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家庭、家庭与家庭的“分割”与“整合”_中国边界论文

中国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分”与“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当代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当代家庭研究在沉寂多年之后,近来渐趋活跃;家庭在和谐社会建设、民众生活水平改善与质量提升中的支撑作用也开始为政府所重视。应该看到,在当代深刻的社会转型中,家庭所面对的外部世界较以往更为复杂多样,其形态、关系和功能发生新的变动,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认识。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家庭“分”的形态日益显著、离散化趋向突出、原有功能履行削弱和受限;与此同时,家庭关系上“合”的基础依然保持、功能履行由“家内”转为“家际”。前者表现为,城乡民众的发展空间扩大,不少年轻人离开父母或求学、或谋职创业于异地,进而于他乡组建新家庭,形成亲代和子代在城乡、城城两地生活格局;大量赴外地谋生的中青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分处两地。仍然同地生活的父母和成年子女也多各自组成生活单位。这些情形又与老龄化、少子化(独子化)状况相伴随,中老年父母“空巢”居住时间延长,家庭养老的主客观条件在发生变化。后者体现在,亲子等直系成员无论同地抑或异地分爨、分居生活,代际关系仍受重视。当有经济和生活困难时,亲子仍为首要求助对象,彼此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依然牢固。然而,无论从私人生活组织还是从公共管理单位看,亲子各自组成的小家庭具有较强的经济、生活独立性,特别是子代家庭积累的财富实际是子女与其配偶所共有(夫妇一体),与传统时代家庭关系和财富传承的亲子主导格局已有很大不同;客观上,异地居住的亲子在功能性关系的履行上受到限制。简言之,直系等亲缘关系成员既有以生活单位为基础的“分”的表现,又有关系形式和内容上的“合”的特征。

       那么,如何将转型时期中国家庭分中有合以及亲缘关系成员既有疏离趋向,又相互依存的状态揭示出来,用相对清晰的概念和定义说明民众居住单位“分”的特征和“合”的表现,使家庭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获得提升?当代家庭分析中,家庭、家户(家庭户、户)和家是目前人们观察和研究民众生活单位、居住方式、亲属关系时最常使用的三个概念。我们能否以此为基础对当代亲缘成员既相互独立而又保持密切关系的状态予以呈现?这有赖于对家庭、家户和家的内涵和功能进行深入探究。

       就目前而言,多数定性研究对家庭、家户和家未予区分,难以深入揭示其特征,找准问题所在。如吴小英指出:家庭成为现阶段国家维稳的基本单位,也成为政府保障责任和负担的无限制分担者。孟宪范强调家庭是中国最重要的福利单位,重视家庭也是我们宝贵的传统资源和重要的社会资源,主张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家庭。①这些认识和判断并非建立在具体家庭类型分析的基础上,实际是将单一生活类型的家庭与亲子分爨后所形成的代际功能关系等均作为分析对象,因而对策建议的指向不够明确。而定量分析中,家户是主要考察对象。如1982年以来所进行的人口普查即以家户为统计基础,一些学者将由此获得的信息作为认识家庭总体状况的重要途径。②至于研究者根据需要而伸缩家庭范围的做法更为普遍。这种状态也反映在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所发布的家庭报告中,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写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③一些社会机构开始进行的“家庭幸福感”调查。④其中的“家庭”并未明确界定。

       我们究竟应以生活和居住单位为基础来认识家庭,还是不分同地、异地生存方式,以亲属关系类型为原则?这些问题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比如,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分处两地,各自建立独立生活单位,应属于两个家庭,至少为两个家户。但在论及抚育、赡养功能时,两者又往往被视为一体。这正是家庭、家户与家概念混用的具体表现。

       本文将着力探究家庭、家户和家的内涵、边界和功能,以便将三者区分开来,藉以认识其各自对民众生活方式、关系状况揭示能力的优长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把握家庭、家户和家之间在组成形式、功能上所存在的关联和共性,寻求对其进行整合分析的途径,促使家庭研究由对民众单个居住载体的“家内”分析为主转向注重对亲缘关系成员多个独立生活单位互动状态的“家际”考察;或者两者兼有之,相互补充,形成新的研究范式,从而更全面地认识社会转型时期的家庭变动和问题。

       二、家庭、家户和家的既有研究状况

       我国学者对家庭、家户和家内涵和成员范围的探讨始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家庭研究不受重视,研究者对家庭有关问题的最新关注和家庭相关概念的界定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下从民国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两个阶段对既有研究加以梳理。

       (一)民国时期

       对家庭所作的具有现代社会学意义的研究20世纪20年代之后才出现,一批受过西方社会学训练的学者根据中国社会实际对家庭进行定义,并在其调查实践中加以运用。

       李景汉20世纪30年代初在所著《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一书中指出:家庭系包括一切共同生活之人口而言。凡与本家有密切之经济关系者虽未在家居住,亦算本家之人。凡已脱离经济关系者,虽在同院居住之弟兄,亦不算为一家。⑤李景汉所言家庭可谓既有“户”的特征,又有“家庭”的表现。⑥其所言“家庭”可谓“家庭”和“户”的混合。

