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习惯对交易成本的影响_中国习俗论文

论伦理习惯对交易成本的影响_中国习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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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生活绝不是一个零交易成本(注:在英语中,交易费用是:“transaction cost”,有的学者也译为“交易成本”,在本文中,二者是一致的。交易成本概念最先由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Coase)在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这篇经典性的论文中提出。)的世界,新古典经济学之所以对现实缺乏足够的解释力、说服力,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其理论是建立在零交易费用的不真实的假设前提之下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从现实存在的交易费用的前提出发,提出各种制度安排的理论来研究交易成本的降低。所谓制度,诺思认为,它“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1](P195-196)理性的行为个人总是在技术条件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序或少序的经济环境必将加剧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费用。而制度提供一系列的规则约束,规范了行为者的活动空间和活动方式,确立竞争和合作的经济秩序,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从而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

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安排(又称正式约束)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亦称非正式约束)两大类型。“正式约束或正式制度安排是反映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主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3](P24)较之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是构成世代相因、渐进演化的文化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习俗、道德观念等因素。其中伦理习俗、道德观念是其主要构成部分。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相互补充,共同促进交易成本的降低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正式约束或正式制度安排由于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因而能够形成稳定的行为类型,进而有助于构成有序的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家们非常重视这些正式约束特别是产权界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然而,正式约束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具体说来,它有如下的局限性:

第一,它离不开一个国家的传统伦理习俗、人们的道德观念等非正式制度支持。正如1993年诺思在获取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演讲时指出,离开了非正式规则,即使“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也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私有化并不是解决经济实绩低下的灵丹妙药”。

第二,正式制度的另一个局限性是它会不可避免地带来高成本的问题。正式制度的设计本来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刺激经济增长的,然而由于它的建立需要一系列的成本,如立法成本、实施成本和由赏罚带来的成本。如果一个社会严重依赖正式制度的话,那么该社会将会因正式约束导致的高昂费用而无法运转。在美国经常听到有人批评说,与日本那样的东亚国家相比,美国的商务律师的数目和他们给企业和社会造成的成本实在是太多了。有人曾估计,在美国(1980年代)“每个从美国法学院熬出来的新律师都会使美国的GDP水平下降250万美元。”[3](P247)由此可见正式制度安排的副作用是多大。

第三,正式制度的设计是需要相关的技术和知识的,而技术和知识离不开人的理性。可是人的理性不是全能的,这样,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与人类对正式制度设计要求的完美性便成了一对不可解决的矛盾。因此,在复杂的经济生活单靠正式制度的想法与做法是不现实的。同时,对于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行事”,单靠正式约束也不能有效防止。由此可见,正式制度具有诸多局限性,不可避免地需要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来弥补其不足。

共同作为非正式制度组成部分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二者之间渊源关系比较密切。从词源上看,现代英语中的道德(moral)一词源于拉丁文mōrālit-as,原意为风俗、习惯、品格,而mores则是拉丁文习俗、性格、品性的复数。而英文伦理ethics一词源于希腊文,义为品性、气禀与习惯、风俗,与moral意义相通。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说:“把习惯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变,就成了‘伦理’(Ethiks)这个名称”,并认为“伦理德性是由风俗习惯熏陶出来的”。[4]由此可见,伦理(Ethiks)道德(moral)是由风俗(mores)习惯(Ethos)演变而来的,与风俗习惯一样,都是指按照风俗习惯行事及其品性以及做人的原则与途径。从历史的进程看,伦理道德与风俗习惯、图腾禁忌一起共同构成了古代氏族社会无所不包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当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原始氏族制度便逐步瓦解,于是为人们共同遵循的,服务于全社会的原始的行为规范也发生了分化和独立,出现了道德、法律、政治等各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行为规范,这时道德才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发展。但是,伦理道德仍然依靠风俗习惯,并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一起来调控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进步的目的。从道德的概念来看,道德要对人们的行为及观念发生作用,也离不开习俗的支撑。因此,本文拟阐述伦理习俗究竟怎样影响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这个问题。

经济学家韦森在《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探源》一文中指出,所谓习俗,是指“个人在其活动与社会交往中所呈现的诸多‘事态(Sachverhalt)’的同一性,即在个人行动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原子事态”中重复的、稳定的和驻有的一种行为事态的‘trajectory(轨迹)’,一种重复出现的个人活动的“原子事态”。[5]也就是说,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习以为常的行为倾向,即“诸多‘单元事态’的同一性”。哈耶克也认为,习俗是在文化演进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的基础是人类的经验。当人们长期按某种习俗行事,他们就会惯性地或无意识地认为应该保持着这种现象型行为的一致性。这样,一种习俗也就会逐渐地或潜移默化地向人们的心理层面推进,从而转化为一种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很大程度上是由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构成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杰(Sugden)认为,人们所遵从的习俗有道德的约束力,而道德信仰是构成习俗的主要因素,并随习俗一同演化。[6](P187)由此可见,这种稳定型的习俗本质上就是一种伦理道德规范。事实上,人类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习俗都或多或少与伦理道德有关。

