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之声:户籍对公众意识和公众参与的影响_移民论文

移民的呼声——户籍如何影响了公共意识与公共参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籍论文,呼声论文,移民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逐步实现公民之间基本权利的平等是必需的。回顾西方国家的历史,民主化的进程是一个边缘人群(如女性和少数族裔)不断享有公平的公民权的过程。公民权的普及和民主化进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重商主义以及城市化密切相关(Marshall,1950; Turner,1986; Lipset,1963; Moore,1966)。

       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城市公共服务的分享和公共参与的权利与个体的户籍身份紧密相连,从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市民权”问题。随着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规模日益增大,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本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以下简称“移民”)在其常住地没有平等市民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甚至有研究认为,户籍制度造成的市民权不平等,实质上是进城农民在城市没有获得正常的公民权,国家和市场这两股力量都没有帮助他们获得居住地的平等权利(Solinger,1999)。

       在“十八大”之后,推进城镇化和移民的市民化被提到了国家战略高度。面对移民的市民化可能遇到的阻力,国家在推动打破地方利益中应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国政府正努力让越来越多的进城农民获得常住地的城市户籍。但截至目前,户籍身份与市民权挂钩的状况并无实质性变化。同时,相对于大约2.6亿无常住地户籍的外来人口来说,通过改变户籍给予市民权的进展仍非常缓慢。

       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相对于移民与本地原居民之间的社会融合来说,政治上的融合是重要的维度(Gordon,1964;孙秀林,2010)。①如何使移民在常住地获得平等的市民权,特别是拥有制度化的利益诉求机制,仍然考验着我们的国家。制度变迁是一个政治和经济的互动过程,如果一个国家的不同群体享有不对等的公民权,就极易形成不同身份群体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又将成为制度变迁的推动力(Acemoglu and Robinson,2006)。在中国,不同户籍身份的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成为降低人们幸福感的重要因素(Jiang,Lu and Sato,2012;陈钊、徐彤、刘晓峰,2012),同时,移民在社会信任、对社区居民的信任和对政府的信任等方面也均显著低于本地户籍人口(汪汇、陈钊、陆铭,2009)。如果不主动和适时进行改革,与户籍相关的不平等也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将使中国城市内部二元社会分割制度的改变付出更高的代价。

       当权利本身成为一种利益诉求的时候,相关的制度变革就显得更为必需。在本文讨论的问题中,市民权的平等实现如果不是以社会矛盾激化的形式完成,就需要社会的自我反省与纠偏。在这一渐进过程中,移民群体的共同呼吁(voice)应当是一股重要力量,这需要移民群体具备相应的公共意识,并以各种公共参与的行动来促成。现有对移民的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的研究还缺乏较为全面的实证依据。因此,本文要回答的问题就显得比较重要。首先,除了显而易见的不同户籍身份的城市居民之间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异之外,户籍是否也影响了人们的公共参与?其次,如果户籍身份使居民有公共参与的差异,这种差异又是因何产生?是因为户籍身份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公共意识,从而又体现为行为的不同,还是因为不同户籍身份的群体并没有不同的公共意识,只是移民群体在公共参与中受到户籍制度的制约。最后,我们还想知道,对于那些并非生来就是本地城市户籍的人,他们的公共意识与公共参与和其他人相比有何不同?这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知道户籍身份的转换对于公共意识与公共参与的作用。

       本文的一个基本发现是,户籍差异仅对居民的公共意识造成微弱的影响,但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在公共参与方面的行动明显造成制约,特别是在那些与制度限制有关的方面。这说明,在不同户籍身份的城镇常住人口之间,主要不是人的意识差异,而是基于身份的差异通过其他的机制(可能是制度或对行动结果的预期等)才导致公共参与行为的差异。

       在最新的研究中,教育被看做是推进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教育水平高的人更有可能首先对制度的不合理进行“抱怨”(Botero,Ponce and Shleifer,2012; Xu,2012),从而成为制度变革的推动者。本文发现,教育水平较高的居民的确有更强的公共意识,但教育对于公共参与行动的影响并不明显。更重要的是,教育的作用在不同户籍人口之间也没有明显的差异。换句话说,户籍身份对移民公共意识或公共参与的影响并没有因为移民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改变。这一发现说明,当在制度造成的身份歧视特别明显,并且教育本身也是在既有制度之下形成的条件下时,教育推动制度变迁的作用也会因此受到局限。此外,本文还考虑了个人收入水平上升对公共意识与公共参与行动的影响及其在不同户籍人口间的异质性表现。总体而言,与教育的情况相类似,收入水平的上升能够增强城市居民的公共意识,但对各类公共参与的影响基本不显著,且这种影响也没有体现出在不同户籍身份群体中的异质性作用。

