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政府论文,债务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基本判断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概念。
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包括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地方政府资不抵债,后者是指虽然政府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但由于缺乏流动性,地方政府无力对到期债务还本付息。虽然这两种情况在本质上有所区别,但从外在的形式来看则均表现为对债务和利息的拖欠。因此,所谓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对应由其承担的债务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在有些国家,政府对其所借债务缺乏偿付能力甚至可能导致政府破产。在那些不允许地方政府借债(除中央政府转贷外)的国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可能引发大规模的拖欠(如对工资、养老金、下岗补贴和事业保险金的拖欠)和无力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显然,债务风险引发的后果与不同的债务形式(直接的或或有的,显性的或隐性的)密切相关。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适用指标研究。
实践中常常采用一些指标来衡量政府的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债务风险指标的选择,大多数国家是以数据的可获得性为基本依据,同时考虑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但是,这种相关性往往是凭直观经验得出的,一般并没有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经常采用的指标有以下几个:
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当年财政支出;
偿债率=当年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
债务-收入比率(债务负担率)=当年债务余额/当年GDP;
赤字-收入比率(赤字率)=当年财政赤字/当年GDP;
现金-债务比率=财政现金余额/当年需要偿还的债务;
流动资产-债务比率=流动资产/当年需要偿还的债务。
这些指标中,前面四个常常用来衡量偿债风险,而最后两个可以用来衡量债务的流动性风险。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指标是以财政收支数据作为分母,债务-收入比率和赤字-收入比率是以经济总量数据作为分母,有的文献分别将之称为衡量偿债风险的“财政指标”和“经济指标”。
对债务风险的判断常常是结合债务指标的“警戒线”完成的。所谓“警戒线”,有学者认为,在衡量各国债务风险的时候,存在所谓的“国际警戒线”或“公认警戒线”,一旦债务规模达到这一“警戒线”,就可能引起债务危机。但是,在运用“财政指标”和“经济指标”分析我国的债务风险时,其结论往往存在矛盾:从“经济指标”来看,其距离“警戒线”数值相差较远,我国政府基本上不存在债务风险;但从“财政指标”来看,已经远远超出“警戒线”数值,我国的债务风险已经到了相当大的程度。这种不一致引发了何种指标更科学、或者说更适用于我国现实的争论。同时,也引起了对“警戒线”的科学性的反思。
首先,“警戒线”究竟是否存在值得商榷。对“财政指标”而言,虽然各种文献,尤其是国内文献纷纷使用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但是,不同文献使用的“警戒线”数值往往并不一致,例如,有的文献给出的债务依存度的“警戒线”是20%,有的则认为是25%。并且,在这些文献中,均未见到对这种“警戒线”出处的严肃注明。与此不同,“经济指标”中的“警戒线”则具有一定的依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盟国家加入单一货币联盟的条件是债务负担率小于60%、赤字率小于3%。这一标准是欧盟国家为了将欧元区成员国的赤字、债务控制在大致相等的水平下,以利于利率和汇率上的协调所设定的。在设定时,这一标准参考了德、法等国当时的赤字和债务现状。显然,无论从设立的目的还是标准的确定来看,这与所谓债务“警戒线”仍然有着一定区别。
其次,即使存在这样一条“警戒线”,也并不意味着其在不同时间、不同制度下的所有国家乃至所有地区一概成立。以“经济指标”为例,《马约》的标准体现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充分就业状况下的现有水平,发展中的转轨国家显然不能完全套用。事实上,甚至《马约》本身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弹性。比如,《马约》虽然规定了赤字率的上限,但同时又说在看待一国赤字率时还要考虑“公共赤字是否超过了公共投资支出”,如果赤字、债务的大量增加主要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标准可以有一定的放宽。我国的情况正是如此。
再次,就这两种指标而言,国外的教科书和文献一般比较重视对“经济指标”的分析,而我国国内的学者则对“财政指标”往往更为注重。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指标用来计量政府财政预算的平衡与否和失衡程度,过分强调此类指标的重要性体现了早期财政理论主要关注财政本身的预算平衡,以及认为公共债务形成经济的沉重负担等早期对债务的理解。经济指标则着眼于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和全局考察债务的数量界限和风险程度,体现了现代经济学对于赤字和债务的认识。在现代经济学看来,政府制定预算的出发点不再是预算的平衡,而是着眼于财政的调节功能,将之作为政府干预经济、对抗衰退和通货膨胀的主要武器之一,以便尽可能“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适宜的财政政策应当全力满足稳定经济的需要”,一国经济的债务负担并非财政本身的负担,并且,真正构成负担的也不是人们通常担心的债务余额、债务依存度等等,而是“赤字和债务对于资本存量的潜在的长期影响”。此外,由于各国政府在经济中控制的资源比重不同,财政指标并不具有国际可比性,而国际可比性是所谓“国际标准”能够成立的前提。相反,经济指标用一国经济总量(GDP)作为衡量各国赤字和债务规模的标尺,满足这一条件。
