台,当争端各方谈判失败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63)也有学者认为,东盟应重新考虑不干涉主义和协商一致原则,在必要时采取多边主义立场,允许包括东盟在内的第三方对冲突进行适当的干预,发挥调解和仲裁作用。与此同时,东盟也应进一步加大对防务问题的关注,如果能够适时加强成员国军事力量的整合以及安全对话机制的建设,那么其影响力将会大大加强。(64)上述各种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集体冲突管理”的范畴,即通过多边外交、维和行动以及多边施压等,促进冲突方之间的谈判,并形成解决措施及方案。(65)然而,无论是建立正式的冲突解决机制并引入利益中立方参与冲突管理,还是从双边主义过渡到多边主义,抑或是通过集体冲突管理途径应对挑战,在根本上都需要赋予区域性机制必要的涉及成员国主权的权力资源。

       一般认为,集体机制所需的权力只能来自成员国的主权让渡,具体途径有两种:一是被动让渡,即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舆论压力下被迫让渡部分主权;二是主动让渡,即国家为了扩大本国利益或维护国家间共同利益,主动限制行使某一层面的主权或将其让渡给国际组织。(66)事实上,集体权力也可以通过共享基础上的主权融合途径形成。从相对严格的意义上来看,主权让渡意味着权力主体对有关权力的持有、行使以及践行方式、领域及主旨的完全丧失,如战后初期四国共管下的德国以及美国治下的日本。与此不同,主权融合虽然在形式上往往被认同为主权让渡,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权力主体对有关权力的彻底放弃或丧失,而仅仅是权力行使的方式和场域发生了变化。其中,权力行使方式的变化是指由国家的独立行使转变为集体行使;权力行使场域的变化是指由国内行使转向区域层面的行使。(67)

       集体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机制的合理性。从欧盟等制度建构相对完善的区域组织的运行经验来看,保障集体权力运行的决策机制,依据决策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程序性问题,主要通过简单多数议决;二是高政治领域的问题,如军事、安全、领土及政治制度等,主要通过协商一致议决;三是经贸、环保、难民、疾病防控和自然灾害等低政治领域的问题,一般通过加权多数制议决,即依据成员国的人口、国民财富、贸易总量以及对集体财源的贡献度等指标确立的加权投票数议决。(68)

       从东盟冲突管理的以往经验来看,只有克服了传统主权观念的束缚,集体权力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战略与制度体系才能步入具有可行性的建构进程。依据伯克威茨等学者的研究,衡量区域组织能否有效管理冲突有五个核心标准,即合法性、强制性、可用资源、与联合国等的合作以及行为方式。(69)

       在合法性方面,东盟在其发展过程中已经颁行了一系列条约、法规以及政治宣言,其成员国也始终积极配合东盟的调解,因此其至少初步具备了管理地区冲突的合法性。至于强制性标准,东盟显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东盟虽然在高政治领域依然需要通过对话、斡旋与协商一致及非强制方式解决问题,但其无疑还需要依靠具备一定强制性权能的集体权力来化解日趋复杂的冲突。在可用资源方面,显而易见,东盟冲突管理缺乏必要的实体性资源依托。例如,在东帝汶冲突中,东盟的贡献不足以主导维和行动,因而处于辅助地位。如果要在未来的冲突管理中切实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东盟就需要通过向成员国摊派、建立共同税收等自有财源、市场运作甚至募集等途径,逐步建立涵盖环保、助贫、金融稳定和灾害防治等领域的地区基金。关于同联合国的合作,东盟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曾与联合国共同介入了冲突的管理。九一一事件后,双方的合作有了进一步提升,如联合举办冲突预防、冲突解决及和平建设等国际会议。需要指出的是,东盟更应进一步加强与欧盟、欧安会和非盟等区域组织的合作,以借鉴其冲突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事实上,东盟在这一方面已经有所行动。例如,在印尼亚齐冲突的解决过程中,由欧盟和东盟联合建立的“亚齐监测团”(AMM)在亚齐和平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8月,印尼政府与自由亚齐运动在赫尔辛基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标志着双方长达数十年冲突的结束,而AMM的主要职能就是根据该备忘录协助解决双方尚未解决的争端。AMM由来自欧盟以及东盟五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文莱)的监督员组成,从而保证了其客观公正性。(70)东盟国家的参与保证了印尼政府对AMM的信任,而欧盟的参与则保证了自由亚齐运动对AMM的信任,也使和平进程的实施在国际社会中更加公开透明。AMM的成功运行既说明了跨组织间合作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正式的机制或程序在冲突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东盟以往处理冲突的方式,更多地体现为非正式的规范、原则,以及机制外居间斡旋。尽管这一非正式性在冲突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冲突,建立非弹性的制度规范以及正式的机制与程序显然更富有效力。

