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盐主与盐主_食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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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倍受人们重视的物品,由于其稀缺性,控制食盐的产运销便成为一件 既有利可图又能制人喉颈的事。历代王朝都很重视控制食盐,对其实行专卖。然而,有专卖 就有走私,专卖与走私、走私与缉私从来相生相伴,历史上走私与缉私之间常常演绎出惊心 动魄的故事,这些故事中极宏大者,便成为今日中国史上常以显著篇幅介绍的农民起义。起 义成功的食盐走私者,开创出新王朝,反过来又对食盐实行专卖,于是故事重新演绎。食盐 专卖与武装走私者(即盐枭)的关系由此成为中国古代史上极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们并不清楚管仲所谓“官山海”、“征盐”(注:《管子》卷二十二,“海王”。)的细节,也不能确证《管子》 一书的真正作者,但一般认为,中国的食盐专卖自齐国管仲始。可能是后人伪托管仲之名所 作的《管子》轻重篇云:齐桓公向管仲问“吾欲守国财而毋税于天下”之策,管仲乃从“十 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注:《管子》卷二十二,“海王”。)的思路出发,建议齐桓公对食盐进行官运官销 的专卖制度,寓盐税于专卖之中。管仲以为,以万乘之国计之,每月每人籍三十钱,即可得 钱三千万。如此则可达守国财而毋税于天下之良效。盐利成为管仲食盐专卖的基本出发点, 古往今来许多学者亦对王朝行食盐专卖之制即可获厚利给予了相当关注,大致而言,有关中 国古代食盐专卖制度的诸多研究,都是从这一点出发展开讨论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还是《管子》,提出了齐国实行食盐专卖的另一重要出发点。《管 子》卷二十三“地数”篇中,在讨论到食盐专卖后将盐输出到不产盐的梁、赵、宋、卫等国 时 ,管子云:“恶食无盐则肿,守圉之本,其用盐独重”,盐成为“守圉”的根本,可见控制 食盐就可以控制对手,食盐专卖在这里成为控制敌国的重要手段。盐的另一重要功能性意义 凸显出来。这一点,特别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管仲始行食盐专卖后,历代王朝实行过形形色色的多种食盐专卖制度。西汉武帝时,频年 用兵,国用不足。元狩四年,根据御史大夫张汤的建议,天下盐利尽归于官,产盐滩地,尽 收于官,官备器具,雇民煮盐,给以工食。卤水成盐,官府搬运,官吏列肆,售盐求利。整 个食盐的产运销诸环节全部由官府控制。这种方式是中国历史上食盐专卖制度之所谓“完全 专卖”制。完全专卖制主要推行于西汉王朝,具体时间在汉武帝元狩四年至汉平帝元始五年 ,共一百二十五年。

自东汉至北朝,史籍对盐制往往语焉不详,故我们很难对其作出清晰的描画(注:《盐业史研究》杂志载有罗庆康、吴慧等人关于此时期盐业制度的研究文章,有兴趣的 读者可以参考。)。隋文帝罢 除盐禁,听民自由产销,唐朝初年沿袭其制,是为中国历史上少见的官府不干预食盐产运销 诸环节的时代。隋唐之交及唐初之所以不对食盐加以控制,主要缘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隋 唐 皆行均田制,政府的财赋收入主要取自农民,与均田制相配套的府兵制,更把均田农民与政 府军队合二为一,政府只须把当时并不紧缺的土地分配给农家,就无须再负担一笔巨大的军 费开支,因而,就是不实行食盐专卖以谋取厚利,政府的财政也可以维持;另一方面,隋唐 时期,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前,隋唐王朝一统天下两个王朝都对外展开攻势,在政权控制范围 内不存在控制食盐以控制对手的需要。

安史之乱以后,整个形势为之一变。对外,唐王朝由攻转守;对内,府兵制改为募兵制, 王朝经济重心向东南地区转移。与唐前期不同的是,均田制不再维持,政府无法继续从均田 农民身上收到租庸调,也无法再征发其服义务兵役。对于唐王朝而言,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最 直接影响是财政出现危机。唐肃宗元年,面临河朔州郡尽为安禄山所陷、军费无着的困境, 颜真卿任河北招讨使,收景城盐,运销诸郡,以资军用。至德、乾元年间,第五琦将其法推 而广之,行之诸道,“国用以饶”。其后,刘晏理财续用第五琦之法而略加变通,食盐民制 官收,商运商销,官府则将所收之盐,商税于价,转售商人,商人缴价领盐后,实行纲运, 十船为一纲,自由运销。刘晏一法,被现代学者称之为“就场专卖制”,常为后代盐制所仿 效,为中国食盐专卖史上一颇为重要的制度。

