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意识与伦理意识的冲突_张华论文

论利益意识与伦理意识的冲突_张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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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市场经济理论的常识日益为人们所熟知,抑或是出于竞争制胜的需要,现实社会中的人越来越知道讲究效益,不论做什么事,事先都喜欢问一下:是否产出大于投入?如果“大于”,那就是值得去做的事;如果“小于”,那就是不值得去做的事。在“值得做”的事中,还要进一步琢磨怎样使产出更大,投入更小。

遇事不忘效益意识,凡事讲究效益原则,应该说是件好事,可有时也会给我们带来麻烦与困惑。

80年代后期,我国东部一大城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商场的售货员为了抓住一个盗窃商场旅行箱的窃贱,在与窃贱搏斗中不幸被刺身亡。正当人们纷纷为英雄的事迹表示敬佩时,有人却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说:英雄行为虽然高尚,但仅为一只价值二百多元的箱子献身是不值得的。此文一发,引出一场讨论,有人赞同,有人反对。经过一番较量,赞同一方渐占上风。这时开展讨论的报纸一方面由于不忍心将英雄说成鲁莽,另一方面又发觉无人能对用效益原则评价英雄的观点作出有力反驳,于是不得不让讨论嗄然而止,不了了之。

其实,以效益意识挑战道德意识,以经济原则挑战伦理原则的事情在此之前就已发生过。80年代初期,西安第四军医大学的学员张华,为救一名落入粪池的老农,跳入粪池,结果自己窒息而死。当时也有人在颂扬张华的舆论中唱反调,认为以一个二十几岁的大学生的生命去换一个七十多岁的文盲农民的生命,无论于己于国都是不划算的。

为什么对同样的事情从效益意识出发和从道德意识出发,会有截然不同的评价?是效益原则与伦理原则不相容,还是其它的什么原因?

将效益意识引入伦理生活,将效益原则用于道德评价,应该说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它的立意无非是要人们在选择道德行为时要注意效益和方式方法,而向人提供好的行为方式的道德规范,也是讲究效益、讲究如何对人更有利的。将效益原则用于实际伦理生活也确实给我们带来过不少有益的启示,比方说,它让我们知道让人冒着生命危险跳入洪流去捞一根集体木材的所谓集体主义是荒谬的,也让我们知道了所谓“个人事再大也是小事,集体事再小也是大事”的“左腔”谬在何处。

但在前面提到的两个事例中,唱反调者对效益原则的运用和所得观点却是似是而非的。他们想表达的观点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张华和那位售货员的行为是不讲效益、不讲方式方法的行为,社会不应该盲目加以宣传。

张华和那位售货员已去,我们已无法得知他们在见义勇为之时是否考虑到了效益,是否意识到了有生命危险,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当时是一种紧急关头,它已容不得英雄仔细计算其中的得失,反复考虑救急的方法,这时任何一点延缓都将使事情变得不可挽回,因而将张华和那位售货员的见义勇为说成是考虑欠周的鲁莽行为,显然是一种无道德情感的苛求。

那么,退一步讲,假设英雄当时已经意识到其中有付出生命代价的可能仍坚持那样做,是不是他们的选择就不明智了,他们的付出就不值得了呢?也不是。

表面看,唱反调者的效益算式没有错,即售货员的生命要重于二百余无的箱子、张华对社会的潜在价值要大于那位老农,但其隐含的思路和逻辑却是错的。按其逻辑,张华舍己救老农是划不来的,那救什么样的人又是划得来的呢?是比他年轻、比他官大、比他学历高的人吗?可我们又怎么知道比他年轻、比他官大、比他学历高的人就一定会比他对社会有更大的贡献或潜在价值呢?因此,以这种逻辑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把舍己救人这种美德彻底从道德规范中剔除,可这样一来,当那些唱反调者自己面临灭顶之灾时,是不是也照样不赞成别人冒着生命危险来施救呢?

与之相似,箱子有价,生命无价,岂止冒生命危险保卫一只价值二百余元的箱子划不来,世上简直就再没有值得我们用生命捍卫的物品。那我们是否就只有看着那个窃贼携箱悠然而去呢?是否就只有让所有恃武的歹徒为所欲为地打家劫舍、拦路施暴、抢商店、抢银行呢?由此可见,实际上那位售货员在此捍卫的并不只是一只箱子,更重要的是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精神,这种精神与舍己救人的精神一样,都属于社会正义。生命无价,社会正义也无价,因为社会正义包含着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其中就有他们的生命财产获得安全并不受非法侵犯的利益,因而即使用效益的思维看,用生命捍卫社会正义也没有什么划不来的问题。捍卫社会正义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职责,在社会正义面临挑战,遭到践踏的时候,如果人们只考虑自己的安全,无人挺身而出,久而久之势必是人人自危,谁的生命财产都无安全保证。同时,正因为冒生命危险捍卫社会正义不是一件谁都敢于做的事,所以那些挺身而出者才特别令人敬佩,而社会大力宣传他们,既是在向他们表达敬意,也是在匡扶和宣扬他们所捍卫的社会正义。

效益思维不是伦理思维的对立面,我们可以把效益原则引入道德评价和行为选择,但效益原则并不是这里唯一的方法,效益原则之外,还有更需要考虑的正义原则。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有时是很复杂的,并不能仅靠一个效益原则就能了事。在是否该冒生命危险去捞一根集体的木材的道德情境中,我们可以只用效益原则就作出正确的判断,因为那里没有坏人坏事,没有捍卫社会正义的问题,我们可以只比较一根木材和一条性命的孰重孰轻。但在类似张华和售货员的事例中,我们只用效益的思路在其中作简单的价值比较是不够的。这时的正确判断,只能依据正义原则作出。社会正义是无价的、高于可计算效益的效益。因而在道德评价中,效益原则应服从正义原则,它只能在不损害社会正义的前提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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