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近代历史时期,国家羸弱受西方帝国侵蚀,原有的道德法律化中华法系受到极大地冲击和破坏,同时中国法律开始向西方法律体系转变,然而西方法律体系与我国传统文化价值体系存在着巨大冲突。在我国日益强大的今天,实现法制现代化、德治法治协同发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道德法律化传承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融合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希望促进我国现代化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 传统 中国 现代化法治
一直以来,我国素以礼仪之邦闻名世界,并创造了灿烂的历史文化,其中德治与法治是我国几千年来一直遵循的重要治国方略。在我国民族价值体系中,道德与法律是维持社会安宁与稳定的前提和保障,只有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相互渗透,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坚强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社会道德问题严重困扰了文明社会的构建,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只有继承和发扬我国道德法律化传统,才能进一步加强道德法律化建设,同时这也是构建我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道德法律化传统的概述
我国历史传承悠久,从秦汉到明清,我国古代社会一直采用礼法合治的理念维持国家统治,同时基于道德法律化的中华法系也保证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安宁与稳定。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闻名于世,而在儒家文化核心思想中又以道德为核心内容,此外,法家法治思想一直是影响我国古代统治阶层的重要思想。在两种思想长期斗争与融合过程中,儒家思想吸收了法家的基础思想,倡导出一套礼法结合、德立刑辅的中华法理体系,从而中国法治走向了道德法律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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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法律化传统的主要体现
1.德法相依、德主刑辅。在我国古代以“儒家”为思想文化核心的价值体系中,提倡统治阶级以礼仪教化民众,并以刑法为辅助治理。单独依靠法治刑罚虽然能够制止民众犯罪,但并不能让民众对犯罪而感到羞耻,而德治的核心理念为用道德礼仪感化民众,使民众对犯罪行为感到羞耻而再不主动犯罪。道德法律化是两种文化的融合,德法相依、德主刑辅的思想长期影响了我国立法司法活动,并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引礼入法。引礼入法是将道德礼仪引入法律条文中,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使道德礼仪成为具体法律。在我国古代历史中,东汉、魏晋和唐朝都存在引礼入法活动,形成了古代统治阶层将道德礼仪作为治国法律的立法思想,进而推动了道德与法律的完美融合。引礼入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同时也是道德法律化传统深入人心,促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底线。
3.以心论罪,明刑弼教。以心论罪,明刑弼教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体现。古代司法活动常以道德进行评判,即以道德为出发点,对犯罪行为进行道德分析,进而寻求法律与伦理的最佳结合点;而明刑弼教则是古代司法十分重视道德的维护,但凡违背道德礼仪和伦理纲常都将受到严厉的刑罚,这也是中华法系以法律手段维护道德礼仪的重要体现。
三、西方国家道德法律化启示
当代西方法律体系开始注重道德法律化的演变,将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的需求日益迫切。西方法律体系在推进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其一,在西方法律领域内将道德要求转变为法律规定,有助于道德礼仪的推广,进而实现人们道德水平的提升;其二,道德法律化只是将“基本”道德设立为法律,能够达到普通民众所力所能及的范畴,并未就“圣人”标准的道德进行法律化;其三,道德法律化与人权保护相平衡,在不损害个人权力的基础上进行道德法律化,有助于道德法律化的顺利推进。西方国家道德法律化成为立法新趋势,实现了民众道德水平的提升,推动了西方社会的繁荣稳定的发展。
四、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需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然而在外来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下,我国传统道德文化逐渐被摒弃,并且引发了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道德问题”。这几年,我国一直围绕“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而造成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道德文化的缺失,同时因“扶老人”引发的诸多司法案件,无疑为我国道德问题蒙上了厚厚的阴霾。如果任凭此类问题持续发酵,不仅会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失去道德意识,同时也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五、道德法律化传统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融合
1.合理继承道德法律化传统。我国古代法律体系虽然不适用于当今社会的发展,但仍存在大量可取之处值得当今法律借鉴和学习。为此,我们要合理地继承道德法律化传统,在古法中寻求良方去除现代社会存在的道德弊病,以德治和法治为基础对道德法律化传统进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历来以强大的包容性寻求发展,而道德法律化传统与法制现代化也是一个相互融合与创新发展的过程,而中国法制现代化也是道德法律化传统的必然发展趋势。
2.以法律化建立道德回报机制。道德,既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无形力量,同时也是人们获取利益回报的一种方式。现阶段主流意识认为,道德是一种功利性行为,在脱离利益的基础上空谈道德是缺乏支撑的,同时也是一种危险行为。以法律化建立道德回报机制,是道德得以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也就是在不损害公民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进行道德法律化,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同时也有助于道德的推广,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道德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道德遗失为代价,同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下才能实现现代化法治社会,从而实现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民众道德素质的提升。为此,我国要继承和发扬道德法律化传统,在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推进道德法律化工作,并以此保障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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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晓旦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1月总第28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9
标签:道德论文; 法律论文; 我国论文; 传统论文; 法治论文; 社会论文; 法律体系论文; 《教育学文摘》2019年1月总第28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