       一、城市化进程中的公共意识与公共参与:制度、身份与教育的影响

       在中国,快速城市化和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城乡分割和城市内部的“新二元结构”现象同时存在。2012年底,中国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已达2.6亿,成为城市移民的主体。在城市化进程中,与农村居民相比,农民工群体对社会公共品的需求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部分农村居民在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但并未获得当地户籍。即使是城市居民,在发生跨城市的迁移后,他们也可能仍为非本地户籍人口。这些城市新移民均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户籍身份带来的在公共服务待遇方面的差别。

       在城市新移民中,来自农村的移民是从农村的熟人社会进入城市的陌生人社会。在农村,同一家族的成员或同村的村民之间可以相互帮助、相互借贷和相互保险。进入城市的移民面临的社会分工程度更高,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金融支持更多,面临的社会风险(如犯罪、事故等)也更大。在陌生人社会中,移民较少获得社会支持,其在社会信任、对社区居民的信任和对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均显著低于本地户籍人口(汪汇、陈钊、陆铭,2009)。农民进城后所面临的社会生活形态发生变化,使其产生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在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0)中,受访者被问到哪些社会问题在当前中国是最为重要的,从农村居民和进城农民对这些问题回答的差异,就可以看出移民面临的社会生活形态的变化(见表1)。从表1可以看到,与留在农村的农民相比,进城后的农民更多认为教育、犯罪和环境是最重要的社会问题,更少认为经济或贫困是最重要的问题。

      

       在城市的陌生人社会无法满足人们在寻求帮助、金融支持和分散风险这些方面的需求的时候,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成为提高生活质量的关键。然而,正如人们熟知的,农村进城移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和教育等方面仍未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陆铭,2011)。当前,阻碍外来移民获得平等的公共服务的主要是城镇本地居民的既得利益。本地居民认为,让外来移民获得平等的公共服务意味着对于自己利益的分享。而且,相关政策的制定权掌握在当地政府手里,从长远来看,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结果就无法实现,就会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陈钊、陆铭,2008;刘晓峰、陈钊、陆铭,2010)。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要消除公共服务中的户籍歧视,移民自身的公共参与就显得特别重要。那么,当前在城市里的移民的公共参与与其户籍身份的关系如何呢?在展开经验分析之前,我们先用一个简单的图示(图1)来刻画制度、身份与教育(或收入)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影响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

       公共参与是一种行动,在行动之前,具有公共参与的主观意识是必要的条件。公共意识的形成主要受环境和需求的影响。从理论上讲,在控制住个人特征后,移民与户籍人口面临的环境和需求是一样的,因此,两类人群的公共意识应该没有统计上的显著差异。但实际上,可能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会导致移民的公共意识与户籍人口不同。第一,城市移民大多来自农村,他们在农村的生活中并不需要面对城市生活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因此,公共意识可能较弱;第二,与本地居民相比,移民在城市里相对较缺乏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持,他们对通过公共参与来改善生活可能有更迫切的需求,因此可能会具有更强的公共意识;第三,外在的制度形成了对移民的歧视,移民难以融入城市,可能不利于其形成公共意识。在以上三个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移民和本地居民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公共意识的差异,是一个需要通过经验研究来回答的问题,具体可参见图1中的关系(1)。

      

       图1:公共意识与行动的影响

       如果户籍身份的差异让移民与本地居民之间存在显著不同的公共意识,他们在公共参与的行动上也将不同。但是,即使公共意识与户籍身份无关,他们的公共参与行动也可能因户籍身份的差异而不同。这是因为,在既有的制度下,一些与居民争取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安排也是与户籍挂钩在一起的。例如,政府的听证会是由政府部门来选择出席代表的,一些地方政府的听证会公告明确规定,只有本地户籍人口才能参加听证会。又如,居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也通常会与户籍身份挂钩。此外,即使某些方面的公共参与并不直接受户籍制度的制约,户籍制度仍可能对其产生间接的影响,例如,与本地居民相比,外来人口可能更不信任当地政府及陌生人,从而更少参与公共事务。在既有研究中,孙秀林(2010)利用上海市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非上海户籍人口的确更少地参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②但这篇文章的非上海户籍人口样本较少,被解释的变量也仅限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彭君华和彭琳(2012)在对上海郊区一个村委会的案例研究后发现,本村人有强烈的动机阻止外地人染指本村选举。与这上面两项研究不同,熊易寒(2012)对上海市案例的研究表明,户籍并没有对中产阶层的政治参与造成显著影响。当然,他也认为,在小区层面举行的活动(如业委会选举)更多的是为了争取业主福利,而不是行使民主权利。因此,移民的公共参与行动是否受到了制度的制约仍有待经验数据检验。

