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值评价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评价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价值评价通俗称为社会的评价,抑或社会评价。社会评价就其区别于个人评价、群体评价来说,是指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遵循一定的评价方法,从一定社会的角度、以一定的社会身份来考虑和评定社会事物和现象对个人、群体、社会的价值。社会评价产生于社会中的个人评价和群体评价,是个人评价和群体评价在一定社会机制基础上的整合。
一、社会是社会价值评价的主体
顾名思义,社会评价的主体即社会,即以社会的身份来评定事物和现象的价值。这里的“社会身份”,表明评价者不论是社会的代表机构、公众还是普通的个人,都要站在一定社会整体的立场上说话,要以该社会的价值标准为评价标准。这是社会评价与个人评价、群体评价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社会是社会评价的主体,但社会不是抽象单一的实体,而是个人及群体之间以一定的协作方式耦合而成的关系系统,它依赖于以一定的社会形式组织起来的个人而存在,因此,社会评价就是它的代表者的评价。
个人在社会中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一方面,个人总是一个自主独立的人格主体,当他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价值标准,去评价各种事物和现象对自我、他人、社会的价值时,这种评价可称之为“个人评价”。另一方面,个人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是整个社会主体中的一分子,他的自我利益和需要,是社会利益和需要的一部分,当他试图超出自己的需要和利益的范围,试图从他所认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出发去评价事物和现象的价值时,或者说他自觉地以“社会身份”、以他所认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为标准来评价事物和现象的价值时,这时他的个人评价就是个人的社会评价。社会中所有个人、群体以“社会的身份”对社会事物和现象的评价在一定社会机制基础上的整合,就是该社会对社会事物和现象的评价,简称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但代表一定社会做出评价的,常常是这个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个人,如权力机关、政府的代言人、首脑人物等等。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是社会评价的代表者。当这些代表者的价值取向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时,代表者与他的社会成员之间的需要和利益相吻合时,代表者的评价,就能体现社会评价的真实含义。当代表者处于没落时期,代表者的价值取向忤逆民心,违背规律时,代表者的评价与公众评价就会不一致,代表者的评价就不能体现社会评价的真实含义。社会评价的真实性、必然性和效力,既依赖于社会的代表者的真实性、必然性和历史地位,依赖于社会代表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社会普遍性,依赖于代表者的需要和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社会多数人的需要和利益;又依赖于代表者对被代表者的依赖,依赖于被代表者对代表者的制约和选择,依赖于被代表者的理性和社会智识。
什么人代表社会作为评价主体,决定了以什么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为评价标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评价观,是以人民为评价主体的价值评价观,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社会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社会评价的评价标准。以人民为评价主体,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代中国,“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1] 人民作为评价主体的评价权力,必须经由人民自己创建的制度来保证和实施,谨防以人民的名义,为人民造孽。
社会评价不等于对社会的评价。在社会评价中,社会是评价的主体。在对社会的评价中,社会是评价的客体。对社会评价,主要表现为对社会观念、社会制度、社会物质财富,以及作为社会客体的自我、他人、群体的价值意义的评价。对社会评价的评价主体,即个人、群体和社会,既有个人对社会的评价,又有群体对社会的评价,还有社会对社会的评价,表现为社会对个人的价值,社会对群体的价值以及社会对自身的价值。
二、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是社会评价标准的真实基础
社会评价,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评价标准来进行。一定社会的评价标准,是这个社会本身的客观需要和利益(价值标准)在它的社会形态中的反映。占统治地位的真实地反映了社会本身客观需要和利益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行为模式,构成该社会的社会评价标准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评价的评价标准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以从三个不同的维度进行分析和概括。其一,社会的观念体系标准。社会观念体系即社会的根本思想基础,指导原则,如在当代中国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观念体系还包括社会中流行的世界观、人生观、意识形态的理论观点、社会信念、信仰、理想等等。这种观念体系,是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在社会评价中,与这些观念体系所要求、所倡导的相一致、相符合的事物和现象则判定为有价值的,否则是无价值的。其二,社会制度体系标准。作为主导观念体系符号化形式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契约、政策、规定、计划、条例等等规章制度,它们具有明确而具体的社会外在形式,是社会观念体系的外在化和形式化。它们作为一定社会明确了的和相对固定化了的评价标准,成为日常社会评价的根据和准则。有了这种确定化的外在形式,社会的评价标准才便于被社会成员所了解和奉行,经常性的社会评价工作才能够进行。社会制度体系公平正义、健全合理、奉行不误和行之有效,是一个社会的社会评价标准严肃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表现。其三,社会历史标准。社会历史标准即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标准,它是判断一切事物和现象是否有价值的根本标准或最终标准。观念体系标准、制度体系标准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自身不能提供其合理性的根据,其自身的合理性需要通过社会历史标准来确证,因此,社会历史标准又是观念体系标准、制度体系标准的标准。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标准不是预成的、封闭的,而是生成的、开放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但是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其生成和开放的本质而言,就其对变化性和多样性的肯定和推崇而言,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绝对的、唯一的,因为变化性和多样性是绝对的、唯一的。
