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中的因素分析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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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也即原来彼此独立的若干企业个体的联合或者说是一家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购得权益证券,签定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另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行为,其中负责实施合并的企业通常被称为购并企业,与之相应的被合并目标企业称为被并企业。通过合并、购并企业能够达到避税、降低进入新行业和新市场的成本和壁垒、降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风险的目的,使得购并企业能够迅速增值其可支配成本,迅速实现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资本扩张能力,有利于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合并的实质是资产的重新优化配置和资本运营的核心,同时对企业来说合并也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概念。

在合并的过程当中由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唯一使得购并企业要面临其中的选择问题,严格意义上说两种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都是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进行的,也可以说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是与某些因素密切相关的,找出这些因素并对其进行分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了解企业选择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目的所在。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主要有两种:购并法(purchase method)和权益联营法(pooling of interest method)。购并法的会计处理思想是将企业的合并过程看作是购并企业对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购买,不管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购并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确认都要求将购买价格合理的分配到被并企业的各项有形、无形资产、负债中去,也就是说在购并法下,购并企业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记录所并入的资产负债,购买价格超过所确认的被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可辨认资产减去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为商誉(Goodwill),在购并企业的帐面上当作无形资产处理,在以后各期进行分摊记入损益。如果在购买价格低于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依美国的作法是将其差额记作负商誉(Negative Goodwill),然后在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相应调低其价格,我国的作法只要记作合并价差即可,不需要作调整。权益联营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假定企业的合并只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简单融合而不是企业之间的控制权的争夺和转移,其实质是将其合并看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权益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交换而实现的所有者权益的融合。权益联营法的理论依据是企业合并并不是一家企业购进另一家企业或另几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交易行为,相反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主体对联营后形成的一个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这时双方的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的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继续按原来的帐面价值记录,合并后企业的利润还包括合并日之前合并双方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也就是说不管合并日是在期初、期中还是期末,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都要包括全年的数据而不是合并日后的数据,同时由于合并不是购买行为,因而也不需要确认商誉。

由此我们可以看见权益联营法不同于购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1.合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所谓的购并企业与被并企业的严格区分;2.两者的财务报表是简单加以合并的,不需要作任何调整,并且合并双方都不确认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而也没有所谓的商誉所负商誉或合并价差的概念;3.在合并日前的经营成果要重新确认,也就是说如果合并不在期初,而是在期中的某一时期,购并法经营成果的合并是从合并日后开始计算的,而权益联营法却要把整个年度的经营成果全部加以合并。

●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基本因素分析

由于购并法与权益联益联营法着眼的理论依据的差别造成了合并时会计处理结果的迥然不同,企业的管理层可以根据两者的特点和自己的偏好去选择。有人通过实证研究分析指出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管理层自由选择的结果(Smith Kline 1985)。但是这个实证结论并不完全正确,更多的实证研究分析发现,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不仅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还受制于合并时双方所处的形势和地位。比如说美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为减少合并会计处理方法过多的选择余地而特别为权益联营法的采用划定一些范围,这些范围大致可以归纳为:1.购并企业与被并企业必须互相独立,在合并的前两年合并双方都不能是其他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且企业内部不得相互持股;2.只能发行具有投票权的普通股,其他不具有投票权的证券的发行将会破坏权益联营的风险共享原则;3.除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的购买之外,禁止诸如配股和送股之类的一切股票获得方式;4.不能为取悦某些股东而特意制定有损于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某些股权交易计划,如保证某些股东可以以某一固定价格进行股票买卖;5.合并后企业不能任意处置现存企业的重要部门和资产,但重复的设施和过剩的生产能力可以除外。

再从购并企业的观点来看,当购买价大大超过被并企业的帐面净价值,被并企业没有较多的可折旧资产以创造高额的税收抵减,购并方的财务杠杆度或举债能力有限制以及被并企业的资产的市价高于其历史成本并且合并后被处置时可以大大增加报告收入这样的合并形势出现时,购并企业会优先考虑采用权益联营法。而在被并企业拥有大量可以产生升值、税收抵免效应和投资可迅速回收的资产,被并企业的帐面净价值(BV)超过购买价格(P)以及购并法会因购买价格的分配中包含了被并企业的表外负债而减少未来的费用和购并企业不愿意发行新股减少他们的控制权而宁愿以现金和其他证券合并时,购并法会受到更多的青睐,因为一方面可以增加报告收入,另一方面又保证了股东的控制权没有受到分散。

所以企业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但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这种选择是由合并的法规约束与合并的特定环境两大基本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人们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因素来达到他们理想的效果。

●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具体因素分析

上一部分的论述主要是站在合并的基本面或者说是宏观面上来探讨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所涉及到的基本因素,这一部分将拓展开去深入分析影响企业选择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因素。

由于合并是一种市场行为,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市场会有不同的反应,对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放到购并企业的综合动机中去理解。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用到利润最大化这个经济学中常用的企业财务目标的假设来获得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具体因素的有关信息。

1.收入最大化动机(Income maximization as Motivation)

收入最大化动机和价格与帐面净价值的比值(P/BV)是影响购并法与权益联营法的重要因素之一,会计学界的研究人员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收入最大化的假设前提下,购买价格P超过被并企业帐面净价值很多(P>BV)时,采用权益联营法合并后的报告收益(RI)、权益报酬率(ROE)与资产报酬率(ROA)会比合并前更高,从而使得将要公布的会计报表的观赏性大增,增强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用购并法可能会得到相反的结果。相反当P<BV,购并法下的财务报表的观赏程度会高于权益联营法,因为负商誉的摊销使得合并后企业的报告收入增加了(Davis et al 1990)。Robinson和Shane也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收入最大化假设条件下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他们发现P>BV时,愿意采用权益联营法的企业的偏好十分强烈,在整个研究对象总体中占了大约84%,而当P<BV时,权益联营法的绝对统治地位被大大削弱,采用购并法的企业的比重迅速上升(约占研究对象总体的52%),虽然这个研究结果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对称效果,也就是说P<BV时购并法并不象P>BV时权益联营法那样占据绝对统治地位(52%对84%),但基本上符合了前面得出的研究结果。