       如果说移民因为受到户籍身份的制约,从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更少的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那么,是否其中具有较高教育水平者会较少受到户籍身份的制约?换句话说,是否教育能够成为一种推动制度变革的力量来消减户籍身份的影响呢?教育对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的影响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效应。首先,教育会直接影响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参见图1中的逻辑(3)]。政治参与是公共参与的重要方面,既有研究发现,教育水平提高能够增加政治参与(Brady,et al.,1995; Finkel,2002)。③教育影响政治参与的机制有三方面:第一,教育能够提升个人的政治知识和技能。第二,教育能促进社会流动,改变一个人的政治资源和利益诉求。通常,受到更高教育的人对公共品提供或公共服务有更高的需求,因此也有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行动。第三个途径是政治社会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教育,尤其是公民教育会影响个人的价值观和政治态度,譬如支持民主的价值倾向或者形成权威型人格。④在一项运用上海市样本进行的研究中,没有发现教育水平对于选举区人大代表有影响(孙秀林,2010)。而在全国范围的“公民参与”的研究中,教育水平更高的人的确有更高的公民参与频率(陈福平,2009)。⑤

       教育也可能通过推动制度环境的变化而间接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参见图1中的逻辑(4)和(2)]。博特罗等(Botero,Ponce and Shleifer,2012)认为,因为政府官员害怕受到处罚,所以公民对政府不当的做法进行抱怨能够改进制度质量。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人会有更多的报怨,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具有高教育水平的人更加有社会公益(pro-social)的倾向,对不公正的容忍度更低;第二,受高等教育的人更不怕被政府官员报复,因为他们更知道法律规则;第三,教育水平高的人知道如何更有效地抱怨。如果以此为理论依据,教育是可以消减户籍身份对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的制约的。但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教育推动制度变革的作用却未必一定很强,这要看讨论的教育和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如果制度足够强,就会有相当数量的人得益于这个制度,以至于得益群体有足够强的动机和足够多的人去维护既有制度,那么,教育推动制度变革的作用就可能会被抵消。同时,如果移民群体中的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人所受的教育并未使其具有更强的公益倾向,那么,他们也不会成为制度变革的推动者。本文也将检验个人的教育水平是否能够消减户籍对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的制约作用。要检验这一点,就需要在经验模型中加入教育水平与户籍身份的交互项。因为教育和收入水平通常是高度相关的,因此,也应在模型中同时控制收入水平以及收入水平和户籍身份的交互项。

       二、数据、模型与实证结果

       本文采用的数据是2010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0)数据。本次调查采取的是分层抽样方法,将调查总体分为两大类:一是必选层,该层总体为入选大城市的市辖区家庭户;二是抽选层,该层总体为去除必选层市辖区以外全国所有家庭户。本次调查的最终接触样本量17664个,其中必选层4000个,抽选层13664个。在本研究中,我们剔除了极少量的蓝印户口、军籍和没有户口的样本,进一步将研究对象限定为7240个城市居民样本。

       本文的经验研究模型如以下公式所示:

      

       其中,

表示“非市民”,

表示“新市民”,R指“高收入组”,U指“大学或以上学历”。因变量

在本文中包括公共意识或公共参与两大类。反映公共意识的变量由一系列主观自评指标构成,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括号中表示缩写)。第一,对自我能力的判断,比如,对自己参与政治的能力评估(参政能力)和与别人讨论政府工作或做法时对自己的信心(议政信心);第二,主观上对公共参与的效果的预期,比如,认为自己对政府的决定没有任何影响(对政府无影响)、政府官员不太在乎我在想什么(官员无视我的想法)和政府官员不会重视我对政府的态度和看法(官员无视我对政府态度);第三,体现公共意识的个人主观态度,比如,认为政府不应干涉公共场所发布批评政府的言论(支持言论自由)、政府税收政策必须征求老百姓意见(征税应征求民意)、不能容忍政府侵占个人利益(不容忍利益侵占)、政府官员应为老百姓服务(官员服务于民)、老百姓不应该服从政府(不服从政府)和纳税人有权讨论政府怎么花钱(纳税人权利意识)。上述变量取值均为从1到5,依次表示更高的能力、信心或认同程度。