       言心哲1934年在江苏江宁县进行了286个农家调查。其做法是:凡户不分正附,一门牌内住数户者以数户计。这实际是对官方住户登记规则的认可。该调查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的人口不限于同姓,凡一群共同生活的人口,互有密切的经济关系,直接供给进款于家庭或依赖家庭为生活者,均认作家庭的人口。⑦这一定义与李景汉有相同之处,户的特征更为突出。不过,他又指出:家庭之界说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凡同居共食之人,不限于同姓,亦不必有亲属之关系,谓之家庭。另一种解释,所谓家庭,仅指同居之亲属而言。前者可称为家庭(household),后者可作为家(family)。家与家庭在人口调查中应分别统计。⑧按照这一定义,“家庭”与户相似,而“家”与“家庭”有共同之处。应该说,言心哲在中国学者中较早将家庭和户作了初步区分。乔启明也曾涉及family和household的区分问题,分别称为家庭和家属。其定义家庭(family)为自然家庭,只限于同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口,有比较永久的共同生活;家属(household)为经济家庭。凡享受共同生活,而同居同食的人口皆包括在内。⑨尽管名称不够规范,但含义与言心哲基本相同,前者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单位,后者则不限于亲属。

       费孝通在《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一书中指出:家是一个未分家的、扩大的父系亲属群体,它不包括母亲方面的亲戚和已出嫁的女儿,父系方面较大的亲属团体是这样一个群体,即其成员在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家的原来的社会关系。⑩这个“家”与上面的“家庭”和“户”范畴均有不同,较“家庭”范围明显扩展。关于“户”的成员范围,费孝通未给出明确定义,却列举了几种情形说明户和家庭成员范围:家庭成员暂时离开在远处工作不能算作户的成员;外来成员(雇工、房客、寄养者和外姻成员等)进入一户之内,虽然他们实际上和家的成员一样地生活在一起,但他们不能进入这个家,而保留着客人身份。(11)或者可以这样说,家庭成员出远门谋生则非家户成员,外来者进入家户内可视为户成员,但非家庭成员。关于家庭,费孝通认为,它原本指一个包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但在中国社会,它包括的子女有时甚至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有时还包括一些远房的父系亲属。(12)费孝通的论述实际涉及了三个与家庭有关的概念:家、户和家庭。

       以上学者中,李景汉和言心哲试图将“家庭”成员范围(虽不共同生活但有密切经济关系者也被纳入同一家庭中,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户”范围)和“户”成员范围(非亲属但共同生活者也是户成员,又超出了家庭范围)加以兼顾,由此导致“家庭”和“户”之间的界限模糊。费孝通对家庭、家户和家都有论述,并通过所考察村庄村民居住方式和关系形态加以说明,但定义尚不明确。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

       杨善华、沈崇麟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织的家庭调查均以“共同生活”成员为基础,其成员“既包括两地分居的配偶,还包括因上学离家但是仍受家庭供养的子女”。1993年杨善华、沈崇麟主持的“中国七城市婚姻家庭研究”中的调查以户为抽样单位,所使用的户概念和家庭概念一致,指由婚姻和血缘关系(包括领养、过继)的人组成的共同生活的群体。其中也包括两地分居的配偶,以及因上学而离家但仍受家庭供养的子女。对共同生活这一概念,以回答人主观认定为依据。(13)其定义具有偏向“家庭”视角的倾向。

       一些研究者在其组织的调查中试图进行具有个性的定义。李银河主持的一项调查提出主观家庭和客观家庭概念。前者是被访者主观认定的家庭,后者为根据客观标准定义的家庭。(14)这显然也是对家庭而非户的探究。

       而基于人口普查数据的家庭研究实际是将家户或家庭户作为分析对象,除前述曾毅等人外,郭志刚主要依据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写出《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他在具体的论述中将家庭和户作为一种形态来分析,并未对二者进行区别。(15)王跃生以1982年以来四次人口普查的家庭户数据为基础探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中国城乡家庭结构的变动及其特征。(16)

       鉴于中国当代人口和家庭的新变动,一些研究者试图采用新的概念解释家庭形成。有学者提出独生子女婚后形成的家庭是“四二一”家庭。宋健指出:“四二一”结构强调的是代际关系,不拘泥于是否真正生活在一个家庭户中。(17)郭志刚不同意使用“四二一”家庭结构这一概念:他认为,这既不是指一种家庭户类别,也非一种家庭户分化模式,是指一种微观上的家庭代际人口结构。(18)王跃生提出用网络家庭来建构具有抚育、赡养、继承等关系,但又分爨别居者的关系。根据其定义:网络家庭是指在父系(或母系)之下,由具有赡养和继承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组织。(19)

       与民国时期不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研究者对家庭、家户和家均有涉及。相对来说,社会学学者以家庭为视角的研究较突出,而人口学者则以人口普查中的家庭户数据为基础对当代家庭进行宏观考察。超越个体家庭和家庭户的研究,对具有密切关系的群组家庭也有初步探究。然而,多数研究并未对家庭、家户和家给出比较明确的定义,其范围和界限也不明确。

       整体而言,迄今家庭、家户和家内涵和边界的探究比较薄弱,至于对其进行综合性的“分”与“合”或差异与关联分析更少见。

       学者多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和认识确定家庭成员的范围,由此不同调查所获家庭结构、规模等有别,降低了可比性。这种状况与民国以来家庭研究的独特进程有关。民国时期家庭研究在初步发展之后即陷入较长期的停滞,之后重新起步。对于当代家庭在复杂的社会变革之中所发生的变动,人们尚需要一个认识过程。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家庭研究已持续三十多年,这方面已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理论上对三者内涵进行提炼和概括、认识其功能进而明确其“分”、“合”状态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家庭、家户和家的内涵、边界及其异同

       我们认为,家庭、家户和家的存在和维系离不开制度性规定,对其内涵和边界的探讨需将法律原则及政策性规定作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民间惯习。必须承认,家庭、家户和家三者的存在形式、状态既有稳定性,也随时代变动而发生变化。我们所参考的制度规定及其精神主要以当代为基础。

       (一)家庭的内涵和边界

       人们通常对家庭这样认识:它是以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为基础所形成的亲属团体。但亲属关系成员的范围伸缩性很大。如何把握这一范围?