       四、结语

       面对日趋复杂的地区安全环境与日益紧张的冲突现实,东盟成员国需要承认一个它们也许不愿接受的事实,即单个国家长远主权目标的实现,或许越来越需要通过赋予区域组织更多的权力与资源来完成。另一方面,要应对当今地区内部的安全威胁,需要与当代国际安全范式相适应的集体行动。东南亚地区显然需要采取更多的集体行动以保证地区安全。这就使得东盟面临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历史文化以及冲突实践的影响,促使其坚守着自己独特的冲突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地区安全环境的严酷现实,又迫切需要东盟成员国采取全面并有效力的具体行动。东盟面临的最大挑战无疑是如何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应对其固有的冲突管理原则与地区安全现状之间日益扩大的落差,并在坚持其独特价值观的同时,促进实际政策措施的达成及实施。换言之,东盟需要在更普遍的国际原则与地区内部的现实挑战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主权融合基础上的制度建构与实体资源配置,显然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探索。

       衷心感谢北京大学杨保筠教授和韦民教授对论文初稿提出的宝贵意见,同时也感谢《当代亚太》杂志匿名评审专采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参见蒲宁、陈晓东:《国际冲突研究》,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Jacob Bercovitch and Judith Fretter,Regional Guide to International Conflict and Management:From 1945 to 2003,Washington,D.C.:CQ Press,2004,pp.3-4。

       ②Yukiko Nishikawa,"The 'ASEAN Way' and Asian Regional Security",Politics & Policy,Vol.35,No.1,2007,pp.42-56.

       ③杨保筠:《东盟与欧盟关系三十年评析》,载《东南亚研究》2007年第6期,第63~70页。

       ④郑先武:《东盟“安全共同体”:从理论到实践》,载《东南亚研究》2004年第1期,第26~32页。

       ⑤Amitav Acharya,"Culture,Security,Multilateralism:The 'ASEAN Way' and Regional Order",in Keith R.Krause,ed.,Multilateralism,Arms Control and Security Building,London:Frank Cass,1999,pp.57-68.

       ⑥Kamarulzaman Askandar,Jacob Bercowtch and Mikio Oishi,"The ASEAN Way of Conflict Management:Old Patterns and New Trends",As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10,No.2,2002,pp.21-42.

       ⑦Hoang Anh Tuan,"ASEAN Dispute Management:Implications for Vietnam and an Expanded ASEAN",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Vol.18,No.1,1996,pp.61-80.

       ⑧所谓规范,是指行为体共同接受的界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标准,可区分为构成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两类。前者等同于规则,具有一定的制约力,不仅表明了行为体对规范的认同,而且规定了行为体的利益和约束行为。后者则更多地属于道德范畴内的应然性标准,并不必然具有强制性,其主旨在于通过确立合适的行为标准及塑造行为体的利益来协调行动。东盟在冲突管理领域所塑造的规范更多的属于后者。参见阿米塔·阿查亚:《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王正毅、冯怀信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彼得·J.卡赞斯坦:《文化规范与国家安全:战后日本警察与自卫队》,李小华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译者的话”。

       ⑨The ASEAN Declaration(Bangkok Declaration),Bangkok,August 8,1967.