上面的分析表明,运用债务指标来衡量我国政府的债务风险时,不能完全依赖于所谓的“警戒线”,并且,总量的经济指标与仅从财政角度出发的财政指标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横向比较或者计算财政指标没有任何意义。事实上,横向比较的结果虽然不能直接成为指导我们债务实践的依据,至少也可以为我们控制、管理债务风险提供一些思路,而财政指标对于分析财政对债务的偿还能力等具有固有的优点。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特点,前面所讨论的一些指标并不一定适用于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分析。我国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地方债务中很大一部分是被动性的,债务收入并不一定用于地方财政支出;我国还没有建成规范化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到中央政府财政的影响和控制,其收入和支出并不能完全由地方控制,因此,债务依存度指标在衡量地方财政风险时并不适用。同样,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地方财政打赤字,地方财政风险的赤字率指标也不具有实际意义。
(三)厦门地方政府是否存在债务风险?
对债务指标的选择必须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等最基本的条件,任何科学的指标,如果不能获得计算所需要的数据,或者获得这些数据的成本过高,从实践的角度看都是没有意义的。根据厦门地方政府债务的实际情况和数据的可得性,我们主要选择资产负债率、偿债率、债务—收入比率三个指标来衡量厦门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资产负债率是地方政府债务与资产的比率,反映了静态的债务规模。偿债率是地方债务当年还本付息额占地方当年财政收入的比率,反映了地方财政收入对每年债务负担的偿还能力。债务—收入比率是地方当年债务余额与地方当年GDP的比率,反映了地方经济总量对债务的承受能力,同时也反映了动态的债务规模。
1.资产负债率指标的计算。
资产负债率=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地方政府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指标是企业财务分析中使用最多的一个指标,它反映了债务得到偿还的保障程度。对政府来说,由于其资产被变卖的可能较小,并且,政府的收入可以不依赖其资产,因此,在分析政府债务风险时,较少使用资产负债率指标。但是,即使如此,这一指标仍然为分析政府债务的规模提供了一个比较直观的依据。
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地方政府的资产可以分为行政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以及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等等。
为了保持计算口径的一致,我们采用显性的直接债务和隐形的直接债务之和来代表厦门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计算得出的资产负债比率很低,这表明,厦门地方政府基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风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虽然由各级政府管辖,但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为了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部分国有资产一般不能用来还债,相反,还应力求保值增值。
2.偿债率指标的计算。
偿债率=地方当年还本付息额/地方当年财政收入
2002年,厦门地方政府偿债率为7.03%。这表明,厦门市本级政府该年用于债务还本付息的支出约占该年度市本级财政收入的7%,债务还本付息并未给地方财政带来太大压力。考虑到这里统计的地方财政收入不含上级财政返还,按照可支配财力计算的偿债率将小于这一数字。此外,由于当年区及区以下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的数字极小,从地方财政整体来看,这一比率将进一步缩小,仅为5%左右。
横向比较的话,这一数据也低于国外的一些城市。比如,日本政府规定地方政府偿债率应低于20%,意大利规定地方政府偿债率应低于25%,俄罗斯规定为15%,西班牙规定为25%,立陶宛为15%。与国内与厦门地位类似的一些城市相比,这一数据也是较低的。
3.债务-收入比率指标的计算。
债务-收入比率=地方当年债务余额/地方当年GDP
如果考虑隐形的和或有的债务,厦门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将占到地方GDP的比率略高于我国目前的国债负担率(当年国债余额/年度GDP)。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国债负担率仅仅考虑了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而这只是显性的直接债务的一部分,并不包括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显性的直接债务,更没有包括隐形债务和或有债务在内。并且,全国的GDP总额由各地方的GDP组成,但是国债负担率指标并没有考虑地方政府的债务。这样来看,厦门地方政府的债务—收入比率还是比较正常的。横向比较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国际上,日本对地方政府债务—收入比率的规定为一般不得超过20%,如果超过,在继续举债时会采取一定的限制;在俄罗斯,联邦规定州政府的债务—收入比率上限为30%;立陶宛则规定为30%。
资产负债率指标反映了静态的债务规模和债务保障程度,偿债率指标反映了短期的偿债能力,债务—收入比率指标反映了长期的偿债能力。前面的计算分析表明,目前厦门地方政府债务这几个指标的数值均不太高,厦门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处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从可持续性债务的观点来看,1982-2002年间厦门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8.5%,长期平均增长率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具有较强的应债能力。从可用于还债的资金来看,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将逐步减少,即使部分转入预算内,其收入规模也将大为缩小。与此同时,用于教育、农业、城市建设的一些刚性支出却在逐年增加,地方政府可自由支配的财力规模将进一步受到限制。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共财政要求政府只在市场需要的时候介入资源的配置,财政将大规模退出经营性领域。这样,财政将有能力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从而缓解对这部分资金的需求,缩小债务形式的融资规模,减少债务风险。此外,我们注意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偿还债务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可供开发的商业用地的减少和相当一部分储备用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今后一段时间土地基金收入将有所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财政的还债能力。但是,由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到期后可再次转让,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将为债务偿还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