       具有家庭亲缘关系的成员是抚育、赡养责任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同时相互间又是主要的财产继承人。按照当代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子女则是老年父母赡养义务的主要履行人,同时父母和子女相互间是主要的财产继承者(处于第一顺位)。(20)实际上,法律也是对亲属关系实际状况的认可和维护。家庭亲属关系范围中,父母、子女是己身最主要的关系成员。中国历史上,秦汉之前人们即有此认识,如《礼记·礼运》所言:“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这里的“家”与当代“家庭”同义。可以说己身夫妇和“上亲下子”是家庭的核心成员。

       无论从制度上看,还是就民间实际而言,家庭亲属关系成员还有第二个层级,即祖父母、兄弟和孙子女。他们虽不是抚育、赡养功能的直接承担者和供给对象,但当父母、子女缺位时却是主要的抚育责任替代人和赡养提供者(传统法律将子孙与父母、祖父母同居共财作为基本要求);(21)并且在财产继承上多处于第二顺位。由此,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是家庭组成的主要亲属关系成员。在历史上,往往将父子、兄弟、夫妇视为重要的家庭关系,其状态影响着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正如《礼记·礼运》所言: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22)

       然而,家庭的组成虽以主要亲缘关系成员为基础,但它的存在还需要基本的物质载体或经济支柱。因而,我们认为,这些主要亲缘关系成员应该有共同的经济行为和生存依托(如共有或共享住房等家庭主要财产、收支一体或基本一体)。

       由此我们对家庭(或称个体家庭)这样定义:它是由具有主要抚养、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的成员所形成的亲属团体与经济单位。此处的“亲属团体”和“经济单位”是并立的条件,不能互相替代,只符合一个条件不足于形成完整的家庭;而这些成员之间不但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还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主要亲缘关系成员的直接后嗣(特别是未成年人,如侄子女等),因与自己的兄弟(侄子女的父母)共同生活,故也被纳入家庭成员范围之中。

       若己身成年且为独子,家庭亲属成员将只限于直系关系者,其范围则会明显收缩。而按照当代法律,女儿也是父母赡养义务的承担者,同时在财产继承权上她与儿子相同。因而,理论上女儿婚后若与父母形成共同生活单位和经济组织,她与配偶及子女也是家庭的成员。不过,就多数情形来看,当有儿子时,已婚女儿与父母、兄弟组成共同生活单位相对较少,在依然保持男系传承惯习的农村尤其如此。

       多子家庭,一旦父母去世,原来共同生活的诸个已婚儿子便有可能分家,形成相互独立的经济和生活单位。(23)或者说由一个家庭分成两个及以上互不具有主要抚育、赡养和继承关系的亲属组织和生活单位。(24)即原生家庭裂变或再生出多个新的家庭。分家后的兄弟家庭相互并立,没有父母这个关系纽带将彼此连接在一起。当然,这时兄弟两家中的成年子代则可能又有多个子女,形成新的家庭组织或生活单位,一体的“家内”兄弟关系变成独立的“家际”关系。

       当代城乡老年父母在世时多与两个及以上成年已婚儿子分爨生活,由此形成三个及以上彼此独立的生活单位,实际也是分立的家庭形式。

       不过,一些年老与子女分爨生活的父母缺少稳定经济来源,需要子女提供支持。或者,父母在中年或低龄老年阶段与子女分爨并自食其力;中高龄老年阶段虽独自生活,但依赖子女提供生活费用,农村这种情形较多。这样父母所形成的虽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符合经济相对独立这一条件,我们可称其为准家庭形态,其与子女们的家庭边界比较模糊。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还有老年父母或父母一方被轮养的做法,(25)这时父母所形成的独立生活单位消失。这表现出亲子所组成家庭“分”中有“合”的关系特征。

       家庭这一亲属组织内往往有成员相对长时间外出就业或求学。谋生在外的配偶、经济未独立而求学于外地的子女尽管没有实际居住、生活在家庭内,因其仍是该家庭经济条件的主要提供者或其生活费用主要由该家庭所供给,故应被视为家庭成员。而若子女成年婚配后组成自己独立的生活和经济单位,亲子之间将形成两个及以上家庭。

       综上,家庭这个亲属成员组织单位内部可以包括多个婚姻体,具有较大的人口规模。但若兄弟分家、亲子分爨普遍,或如当代生育子女数量减少,家庭结构和规模的小型化状态就会凸显。总之,家庭及其成员范围的确立多在严格的法律规定约束之下,并非随意伸缩,这也是义务履行和权利享有的要求使然。

       (二)家户及其成员范围

       家户或简称为户,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家庭及其成员实施管理的产物,以民众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单位为基础而形成。户的本义为门户,其登记和管理以同一门户内所生活的成员为对象。户成员主要是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者,也有受雇于本户的佣工,还有朋友等。一般而言,当家庭进入政府或社会管理系统之后,往往以户(家户)的面貌出现。我们认为,家户及其成员范围既受法律条文的约束,也受政策规定的影响,这一点在当代比较突出,《户籍法》没有出台,政府依靠政策管理家户。

       家户的形成还有几个需特别强调的条件:

       1.家户是在家庭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以亲缘关系成员为主,非亲缘关系成员为辅(包括受雇于家庭的人员和依附居住的朋友等无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者)。(26)

       2.家户成员相对稳定地同居共爨(各个时期对其在户内居住时间规定不一,如当代人口普查时以一年中共同生活达到或超过6个月为限,低于这一规定时限者则不被统计在内)。

       3.具有共财关系成员若较长时间内外出(上学、求职等),或在同地生活但分居另爨,将不属于本户成员。

       由此,家户的定义可以这样概括:它是以亲缘成员为主所形成的同居、共爨生活单位。

       家户与家庭的最大区别是,只有较长时间内同居共爨者才能视为家户成员,即使共财但长期在外工作、上学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不是家户成员;无亲缘关系者在本户长期生活、工作也属家户成员。

       由此可见,家户成员范围既有可能比家庭大(因其将非亲属成员包括在内),也有可能较家庭小(长期出外的配偶、子女等成员未包括在家户之中),它还可能进一步缩小为空巢家庭户,甚至成为单人户。另外,共同生活的三代直系家庭因第二代夫妇较长时间(半年以上)外出工作而变成隔代家户,我国当前劳动力流迁较多的农村即有相对高比例的隔代家庭户。(27)

       就当代较普遍的情形而言,家户的范围大大收缩:已婚者与兄弟分家、同父母分爨,仅与自己的子女组成独立生活单位和经济单位。比如有两个已婚儿子的中老年父母,亲子各自分爨,由此形成三个生活单位—家户。即使独居老年父母的生存资料仍由分居另爨的子女提供,从管理视角看,其单独立户的性质并未改变,前面所言准家庭形态即具备组成家户的条件。可见,与家庭相比,当代家户成员的范围更具变动特征。由于它未将长期出外的成员包括在内,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其不完整形态较家庭更为突出。

       (三)家及其成员范围

       对家的理解和认识不能离开法律等制度性规定。要赋予家以相对明确的定义,确定其成员范围是关键。从社会实际看,家成员范围伸缩性较大。我们认为,从法律和惯习角度看,家的主要类型有两种。

       1.家族之家—广义之家

       费孝通认为:家是一个未分家的、扩大的父系亲属群体……即其成员在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家原来的社会关系。(28)在我们看来,这一对家的定义有模糊之处。这个扩大的父系亲属群体究竟有多大?是来自同一始祖的后代,还是其他?需借助制度确定其范围。

       具体来说,家的制度性范围可分为两种:即广义之家与狭义之家。

       广义之家可以这样定义:高祖之下具有服属关系者所形成的血缘团体。在当代民间社会人们对此仍有认同,农村尤其如此。我们可称之为家族之家。家族之家是以男系为基础进行划分的。“宗法言五世亲尽,盖指五服以内而言。若五服之外,一族之中统称曰宗”。(29)

       广义之家也可称之为有服属关系的族人所形成的亲属团体,(30)可简称为有服族人之家。其成员范围上至高祖下至曾孙及其旁系亲属。

       广义之家的成员往往形成多个生活单位,甚至在多地生活。只有当服属成员及其家庭有婚姻、丧葬事宜或家族祭祀等重要活动时才会聚集在一起。传统制度中这一服属关系成员不仅彼此丧服有别,而且在发生冲突导致伤害或与异性服属成员及同性者的配偶发生奸情等,量刑标准不同于凡人之间,因而它并非徒具形式,是有实际意义的。(31)在当代,法律中除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外,其他方面对亲属成员的制度规定没有特别之处。

       2.家人之家—狭义之家

       关于狭义之家,我们的定义为:由直系和同父旁系成员及其子孙所形成的亲属组织。传统时代,“同父周亲”也往往被视为最密切的血缘关系成员。这些成员从制度上讲均存在抚育、赡养义务关系和财产继承权利。在兄弟广泛分家的当代,尽管这一范围的成员并不构成一个经济单位,但由于义务、责任和权利关系的存在,彼此之间保持着比较紧密的联系。在民间惯习视野中,他们是一家人。

       家人之家具体的成员范围为: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

       这一家人范围因同父之下子女多少不同而有别,有的因第一代所生子女多,同时在世三代四代甚至五代人,形成五六个甚至七八个生活单位。其中各个独立的生活单位可称为单元家庭。

       一定程度上讲,家人之家与前面家庭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的成员范围是一致的。比如当两个兄弟婚后(无姐妹)均与父母同居共爨,那么这个家人之家形成一个生活单位。或者说,同父之家的成员,特别是从男性角度看,理论上有组成一个家庭的可能。在当代子女与父母之间义务和权利平等制度之下,家人之家的成员包括已婚女儿。

       我们认为,家人之家的形成均围绕着直系主干展开,即诸个成年且已经分开生活的兄弟姐妹有共同来源和根基,所以也可将家人之家称之为直系组家庭。围绕直系主干的诸个独立生活单位—家庭或家户形成家庭组群。

       而若己身成年且为独生子女,当与父母共同生活时,直系组家庭也可能只有一个家庭,即形成三代和四代直系家庭。当然,若各代成年人均分爨生活,独生子女与父母和自己的已婚子女也可能形成2到3个单元家庭。与主要存在于礼仪活动层级、相对松散的广义之家—家族之家相比,狭义之家—直系组家庭及其内部各单元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密切且具体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关系,实际是以往在“家内”履行的诸种关系的“家际”化。但由于居住和经济单位相对独立,特别是当家庭中亲子主导关系被夫妇主导关系取代之后,代际之间、家际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履行在当代有被忽视的倾向,尤其是子代对亲代之间表现出关系的不平衡。我们提出直系组家庭这一具有对个体家庭、家户具有整合作用的概念,则有藉此增强亲子等亲缘关系成员具有“分”中有“合”的考虑,特别表现在义务和责任履行方面,进而使情感沟通关系受到重视。

