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饮食服务企业产权转让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产权转让论文,饮食服务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作研究
我国饮食服务业的现状是:除大中城市的宾馆、餐厅、酒楼、美容中心等外,绝大多数的小型饮服企业(餐饮、理发、浴池、修理等)已实行了改、转、租、包、股等改革形式,有不少并已转让给职工或个人经营。如四川省95%以上的小型饮食店实行了改、转、租、包等改革,其中57%已拍卖给个人(职工)经营。
有计划地转让小型饮服企业的产权,是盘活资产存量,深化小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现就产权转让中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产权转让的范围。所谓小型饮服企业,必须是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为小型企业的。各地虽标准有差异,但比较相近,按四川省政府之规定,小型饮服企业的标准为:一般以1983年的利润为标准,省辖市15~2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他市地州(县)8~10万元以下的企业,均为小型饮服企业。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县级饮服企业,可低于这个标准。目前,已实行“国有民营”的饮服企业也可纳入产权转让范围。但是,依法破产的饮服企业,不纳入产权转让之列,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二、产权的界定。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的规定,实行“改、转、租”的企业,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产权界定。一是小型饮服企业实行“改、转、租”以前占用的国有固定资产、国拨流动资金、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不含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均为国有资产;二是小型饮服企业实行“改、转、租”期间,国家或主管部门、主管国有企业投入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三是小型饮服企业“改、转、租”期间所得税后利润,分别归职工集体所有或职工个人所有;用税后利润形成的固定资产、职工福利设施、公积金和补充的流动资金,相应分别归职工集体或个人所有;四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投资新增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五是小型饮服企业“改、转、租”期间用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借贷资金用税后利润偿还的,资产产权归职工集体或个人所有;其借贷资金用税前利润偿还的,这部分资产中相当于还贷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的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六是小型饮服企业实行“改、转、租”一段时间后又被收回,继续实行“国有国营”的,实行“改、转、租”期间形成的新增资产分别归职工集体或个人所有;重新实行“国有国营”后形成的一切资产均归国家所有。
三、资产的清理。小型饮服企业实施产权转让前,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企业的帐、表、物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造具清单、报表,落实债权债务,明确责任。企业的资金、证券、库存商品、家具用具的价值,按下述办法确定:一是企业的货币资金,按面值确定价值。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市价的按清理当日市价确定价值;没有市价的,按面值金额计算价值。二是库存商品,凡库存期未超过三个月的,按帐面成本价计算价值;库存期超过三个月的,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销售费用计算价值。实行“国有民营”的库存商品,由经营者自行处理。三是企业的家具用具、帐外物资按相应的评估价值计算。此外,企业国有国营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主管国有企业负责处理;“改转租”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经营方负责处理;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差额或坏帐、呆帐损失,相应冲减归集体或职工个人所有的新增资产;“国有民营”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经营者自行负责处理。
四、产权转让形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小型饮服企业转让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因企业制宜,选择适当的形式。具体有:转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可通过偿还国家资本金,将企业产权让渡给企业原有职工;实行“融资租赁”,即通过租赁费收回国有资产价值和相应的资产占用费,把产权转让给原企业职工;通过资产评估,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将产权转让给企业职工,首次付款额不得少于应付款项的30%,欠付部分在不超过三年期限内付清,并交纳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其他法人、自然人或企业职工可以出资方式购买企业全部产权,以承担债务方式获取企业相应部分产权,或以参股进行合股经营方式获取部分产权;经主管部门同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无偿或有偿拨给其他国有企业。
五、资产的评估。小型饮服企业实施产权转让,应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即:由企业申报评估立项,经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委托经省(市)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确认、并进行产权界定。对企业的现有资产中的职工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部分,评估时应一并评估;不能分离的部分,转让时一并转让,其收入按原资产所有结构归资产所有者。此外,由于一些小型饮服业中是名店、老字号等,在评估时可以按规定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六、转让收入的处理。鉴于小型饮服业资产形式的特殊性、资产构成的特殊性和国家对商业小型企业改革在资产处置政策规定上的特殊性,小型饮服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可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经同级政府批准,按下列顺序使用:补发欠发的职工工资;安置职工(含退离休职工);清偿债务;上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直属的小型饮服企业转让产权收入,除补发工资、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外如有结余,可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独立的由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饮服企业转让产权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建立产权转让基金,由国资部门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安排饮服业的网点扩展改造等。
七、职工安置问题。转让小型饮服企业的产权,必须对现有职工(含退离休职工)妥善安置。安置的办法可依转让产权的不同形式有所差异:购买或获得企业产权进行自营的职工,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关系;转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退离休职工由转制企业负责安置;融资租赁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将产权转让给本企业职工的企业,原有退离休职工由企业主管单位用产权转让收入安置;企业产权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可以协商产权接收方安置在职职工,并按安置人数适当降低产权转让价格,退离休职工由企业主管单位用产权转让收入安置,也可协商由购买方安置,并在确定转让价格时予以考虑。如果职工自愿自谋生路或不服从安置的,都可以申办退职手续,由企业主管部门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按国家规定付给退职费。已经实施社会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地区,可以协商由社会保险机构安置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并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相应费用。
此外,必须加强对小型饮服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妥善处理产权转让中出现的问题,要从有利于小型饮服企业产权转让,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原则出发,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