社会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必须通过具体的、历史的、科学分析才能确定。但这不意味着各种具体的社会评价标准体系中没有合理性的共同内容。具体社会评价标准体系中的共同的合理性的内容,总是和它们的最高前提和最终目的——人类的本质和本性——相联系。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最充分、最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是所有社会价值评价标准中具有普遍合理性意义的内容,是一切社会评价标准的最高前提和最终依据。具体社会评价标准的合理性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者把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看作是一切社会评价标准的合理性内容的共同实质,并把它看作是区分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一切价值、评价及其标准合理性的最终分界线和试金石。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社会评价标准的合理性的根本内容,不仅是合理的社会评价的共同内容,而且是评定各种具体社会评价标准的标准,是标准的标准。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最充分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科学的合理的社会价值评价标准。其一,“三个有利于”价值标准是在对我国国情进行科学分析和对社会主义建设及改革开放经验教训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建国以来,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虽然有过失误,但是总的说来,我们取得了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现在我国人民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但是,“新中国经济建设是从旧中国一穷二白的基础上起步的,加上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发展不平衡,至今经济技术文化水平还比较低。”[2] 面对这种落后的生产力状况,要实现消灭贫穷,走向共同富裕,消灭落后,走向现代化,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目标,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与文明的现代化强国,增强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就必然要求我们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求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为准绳,或者说“三个有利于”标准是我国国情对我们提出的客观要求。可以说“三个有利于”价值标准的科学性首先就在于它形成的前提、基础的客观现实性,以及它与中国发展要求的一致性。其二,“三个有利于”标准充分体现了普遍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与普遍主体的客观价值标准相吻合。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人民群众也正是基于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评价和判断我们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各项工作的成败得失的。其三,“三个有利于”标准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吻合,或者说它是在对社会发展客观趋势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社会发展必然要求、也必然导致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行为也只有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符合,才具有真理性,才具有价值。其四,“三个有利于”标准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评价具有客观性。评价社会活动究竟以主观的东西为标准,还是以客观的东西为准绳,同样存在着唯物论与唯心论、科学的评价与非科学的评价的区分。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评价,尽管有道德标准这一较普遍的评价原则,但不能局限于道德标准,更不能陷入抽象的道德标准。恩格斯就曾批评法国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把“公平”作为人类一切社会行为的标准是愚昧无知。[3] 理论、包括革命领袖的理论,都只能是行动的指南,而不是教条,更不是检验社会行为是非、好环、优劣的标准。检验社会行为是非、好环、优劣的最终标准只能是实践标准和社会历史标准(因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历史标准只不过是实践标准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化)。社会历史标准在我们的时代又具体表现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使我们对社会行为的是非、好环、优劣的评价能够避免主观随意性和抽象的道德争论,而使之现实化、具体化和客观化,从而使这种评价具有可验证性。“三个有利于”标准,是“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最高价值标准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化。“三个有利于”是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所必需的内容。