宋代创制的“钞盐法”或称“钞盐引法”,是继刘晏“就场专卖制”以后食盐专卖史上的 又一重要制度。两宋王朝鉴于唐末以来社会变迁之大势,不再设立田制,国用亦不依赖于农 民,主要财赋收入来自商税,商税中重要者之一乃盐税。故控制食盐谋取盐利是两宋盐制的 重要出发点。加之唐末宋初,晏败法废,食盐专卖由民制官收商运商销改为官运官销,弊 陋百出。北宋仁宗庆历末年,兵部员外郎范祥乃仿刘晏之法,推广“钞盐法”(注:长期以来,学界认为“钞盐法”始创于范祥。近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郭正忠研究 员考证出“钞盐法”实创始于范祥之前。参见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 1957年版;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实行官收 商运,令商人于各州郡及卖钞场务,提出“投状”(“投勾”)即申请,待官府查核认可后, 商人入纳现钱、金银或纸币购买盐钞。盐钞上书姓名、盐量、序号、日期、支货地点等内容 ,商人凭此盐钞,赴产盐地领盐,然后运盐到预定地点“住卖”。官府控制食盐的源头,转 卖给商人,获取厚利。此法较之刘晏盐法,仅多一买钞手续,其余虽细节有所变更,但总体 仍体现出刘晏盐法之本意。故有学者称:“古今盐制之善,无如刘晏,善师晏者,无如 范祥,后世引盐票盐,其源皆出钞盐。”(注: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页。)两宋王朝的食盐专卖制度,后来虽有多次酌改, 但大体都未离范祥钞盐之大旨。

两宋以后,重要的食盐专卖制度主要有明初的开中盐制以及明末袁世振创设并为清王朝沿 用的“纲法”。明初,为筹备边储,仿宋代盐制,实行开中盐法。洪武三年(1370年),依山 西行省建议,明王朝开始推行开中制,用官府控制的“官盐”(或称“引盐”)把内地所产 之粮饷与边军所需之军饷连结起来,“招商输粮而与之盐”。也就是让商人把粮饷运到边境 ,然后根据商人所运粮食的多少给予相应数量的盐引,商人凭此盐引赴指定的盐场支盐,并 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注:关于开中制,明代留下了大量历史资料,今人亦有大量的研究,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 明会典》“盐法”、《明史》“食货志”、《明经世文编》相关篇章以及《明实录》等史籍 ,亦可参考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起源》(载《加藤繁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说》,富山 房1941年版),中山八郎:《开中法和占窝》(载《池内弘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座右 宝刊刊行会,1940年)和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

》1972年)等有关论著。),由此达致专卖之目的。天顺、成化年间,开中制弊端百出,盐引雍 积,私盐横行,明王朝开始着手改革盐法。至万历四十五年,一种对明清王朝影响甚深的食 盐专卖制度——“纲法”,终由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创制成功。万历年间,盐引日雍,袁 世振仿刘晏纳运遗意,将先前分散认销的盐商组织成商纲,共设十纲,推行纲法,以疏销积 引,每年以一纲行积引,九纲行新引,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 ,据 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骛哉?”(注:袁世振:《纲册凡例》,载《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两淮盐政编”。)所谓“ 窝本”,亦称根窝、引窝,就是依纲册而定的盐商销盐之固定地域,由此盐商得遂专引岸之 利,无窝本即无运销食盐之资格,官府则严格控制盐引与引岸。纲法因而是一种在官府控制 之下的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食盐专卖制度,因而又被现代学者称为“商专卖”制。明 清鼎革,清朝沿用明末的纲法对食盐实行专卖,仍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注:所谓民制、商收、商运、商销,所指为一般情形,中国古代盐法,历来十分复杂,即便 同时期,全国各地盐制也无法一概而论。故盐史学界自古即有“盐糊涂”之谓。),官府操控 产运销诸环节,而尤重运销。在运销环节,仍行专商引岸制,“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 征课”(注:陈锋:《清代的盐政与盐税》第59页,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清代盐法规定,食盐分区销售,各地所产食盐,皆划一定地区为其引地。盐销区 一经划定,产区与销区之间便形成固定关系,被签选且已认引的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 ,在规定的引地内即引窝内销盐,一旦越界,即为私盐,属于违法,官府对此严加缉查。通 过这种专商引岸的专卖制度,明清王朝既节省了官府直接运销食盐的支出,获得了大量盐利 ,又得以通过掌握食盐供应而对全国各地加以控制。