       (四)家庭、家户和家边界同异比较

       以上我们从三个视角对家庭、家户和家的内涵、边界和可能的结构类型进行了考察,对它们之间的异同已有一些初步认识。这里再进一步进行分析。

       1.家庭、家户和家的相同之处

       (1)三者均为由亲缘关系成员或以亲缘关系成员为主所形成的组织和单位。这是其具有“合”和关联的重要前提。

       (2)除了“广义之家”外,在一定情形下,“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的成员边界有重合之处。若具有抚育、赡养和财产继承关系的所有成员均同居共爨(没有非亲属成员在户内),这时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的成员边界是重合的。至少从男系看是如此。如两个及以上儿子婚后不分家与父母组成的复合型家庭,只有一个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直系家庭等。即使亲缘关系成员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经济单位,他们有在同一原生家庭的生活经历,彼此的义务和权利关系依然存在,通过直系组家庭这一形式被“重新”整合到一起,是异中有同、分中有合的具体表现。

       (3)相对来说,家庭和家户成员边界的重合之处更多。若父母和未婚、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没有非亲属成员在户内),这时家庭和家户的边界相同;若亲代和成年子代分别组成独立的生活单位(没有非亲属成员在户内),这时家庭和家户边界也相同。

       2.家庭、家户和家的不同之处

       (1)家族之家由多个同祖血缘近亲生活单位所组成,直系组家庭可能由直系和同父之下多个子代和孙代生活单位所组成(当代父母与长大的独生子女同居共爨所形成的直系组家庭则只有一个生活单位)。这是与只有一个生活单位的家庭和家户最大的不同。

       (2)家庭与家户的不同在于:家庭不包括非亲属成员,家户则将其包括在内;家庭将非同居共爨但收支基本为一体的亲、子等近亲视为其成员,家户则仅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同居共爨的亲属和非亲属成员;家庭把分居两地但经济上为一体的亲属纳入其成员之中,而家户则仅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同地、同处生活的亲属和非亲属。

       3.家庭和家户成员规模大小比较

       从表面看,家户的成员一般要多于家庭成员,因它将没有血缘关系但在一起生活的朋友、不同形式的佣工等包括在内。若将不在户内生活,但与户内成员存在抚养和被抚养、赡养和被赡养关系者包括在内,家庭成员则会大于家户成员。

       家庭、家户和家均为认识民众生活方式和亲属组织形态的单位。根据上述研究,家庭、家户和家内涵有别,成员范围不一,规模有大小之分,可谓同中有异。

       为了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相区别,我们可将此处的家庭称为个体家庭。总体看,个体家庭、家户以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单位存在,而家,特别是直系组家庭则多为组群形式(但也有少数为单一形态,如不分家的复合家庭和只有一个已婚子女所形成的直系家庭)。

       四、个体家庭、家户和家的功能及比较

       家庭、家户和家是制度的产物,它们各具功能。从类别上看,可将其分为自身功能、社会功能(即政府和社会所赋予的管理功能)及研究价值(即对三者分、合状态进行考察有哪些实际功用)或可称之为研究功用。三者的自身功能和社会功能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而变动。

       (一)自身功能

       家庭(个体家庭)、家户和家的自身功能指各自组成成员彼此之间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就经济和生活相对独立的家庭而言,其基本功能是抚育未成年人、为老年人养老。家庭主要成员应具有养家糊口的能力。家庭的生存水平也取决于劳动年龄成员的谋生能力。传统农耕为主的社会中,家庭劳动年龄成员较少远距离流动就业,同居共爨的格局得到维护。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不仅中青年子代成员离开家庭所在地谋生增多,而且未成年或刚成年的子代成员出外求学普遍,不少家庭出现成员异地离散格局,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改变。对成年子代来讲,其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尽管在形式上仍被履行,但已不是在其个体家庭之内,即“家内”养老变为“家际”养老,实际意味着个体家庭成员在“家内”赡养、照料他人(父母)的义务和责任减少,甚至已不存在;而独立组成生活单位的老年父母“自养”,或“自养”为主、子女从旁协助为辅的情形增多,在城市这种方式已成为最大的类型。(32)应该说,它是个体家庭功能在当代的一项重要变动。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功能在个体家庭中更加突出。

       就家户来说,其自身功能与家庭——个体家庭没有实质区别,特别是当所有家户成员共同生活时(形成同居共爨生活单位)。“家户”的户主一般也是“家庭”事务的主要掌管者。尽管在政府的相应登记和统计上没有将长期出外成员包括在家户之中,但户主等成年人所承担的养育、赡养责任和义务并未较家庭缩小。可见,就自身功能而言,家庭和家户具有较多共性或关联性。