       反映公共参与行为的变量由一系列反映客观行为的变量构成,具体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否参与居委会选举或业委会选举,两者分别包括是否参与投票及不参加投票的原因;第二,各种体现公共参与的社区活动参与情况;第三,是否参与了群体性事件;第四,议论时事、容忍政府不公对待和阻止毁绿行为。

       常住人口的身份被分为三类:原市民、新市民和非市民。在本文中,将所有农业户籍和户籍不在本县(市)的非农户籍样本定义为非市民。剩下的两类即原市民和新市民,其中新市民的非农户籍是后天获得的,而原市民的非农户籍是生来就有的。以原市民为参照,根据本文的假设,在那些直接受到户籍制约的公共参与方面,非市民的符号应显著为负,对于其他方面的公共参与,这一系数的符号及显著性仍有待检验。

       根据被访者的教育水平,本研究将受过大学及以上教育定义为“大学教育”,否则为“非大学教育”,并以“非大学教育”为参照。这样划分教育水平是因为移民获得大学学历后,更容易融入城市。⑥根据本文的假设,“大学教育”的数据应为正,可反映教育促进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的作用。根据被访者的收入水平,笔者将收入低于中位数(含收入为0或未报告收入)定义为“低收入”,否则为“高收入”。

       本研究还分别控制了非市民(或新市民)和教育的交互项。根据本文的假设,这一交互项的结果如果为正,则表明教育起到了消减户籍对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的制约的作用,或者说,非市民(或新市民)的公共意识或公共参与受教育水平提高的影响效果更强。如果交互项不显著,则说明教育对非市民(或新市民)与原市民的公共意识或公共参与的促进作用并没有差异,因而户籍对非市民(或新市民)公共意识或公共参与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也就无法通过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改变。为了考察收入对不同身份群体公共意识及公共参与的异质性影响,本研究还控制了非市民(或新市民)与收入的交互项。

      

是个体层面的社会经济特征,本文控制了样本的性别、年龄、是否少数民族、有无宗教信仰和党员身份等一系列变量。因为篇幅所限,正文均未报告这组个体特征的系数。对三种不同身份人群的主要特征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表3则给出了主要被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对模型的估计方法是最小二乘法(OLS),使用这一估计方法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相对于ordered probit模型,OLS估计可以直接从系数得到边际效应,比较直观和简洁;第二,本文的模型包含交互项,相对于ordered probit模型,OLS模型能够更为便捷地得到包括交互项的模型的边际效应。表4中的因变量都是被访者个人自评的、体现其公共意识的主观变量。在模型1、模型6、模型9和模型11中,“非市民”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这说明,“非市民”的确对自我能力缺乏信心,并且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较弱的公共意识。在上述4个模型中,“新移民”的系数大部分不显著,或虽然同样显著为负,但绝对值比“非市民”的系数有所减小。这就说明,户籍身份的确对移民的公共意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事后的户籍身份转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甚至消除这一负面影响。教育水平与收入水平变量在大多数模型中的系数显著。总体而言,更高教育水平或收入水平的居民,具有更强的自评参政能力和议政信心,主观上对公共参与效果的预期更为消极,并且具有更强的公共意识。但是,在绝大多数的维度上,教育并没有显著改变不同户籍身份群体间公共意识的差异。仅有的差异是,在非市民中,教育水平高的居民更倾向于认为“政府不应干涉公共场所发布批评政府的言论”(模型6)和“老百姓不应该服从政府”(模型10)。

      

       接下来,我们考察反映公共参与方面的客观行为表现。表5的因变量是“是否参加过居委会投票”和“没有参加投票者是因为何种具体的原因而未参加投票”。在表5中,“非市民”一次项系数在模型1中显著为负,这说明,与“原市民”相比,他们的确更少参加居委会选举,“新市民”的情况也是如此,而其系数的绝对值有所减小。从模型5可知,“非市民”更少参加居委会选举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很难获得参选资格,但“新市民”并非如此。这说明,户籍身份的确影响了城市居民的公共参与,现有制度约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令人疑惑的是,具有高教育水平和高收入水平者更不可能参加居委会投票(模型1),尽管参选资格确实是随收入及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更可能获得的(模型5),但高收入水平者更会因为不了解候选人而不投票(模型4),而高教育水平者则更因为没时间而不投票(模型6)。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教育或收入并未削弱户籍身份对公共参与的影响,仅仅会降低非市民因为无资格而不投票的概率(模型5)。

