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文化消费的弥散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联网论文,效应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669(2016)02~0047~08 文化消费问题是当前中国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转型发展必须关注,并有必要下大力气加以解决的问题,消费的拉动作用直接关乎文化产业和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着力扩大居民消费,引导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康、安全方向转变,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1]。事实上,2014年中国人均GDP达到7800美元,个别地方达到1.4万美元,大众的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开始注重精神文化需求,越来越注重娱乐性消费体验,文化消费与文化体验越来越成为家庭和个人生活的重要内容,其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新感觉、新体验、新消费方式和新消费群体层出不穷。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中国文化消费指数”显示,我国文化消费综合指数由2013年的73.7增至2015年的81.2,平均增长率为5%。文化消费环境、文化消费能力、文化消费水平指数等一级指标均呈上升趋势,且文化消费环境指数上升速度最快,平均增长率为11.33%[2]。文化消费意愿指数在经历了2014年的上涨后开始出现小幅回落,文化消费满意度指数在2014年出现下降后开始了大幅提升。可以说,整个社会的文化消费意愿仍是强烈的,有着充足的文化消费需求冲动,如何顺势扩大文化消费,增加文化消费总量并提升消费水平,逐渐使其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驱动力,这些应该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正是在此意义上,文化产业有利于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进而实现中央提出的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培育一批拉动力强的消费增长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的要求。 当前,在文化产业进入提质增效的拐点时刻,处于枢纽性地位的文化消费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和消费方式无疑将成为“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的重点内容之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压力驱使中国经济整体转型,立足现实积极建构开放型经济体系,从而促使文化产业发展发生转向,不断注重高新技术的应用和自主创新,以及内生消费驱动力的培育,“互联网+”不仅带来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和文化产业链的变化,更有可能在文化产业消费终端产生革命性影响。随着“互联网+”等高新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理念、传播渠道和消费需求等层面,也逐渐开始产生深刻影响。可以说,网络信息技术为文化产业提供了全新的支撑平台、传播渠道和消费平台,不断融入文化产品的设计、内容、形式的变革,引导文化产业发展不断契合这种趋势。在文化观念深刻变革的“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社交+大数据”所拥有的改造传统媒体和传统文化行业的力量,使其逐步获得重建大众日常生活方式的能力,这些极大地改变了大众的文化消费方式,并以其扁平化、泛在式的存在方式,把大众吸纳为真正的网络原住民和网络移民,进而重构文化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一、“互联网+”打通了生产价值链和消费价值链 在我国,文化消费始终扮演着“软消费”的角色,一直难以达到刚性消费的规模并做到充分释放,尽管经济总量在持续增长,但大众的文化消费尚未出现令人期待的“井喷”态势。大众的文化消费虽然出现了多层次性,相应地文化市场出现了类型化的细分,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文化艺术产品形态不断多样化,大众文化消费的自主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尊重,但消费者真正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还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即使在消费端也是不充分的。这自然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消费疲软和消费怪圈,最集中显现于文化消费的功利化色彩与精神愉悦本性的背离,滋生了文化资源的大国地位与文化消费的“小市场”现象。这些导致当前文化产业发展出现了显著特点,社会关注度较高、总体投资量较大,但社会的文化消费量却较小,两者之间存在巨大落差,使得消费不足以抑制我国文化产业提质增效的“瓶颈”。