       在家这一层级上,家族之家的功能表现为,婚丧嫁娶等活动中,亲属组织内各独立单位的成员相互襄助、扶持,社会秩序混乱时彼此组织起来提供安全保卫。这一功能在宗族组织存在的传统社会更为突出。(33)当代乡土社会隶属于不同个体家庭的有服属成员在仪式参与方面的功能仍不可忽视。它主要依赖民间惯习来维系。就目前社会转型时期而言,直系组家庭最值得关注。由于亲子分爨、兄弟分家普遍,同父之下往往有多个独立的生活单位。但这些成员之间在老年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有需要共同承担或相互协商的责任、义务履行和权利享有。而在分爨甚至异地居住的亲子之间,情感关系沟通也是不可缺少的内容。直系组家庭发挥了使个体家庭、家户“分中有合”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独子和少子生育逐渐普遍,直系组家庭内的同父旁系家庭单元减少,甚至每代成年人只有一个家庭单元,还有可能三代同堂,直系组家庭实际是一个直系家庭,而没有“组”的形式,只有“合”的类型。子代无旁系或少旁系成员会产生两个效果,一是直系组家庭成员的关系变得紧密;二是亲代从子代获得的人力资源支持不足,若彼此异地生活,老年一代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变为刚性。

       从代际角度看,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的自身功能有较多关联,可以将其概括如表1。

      

       无论这些成员同居共爨还是分居别爨,同地生活抑或出外求学、就业,其中的抚育、赡养义务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均为法律所维护。而责任关系则是民间惯习所约定,表1中父母为子女准备结婚的物质条件这一责任非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民间社会,父母往往遵从惯习,视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完不成则会有失职之感。

       我们还看到,与传统时代相比,这些功能在当代社会转型时期的城乡有的依然保持不变,如父母抚育子女的功能;有的在传统社会功能较弱,在当代则增强了,如父母对子女教育投入,这与教育普及和就业社会化有关。子女赡养父母的功能在城市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而明显弱化,(34)照料失能老年父母的功能因有替代形式而相对变弱。子代对亲代照料功能的弱化还表现在子女与父母分处距离较远的两地,难以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上述功能变动有的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表现,对家庭、家户和家成员生存质量改善具有积极作用,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即有这种效果;有的则表现为家庭压力增大,如父母抚育子女成本提高;有的履行的及时性降低,如亲子异地居住增加,子代难以顾及老年亲代的照料需求。这些都应通过对家庭、家户和家功能及其变动进行客观评估,寻求问题化解之策。

       (二)社会功能

       对家庭、家户和家的社会功能认识主要从政府赋予三者及其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角度着眼。而就社会实际来看,家户作为政府最小社会管理单位的功能最突出。

       家户的管理和统计以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为基础,范围清晰,时点状态和信息易于掌握,最受政府重视。正如上述,家户本身是政府管理家庭的产物。在传统时代,政府征收赋税、摊派徭役以家户为落实单位。因有这一功能,历朝政府对家户的重视程度超过家庭,不断审核家户人口数量、成员年龄和财产状况。当代社会,以“索取”为目的的家户管理职能削弱,而给予家户及其成员的社会福利相对增多。不过,也应看到,针对当代家户的统计和服务很大程度上以户籍登记上的户为单位。其存在问题是,一些家户原同籍共爨成员已分开生活而户籍仍在一处,被作为一户看待;也有户籍上虚拟立户(如未成年人户籍上单独立户,实际却和其他亲属成员共同生活)。这样的家户并非一个真正的独立生活单位。

       个体家庭一些成员会有“形存实去”情形——并不生活在具体的家庭组织之中。如夫妇两地分居者,没有经济收入的子女出外上学应属家庭成员,但其户籍可能不在户内,基层管理者难以落实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因而,对这一亲属组织形式的管理政府部门并不重视。

       当代直系组家庭一般为多个具有由亲缘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独立家庭和家户的整合。这些家庭、家户在日常居住、生活中多相互独立,各自隶属于其管辖地基层政府。从管理者角度看,直系组家庭内的各家庭和家户成员相互之间没有可替代的公共义务。因而,现行体制下,它多非“实体”,只存在于私人生活中,未被官方纳入考察和管理视野。

       (三)研究功用

       通过家庭、家户和家认识民众的亲缘关系组织、生活单位和居住方式,揭示各个类型亲属组织的成员范围、关系状态和问题所在,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这是对其进行分类考察的价值所在,是研究功用的体现。也应该看到,这种认识基于制度性规定,具有主观色彩。

       家庭将具有抚育、赡养和继承关系者所组成的生活和经济单位成员均包括进来,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家庭成员的关系状况、家庭的经济负担水平;不足是它不能及时反映家庭成员的流动状况,在统计上有可能出现“虚假”共同生活成员。

       家户以同居共爨亲属和非亲属为统计对象和管理单位,反映家庭成员的真实居住方式和日常生活状态。但它未将离户一定时间的密切关系成员包括在内,不能完整地显示有密切关系成员的范围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水平。

       直系组家庭将分爨异居,但有抚育、赡养和继承关系成员的不同生活单位视为一个整体,使有义务、责任和权利关系者所形成的个体家庭得以整合为亲属团体,增强对家庭关系,特别是代际关系的认识。不足是要获得完整的直系组家庭信息,调查难度相对较大,这方面的调查方法还不太成熟。

       就目前来看,我国有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而人口普查是以常住人口(户籍人口)为基础并兼顾流动人口所进行的调查。其家庭户信息是从整体视角认识当代家庭最新状态的主要途径。就实际而言,家户中具有亲缘关系者占绝大多数。另一方面,当代家庭核心化水平较高,因而家户成员构成状态很大程度上与家庭成员构成状态比较接近。但在劳动年龄人口离家出外谋生较多的地区,其对家庭形态的反映有“失真”表现。家户以同居共爨成员为组成单位,当家户成员流动状况突出时,家户与家庭成员间的缺口较大。不过据此进行的调查(如人口普查)却能将家户成员的实际变动反映出来,在成年人特别是劳动年龄人口区域流动频度较高的时代更是如此。就目前而言,要对民众居住方式进行大规模和整体性量化分析,家户研究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家户成员能揭示民众的日常居住和生活方式,是生存状况的具体展现。