      

       在表6的业委会选举模型中,“非市民”或“新市民”的一次项系数情况与表5类似,同样反映出户籍因素对公共参与的制度性约束。具有高教育水平者依然更不参加业委会选举,也没有表现出教育水平提高会减少户籍身份对业委会选举参与度的负面影响。

      

       在问卷中,受访者也被问到,在过去一年中是否参加过所处社区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参加居委会或业委会工作、向居委会或业委会提建议或意见、参加集体上访、参加写联名信、向媒体反映小区问题和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小区问题。表7给出受访者参加相关社区活动的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其中,“非市民”一次项系数在部分模型中显著为负,这同样体现出户籍身份对居民公共参与行动的不利影响。但是,在相应的模型中,“新市民”一次项的回归系数要么变得不显著,要么虽显著为负,但绝对值有所下降。这说明户籍身份的转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公共参与的作用。当然,我们难以进一步提供证据说明背后的原因,除了户籍的制度性限制之外(如参加居委会或业委会工作),一个可能的原因是,“非市民”相对缺乏对所在社区的归属感。相对于本地户籍人口而言,其在社区居留的时间也相对短一些,因而移民就会较少参与上述社区活动。此外,与前面的发现相类似,具有高教育水平和高收入水平者更少参加居委会和业委会工作,而且教育或收入并没有显著削弱户籍身份对于公共参与的负面影响。

      

       问卷中还问到受访者对一些群体性活动或行动的参与情况,这些活动涉及联合抵制不合理收费、串联起来反对征地或拆迁、集体抵制某些项目的上马、集体请愿、集体上访、集体罢工、集会、游行和示威等。如果在过去三年中受访者组织、参与群体性活动,或提供了物质或道义支持,我们就将其界定为参与了群体性事件。问卷还问到上述群体性事件对受访者而言,是维护或增加他的利益、损害他的利益,还是与他无利害关系。

       在表8中,模型1是全样本的回归,没有控制反映利益相关类型的变量,模型2则进一步控制了该群体性事件与受访者本人之间的利益相关类型,模型3、模型4和模型5则按群体性事件与受访者利益相关类型进行了分样本回归。上述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即“非市民”或“新市民”与“原市民”相比,在介入群体性事件上并无显著差异,并且教育或收入及其与身份的交互项也基本上都不显著。与表7中的那些因变量反映的内容相比,群体性事件显然影响面更广,背后所反映的矛盾或问题也更为严重或突出,因此,我们认为,表8的这一结果说明,在这些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上,户籍身份并没有对“原市民”以外的人的公共参与形成制约。

      

       最后,我们还考察了与公共参与行动有关的三方面内容,分别是:近一年来与他人议论时事话题的频率;近一年中如受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是否容忍;社区有小孩破坏绿化时是否会阻止。

       在表9的模型1中,因变量取值从1到5依次表示议事频率递增。模型2中,采取容忍行为的取值为1。模型3中,会阻止破坏绿化行为的,取值为1。从表9的数据结果可知,“非市民”的确比“原市民”更少议论时事或阻止社区毁绿行为,而经过户籍身份转换的“新市民”在上述两方面与“原市民”相比则无显著差异。但是,在是否容忍政府的不公正对待上,“非市民”或“新市民”的行为与“原市民”并无明显差异。我们对此的理解与群体性事件相似,即,政府的不公正对待对个人而言,有较为严重的影响或后果,因此,个人的反应不受户籍身份的影响。此外,“非市民”比“原市民”更少议论时事或阻止社区毁绿行为,这一点并没有因为个体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有显著的不同。而在新市民中,具有高教育水平者则会更积极地议论时事或阻止社区毁绿行为。

      

       三、结论

       城市化进程使大量农民从农村迁移到城市,除了已经获得当地城镇户籍的“新市民”外,仅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便超过2.6亿人,同时,在城市常住人口中也有一部分人是从其他城市迁移而来。这两类居民在城市里属于常住人口,却没有所在城市的户籍,也即本文所说的“非市民”,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后,收入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同时,又日渐脱离了传统乡村的熟人社会和风险分担机制,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提升,也使他们产生了融入城市社会,享有合理的市民权的诉求。与留在农村的人相比,进入城市的人有更强的公共服务需求,但他们的公共参与却受到了户籍制度的限制。