至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无论与地方经济、财政实力比较,还是城市之间横向比较,厦门地方政府目前债务风险并不大,还存在一定的发债空间。
但是,得出债务风险不大的结论并不等于说债务不存在风险。事实上,债务规模有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这一过程一旦开始就很难逆转。相反,经济增长能否保持较高的速度则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旦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债务与GDP的比例将很快提高。债务与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与此类似。在地方财政可自由支配的财力规模越来越受到限制,能实际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并不十分充裕的背景下,对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保持适当的警惕仍然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从长期看更是如此。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一)国际上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经验。
1.美国俄亥俄州:地方财政监控计划以及财政危机法。
在二十世纪七十和八十年代,美国经历了许多重大的地方政府违约事件,其中包括1975年纽约市债券违约、1978年的克利夫兰违约,以及1983年的华盛顿电力公司违约等。美国政府间关系顾问委员会(ACIR)对地方债务危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并建议各州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控,以防止地方债务危机。俄亥俄州采纳了该委员会的意见并建立了名为“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的体系。1979年通过、1985年修正的俄亥俄州“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详尽规定了这个监控体系的操作程序。
俄亥俄州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由州审计局负责执行。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审计局便宣布其进入“预警名单”:
(1)在财政年度末,普通预算中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应付款在减去年末预算节余后超过这一年预算收入的十二分之一;或者截至到财政年度末,普通和专项预算中的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应付款,减去普通及专项预算节余后超过该财政年度的可使用收入的十二分之一。
(2)上一财政年度的总赤字,减去所有可被用以弥补赤字的普通和专项预算的资金,超过本年度普通基金预算收入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3)财政年度末,地方政府金库所持有的现金及可售证券,减去已签出的支票和担保余额,其价值少于普通和专项预算的节余额,而且此差额超过前一财政年度金库收入的十二分之一。
只要上述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出现,州审计局就应发布书面通告,宣布对地方财政进行监视。如果州审计局发现该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并达到了“财政危机”的程度,则将该地方政府从“预警名单”中移至“危机名单”。
俄亥俄州的“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描述了构成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的条件。这些条件大致可以被归结为以下六种情况:1、债务违约:债务违约达30天以上;2、工资拖欠:未能在30天内支付雇员的工资(除非2/3的雇员同意延迟支付工资90天);3、要求额外转移支付:要求从其他地方政府向该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再分配;4、其他支付欠款:逾期未付达30天以上应付账款,在减去现有现金余额后,超出前一年普通预算或全部预算收入的六分之一;5、赤字规模:预算总赤字减去可用于减少赤字的预算余额超出前一年的收入的六分之一;6、现金短缺:未承诺支付的现金和可售证券余额大于前一年预算收入的十二分之一。
根据财政危机法,只要一个地方政府被宣布为财政危机,该州就应该成立一个叫做“财政计划与监督委员会”的机构来监督和控制该地方政府财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权力和责任包括:审查所有税收、支出和借款政策,要求它们完全符合财政改革计划;确保会计账目、会计系统以及财务程序和报告符合该州的审计长的要求;协助地方政府调整债务结构和发行债券。在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后的120天内,地方政府的首席执行官(同时也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向监督委员会提交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财政改革计划:消除目前的财政危机状况、消灭所有预算赤字、收回被挪用的投资基金和专项基金的资金,恢复这些基金的余额、避免今后出现财政紧急情况、恢复地方政府发行长期债券的能力。
