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人教育论文,成人论文,权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2)03-0089-05
成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句话不能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该从立法的层次上给予确认和完善。成人受教育权利是许多国家成人教育立法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的成人教育立法工作正处于研讨论证阶段,应该以外国成人教育立法为借鉴,并结合我国成人教育的现实状况,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成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规定成人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
一、通过成人教育立法确认成人受教育权利
(一)外国成人教育立法关于成人受教育权利的规定及特点
世界成人教育的发展,大体可分为4个时期,即民众文化时期、制度化时期、成人教育体系形成时期和终身教育时期。在社会发展和成人教育发展过程中,成人受教育权利逐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原联邦德国有关成人受教育的主要法案《职业教育法案》、《劳动促进法案》和《企业法案》规定,成人教育应保证个人为自身的需要而学习的权利,保证成人能获得他们作为雇员所需要的资格,保证成人能够得到作为公民所需要的知识。
法国的《继续职业教育组织法》规定,继续职业教育应使工人适应技术和工作条件的变化,使工人能获得各种水平的文化和专业资格。
美国的《成人教育法案》规定,成人教育的目标在于使所有成年人都学到为社会服务所需的基本读写技能,使希望继续受教育的成年人至少提高到中等教育毕业水平,使成年人有受培训和教育的机会,以使他们成为更能受雇用、更有才能和更负责任的公民。
挪威的《成人教育法案》规定,成人教育旨在帮助个人获得更有意义的生活,为成人提供获得知识、理解能力和技能的均等机会,促使他们去努力发现自身的价值,帮助他们发现自己,从而增强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取得成就的基础。
英国的有关法规规定,成人教育旨在更新人们的知识与技能,以及进行新职业的再培训,使公民能继续胜任工作,或使他能找到更新的、更好的工作。
瑞典的有关法规规定,成人教育的目的是减少在教育上的差别,促进社会平等与公正,提高成人了解、审察和参与社会文化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从而推动民主社会的发展;教育成人能从事各种工作,参与变革劳动生活,从而能够完全就业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满足成人继续学习和受教育的愿望。
上述几个国家的成人教育法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成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概括起来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对成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是成人教育立法的核心。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人教育开始走向制度化,并且出现成人教育立法,其目的就是要从法律上确认成人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成人受教育权利的涵义主要有追求受教育权利的平等、改善工作和生活境况和实现自我价值。
(二)我国应该通过制定《成人教育法》来确认成人受教育权利
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从原则上确认了成人受教育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我国的《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如果要进一步确认成人受教育权利,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成人教育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有了快速的发展,相继制定了几部专门的教育法律,包括《义务教育法》(1986)、《教师法》(1993)、《教育法》(1995)、《职业技术教育法》(1996)和《高等教育法》(1998)。从建立比较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的需要看,制定专门的《成人教育法》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的《成人教育法》应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一步确认成人受教育权利:
第一,从追求受教育权利平等的角度确认成人受教育权利。首先,青少年与成人两个不同人群之间存在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由于传统的观念认为只有青少年才需要接受教育,教育立法一般强调保障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成人和青少年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其次,在成人人群内部也存在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由于出身、职业、地位、年龄、性别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只有少部分成年人才有机会接受教育的现象,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不同类型的成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第二,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成人自身发展相统一的角度确认成人受教育权利。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迅速进步,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需要继续接受教育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成人时期又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成人只有通过继续接受教育,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我价值,完善个人人生。所以,通过成人教育立法确认成人受教育权利,使得成人在法律的保障下接受教育,既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又能促进成人自身发展。