由于盐利的重要性和专卖食盐的控制性意义,古代中国许多政权的兴衰都与盐利的掌控有 密切关系。《史记》卷三十二“齐世家”云:“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 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齐桓公实现霸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所依 靠的就是山东的盐利。据日本学者佐伯富研究,三国时吴国孙权的强大,与拥有东南沿海的 盐利有关;辽太祖的勃兴,则由盐利奠定坚实基础。在蜀建国的诸政权,能在相当长的时间 里保全自己,亦因蜀盐并产盐,得以自给之故;五代时的南唐与盐利之关系则更为清楚,它 曾因拥有淮南十四州之盐利而为江南一等国,也因此十四州为后周所夺而急剧衰落直至灭亡 (注:[日]佐伯富:《盐和中国社会》,《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择第六卷》,中华书局1 993年版第75页。)。至于安史之乱后的唐王朝,盐利与政权存亡的关系尤为引人注目,根据吉成名先生的研 究,盐利在晚唐时期,对唐王朝的存在与发展至少在五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支持平定 了安史之乱,对唐王朝复兴起了巨大作用,也是后来平定藩镇叛乱的经济基础,为巩固边防 提供了大量物资,在唐朝末年对维持唐王朝的存在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注:吉成名:《论唐代后期盐政对唐王朝的存在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盐业史研究 》1990年第三期,第3-7页。)。几乎可以说,失 去盐利之后,唐王朝即告灭亡。

尽管盐利与王朝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但是,官山海,征盐却常为士大夫所诟病。中国历 史上,对盐的专卖居功至伟的桑弘羊留下骂名于后世,而停止专卖的隋文帝以及改官搬官卖 为商运商销的宋仁宗都为后人当作仁君来颂扬。士人的治国之策与其理想之道在这里显现矛 盾,它反映出食盐专卖制度对盐利垄断至深,高抬的盐价给社会带来诸多影响。唐代盐价最 为值得注意,唐前期食盐自由流通,唐后期食盐专卖,二者对比特别明显。天宝、至德间, 盐一斗价十钱,而在实行食盐专卖以后的乾元元年,斗盐价一百一十钱,至贞元四年,更是 暴涨至三百一十钱(注:参见《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四”。)。在盐价高涨的背后,唐王朝获得了巨大的财利。《资治通鉴》卷二 五五称:“大历末,计一岁所入总一千二百万缗,而盐利居其太半”。这个“太半”究竟是 多少,杜佑《通典》卷十的记载是当时全国榷盐总收入为九百多万贯。《资治通鉴》卷二二 六“唐纪四十二·代宗睿文孝武皇帝下·建中元年”条则称“其如江淮盐利不过四十万缗, 季 年乃六百余万缗,由是国用充足而民不困弊。”二者记载出入颇大,但均为一巨大数字,以 较低者六百万缗计,亦达当时一年岁入的一半,《资治通鉴》称“由是国用充足”是很有道 理的。不过,是否“民不困弊”则另应当别论。“国用足”与“民不困弊”二者很难相提并 论,《资治通鉴》中如此措辞,我们的解释只能是,这种表述反映了当时士大夫治国理想的 两个方面。实际上,伴随着食盐专卖“国用充足”而来的,往往是人民困于盐价高昂的“淡 食”,或者是“私盐贱而官盐贵,小民利较锱铢,贪图便宜,买食私盐”(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朱批奏折·财政,乾隆五年岳濬奏,“奏为私盐侵越 吉郡”。),这种小民“ 淡食”或干禁买私的现象似乎恰好昭示出“民困弊”的一面。自唐至清,食盐专卖,官盐价 高,小民无力买食的记载史不绝书,正反映出食盐专卖制度下的另一社会侧面。