如何补足文化消费的短板,直接关乎文化产业链的健全和拓展,甚至直接影响文化产业的运行质量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特别是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居民的消费结构逐渐发生变化,文化消费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热点,其对文化产业的市场驱动与拉动效应开始显现,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审美品位开始成为大众消费的关注点,促使文化产业从数量增长和规模扩张转入开始注重品位的提质增效。在居民消费结构中,文化消费支出所占的比重日益增高。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文化消费是文化产业价值链的终端环节,对整条价值链具有反馈作用,其消费水平和结构直接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就现状而言,近年来的文化消费数据表明,文化市场的繁荣掩盖了一些文化泡沫和结构性矛盾的加剧。低层次文化供给过剩,即消费者需求约束与大量无效供给并存,产品质量远未达到预期要求,文化产业的有效消费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挖掘,低层次同质化竞争现象较突出,消费吸纳力不足以制约文化产业提质增效的程度。结果这种传导效应又制约着整个文化产业自身结构的升级和向价值链高端跃升,使得“资源依赖型”的传统文化产业形态和依赖行政配置资源的现代文化产业,在整个文化产业中所占比例较高;而新兴的知识性、技术性、创意性的生态型文化产业形态虽亮点频频,但所占比重不高,致使文化产业的链条不够长、附加值不够高,整体上尚未形成国际主流趋势势力经济意义上的形象授权、品牌拓展和价值链延伸的集约式发展,始终停留在对工厂式经营的规模经济的追逐上,忽视国际上日益显现的文化产业公司式控制价值链高端的趋势。 事实上,对文化产业来讲,因文化产品边际成本递减效应,二次授权以后的利润才是主要的利润增长点,但在我国一次授权收入所占比例超过70%,导致影视剧产业主要集中在播放环节、图书出版产业主要集中在编印和发行环节等,因产业链延伸度不够,难以实现多环节盈利,致使文化产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强。目前,我国年人均品牌授权商品销售额只有0.7美元,日本人均91美元,而美国则是人均365美元,可见附加值兑现差距之大。由于商业模式不完善和盈利模式不清晰,使得文化市场存在大量同质化和仿制性文化产品,因产品缺乏创意和个性化色彩而难以激发大众的文化消费热情,导致文化产业发展整体上在低端徘徊。因此,必须加大技术应用和文化创意,创新助推文化产品品质的提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撬动消费,突破文化产业低端同质化的发展困境,推动文化产业链与其他产业链进行融合交叉发展,实现文化产业跨行业、跨区域、多元化的创新发展,以自身竞争力的提升迈入国际分工体系的产业链高端部分。 当前,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在数字化技术支撑下正在发生改变。随着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来临,新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方式,这种真正的“泛在式”存在形态使人真正进入数字化生存,并改写了人的生存状态。不止于此,这种“互联网+”模式还将成为未来企业竞争及产业竞争的新趋势,也是各传统行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乃至创新的重要途径。“大数据”新生产要素和“实时协作”的分工体系,对文化产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其对文化消费环节的影响更为显著。“互联网+”本质上是提供链接,包括用户与用户的链接,用户与企业的链接,企业与企业的链接,由于互联网“去中心”的扁平化特点,通过互联网把链接各方拉到一个平台上,使得各方可以同步、实时、相互协同作业。可以说,“链接”消除了参与各方信息不对称、协作不同步,使得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发生变化,地位发生了反转。“互联网+”在文化消费环节产生的弥散效应,主要体现为极大地改善了消费者被动消费的状态,彰显了消费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借助网络平台消费者可以主动地嵌入创意、生产和传播环节,有效弥合了创意、生产与需求的脱节,降低了生产、传播的成本,提高了传播的效率,能够借助大数据精准寻求文化消费的“痛点”,做到个性化、精准化服务,从而有效满足大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在传统文化产业中,生产价值链和消费价值链之间很难打通,在“互联网+”时代,这一曾被割裂的联系被互联网平台彻底链接起来,诱导消费者参与文化产品价值创造全过程,从而可以实现传统文化产业的互联网化。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下,文化产业链中的消费者互动行为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基于文化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可以提供文化产品意见和建议,参与文化产品的创意、生产、销售等环节,从而对文化企业的生产与传播作出贡献;二是基于文化企业与文化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消费者之间通过互动体验交流,促进彼此关系和群体凝聚力的形成,使得口碑(心灵票房)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并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这种消费的弥散效应,使文化企业单向主导的营销模式已难以立足,用户宁愿相信陌生人(网友)的意见,也不愿理会企业铺天盖地的广告营销。