       而基于直系组家庭的大型调查相对较少,亟待加强。

       综合以上,个体家庭、家户和家均有其不同形式的功能和功用。而无论从民间还是从官方立场着眼,它们的“分”与“合”不仅体现在居住和生活形态上,更表现在关系功能上。在当代,单纯基于个体家庭、家户和家所作考察、分析将难以认识家庭及其功能的整体状况,而立足于一种家庭类型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及管理措施也会有缺陷。

       五、个体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综合考察方法及其价值

       前面对家庭、家户和家的概念、内涵辨析和功能探讨旨在认识三者之间的差异和关联。那么,在实际考察中对三者有所兼顾的做法是否可行?其价值有哪些?

       (一)兼顾考察家庭、家户和家的思路

       1.个体家庭和家户调查的兼顾

       问卷调查(包括人口普查)是获取家庭、家户基本信息、认识其状态和问题的主要途径。就目前而言,家户和家庭调查已经比较成熟,对二者进行兼顾性调查并不困难。表2列出一些项目说明这一思路,当然可根据需要增加内容。

      

       在表2中,通过问卷登记具有抚育、赡养和继承关系且尚未组成独立生活单位的成员信息,即可掌握家庭成员状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询问这些成员有无长期出外工作、上学等情形便能认识家户的构成。采用这一并不复杂的调查方法扩展了我们对家庭、家户变动的认识,既可把握相对稳定的家庭成员构成和家户规模,也可了解其成员外出行为和原因。我们认为,在人口普查和不同规模的家庭和家户调查中,适当变更受访者家庭和家户基本信息表格设计即可实现这一目标,由对家庭、家户的“静态”认识变为“动态”了解。

       2.直系组家庭和个体家庭、家户相结合的调查

       相对于个体家庭、家户合并考察,将家和个体家庭、家户三者加以兼顾的调查难度有所提高。但若以直系组家庭作为家的代表类型,将其与个体家庭和家户结合起来进行调查则是可行的(见表3)。

       根据表3,调查实施时,以受访者(己身)为基点,将健在具有抚育、赡养和继承关系的直系成员和同父周亲下的旁系关系成员悉数填入,并登记其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居住地等信息。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缩小调查范围,借鉴表2对家庭、家户成员的调查方法。由此,直系组家庭范围内的同居和独立生活成员的基本信息即有掌握,其居住方式的聚集和分异状况清晰呈现,进而对老年成员可依赖或难以借助的近亲关系资源就有了具体了解。为降低调查成本,减少信息重复,此类调查最好采用抽样方式进行。应该承认,这是获取直系组家庭原始资料的理想方法,但并非唯一途径。

      

       在对特定地区的直系组家庭状况进行考察时也可借鉴质性研究的做法,如选取若干个这样的“家”(直系组家庭)进行深入个案访谈,细询问其成员在义务、责任履行和权利享有方面的状况,不失为一种获取“家际”、“代际”关系信息的有效方法。但若想作大范围、整体性研究,这种基于“点”的考察所得出的认识就有局限性。

       (二)个体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相结合考察的价值

       1.个体家庭、家户兼顾性考察的价值

       中国近代之前家庭和家户(或者说家与户)构成的一体性特征比较突出,即家庭成员和家户成员多生活在一起。而在当代,青少年学龄人口离开父母至外地求学、劳动年龄人口离开家乡出外就业具有一定普遍性。城市前一种现象较多,农村地区后一种情形更突出。既未组成新的家庭又未在原家庭生活的“漂泊”成员增多,或者存在于不同形式和规模的“集体户”之中,家户表现出更多的不完整性(城市空巢家庭、农村隔代家庭比例增大)。因而,单纯对家庭和家户进行调查和研究均有缺陷。

       将家庭和家户调查及由此所获得的数据结合起来分析,可以认识家庭、家户内成员构成的差异,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探讨。当代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对家庭成员异地居住增加的作用尚比较明显,对家庭功能的发挥、家庭关系的维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只有对此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找准问题,有效改进。

       2.个体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兼顾考察的意义

       当代无论城乡,亲子分爨、兄弟分家现象普遍,有密切亲缘关系的成员形成两个及以上的独立生活单位—家庭或家户,构成直系组家庭组织。在社会全面转型发生之前,直系组家庭内的个体家庭、家户多共处于同一村落和同一城市中,彼此之间的生活支持功能仍可得到维系。而在转型社会中,人口迁移流动频度提高,直系组家庭内各家庭、家户及其成员地域分割现象增多。另外,随着独生和少生子女长大,直系组家庭内每一代已婚成员多数情况下只能构成一个独立生活单位。若亲代和已婚子代所组成的独立家庭、家户分处两地,老年一代在同地将没有可依托的亲属关系资源。通过将三者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对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成员的居住地分布、关系功能履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将有具体把握,可为与家庭有关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若政府借此对直系组家庭内各单元的地域分割状态和形成的制度原因有所了解,则可制定相应政策改变其发展趋向。另外,政府和社会组织还可采取引导性措施,促使直系组家庭内各家庭、家户成员在关注自己的财产继承权利的同时,认识到自己在亲代赡养、照料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矫正弃养行为。而单纯的个体家庭、家户考察则不足于揭示代际关系状态和问题,这正是当代家庭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亟须加以关注。