普通小民买不起官盐而“淡食”或“贪图便宜”干禁买食私盐,为食盐走私提供了广阔的 市场,食盐走私者应运而生。在官盐价格高昂的前提下,走私食盐实在是一件非常有利可图 的事情。清人陈铨衡云:“贩私之利厚,官引价昂也。”(注:陈铨衡:《粤鹾蠡测编·缉私论》。)唐人也说:“私盐厚利,煎贩 之徒无由止绝”。私盐销售在整个食盐销量中所占的份额向来不小。唐末私盐盛行,直接引 起王朝财政的衰溃(注:参见马新:《榷盐与私盐贩的盛行》,《盐业史研究》1999年第4期,第21页。)。在众多的私盐走私者中,有一类人特别为统治者以及文献编撰者所 注意,这类人就是武装贩运私盐者,也就是文献中“盐枭”、“私枭”、“盐徒”、“盐寇 ”等名称所指称的那些食盐贩运者。在本文中,我们将这些人通称为“盐枭”。不过,“盐 枭”本来只是清代对武装贩私盐者的称呼,元明时期,一般称之为“盐徒”,唐宋王朝则称 之为“盐贼”或“盐寇”。

一般认为,从食盐专卖到盐枭武装走私,有一相当清晰的因果长链,即官府专卖食盐,导 致盐价高涨,因而私贩出现,于是官府严缉私盐,结果私盐贩为了对抗,便置备武器,实行 武装走私(注:参见[日]佐伯富:《盐与中国社会》,前揭书第79页。实际上,持此观念并非佐伯富 一人,盐史学界大都持类似观点。)。在笔者看来,盐枭走私与食盐专卖的关系也许并不这么线性,官府制定食盐 专卖法则时就已制定了相当完备的缉私规条,私盐贩往往相当清楚,要想走私成功,最好的 办 法就是自己的力量超过缉私官兵的力量,只要有条件,他们就会置备武器,武装走私。另一 方面,所谓“盐枭”、“盐子”、“盐徒”、“盐寇”,在中国古代只要官府和差役需要, 随时可被用在大部分的私盐贩运者身上,哪怕贩运者是单人行动,遇上兵丁时顺手操起挑盐 的扁担作对峙状,他也可能被官员及其记载称为“盐枭”(注:参见朱枟:《粤东成案初编》卷二十四,“失囚”。),甚至就是合法的盐商合法地 行盐也不能保证不被指控为“盐枭”。盐枭概念的实际历史内涵实在十分复杂,本文的注意 力还是集中在那些真正对王朝统治秩序具有威胁的食盐武装贩运者身上。

唐朝以前关于盐枭的记载所见不多。唐末食盐专卖制度成熟,国用亦大半源自专卖食盐, 盐枭相当活跃。最著名者有黄巢、朱宣、王建、钱镠等人。“黄巢,曹州冤句人, 本以贩盐为事。乾符中,仍岁凶荒,人饥为盗……黄巢、黄揆昆仲八人,率盗数千依(尚)让 。月余,众至数万。陷汝州,虏刺史王镣,又掠关东。官军加讨,屡为所败,其众十余万。 尚让乃与群盗推巢为王,号冲天大将军,仍署官属,籓镇不能制”(注:刘昫:《旧唐书》卷二百上,“列传一百五·黄巢传”。),最后发展为一次 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瓦解了唐王朝统治。朱宣,“宋州下邑人也,少从其父贩盐为盗,父抵 法死,宣乃去事青州节度使王敬武为军校,……宣以战功,为郓州马步军都指挥使。……唐 僖守即拜宣天平军节度使”(注:欧阳修:《新五代史》卷四十二,“杂传第三十·朱宣传”。),朱宣竟升至节度使之职,后与朱全忠相争。前蜀开国君主 王建,“字光图,许州舞阳人也。隆眉广颡,状貌伟然。少无赖,以屠牛、盗驴、贩私盐为 事,里人谓之‘贼王八’。后为忠武军卒,稍迁队将”(注:欧阳修:《新五代史》,卷六十三,“前蜀世家第三”。),后来终于建立前蜀王国,成为 五代时期十国之一国。按传统史家观念,他与吴越国的建立者钱镠是最为成功的两 个盐枭。“钱镠,字具美,杭州临安人也。……镠幼时与群儿戏……,号令 颇有法,群儿皆惮之。及壮,无赖,不喜事生业,以贩盐为盗”(注:欧阳修:《新五代史》,卷六十七,“吴越世家第七”。)。上述四人乃唐末武装 私盐贩中留名于正史之著名者,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其中有两位皇帝,一位大规模农民起义的 领袖。