可见,借助“互联网+”平台,消费者可自如地参与到文化创意、生产、传播等诸环节,特别是促使文化企业较准地寻求到消费者的“痛点”,通过创造与传送价值给消费者,不断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这样企业从一开始就可以把消费者纳入传播环节,根据市场定位实现产品内容的完善、品位的提升,塑造出和消费者价值相一致的文化诉求,从而在价值观的交流和融合中实现对消费的引导。回归大众文化消费是社会主流价值观传播的本位,有利于从根本上支持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二、“互联网+”的弥散效应为文化消费提供了可能性 现实中,因为普遍艺术审美教育的不全面,甚至一定程度上大众审美艺术修养的缺失,导致中国大众文化消费的结构性畸形和消费质量普遍不高,进而影响到整个文化生态系统的健全发展。就文化产业链而言,从文化创意(原创)—内容生产(生产商、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渠道传播或平台集成(传播企业、数字化平台)—贸易营销(品牌塑造、营销企业、营销路径)—消费体验(消费者的精神与心理满足)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闭合系统,其系统运转能否实现良性循环,主要取决于终端消费环节的质量和规模。这就不难解释我国为何有相当一部分主题公园和影视基地面临亏损,每年有大量的影视剧难以进入市场,有大量的图书和报刊存在库存积压。如果大众文化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难以充分释放,文化产业发展就没有一定的效益。事实上,只有在市场中真正被消费,文化资源才能兑现市场价值,主流文化产品才能产生社会影响力。基于市场灵验基础上的大众消费,越来越成为制约文化产业提质增效发展的瓶颈,“互联网+”的平台集聚及其思维的“弥散效应”对破解此瓶颈提供了机遇和可能。 “互联网+”平台的弥散效应有助于激发消费者的积极性,使其真正成为市场化消费的主体,并积极主动地融入文化产业链,提高消费者重构日常生活方式的能力。一方面,基于消费体验的“互联互通”效应可以传导到创意环节。传统文化产业中创意的孕育和生成大多数局限在企业内部,封闭的创意环境往往使创意者处于闭门造车的境地,缺乏与企业外部产业链等其他环节的有效交流与融合,因而无法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需求,总是被动地跟着市场跑,形成追逐市场热点的跟风现象。在“互联网+”时代,企业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封闭式创意模式走向开放式文化生产。在传统文化产业生产方式主导下,企业基本上承担了前期生产制作的全部成本,这个过程不仅占用了大量资金,而且企业对于产品完成生产制作后的销售很难有直观的预期。借助“互联网+”平台,生产过程引入外部产业链力量后,有利于企业实现对用户订单的准确把控,因而可以压缩生产和库存成本。成本降低使得产品价格具有了竞争优势,用户可以直接受惠,也进一步刺激了市场需求潜力的发挥。另一方面,这种弥散效应还可以改变传播环节的结构特征。通常文化产品的传播由出版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构成多层次等级制销售渠道,进行柜台售卖、上门推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很难被跟踪定位。有了“互联网+”平台,传播终端开始大规模向线上消费转移,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互联网渠道找到自己想要的产品,甚至建构“粉丝团”和产品体验社区。企业因销售环境的变化,其产品传播模式变得比从前更加多样,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被定位和及时反馈。通过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借助可量化的精确市场定位,推动了文化企业对消费者的精准服务,企业借助互联网及大数据很容易把握市场消费的热点和导向。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的推广开始借助微博、微信、视频分享等社会化媒体力量,采取O2O模式进行线上与线下的互动宣传推广,借助电商平台进行文化传播。另外,就文化产品的公共性而言,文化产品具有可复制、共享与重复使用等特点。文化产品的传播和使用频率越高,其价值增值的空间就越大,复制的成本就越低,边际效益呈递增。创意源成为产品市场潜力的基础,成为衍生更多附加值的重要条件,核心创意成为重要的商业价值。新媒介的出现使多媒介传播同一种创意成为可能,核心创意经过元素分离与萃取,继而通过不同的媒体工具和产品形态,从不同角度进行延展和表现,进而形成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 “互联网+”平台使消费者不仅参与到创意环节,还促使创意的生成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从而有利于文化创意者与最终消费者实现“链接”,客观上催生了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的粉丝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创客的诞生。此外,创意者为深入了解和挖掘消费者的需求,往往要借助大数据。大数据不仅记录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分析出消费者的文化消费偏好,还可以进一步推导出消费者深层的文化心理,有利于推动文化市场的结构平衡和对消费需求的价值引导。从文化产业发展实践看,只有符合主流价值观的文化品牌才能得到消费者认可,要塑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就需更精准地把握消费者的文化心理。