       本文的研究发现可以总结为四点:第一,户籍身份对移民的公共意识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并没有随着移民收入水平或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明显减弱。第二,在公共参与方面,在居委会或业委会的选举中,移民更可能因为不具备选民资格而没有参加投票,这体现出现有制度对移民公共参与的制约。但是,在那些没有明显受制度限制的方面,如在社区活动的参与上,移民也表现得更不积极。第三,在群体性事件参与和面临政府不公对待的态度方面,各类身份群体之间却没有显著的差异。第四,教育水平或收入水平更高的居民的确具有更强的公共意识,但在绝大多数的维度上,教育水平或收入水平更高的居民并不明显具有更高的公共参与度,并且教育水平并未明显地削弱户籍身份对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的负面影响。

       上述发现的含义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的。在中国,户籍制度是与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的获取权利挂钩在一起的。虽然城市中外来人口公民意识的形成并没有因户籍制度而受太多影响,但他们在那些能够较为温和地反映基层呼声的公共参与方面(如参加居委会或业委会选举,向居委或业委会提意见建议)却比本地户籍人口更为消极。户籍对外来人口公共参与的这种阻碍也难以随着教育水平或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所缓解。然而,在那些更可能以较为激烈的方式反映基层呼声的公共参与方面(如群体性事件),外来人口并没有明显比本地户籍人口消极。这意味着,如果外来人口维护正当权利的意愿得不到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回应,随着矛盾的日益积累,外来人口就可能以较为激烈的形式自我维权,这对社会各方都是极为不利的结果。

       展望未来,城市中外来人口日益增强的公共服务需求、权利意识和相对滞后的公共参与如果持续存在,将是对城市公共治理一个潜在的重大挑战。如果改革能够朝着有利于包括外来人口的城市居民积极介入公共参与的方向推进,城市中个体的利益诉求就能表达更为通畅表达,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这当然需要我们改变对外来人口在公共参与方面的制度制约,赋予他们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此外,本文发现,户籍身份对公共意识的影响有限,而对公共参与的影响却较为显著。这种差异主要是在受到制度制约的公共参与行为方面,因此,我们试图突出户籍制度对公共参与的影响。在研究策略上,本文未能严格区分户籍身份对公共意识和公共参与的影响有多少源自于制度,有多少因为与户籍身份相关的个体差异,这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感谢陈周旺、熊易寒和第二届区域、城市与空间经济学国际研讨会(2013年6月28-29日,北京大学)参会者和《社会》匿名审稿人的评论。文责自负。

       注释:

       ①在相关研究中,政治融合被称为“民主性融合”,社会融合过程的其他方面包括文化适应、结构融合、婚姻同化、认同性融合、态度接受和行为接受(Gordon,1964)。

       ②值得一提的是,孙秀林(2010)发现,外来人口更多地拥有社会参与网和讨论网,有助于减少其户籍身份对政治参与的负面影响。其中,社会参与网是指参与到“同乡、校友、战友聚会、居委(物业)组织的会议(活动)、宗教聚会、兴趣群体的聚会、志愿者活动”的频率加总,而讨论网是指“个人生活中遇到某些问题(例如工作、家庭、感情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找人商量”的人数。不同的是,在本文中,社会参与的频率本身就是被解释的变量。

       ③也有研究认为,教育与政治参与之间只有统计上的相关性,并非是提高教育就会增加政治参与的因果关系(Kam and Palmer,2008)。

       ④此处要感谢熊易寒博士的讨论。

       ⑤在这项研究中,因变量主要是通过对几个问题进行因子分析后得到的公民参与因子。其中,公民参与的活动包括健身体育活动、娱乐文艺活动、同学同乡同行联谊活动、宗教信仰活动、有助于增进培养教育子女能力的活动、有助于提高个人技能技术的活动和公益义务活动(陈福平,2009)。

       ⑥在审稿人建议之下,我们也将教育水平分为初中及以下、高中和大学以上,教育与户籍的交互项增加为“高中*户籍”和“大学以上*户籍”两个,这样的结果仍是稳健的,大学以上教育水平的一次项及其与户籍的交互项的系数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为节省篇幅,本文仍然仅报告了更为简洁的、以大学为界来划分教育水平的结果。

标签:;  ;  ;  ;  ;  ;  ;  ;  

移民之声:户籍对公众意识和公众参与的影响_移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