三、社会评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社会评价要做到科学合理,必须努力正确把握社会评价的主体、对象、以及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正确认识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突出“实效”在社会评价中的地位的作用。
其一,必须科学地把握主体、对象及主体和对象的关系。一是评价主体要尽可能地通过多种途径客观地把握主体、人“究竟要什么”和“能够接受什么”。马克思说:“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研究狗的本性。这种本性本身是不能从‘效用原则’中虚构出来的。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的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4] 只有弄清楚了人、主体要什么,才知道什么是人、主体所需要的。才知道什么对人、主体是有价值的,才能做出科学的价值评价。当然人、主体对自己生存、发展中究竟需要什么和能够实现什么,常常有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与此相应,自觉的、理性化的社会评价标准也有一个逐渐生成的过程。同时人、社会的需要是丰富多彩的,与此相应评价标准亦丰富多样。二是要科学地把握对象的结构、性质、特点、功能及运动趋势,如果对此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那么或者该对象不能成为主体的价值对象,无从对其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即是成为主体的价值对象,也无从对其进行较为全面合理的评价。三是要科学地把握主体需要和对象的关系。即便是了解了主体“要什么”,又把握了对象的性质、特点及规律,还必须了解对象的性质、特点及规律是否和主体的需要相一致,倘若对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不甚了解,甚至一无所知,也无从做出科学的价值评价。要判断对象是否真正具有价值,就是要看对象是否真正能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要知晓这一点,就必须对对象、主体以及对象与主体需要的关系有科学的认识,有真知而非假知。
其二,必须努力正确把握普遍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深刻地了解普遍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和利益,了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才能据此对社会行为是有价值的、是为人民造福,还是无价值的、是为人民造孽做出正确合理地断定。倘若不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和利益,对社会发展趋势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在判定一种社会行为是否具有价值时就无所凭依,就有可能误把空想当理想,误把特殊当一般,甚至把特殊个人或集团有悖于广大人民群众真实需要和利益的价值标准当作科学的普遍的价值标准来堂而皇之加以推行,这样势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不幸。可见,科学的价值评价,必须努力正确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和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只有这样,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才能确立科学的价值标准,才能以此为据对社会行为做出科学的、合乎实际的价值评价,才能为我们在改造自然和社会中创造价值、实现价值指明正确的方向。
其三,必须注重和突出实际效益在社会价值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实效”与“虚效”相对立,两者区别的根本界限,在于社会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满足普遍主体真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一种社会行为如果满足的不是普遍主体真实需要,而仅仅只是个别特殊主体的主观好恶,那么这种社会行为的“效益”就是“虚效”,甚至是劳民伤财的“无效”。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形式主义,“路边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献礼工程”等等哗众取宠花架子都是“虚效”和“无效”。“虚效”和“实效”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主观追求,而在于主观追求同社会的客观需要、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丰富多样的物质生活需要是“实效”,满足人民群众积极的、健康向上的精神需要也是“实效”,因为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是丰富的、多样的。在社会评价中要注重和突出“实绩”、“实效”在社会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共产主义“从一开始就是现实的和直接追求实效的”。[5] 要以社会生产力的实际提高,综合国力的实际增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实际改善为标准来评价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价值意义。
社会价值评价要做到科学合理,要努力正确把握主体、对象以及主体和对象的关系,要把握主体的真实需要和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突出“实效”在社会价值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要这样”并不等于“会这样”、“能这样”。源于社会智识积淀的渐进性,“善未易明,理未易察”,新的价值观念和新的评价标准往往难于被人们迅速的理解和接受。为了促进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的“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保持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评价不断发展的活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通过“得到辩论的公共舆论”的洗礼,不断提高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和实践行动能力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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