根据获得“雨果奖”科幻文学作品《三体》改编的同名电影,就体现出这种变化趋势。据了解,小说的粉丝在“三体社区”上直接参与电影剧本的改编、画面创意以及选角色工作,女主角就是被粉丝票选出来的,这种粉丝深度参与电影制作及选定角色尚属业内首例。该案例启示我们,借助“互联网+”融合了粉丝创意的版权,在生产之初就将跨界、发行与营销统统考虑进来,将极大地提升版权的核心价值,这为国内优秀版权的增值创造开启了全新的发展思路。 如今,消费需求越发个性化、多样化、动态化,这就要求文化产品的生产要及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动态,因此就要激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到产品的设计、生产、制作过程。文化创意产业的消费具有创造性与引领性的特点,往往能形成一定的社会消费热点,这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的效应更是几何级的,也就在特征上更加贴近了后现代消费社会的大众消费即生产的意味,往往更需凸显人的涵养来激发和带动。文化消费的过程和终结,与传统意义上物质消费的终结不同,不是使用价值的终极,而是文化积累和积淀的开始。文化消费具有非消耗性和不丧失性,由此,与物质产品的供给能力相比,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更为重要。对文化企业而言,只有借助“互联网+”平台,生产企业才能建立一个与消费者直接沟通交流、产品订购的交易平台,实现C2B定制化生产,客观上催生了电商平台和文化产品“众筹平台”的蓬勃发展,这既能避免因供给与需求脱节造成产品积压,又在文化产业领域开辟了投融资新模式,从而可以改善文化企业盈利能力不高的被动局面。现在,某个流行或时尚的文化产品一经网络推出,如演唱会门票、电影票等,可能瞬间就会被抢空,有效支撑这种商业模式的就是粉丝经济、体验经济,其实现方式是消费的网络化,而且线上与线下活动愈加相互交融,这是当下文化消费的新特点、新体验、新趋势。 当下历史阶段,文化消费的主导内容正在发生变化。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创造的一系列文化消费的新形态、新目标,在大众日常生活中不断凸显,如新新媒体:博客控、手机控、微博控、电商购物狂(“双11”)、物联网等,在大众的生活方式中形成了新的消费态度和消费习惯,这与传统的消费模式大相径庭。相应地,切合时代的特点和变化,文化消费的主体发生了代际转换。当前文化消费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大量文化消费来自网络,特别是来自移动终端,主要以80后、90后群体为主,这些人基本上都是网络原住民。这些特点和群体的消费方式,对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的改变有着根本性意义,这一代有着迥异于其他代际群体的市场化消费观念,在他们看来通过市场购买文化服务是很自然和天经地义的,而不像老一代群体把文化视为公共“活动”或者某种“福利”。在文化消费领域,他们的喜好和审美品味就是文化消费的主流,他们的消费离不开网络,引领文化消费的结构升级需要切合这个趋势。伴随网络成长的80后、90后开始成为文化消费的主体人群,其消费取向、趣味、审美/审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了文化市场上产品形态的此消彼长及其发展格局。据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文化消费指数分析”显示,以不同的年龄、性别、喜好等进行分析,在综合指数和文化消费能力、文化消费水平上,18岁至25岁、26岁至40岁的人群所占比例最高,呈现年轻化趋势。在对国内外文化偏好的分析上,研究发现国内受众对电影的偏好依然是国外影片优于国内影片,日本动漫优于国产动漫;在最受欢迎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类型中,电影和广播电视以明显的优势高于其他选项;在居民的文化消费支出中,文化旅游、电影和网络文化活动位于前三位[2]。事实上,“互联网+”的弥散效应已经改写了政府管理与市场自主发展之间的界限。市场是流动的,大众(粉丝)在什么地方,市场就在什么地方,市场的选择是大众意志和情感的自主表达。 三、“互联网+”与文化消费终端环节的生态重构 说到底,文化产业是当前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价值观传播的主导方式,它通过创造价值、传播价值来满足消费者的价值消费需求,达到身心愉悦和人生教化的目的。“互联网+”文化产业使消费者获取内容的渠道越发丰富,需求越发多样化,他们开始寻找甚至创造自己喜欢的文化产品,消费者逐步成为价值创造的中心。企业为了获得更高额利润,也开始主动邀请消费者加入到产品生产过程中。这样就促使价值创造发生变迁:原来价值创造以企业为中心,一切资源围绕企业形成一个平面;有了消费者参与价值创造,并与价值平面上的不同环节发生联系,使其参与产品的创意、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中,继而使消费者跃升为价值创造的中心,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再隔离对立,而是从以企业为中心的线性价值创造形式转变为线上线下互动(粉丝俱乐部、网络社区)的扁平式价值共创模式,极大地改写了企业的商业模式,使处于生产链末端的消费者成为价值链生成的前端。借助“互联网+”平台,消费者可以深度参与到企业的各环节,通过重新定义组织、产品、价值链实现价值共创,借助消费者群体智慧,企业突破旧的商业模式束缚,创造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实现商业模式的变革。如《十万个冷笑话》根据网络漫画改编,在此之后衍生出了网络动画、舞台剧、大电影、手机游戏等多种文化产品,延伸至线上线下多个文化领域,影响力提升明显。电影《十万个冷笑话》仅上映10天票房便宣告过亿,突破了此前国产动画票房六千万的天花板。文化产业标杆企业迪士尼40%的收入来自衍生产品,这种盈利模式被称为“利润乘数”模式,这是成熟文化企业的主导盈利模式。 