习俗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中交易费用的一种节约机制,它会带来一种帕累托增进。经济学家阿罗说:“(在社会中)存在一整套习俗与规范。这些习俗和规范可以被解释为提供经由价格体制所不能提供的(从广义的个人价值满意上)某些商品而增进经济体制效率的合约”。[7]在阿罗看来,作为伦理道德的习俗规范可以比正式制度诸如法律、保险之类费用更低地促进经济活动中的人们的信任的建立,降低交易费用,从而达到帕累托增进。习俗为什么能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或者说节省交易成本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习俗的本质和特征等方面去找答案。

首先,从习俗的本质看。习俗本质上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并经历代相传而逐渐沉淀下来的一种共同的经验的汇集。这种共同的经验汇集了传统中大量有利于人类交往的知识和信息,而这些知识和信息包含了大量经过生活的自然提炼和实践检验的人类智慧,并经过天长日久的演化,最终形成了我们后代人深受其熏陶和影响的习俗。可见,在习俗中包含了大量的有关人的交往行为“可以怎样”、“能够怎样”、“应该怎样”的信息,这些信息提高行为的可预测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行为的失误。

在经济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面临的市场交易环境及交易对象的诸多信息是不确定的,并且,我们每个人也没有一种能够计算出交易活动中所有的利与弊的理性能力,从而做到趋利避害。也就是说,我们的理性天生就是有限的。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是经济学家K.阿罗引入的一个原理。所谓“有限理性”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不是全知全能的,他要为获取信息和信息失误付出费用。用阿罗的话说,“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有时是有限的”。人总是想把事情做得最好,但人的智力是一种有限的稀缺性资源。由此我们可以推论,所有复杂的协议、契约或合同都不可避免地是不完全的。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他所面对的环境因素又是极为复杂的,因而,他的有限的知识不足以使他对复杂的环境做出清晰的预测,他必须在交易过程中考虑诸多的不确定性,为防止这些不确定性,就会增加交易费用。以经验形式存在的习俗,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中包含了人们进行正常交往的相应的信息,处于同一习俗熏陶下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就不必过多地耗费人力和物力去考虑别人是否遵守交易规则的问题,而只需根据经验按约定俗成的方式交易即可。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们因有限理性的不足而导致交易成本升高情况的出现。所以,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和桑顿·梅里安才会如此说:“一个人只有当所有其他人的行动是‘可预计(predictable)并且他的预计是正确的时候,才能在任何规模的群体中选择和计划。显然,这意味着他人不是理性地而是机械地根据一种已确立的已知模式来选择,没有这样一些协调过程,一个人的任何实际行动,以及任何对过去常规(past routine)的偏离,都会使那些从他过去的一种行为预计他会如此行动的其他人的预期落空并打乱其计划”。[8](P60)由此可见,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的市场正是由于有习俗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和其他当事者一种确定的信息,告诉他应该这样做并有信心地预期到他本人如此行动,亦会从别人那里获得同样的合作,从而弥补人的有限理性的“构造性”的不足,使交易顺利进行,并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

其次,从习俗的特征看。习俗作为我们人类的一种共同经验的沉淀物,具有相对稳定性。构成习俗的经验总是由那些有利于人类生存的同类行为反复出现并代代相传、绵延不绝,从而变得根深蒂固,成为传统伦理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植根于人们的心理,成为人们行动的一种心理定势,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人不能不生活在这种传统的习俗中,并受这种习俗的影响。这种相对稳定的习俗能够使人类的某些行为趋于一致性,促进可预见性,限制和防止混乱的任意的行为。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9](P538-539)这表明,习俗本质上是人类历代相因的一种经验的汇集,虽然历经沧桑,逐渐变化,但是,就某一段特定的时期来说,这种变化微不足道,基本上是稳定的。这种稳定的习俗就构成了人类社会产品生产和交换行为的最初规范体系,可以大大地减少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面临的诸多的不可预测性。由于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交易主体行为的不可预测性是造成交易成本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经济生活中的人们依赖习俗来增进人们对交易环境及交易过程的信任,提高合作的协调性,从而就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人类经济生活的经验表明,一个秩序稳定的社会能够大大有利于增进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繁荣。而要做到这一点,显然离不开传统习俗提供的稳定的秩序支持。