宋代盐枭与唐代盐枭相比,影响似乎要小得多。其较重要者主要有“从北宋初淮东的‘海 贼 ’,到稍后时期京东的‘盐寇’;从南宋初福建的‘盐盗’,至南宋后期广南的‘盐徒’” (注:郭正忠:《宋代的私鹾案与盐子狱》,《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1期,第8页。)。两宋的盐枭武装活动主要在江西、福建、广东交界山区。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 百九十六,“嘉祐七年二月条”记载当地人“欲贩盐,辄先伐鼓山谷中,召愿从者 ,与期日,率常得数百人已上,以俱行”,贩盐成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之一,这些居民“私藏 ”兵械,到了农闲时节,常以赴广南贩盐及偷牛为生计,因而此地成为宋代盐徒最为活跃的 地区。据郭正忠先生研究,“盐贩暴动中历时较久、影响至大者,莫过于江西、福建交界处 的盐子军”(注:郭正忠:《宋代的私鹾案与盐子狱》,《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1期,第8页。),嘉祐中,虔州盐枭戴小八等人“聚党攻剽”,“杀虔化知县赵枢 ”,“攻害数邑”(注:《宋会要辑稿·兵》十一,转引自郭正忠《宋代的私鹾案与盐子狱》,《盐业史研究 》1997年第1期。);建炎末绍兴初,范汝为为首的虔贼常数百人武装贩运私盐,后来竟 发展到十余万人,直至韩世忠来攻,才大败范汝为,迫其自杀。此后,范氏余党继续活动, 其它的虔州盐寇结成数十伙,也相继活跃起来,总人数达数万人,“残破州县,杀害平民, 皆是虔州诸县平时贩盐之人”(注:李纲:《梁溪集》卷六十六,“乞措置招捕虔州盐贼状”。),面对此次盐枭横行,南宋王朝一面招安,一面调岳飞“ 岳家军”围攻,最后才暂时平息下去。但绍定以及淳熙年间,此处又分别兴起了以晏梦彪等 人为首的盐贼,后由官军与地方土豪联合才将其剿平。两宋王朝终未爆发出象唐末农民起义 一样规模的盐枭暴动,很可能是因为地方大员常与盐枭妥协,并常将贩运私盐者组织起来, “团结盐军,与之旗牓,以备缓急点集之用。”(注:杜范:《清献集》卷七,“论重台劄子”。)

元明时期,盐徒亦经常活动,张士诚、方国珍是其中最知名者。“张士诚,小字九四,泰 州 白驹场亭人。有弟三人,并以操舟运盐为业,缘私作奸利。……常鬻盐诸富家,富家多陵侮 之,或负其直不酬。而弓手丘义尤窘辱士诚甚。士诚忿,即帅诸弟及壮士李伯升等十八人 杀义,并灭诸富家,纵火焚其居。入旁郡场,招少年起兵。……自称诚王,僭号大周,建元 天祐。”(注:张廷玉:《明史》卷一二三,“列传第十一·张士诚传”。)方国珍,“黄岩人。长身黑面,体白如瓠,力逐奔马。世以贩盐浮海为 业。元至正八年,……与兄国璋、弟国瑛、国珉亡入海,聚众数千人,劫运艘,梗海道”(注:张廷玉:《明史》卷一二三,“列传第十一·方国珍传”。)

,开始了他的农民起义军领袖生涯。此二位叱咤一时风云的农民起义领袖都曾是私盐贩运 者。

清代前期,盐枭走私虽然被捕获次数不少,但规模相对较小,矛盾亦不象唐宋突出(注:详情请参阅黄国信:《清代雍正到道光初年的盐枭走私》,《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1 期。)。 乾隆四十二年山东峄县的一起盐枭案,案内盐犯四十九人,他们供称“原是各为一伙,三、 两人的,有四、五人的,俱是到了固园庄才会在一起,只有同伙的人我们是知道的,别伙的 人不过偶然遇着,那里个个知道他的姓名”(注: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国泰乾隆四十二年奏,引自《历史档案》1991年第3期,第 37页。),案犯首领孙二汉在巡役查拿时,用小刀、 铁尺殴死巡役,并无兵器。假如案犯所供属实,那么本案与前代的盐枭案绝对无法相提并论 ,但在清代,这一案件已经足以引起乾隆的高度重视,他与地方大员之间的奏折批答往返达 数十之多。不过,晚清时情形有了极大的变化。道光二十七年,“直隶河间、冀州及顺天之 霸州、文安一带,盐枭结伙百数十人至二三百人不等,用驴驮载私盐,执持枪炮器械,强行 售卖。经地方官查拿,辄敢拒捕,施放枪炮。”(注:《清宣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七,道光二十七年九月甲申。)这些盐枭,往往组织严密。包世臣《中 衢一勺》中一段常常被学者引用的文字称:“枭徒之首,名大仗头,其副名副仗头。下则有 称手、书手,总名曰当青皮。各占马头,私盐过其地则输钱,故曰盐关;为私贩过称,主交 易,故又曰盐行。……巨枭必防黑刀,是以常聚集数百人,筑土开濠,四面设炮位,鸟枪长 矛大刀鞭锤之器毕具。……大伙常五六百人,小亦二三百为常。”(注:包世臣:《中衢一勺》卷三,“庚辰杂著五”。)更为重要的是,青帮 、红帮等秘密结社也加入了武装贩运食盐的行列,盐枭问题常令晚清王朝顾此失彼。