二、通过成人教育立法完善成人受教育权利
在现代社会,虽然成人需要接受教育的观念已经普及,许多国家也通过立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成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如何规定成人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却遇到了相当多的难题。其中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成人能不能享有带薪教育假权利。之所以出现这个难题,是因为成人绝大部分都是在职人员,成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之间存在矛盾。本文准备以这个问题为例,讨论我国成人教育立法应该如何完善成人受教育权利。
(一)外国成人教育立法关于带薪教育假的规定及启示
随着成人教育的发展,有些国家已经通过成人教育立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
法国1957年7月23日的法律规定,每个雇员1年可免费学习12天,同时公布了有权享受教育假的组织和机构(主要是工会)名单。1961年12月的法律规定,25岁以上的雇员可以享受国民教育假,留职不带薪,但给予补助金。1971年7月的《继续职业教育组织法案》规定,雇员有享受教育假的权利,工资视情况而定。该法经过补充和修订,国会于1978年7月17日又通过了规定培训假的修改和补充法令,强制各企业资助工程继续教育。该法规定:“任何拥有10名以上领薪工人的雇主,每年均应拿出工资总数的1.1%用来做各种培训活动的资助,以促进长期职工培训事业的发展。”培训假规定每个工资劳动者每年有1个月的带薪学习假。学习内容完全由个人决定。1984年的新职业继续教育法又重申了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带薪培训假的权利。
瑞典于1974年颁布的教育假法规定,所有雇员都有权享受教育假,教育假包括任何形式的教育,如普通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甚至工会教育活动,也可享受教育假,教育假的长短由课程的需要而定。享受教育假的人可以从3种途径得到经济上的资助:一是奖学金,其主要对象是失业者或濒于失业者;二是奖学金与贷款相结合的资助,其对象是在校的或已毕业的高中生,但在年龄上有所限制,学习高中课程的须是20岁至50岁之间的成人;三是“成人学习计划”的资金可用于资助费用,这笔资金来自职工工资总额的0.25%,其对象是学习小学或中学文化课程的职工。
原联邦德国的柏林、不来梅、汉堡、黑森、下萨克森和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6个州都规定了带薪教育假法案。法案规定每个雇员每年有5天带薪教育假。该教育假必须用于继续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或公民教育。柏林和黑森两个州规定年龄上限为25岁。在学习期间,可以保留工资,但教学费用却由学习者或其他机构负担。
意大利1970年5月20日颁布的《劳动法令》规定,雇员可以带薪接受各级各类教育。1973年具体规定为150小时带薪教育假和150小时不带薪的教育假。每个职工3年内享受1次150小时带薪教育假,由企业理事会决定。
比利时1973年的法案规定40岁以下的雇员可以享受教育假,教育假的长短取决于先前业余时间参加的教育课程的时数,雇员离职学习期间的工资仅为法律规定的下限。
芬兰1979年的《学习假法案》规定,保证每个雇员在就业满1年后有享受学习假的权利,每3年有就9个月的学习假。在学习假期间仍保留原工作及其他福利待遇,但顾主不支付工资。
以色列根据雇主和工会签定的劳工协议,许多就业人员也有教育假,并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筹集教育假基金;奥地利《劳务市场促进法案》也规定了带薪教育假。
上述几个国家关于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第一,可以看到很多国家是从保障成人受教育权利的高度来建立成人带新教育假制度的。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已成为一种标志,它可以表明一个国家的成人是否享有比较完全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表明一个国家教育发达的程度。第二,可以看到制约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的主要因素有3个方面,就是教育假期、保留工作和经济待遇。其中最复杂的是如何保证成人享受教育假期间的经济待遇,对此,外国的成人教育立法已经从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多种途径规定了解决方法。第三,可以看到外国的成人教育立法所确立的带薪教育假制度中还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表现在年龄、工龄、学习时间、学习课程、经济待遇标准等方面。如果不从鼓励成人接受教育的原则出发来规定限制条件,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就可能名存实亡,成人受教育权利就可能受到损害。
(二)我国应该确立鼓励成人接受教育的原则,建立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
许多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都明确要求建立成人带薪教育假的制度。例如,国际劳工大会于1974年通过了《带薪教育假的公约与建议》。该建议指出,带薪教育假是在一个工人工作期间的某一个阶段为教育目的而享受的假期,并在教育假期间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接受此公约的国家必须制定并执行有关教育假的政策,通过合乎国情的方法和必要的阶段,促进给予带薪教育假的工作,以便保证对成人的普遍的教育。再如,1976年,在内罗毕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发展成人教育的建议》指出,鉴于保障劳动权与教育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必要促使所有人都参与成人教育计划,为此,应促进给予在工作时间的教育假,保持原来工资或支付补偿报酬和补偿教育费用,并采取其他合适的资助方式,以推动就业期间的教育和进修。建议还指出,必须保证在享受教育假时不会失去工作。总之面对成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之间的矛盾,国际成人教育界有相当一致的认识,就是鼓励成人接受教育,建立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