习俗还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外在的强制性。古人云:“俗者下之所化也。”这充分说明习俗是群众性的一致性的行为倾向,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社会秩序”。习俗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人们总是以一种特有的心理定势来看待事物,用“合俗”、“不合俗”去评价人们的行为,判断善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评价者也往往会因为感到既然“历来如此”、“大家如此”,因而不假思索受其影响。所谓“习以为常”,正是习俗对人们行为调控的力量之所在。[10](P200)习俗的这种特点会使深受习俗影响的人们能够在很多方面比较一致地按照该习俗所要求的去做,防止因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的“道德公害”(moral hazard)的出现。所谓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指用掩盖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损人利己的行为,实际上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片面考虑和追求。经济学家将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方式直接称之为“道德公害”,它本质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如机会主义者有时把自己的成本或费用转嫁给他人,从而对他人造成侵害。正式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而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习俗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而很多风俗习惯又有着从主导价值上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交易过程中的每个人的交易行为。倘若人们的某种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为人们所公认的风俗习惯,就会受到这种习俗的外在强制,它通常表现为当事人会受到冷遇或严厉的斥责,或引起人们强烈的反感、耻笑、愤怒,以至因丧失名誉而被驱出该群体。如一个国际货币交易商如果不遵守外汇交易中的不成文规则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行事时,就会非常担心丧失他或她的声誉,以致他或她就不能再找到契约伙伴,最终丧失继续从事这一行当的资格。被排除出群体可以说是一种极其有力的惩罚。例如,对于一个澳大利亚土著人或美洲印安人来说,若被其部落开除,极可能等于被判了死刑,因为个人很难在团体以外生存。传统习俗的这种强制性的特征,与正式制度一样,都可促使经济交易中的每个人预见对方的行为,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这样就可使经济交易生活中人们的决策简化,节省搜寻信息和知识的成本,节省交易费用。历史中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如著名的“摩西十诫”,以及希波克拉底誓言(以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的名字命名,它要求当医生的人不要伤害病人)等等,它们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具有一种外在的强制性,并依靠群体的共同遵守而有利于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正是由于习俗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以习惯法的形式成为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之一,并与诸如法律之类的正式制度共同起到维护交易秩序,增进人们的合作与信任,促进行为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最终节省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当然,我们说伦理习俗作为一种规范,可以提供确定的信息,弥补人的有限理性的不足,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节省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习俗均可节约交易成本。事实上,以习俗为载体的伦理道德对交易成本的影响效果有两种,一种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影响(这在前面已详细论述过了),一种是增加交易成本的影响,如传统中国重儒轻商的习俗就给当时社会从事商业交易的人带来了交易费用的升高,一些大商人必须依靠官府才能开展商业活动,甚至到了现代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些实属私营性质的企业假借集体企业之名义而注册经营(俗称“红帽子”),以求获得认同与保护。又如,我们中国有崇拜祖先的习俗,对祖先的基地非常重视,俗语有云“宁卖田和土,不卖妻和祖”,这里的“祖”即指用于安葬祖宗的墓地。即使这块墓地用于经济开发会带来非常高的经济利益,但因有违崇拜祖先的习俗而导致这样的交易成本无限大,致使交易最终难以进行。所以,习俗既会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也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当中,我们必须具体分析哪些习俗能起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哪些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而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以习俗为载体的伦理道德对交易成本的影响范围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John Hicks)在《经济史理论》一书中以“习俗经济”称呼那种主要依靠习俗与道德调节的经济。在“习俗经济”中,“人们的许多古老方式不大受外来压力的干扰。他们的经济可以运行,能长期持续,无需改组——无需做出组织方面的新决定。普通的紧急情况,比如作物欠收或‘平常的’敌人来犯,都不需要新的决定;可以把应付这些情况的办法并入传统章程中去。只要这种均衡状态持续下去,说不定连行使最高权力的机构都不需要。”[11](P14-15)希克斯通过大量的考察,认为早在市场经济产生以前的新石器时代或中古时期的村社经济,以及近现代在世界的许多边缘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中,人们的经济生活主要由某种文化、传统、道德、伦理、宗教、信仰等等所维系的习俗来起作用。在希克斯笔下的“习俗经济”中,由于市场与政府还不存在,当然法律也不存在,习俗对经济交易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说当时的经济交易中存在交易成本的话,那么,习俗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的方式。例如,在政府及市场等正式制度约束力较弱的许多偏远农村地区,每逢一定时日自发参与的“赶集”习俗,省却了农村中的人们费时费力地约定交易日期、寻找交易伙伴、确定交易场所等产生的交易成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会通过正式制度例如法律、规章制度等影响经济交易中的交易成本,而此时习俗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作用与“习俗经济”相比,是有区别的。它以一种比较隐蔽的方式支撑着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并与之共同规范经济生活中人们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任何正式制度都必须与传统习俗相吻合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它们的作用。否则,正如诺思所指出的,离开了非正式制度支持的正式制度只能是一种无效的制度,根本不能影响经济交易中的交易成本。当然,离开了正式制度而单靠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支持,我们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的运行,也是不可想象的。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在现代社会,既离不开伦理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也离不开法律等正式制度对交易成本的作用,二者同等重要,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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