       ⑩Zone of Peace,Freedom and Neutrality Declaration,Kuala Lumpur,November 27,1971.

       (11)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Bali,February 24,1976.

       (12)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 II(Bali Concord II),Bali,October 7,2003.

       (13)ASEAN Security Community Plan of Action,Vientiane,November 29-30,2004.

       (14)Charter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Singapore,November 20,2007,Preamble.

       (15)阿米塔·阿查亚:《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第82~83页。

       (16)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Bali,February 24,1976,Chapter IV.

       (17)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High Council,Hanoi,July 23,2001,Part IV,Rule 7-9.

       (18)Ibid.,Part VII,Rule 19.

       (19)朱陆民、董琳:《从柬泰边境冲突看东盟冲突管理的困境与出路》,载《东南亚纵横》2011年第12期,第60~65页。

       (20)Protocol Amending the 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Manila,December 15,1987; Third Protocol Amending the 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Hanoi,July 23,2010.

       (21)Ramses Amer,"Confli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ve Engagement in ASEAN's Expansion",Third World Quarterly,Vol.20,No.5,1999,pp.1031-1048.

       (22)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Chapter IV.

       (23)Mely Caballero Anthony,"Mechanisms of Dispute Settlement:The ASEAN Experience",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Vol.20,No.1,1998,pp.38-66.

       (24)ASEAN Security Community Plan of Action,V.Post-conflict Peace Building.

       (25)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Chapter III.

       (26)ANNEX for ASEAN Security Community Plan of Action,November 29-30,2004,III.Postconflict Peace Building.

       (27)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 II(Bali Concord II).

       (28)参见东盟官方网站,http://www.aseansec.org/。

       (29)Mely Caballero Anthony,"Mechanisms of Dispute Settlement:The ASEAN Experience".

       (30)唐志明:《冲突管理的东盟方式》,载《东南亚研究》2007年第2期,第38~43页。

       (31)朱陆民、董琳:《从柬泰边境冲突看东盟冲突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32)参见Jacob Bercovitch and Judith Fretter,Regional Guide to International Conflict and Management:From 1945 to 2003,pp.153-154; Kamarulzaman Askandara,Jacob Bercowtchb and Mikio Oishi,"The ASEAN Way of Conflict Management:Old Patterns and New Trends",pp.21-42; The Heidelberg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Conflict Research(HIIK),Conflict Barometer(2002-2012),Heidelberg:University of Heidelberg,2013.

       (33)柏威夏寺争端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期。参见高翔:《国际法视角下的柏威夏寺领土争端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东南亚研究》2009年第4期,第9~14页;Ronald Bruce St John,"Preah Vihear and the Cambodia-Thailand Borderland",IBRU Boundary and Security Bulletin,Vol.1,Issue 4,1994; Cedric Thornberry,"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Cambodia v.Thailand)",The Modern Law Review,Vol.26,No.4,1963,pp.448-451。

       (34)Holly Haywood,"Examing ASEAN Capacity in the Context of the Thai-Cambodian Border Dispute",NTS Alert,Issue 1,September 2011;朱陆民、董琳:《从柬泰边境冲突看东盟冲突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35)邵建平:《柬泰柏威夏寺及其附近领土争端透析》,载《学术探索》2009年第4期,49~54页。

       (36)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Judgment of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Cambodia v.Thailand)",November 11,2013.

       (37)Lee Kuan Yew,From Third World to First:The Singapore Story,1965-2000,Singapore:Singapore Press Holdings,2000,p.370.

       (38)高艳杰:《曲折的区域化进程——东盟成立的历史轨迹与缘起》,载《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10期,第54~58页。

       (39)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hnom Penh,November 4,2002.

       (40)Ralf Emmers,"The Changing Power Distribu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Implications for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Avoidance",Political Science,Vol.62,No.2,2010,pp.118-131.

       (41)Ibid.

       (42)Donald E.Weatherbee,Southeast Asia Divided:The ASEAN-Indochina Crisis,Boulder,CO:Westview Press,1985,pp.2-3.