然而,中国古代历史上,盐枭与王朝二者的关系,并非单一的互相对抗的关系,宋代已有 地方大员“团结盐军,与之旗牓,以备缓急点集之用”的故事,到元明时期,这种现象变 得越来越常见。翻开《元史》及《明史》,里面提到“盐徒”时,常常是在讨论王朝如何招 抚他们,既平息动乱,又借其之力,让他们为王朝所用。至元十二年,“时民心未定,有未 附盐徒数万掠亭,(沙)全击破之,籍聚其名得六千人,请于行省,遣屯田于淮”(注:宋濂:《元史》卷一百三十二,“列传十九·沙全传”。),至元 二十一年,“籍江南盐徒军”征缅(注:宋濂:《元史》卷十三,“本纪第十三·世祖十”。),至元二十二年,“江浙省募盐徒为军,得四千七百 六十六人,选军官麾下无士卒者,相参统之,以备各处镇守”(注:宋濂:《元史》,卷九十八,“志第六十四·兵一”。)。明朝中叶,倭患兴起, 颇令明王朝头痛,此时,明朝也象元朝一样招募了不少“盐徒”来抵抗倭寇。戚继光即募集 “盐徒为一军”(注: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一十二,“列传第一百·戚继光传”。)。盐徒也往往与官府合作对抗“贼”或“倭”。至正七年十二月,两淮 盐运使宋文瓒言:“集庆花山劫贼才三十六人,官军万数,不能进讨,反为所败,后竟假手 盐徒,虽能成功,岂不贻笑!”(注:张廷玉:《明史》,卷四十一,“本纪四十一·顺帝四”。)盐枭在未为官军所招募的情况下,替官军讨平“劫贼” 。明朝“成化初,河东盐徒千百辈,自备火枪、强弩、车仗,杂官军逐寇。而松江曹泾盐徒 ,嘉靖中,逐倭至岛上,焚其舟。后倭见民家有鹾囊,辄摇手相戒”(注:张廷玉:《明史》,卷九十一,“志第六十七·兵三”。)。尽管史料上仍称 这些私盐贩运者为“盐徒”,但王朝在处理与他们的关系时,已明显区别于其它仍处于被打 击状态的“盐徒”,不过,他们一旦与官府发生矛盾,就又复归到被打击的“盐徒”状态。

在中国历史上,食盐因被专卖而凸显其重要性。唐后期与两宋王朝,盐在国用中的地位超 过了田赋,明清时期也仅次于田赋。加上食盐专卖背后强烈的社会控制意义,掌握盐有时简 直就有掌握了天下的感觉,因而对盐场的争夺常是中国史上极为重要的政权之争(注:参见[日]佐伯富:《盐与中国社会》,《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卷》,中 华书局1993年版第76页。)。在某 种意义上说,盐史是打开理解中国古代历史之门的一把钥匙。食盐专卖象一把双刃剑,一方 面,它让王朝政权掌握了盐利,可以借此操控社会和对付敌手;另一方面,它又导致大规模 的走私,盐枭是食盐走私之最为激烈者,往往导致大规模的武装冲突,甚至直接引起王朝的 衰退乃至灭亡。但对盐枭问题又不能作僵化的理解,某些时候盐枭又会与官府有良好的默契 乃至合作关系。谨以宋人方大琮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尾,在《铁庵集》中,方氏云:“山 海之利,本与众共之,官榷,非得已。私贩一条路,古来不能塞,且有不容塞者。”此言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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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盐主与盐主_食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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