事实上,电商的发展在培养新一代消费者网购习惯的同时,也使其在文学、艺术、美学等多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得到满足,有利于激发大众的文化消费意愿。基于此,很多文化企业开始与互联网技术、电商结合(如专门从事中国传统戏曲演出的“新国戏文化演艺公司”就在此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对接线下营销,实现了线上线下的密切合作。随着文化成为社会消费热点,各地纷纷举办“文化消费季”活动,消费市场的繁荣反过来推动了有效供给,也催生了大众文化消费方式的转变。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不断增强,互联网文化产业链不断拓展,形成了新的文化产业生态链。相关数据表明,电影票的销售超过6成是靠网络渠道实现的。业内专家陈少峰先生在文化产业高峰论坛的演讲中预测,到2016年年底互联网文化产业将占文化产业市场价值的70%,而传统媒体将占到10%,传统报业的收入将继续下降;艺术品与工艺美术、娱乐设备等占10%;电影、演出、曲艺、卡拉OK等娱乐方式和主题公园、设计占10%。由此可见,“互联网+”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地位和作用,提升了文化消费的质量,建构了一套新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商业模式,还改写了文化产业发展格局,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为文化产业、创意经济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 移动互联网应用和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使各种电商、微商蓬勃发展,从而使消费品更快捷地传送到消费者手中。因此,互联网时代的首要问题在于对产品的重新定位和设计。2014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万元,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分别为2142元和860元,分别占人均消费支出10.7%和10.3%,如若剔除教育支出则更低,可见我国文化消费水平较低但潜力很大。事实上,文化市场一方面出现严重短缺,总供给难以满足总需求;另一方面,大多数商品处于生产和供应过剩、同质化严重、差异性不强、缺乏创意和亮点、消费体验不足等,导致产品过剩、库存积压严重。究其实质是有效供给不足导致的市场结构性矛盾,传统文化产业与新兴文化产业,某种程度上均存在产销不对路等问题,文化消费终端的梗阻现象已经影响到了文化产业与产业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国际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和运行发展的良性循环显示,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是市场需求驱动的结果,是由消费者长期形成并不断创新的文化消费需求推动的。譬如,影响全球的美国大众文化、美国的电影市场和欧洲的戏剧市场、日本的动漫市场、韩国的游戏娱乐市场,都是首先社会产生了需求,由需求拉动了消费,再由消费带动了市场,最终是市场引发产业的崛起并催生全社会创意氛围的生成与良性循环,以此托起了文化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文化产品的滞销引起库存加大,过度娱乐化又会导致文化低端产品过剩和“三俗”文艺产品泛滥,又加剧了总量短缺的状况。供求矛盾中,有效供给不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严重影响了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完善(造成畸形分割市场、行政化市场、权贵性市场)。“互联网+”下的融思维通过重构文化消费终端环节的生态,以扁平化、分散化、弥散性的泛在式特点疏通消费梗阻,打通了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通道。当下,融思维作为市场驱动下的一种跨界的产业交融,在消费需求引导下,不断契合产业发展趋势,而不再执着于哪一个产业门类,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及国家相关部门对数据库资源的开放,从而改变信息不对称现状,使文化产业在融思维和“互联网+”的支撑下,不断融入国民经济大循环体系中。 “十三五”时期,以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为核心的现代数字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将对文化领域形成全面冲击,迫使文化行业进行整体性回应,从而在客观上形成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最大推动力。可以说,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化支撑下“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基于现代数字信息技术平台促使文化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一方面,“互联网+”所固有的“平台功能”和跨体制作用,将会形成对传统行业管理体制的全面冲击;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将深度渗入文化产品内核,并融入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环节,使技术不再仅仅是内容价值的载体,而是文化产品本体属性的一部分,从根本上改变着文化行业的思维模式、商业模式,并重构文化企业的组织和流程。 