2.巴西:地方政府借款限制。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巴西经历了三次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在最近1998年债务危机后,参议院签署了78号法案,明显加强了对地方借贷的监督和控制。该法案包括一整套极为严格的措施对地方政府借款进行控制。其主要规定包括:地方政府不允许从其该政府所有的企业和供应商借款;借款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资本性预算的规模;新的借款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18%,偿债成本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13%,债务总额必须低于经常性净收入的200%;借款政府的财政收入超过非利息支出(基础性赢盈余);曾违约者不允许借款;政府签发的担保余额必须低于经常性净收入的25%;短期收入预借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8%;除展期以外,禁止发行新的债券;债券到期时至少偿还余额的5%,如果借款政府的偿债支出小于经常项目净收入的13%,则必须在债务到期时偿还10%以上的余额,或者将偿债支出提高到经常性净收入的13%。
在该法案颁布之后不久,1999年9月,国家金融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2653号规定,从银行供款方面对地方政府借款实行了一系列具体限制,授权中央银行以监管者身份控制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的贷款,同时授权中央银行具体执行参议院78号法案关于对地方政府借款监控的条款。所有向参议院提出的借款申请均首先必须提交给中央银行审查。中央银行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对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进行分析,然后将申请和中央银行的建议提交给参议院。如果中央银行的分析表明申请借款的地方政府违反了78号法案的任何一条要求,便有权拒绝向参议院转交申请。
在上面介绍的案例中,美国俄亥俄州对地方财政的监控是专门为了预警设计的,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巴西的模式则主要是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债务控制、防范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的目的出发的。虽然我国地方政府不得向银行借款和发行公债,但上述国家所使用的风险指标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厦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几点建议
1.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
保证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债务使用的效率是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前提。为此,在使用、管理贷款资金时,有必要建立起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同时,为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应实行整个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一贯负责制,对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到设计、施工、生产准备、投入生产的全过程负责到底,全面监督。
2.建立健全债务担保机制。
鉴于政府或其所属机构担保的贷款大都数额巨大,而市场中的风险总是不可避免的,一旦贷款项目运营出现问题,将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偿还压力。并且,担保出现问题还很可能带来法律纠纷。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政府部门不仅在精力上和经济上难于应付,同时还将承受舆论的压力。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防范,制定规范的担保原则。一般来说,对于市场竞争性项目,要采取借款单位与贷款机构借贷直对方式,财政一般不予担保。对于确需财政支持的项目,应当尽量运用补贴、财政贴息等来达到融资目的。这些方式虽然需要财政拿出一定的现实财力,但可以免去诸多后顾之忧。对于必须采取担保方式的,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分级担保、反担保和实物担保等担保制度。
3.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和偿债资金规模。
融资规模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在偿债高峰时期出现财力紧张和流动性约束。从厦门地方政府债务今后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来看,2005年和2006年将出现还债高峰,在这两年内,地方财政将承受较大压力。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2005年和2006年,目前已经存在的债务将大量进入还本阶段,每年需要承担大量的利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合理的安排是在近期内避免大量融资,尽量错过这一高峰。
偿债资金的规模也需要合理安排。一方面,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偿债的资金过多将导致资金闲置、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安排的偿债资金过少将影响债务的及时偿还,进而影响政府的信用。合理安排偿债资金规模的前提是对债务进行精确的统计和合理的预测。因此,建议尽快将债务偿还的统计和预测制度化、信息化,由专人负责,并力求数字的准确性、完整性。
4.进一步完善财政偿债机制。
厦门财政局较早建立了财政偿债基金,在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就目前的情况看,到下一财政年度,偿债基金节余将进一步减少。要长期有效地发挥偿债基金的作用,基金有必要保持一定的规模和稳定性。并且,随着债务规模的扩大,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基金支出每年都应有所增长。为了保证债务偿还、更好地发挥基金的调节作用,对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对其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督促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偿债计划、按月将偿债资金汇入财政部门专设的偿债基金专户,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本付息。
5.增加财政收入,降低债务成本,从收支两方面提高债务偿还能力。