       六、结论

       本文对家庭、家户和家的内涵异同进行了辨析,厘清了三者基于制度规定和约束条件的定义及其成员范围,明确了作为家庭三种形式的个体家庭、家户和家特别是直系组家庭的边界和功能,从而对三者的“分”和“合”状态及特征有了基本把握。个体家庭、家户和家均为由亲缘关系成员为主所形成的家庭组织,其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差异。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个体家庭承担着未成年和经济未独立成员的抚育义务,又是多数老年人“自养”和“他养”的载体。家户是亲缘关系为主的成员一定时间内所形成的生活单位,其在政府管理基层社会中的功能最突出。广义之家的当代功能主要存在于亲族成员的礼仪活动中,狭义之家一直系组家庭中各单元家庭不同代际成员保持着较多的功能关系,形成“家际”关系。

       将三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才有可能全面认识和把握当代家庭的状态、功能及其变动,而对其作综合性考察在操作上也具有可行性。这有助于家庭研究摆脱单类型分析,使其建立在比较视野下不同类型之“分”和整体研究之“合”的基础上。

       进一步看,个体家庭、家户以独立的生活单位存在,直系组家庭则多为组群形式,或者说它是由个体家庭或家户组合而成。由此,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的边界和形态上的“分”、“合”特征被表现出来。当代大多数直系组家庭是由个体家庭、家户组合而成。它将具有责任和义务且分爨别居的直系等近亲成员纳入一个范围明确的“家”的范畴之中。我们认为,引入“直系组家庭”概念并在研究中加以应用,将丰富和提升我们对家庭分、合形态和关系状况特别是代际关系功能的认识,把其中存在的问题揭示得更清楚,进而寻求解决的途径。同时也应看到,直系组家庭中分居另爨的个体家庭、家户之间具有较强的经济独立性,亲代对子代夫妇所积累的财富不具有无条件占用权利,过多期望回报则会导致矛盾;当然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不具有侵占健在父母财产的权利。至于同辈兄弟姐妹所组成的家庭之间更是如此。这些都是其分中有合、合中有分关系状态的体现。

       基于以上,家庭政策的落实既要着眼于经济、生活相对独立的个体家庭、家户,又要考虑到当代多数直系组家庭是个体家庭、家户的组合体这一现实,因势利导,做到既差异对待又有所兼顾。对同一时期三者表现出的不同问题,分类实施政策,工作指向和重点才会更为明确。社会转型时期,个体家庭因成员外出不完整形态突出,并在家户类型上表现出来,直系组家庭亲子异地居住增多,亲缘关系成员义务、责任履行受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制度障碍和政策滞后有关。改进、调整户籍、迁移流动和社会福利等政策,可以缓解这种局面。而掌握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在社会转型阶段的分、合状态和特征将有助于增强决策者在家庭建设问题上的整体性意识,改变家庭相关政策的“碎片化”局面。实施既重视个体家庭、家户成员生活状况改善,又关注直系组家庭中“家际”关系维系及其问题解决的家庭政策,进而将不同形式家庭的家内、家际抚幼、养老等功能发挥与针对家庭需求的社会服务功能强化结合起来,全面推动家庭自身及其社会环境建设。

       注释:

       ①吴小英:《公共政策中的家庭定位》,《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孟宪范:《家庭:百年来的三次冲击及我们的选择》,《清华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②曾毅、李伟、梁志武:《中国家庭结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2年第2期。

       ③参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4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5年。

       ④参见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等编著:《中国家庭幸福感热点问题调查报告(2011年—2013年)》,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年。

       ⑤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3页。

       ⑥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55页。

       ⑦言心哲编:《农村家庭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7页。

       ⑧言心哲编:《农村家庭调查》,第16-17页。

       ⑨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274页。

       ⑩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68页。

       (11)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第77页。

       (12)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第29页。

       (13)沈崇麟、杨善华主编:《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4页。

       (14)马春华等:《转型期中国城市家庭变迁——基于五城市的调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05-106页。

       (15)郭志刚:《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

       (16)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17)宋健:《“四二一”结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2期。

       (18)郭志刚:《关于中国家庭户变化的探讨与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3期。

       (19)王跃生:《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分析——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视角》,《开放时代》2010年第4期。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二章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5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第二章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页)根据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2页)

       (21)按照唐律:“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参见《户婚》,《唐律疏议》卷1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98页)此后各朝将这一规定承袭下来。

       (22)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620页。

       (23)王跃生:《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275-365页;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5页。

       (24)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0页。

       (25)王跃生:《北方农村老年人“轮养”方式研究——基于河北调查数据》,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0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3年。

       (26)根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对“家庭户”的定义: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口,或者还有其他人口,居住并生活在一起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中国人口年鉴(198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28页)

       (27)根据笔者对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所作统计,重庆和安徽农村的隔代家庭户在总家庭户中分别占8.72%和7.13%。

       (28)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第68页。

       (29)霍承恩纂修:《重修南海佛山霍氏大宗族谱》(道光二十八年刻本),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家规族约卷(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61页。

       (30)五服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31)根据大清律: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子孙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参见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下)卷20,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67页。

       (32)笔者对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长表1%抽样数据所作计算显示,城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独居(包括夫妇二人和单人居住两种)比例占46.11%,超过与已婚子女同居比例(占42.19%)。

       (33)中国近代之前宗族所制定的家训均把“睦宗”作为对族内成员的基本要求之一。

       (34)根据笔者对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所作统计,城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以离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比例为66.88%,靠子女等家庭成员供养者占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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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家庭、家庭与家庭的“分割”与“整合”_中国边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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