虽然我们欣喜地看到“互联网+”对文化消费升级的助推作用和几乎无限扩张的可能性,但要清醒地意识到它的负面作用,不能在技术狂欢中对此视而不见,尤其要警惕互联网技术的“平面化”特性对原创性艺术创作及对艺术卓越性追求的遮蔽性。互联网思维的“去中心化”虽然使其赢得了消费者,形成粉丝经济和金融创新的众筹模式,它的互动性和平等原则给大众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平台并带来了机遇,尤其是在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过程中,显现出“网络传播”的效果更好一些,这为某些小众艺术的传播(微传播)和个性化创作(微艺术),提供了生存的可能性和发展空间(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特定的消费群体)。但它的追新趋奇和削平深度的“平面化”娱乐本性,使其过度关注热点,而忽视或者无视本应扶持的“冷门艺术”,并不利于文化生态的健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确实使文化消费现象不断扩张,不可否认,虽然社会普遍出现文化消费热的现象,但“热点”是不均衡的,甚至在“热点”掩盖下某些思想内容和艺术原创性、卓越性追求不断被抑制、被漠视,以至于出现“艺术断层、人才断代”等令人担忧的状况。青少年对传统文学的大部头创作兴趣寡淡,有关传统经典知识严重缺乏,艺术欣赏水平和能力不高。经典艺术——戏曲的传承中,观众多是老年群体,且越来越呈现递减趋势,导致演艺市场日渐萎缩,具有独特艺术本体的文艺院团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由于现代文化消费的多元化及其对感官欲望满足的过度追逐,使得过去占主导地位的纯文学创作、舞台表演艺术等更为核心和基础性的艺术形态,逐渐被大众传媒所制造的娱乐奇观,及躁动的大众流行文化所取代,在审美趣味上出现“身热心冷”的现象。这种文化消费热中的“特殊性”,往往在“互联网+”的喧嚣中被湮没。 提高大众文化消费的质量和水平,需要借助“互联网+”助推消费升级,发挥市场灵验功能,促使市场供给高质量和高品位的产品;但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是盲目的,它还需要规划(培育、引导和评价与反馈机制的完善),亟需建构科学有效的文化消费评估和价值引导体系,使其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传播和弘扬相一致,通过反馈机制使中央提出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本质性要求落在文化消费的“痛点”上,就使此前在生产起点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了可操作性,真正理顺了市场与导向的关系,遵循了文化发展的规律。这不仅有利于社会文化秩序的建构,遏制“三俗”现象的蔓延,还有利于文化产业朝着健康、理性的高端化趋势发展,从而有利于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文化消费怪圈。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充分把握大数据带来的变化,以适应新业态下消费需求、消费习惯、消费方式带来的冲击,有效把握机遇、洞悉国内、国际两大市场,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互联网+”和“文化+”将有效支撑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以数字化力量推动大众阅读、影视欣赏和各类艺术活动与各大网络运营平台的互联互通,进而从整体上推动文化行业从相对独立、封闭的行业发展模式转向“文化+互联网”“文化+信息”“文化+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文化+制造业”“文化+设计”等融合发展模式,可以有效突破传统文化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发展动力不足的弊端,从而使文化产业发展进入提质增效的新阶段。说到底,“文化+”不仅仅是产业,更是一种环境与生态,对城市形象建构(区域文化空间塑造)和大众的日常生活至关重要。现代文化产业视域中的产品(如作为消费、休闲的图书、影视商品),已不同于传统文化欣赏中的产品(如作为求知、教育的图书和影视作品),日益成为大众丰富生活、提升生活品质和审美品位的方式。文化产业越来越是一种现代生活方式,大众日常生活的文化化、消费化、艺术化,看书阅读、看戏、电影、演出等已经成为生活常态。事实上,大众日常生活审美化之可能,必须要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支撑。其实,设计就是生活,设计就是体验,最重要的是产业背后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好的文化消费有助于提升公众素养,陶冶情操和塑造民族品格,进而支撑起一个民族的脊梁,夯实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的根基,以软实力的提升来支撑全球大国的成长。对于任何国家和地区而言,文化消费需求势必会影响到文化生产,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也会由此受到限制。文化生产的发展与社会人群文化素养的提升具有密切联系,与其文化消费的结构关系密切,这是文化软实力的社会基础。就此来讲,文化消费结构和质量的提升带来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互联网+”对文化消费的分散效应_文化消费论文
“互联网+”对文化消费的分散效应_文化消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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