税收等经常性收入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和税制等因素,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增加,可以考虑增收的是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经常性收入。应该由财政介入土地的出让过程和收入管理,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段,减少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并对土地的长期开发和利用制订明确的规划,对出让收入进行一定的营运以使其增值。从支出方来看,降低债务的利息负担是比较可行的途径。目前资本市场的利率较低,可以考虑通过借新债来提前偿还一批利率较高的旧债。当然,一旦法律允许,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成本将是比较低的。对于某些拖欠时间比较长的历史债务,以及一些担保产生的债务,可以尽可能谈判争取债务重组,以较优惠的条件偿还。
6.加快组建公用事业集团,剥离地方政府债务。
2003年6月,厦门水务集团正式挂牌成立,拉开了厦门市公用事业改革的序幕。水务集团的成立不仅使得厦门给水、污水处理、原水“三水合一”,同时也将这些领域内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实际和拟形成的债务全部移交水务集团承担,剥离地方政府债务。此外,水务集团的成立还使得2003-2007年财政共减少还本付息支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压力。加快市政道路等其他公用事业集团的组建和成立,将能有效地控制厦门地方政府债务以及相应风险的积累。
7.加快财政投融资体系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缓解债务压力。
发展财政投融资是弥补财政预算安排的不足、增强国家和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债务收入、财政历年滚存的周转金和预算安排的机动财力,也可以包括通过BOT等方式利用的外资和其他资金。目前,厦门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主要局限于债务收入,有必要拓宽资金渠道,把多种形式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相关项目的建设,运用项目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缓解地方政府在债务高峰时期的还本付息压力。政府要加大引资的力度,同时把资金导向亟须发展的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使政府的投资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8.建立债务风险防范的预警系统。
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目前债务融资的现状,选取财政偿债率、债务—收入比率、或有债务规模及其与直接债务的比率等指标,建立债务风险防范的预警系统,以保证政府债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发生债务危机。
任何有用的风险指标都必须基于可靠的和有足够覆盖面的财政数据,因此,一个健全的地方财政报告制度是预警系统有效运作的前提。应当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拓宽财政报表的覆盖面,并保证有关数据的可靠性。这一报告对有关担保等或有负债也应有所反映。预算改革,包括建立单一国库账户、引入部门预算、预算类型改革等,都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报告的质量和扩大覆盖面。
9.建立地方公债制度,规范政府债务融资行为。
地方政府公债是国家公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债权是规范的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这是几乎所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家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由于目前我国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以直接的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地方政府为了弥补基础设施建设的欠账,在财力匮乏的情况下,就以分散在各部门或机构的各种借款和为其他单位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筹集资金,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蔽性,不利于对债务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而目前中央政府国债转贷的做法也并非长远之计,因为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借债与政府直接的债务融资相比,显然降低了债权人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约束力,不利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约束机制的形成。所以,从长远看,行之有效的办法应当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分税制的客观要求,在建立中央政府严格审批和监管制度的前提下,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公债制度,允许地方财政发行统一的债券筹集地方公用事业发展资金,取代目前种类繁多、多头管理的地方政府融资,从而既可使各级政府“把该管的事管起来”,实现财政职能的强化和到位,又可使其有效规避债务风险。
注:Hana Polackova:《或有政府负债——一个隐蔽的财政风险》,《财政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程选:《某些债务“控制指标”的适用性分析》,《宏观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彭志远:《现阶段我国政府债务“警戒线”的反思及债务风险的防范》,《管理世界》2002年第12期。
程选:《某些债务“控制指标”的适用性分析》,《宏观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多恩布什、费希尔:《宏观经济学》,第50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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