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天津 300221
摘要:当前,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设行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现实需要,随着天津市装配式建筑的大规模应用,对政府政策制定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在分析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现有政策环境,对装配式建筑重点环节部位质量监管提出措施建议。
关键词:装配式建筑 发展现状 质量监管
一、引言
近期,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天津市正在积极推进以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正在及计划开工建设大量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虽然已先后有上海、北京、杭州、重庆等省市发布并实施了有关装配式建筑有关政策和施工质量标准,但天津与其它省市的气候条件、抗震设防烈度等情况不完全相同,与其它省市所采用的装配式建筑的技术细节不尽相同。因此,需要针对天津本地情况和施工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和监管方式。
二、目前天津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情况
2004年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广住宅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天津市建委组织编写了《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用于天津市工程建设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016年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2015~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天津市建委组织编写了《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规程充分考虑了近年来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发展的现状与特点,结合天津市地域特色,完善施工工艺和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为天津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提供了依据。该规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在天津市实施。
三、天津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法规、规章修订情况
1、修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建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规章等均是以非装配式、非工厂化现场施工为主体制定的,没有考虑到装配式建筑的构件生产主体完成于非现场、非施工单位的工厂化生产,也就是说现有的法规、规章已不适应装配式的发展需求,急需出台或修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监督管理部分要求监督抽查建设工程的建筑构配件是指非装配式工程的预制构配件。装配式建筑的建造主要包括三个阶段:一是构件在工厂制作阶段,二是运输阶段,三是施工现场安装阶段。按照分工市建委监督的重点是第三阶段,需要出台或修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应适时修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以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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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台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1)《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2)《装配式建筑工程检测要求》
3)《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要点》
4)《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四、装配式建筑重点环节部位质量监管措施建议
1、在装配式建筑中由于设计和施工结合较为紧密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PC)、和“设计-施工”(D-B)等工程总承包形成趋势,与现实的五方责任主体管理管理存在主体缺失,应出台相应管理文件对责任主体相互关系的责任转移等变化后的监管进行调整。
2、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用事半功倍,是发现装配施工重大质量问题和工艺缺陷的重要手段,目前(BIM)技术应用于装配式建筑没有完全普及,应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全面普及。
3、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协同施工是装配式建筑的重要发展方向,其工艺没有了主体分部和节能、装修分部的界限,应研究出台相关的监督和验收办法。
4、设计没有与构件制作及施工安装单位充分结合的过程,不了解装配式建筑施工工艺和难度。如:预制构件按规范构造要求预留的搭接钢筋过长,不便与现场与现浇机构连接安装并存在安全隐患;外墙板与现浇混凝土暗柱相交部位,正常施工状态下,暗柱箍筋无法安装到位等。因此,应出台相关规定,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交底程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规定不履行设计交底程序不得进行工厂化生产。
5、各参建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工作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不能预先发现预制构件存在的缺陷和错误,加大了施工难度和精度。建议大力推行样板引路制度,天津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就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依据此应出台规定,要求不履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程序的不得进行装配施工。
6、施工单位对进场预制构件交接检验缺乏必要的手段措施。如:对叠合板的叠合质量和隐形裂缝、过大变形等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措施,应严格装配构件进场验收,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目前的装配构件进场质量检验验收与实体检验内容部分重复,建议引入第三方检测单位参加装配构件进场质量检验验收,出台规定将实体检测工作前移重点抽查检测装配构件进场质量。
7、目前对于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制墙板接缝等重要工艺、部位检查手段欠缺。应建立安装过程中安全和关键点位的施工质量监管措施。建议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拓展监管模式,对于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制墙板接缝等重要工艺、部位应采取监理旁站制度并保留影像记录资料。
8、加强装配式专业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9、加强装配式建筑的监督管理。目前阶段应对具有一定规模、高度、技术难度的工程由市级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监管或指导监管。
10、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部品部件质量、施工连接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主体履行责任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五、结语
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在政策制定和质量监管过程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政府和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努力,尽快出台有利于行业积极发展的创新对策,才能使装配式建筑又好又快的发展。
论文作者:王平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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