       (43)Lee Jones,"ASEAN Intervention in Cambodia:From Cold War to Conditionality",The Pacific Review,Vol.20,No.4,December 2007,pp.523-550.

       (44)Ibid.

       (45)Ibid.

       (46)上述分类统计的总和大于52起,原因是对某一冲突的管理与控制可能同时涉及联合国调解、东盟介入或当事国谈判等多种途径。

       (47)王士录:《东盟合作机制与原则改革的争论及前景》,载《当代亚太》2007年第8期,第46~51页。

       (48)Alan Dupont,"ASEAN's Response to the East Timor Crisis",Austral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54,No.2,2000,pp.163-170.

       (49)Alan Dupont,"ASEAN's Response to the East Timor Crisis".

       (50)关于东盟地区冲突的解决,伯克威茨、阿斯堪达等学者以及海德堡国际冲突研究中心的有关资料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指标,原因之一是某一争端往往在不同时期会体现出化解或再度爆发等不同态势,如中国台湾与越南、中国与菲律宾间的领土争端问题。本文有关冲突解决的数据主要依据上述学者及研究机构的统计资料中关于冲突的时间段计算得出,且统计数据中未包括2013年11月解决的柬泰关于柏威夏寺归属问题的争端。

       (51)Yukiko Nishikawa,"The 'ASEAN Way' and Asian Regional Security".

       (52)Joern Dosch,"The Concept and Management of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in Southeast Asia",Security and Peace,Vol.24,No.4,2006,pp.179-184; Kamarulzaman Askandar,Jacob Bercowtch and Mikio Oishi,"The ASEAN Way of Conflict Management:Old Patterns and New Trends".

       (53)Ramses Amer,"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 Conflict Management Approach Revisited:Will the Charter Reinforce ASEAN's Role?" The Austrian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ASEAS),January 2009.

       (54)郑先武:《安全、合作与共同体——东南亚安全区域主义理论与实践》,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

       (55)杨保筠:《后冷战时期的中国与第三世界》,载《新视野》2005年第4期,第78~80页。

       (56)参见郑先武:《安全、合作与共同体——东南亚安全区域主义理论与实践》,第92~112页。

       (57)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第九版),林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50页。

       (58)杨宏山:《干涉主权论、绝对主权论与限制主权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3期,第18~22页。

       (59)韦民:《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的互动:东盟研究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60)Tom Keating and W.Andy Knight,eds.,Building Sustainable Peace,Edmonton:The University of Alberta Press,2004,pp.235-236.

       (61)Yukiko Nishikawa,"The 'ASEAN Way' and Asian Regional Security".

       (62)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1期,第4~21页。

       (63)Ramses Amer,"Confli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ve Engagement in ASEAN's Expansion",pp.1031-1048.

       (64)Ramses Amer,"Confli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ve Engagement in ASEAN's Expansion";朱陆民、董琳:《从柬泰边境冲突看东盟冲突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65)多边外交包括防止某个冲突升级或和平解决现存冲突的任何努力;维和行动包括通过部署军事力量或向冲突方派驻观察员来监督现有冲突的中止;多边施压指的是通过强制措施对冲突方的武装暴力行为进行控制。参见Paul F.Diehl and Joseph Lepgold,eds.,Regional Conflict Management,Marylan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3,p.12。

       (66)杨宏山:《干涉主权论、绝对主权论与限制主权论》,第21页。

       (67)Helen Wallace,William Wallace and Mark A.Pollack,eds.,Policy-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17-19.

       (68)Neil Nugent,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the European Union,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99,pp.351-374.

       (69)Jacob Bercovitch,Kwei-Bo Huang and Chung-Chian Teng,eds.,Conflict Management,Security and Intervention in East Asia:Third-Party Mediation in Regional Conflict,New York:Routledge,2008,p.148.

       (70)Kirsten E.Schulze,"Mission Not So Impossible:The Aceh Monitoring Miss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or the EU",International Policy Analysis,July 2007,http://library.fes.de/pdf-files/id/047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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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冲突管理:概念、挑战与变化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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