成人的学习从学习时间角度看,可以分为业余学习和带薪专职学习。不可否认成人可以通过业余学习达到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的目的。但是,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从时间、方法、内容和效率各个方面看,成人的业余学习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此,成人有必要参加专门的学习。我国的成人教育立法面对成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之间的矛盾,应该做出明确的判断和选择。
成人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之间的矛盾涉及到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首先,从矛盾的一个方面来看,成人作为在职人员,如果在一定时间里脱离工作岗位,带薪参加学习或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所在的工作部门带来暂时的效益上的损失。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用人部门往往从自身的近期利益出发,不愿意给雇员提供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或者给接受继续教育的雇员附加很多限制性的条件。其次,从矛盾的另一方面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成人接受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成人如果能及时接受继续教育,就可以更新自身的知识和技术,从而能够进一步提高生产劳动的效率,创造更多的劳动成果。为了更好地协调这个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关系,我国的成人教育立法应该遵循鼓励成人接受教育的基本原则。这条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在于,成人接受教育不仅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和某个部门的发展,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我国成人教育立法应该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明确规定成人可以享受带薪教育假。
(三)我国应该对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
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所规范的是带薪专职学习行为,而带薪专职学习牵涉许多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不对带薪教育假做出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成人接受教育就会遇到各种障碍,甚至会出现纠纷。因此,我国的成人教育立法应该就以下几个问题对带薪教育假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第一,对学习时间做出规定。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成人享有脱离工作岗位专门接受教育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实保证成人有专门的学习时间。对学习时间的规定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式,即规定1年当中可以有多长时间集中作为教育假;另一种是积累式,即规定1年当中可以有多次教育假,累计不超过多长的时间。
第二,对学习期间的经济待遇做出规定。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要保证雇员在教育假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待遇。对教育假期间的经济待遇的一般有3种形式:其一是规定在教育假期间保持原来的薪金待遇不变;其二是规定在教育期间停止原来的薪金待遇,另外根据参加学习的课时数量给予课时补贴;其三是规定在教育假期间停止原来的薪金待遇,另外给予奖学金。
第三,对学习的内容做出规定。成人学习的内容一般都与原来的工作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也有一部分学习内容与原来的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尤其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成人可以利用教育假的时间,学习与原来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以便更进一步提高成人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四,对带薪教育假的批准程序做出规定。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对教育假的批准程序的规定既要具体又要简明。批准程序具体化才可以防止雇主不根据法定程序批准教育假;批准程序简明化才可以避免因程序繁琐而产生的对成人申请教育假的消极影响。成人带薪教育假法规还可以规定设置专门的监督和仲裁机构,以便解决雇员与雇主之间因教育假是否应该批准而产生的纠纷。
第五,对享有带薪教育假的资格做出规定。成人带薪教育假制度对享有带薪教育假的资格的规定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一般资格规定,具备一般资格的范围应该包括所有需要参加学习的成年人;另一种是对特殊资格的规定,具备特殊资格的范围应该是从事特殊职业并且需要参加学习的成年人。
以上所讨论的成年人带薪教育假权利仅仅是成人受教育权利具体内容中的一个方面,成人受教育权利还包括其他很多的具体内容。我国成人教育立法关于成人受教育权利的规定,既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争取通过成人教育立法不断完善成人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内容,尤其要用立法的手段,去规范关于成人受教育权利的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