2.市场反应(Market Reaction)

对这一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拿采用购并法的购并企业的超额收益与采用权益联营法的购并企业的超额收益进行比较来评价两种方法分别被选择后所产生的影响,并同时判断市场是否对报告收入的高低正相关。研究结果发现当采用权益联营法时,无论是在合并当期还是合并后第一期的会计报表宣布日,通过观察企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可以看到市场对此几乎没有什么反应,尽管权益联营法可能会使企业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但是对样本规模稍小的购买法下的企业进行的观察来看,在合并生效日前一年内市场已经产生了巨大的正反应(Hong 1978 Morck 1990)。即使我们再换取一些规模更大数据的测量时期更短(以周为测量时间间距)的样本来进行测试,我们也能得到同样的结果,只不过购并法下的企业超额收益的市场正反应已提前到合并宣布日前26周(Davis 1990)。因此企业在两种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中必然会考虑市场反应因素,它希望合并后需要产生什么样的对企业有利的市场反应就可以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实现这一愿望。

3.对前两个研究结果的解释和疑问

第一,现金和债务的交易不只是因为使用权益联营法才发生的,可作为比较的购并法下的交易仅限于不纳税的合并使用购并企业的股份,否则也须用现金交易。在很多场合下阻碍权益联营法的应用还有高报价溢额的特征,当交易是通过现金购买时,溢额会更高。而且当被并企业的股东在这笔交易负有纳税义务时,他们也会要求更高的溢额以弥补税收带来的负效应。上述研究仅限于交易的溢额很小时,因而对研究成果的普遍性有一定的限制。

与此类似,购并法合并的正市场反应(Positive Market Reaction)也可能隐含了较低报价溢额的廉价购买(bargain purchase)假设,另一方面,如果权益联营交易相对高的支付价会表现出支付代价过于昂贵使得市场对此作不出任何反应(这恰好是前面论述过的市场反应完全是会计方法选择的结果),但事实上在这里市场反应是与支付水平相关而非会计方法的选择。

第二,合并方法选择的原因和效果也对前面的研究结果产生疑问。我们探讨为什么企业对收入最大化感兴趣的原因之一是基于净收益NI净资产报酬率ROF以及资产报酬率ROA的补偿效果的动机。这个原因与管理层致力于自身利益创造合并并过高支付(overpay)给被并企业的合并活动理论相一致,他们涉足合并只是为了使财务报表中包含企业所谓的增长以取悦股东或分散他们自身的风险,即使这些增长和风险的分散并不一定符合股东的利益。

4.影响购并法与权益联营法选择的其他因素

综上所述,只将利润最大化动机和市场反应作为影响因素是不完全的,还必须要有其他的因素作为补充,比如说如果合并的信息在合并前已经被泄露出去,那么市场也会对此作出反应,另外购并企业自身实力强劲,业绩良好,能够承担起因采用购并法而使报告收入减少的风险的话,它也可能会选择购并法作为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采用权益联营法。

其他的因素归纳起来可以分为这样三类:交易特征、购并企业的特征与被并企业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将这三类因素继续划分为11个更为具体的因素,见下表:

在表中每一个因素都与权益联营法的选择和报价溢额有密切的关系,下面我们的工作是就表中所反映的内容做详细的分析。

交易特征

(1)现金交易和(2)税收地位 美国APB第16号条款规定权益联营法只能在非现金交易合并条件下进行并且权益联营交易主要趋向于不纳税情况下的合并,在合并购买报价溢额较小的时候这两个条件基本上能够满足,但当报价溢额较高时,由于通常高溢额总是与现金支付和被并企业股东要纳税相联系,这些因素造成了企业在高报价溢额下的合并常常采用购并法进行会计处理;

(3)购并比例 购并比例与报价溢额对被并企业的购受比例越高,报价溢额越大,如果在现金交易和课税情况下应该采用购并法进行会计处理,另外APB规定即使高报价溢额在非现金交易和不纳税情况下,购并比例若不足90%,也不能采用权益联营法;

购并企业的特征

(4)管理补偿计划 由于管理层的补偿与企业的报告收入正向相关,当P>BV时,管理层会倾向于采用权益联营法增加报告收入而对购并法不予考虑;

(5)债务契约 企业债务契约也会影响权益联营法和购并法的选择。当P>BV,购并法会因被并企业的资产重新评估而使得合并后的报告资产和权益增加,从而提高了流动比率和债务比率,在有债务契约对流动性和杠杆度的约束时,企业宁可选择购并法;

(6)债务契约且有股利限制 另一方面,如果股利的限制与保留盈余有关,那么权益联营法可能会被优先考虑,尽管报告资产和权益有所降低,但报告保留盈余增加了。这时的选择取决于谁的限制更大;

(7)管理层的类型 大量经验证据表明优秀的管理层往往会作出好的合并方案,合并时他们会与被并企业谈判,经过反复的协商最终将作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报价,而且他们不会采用人为的收入增长方法来应付企业的股东并能够合理解释超额收益的市场正反应;

被并企业的特征

(8)低杠杆 高流动性 低杠杆与高流动性的企业通常被拥有比较丰富的流动资产,而这往往是购并企业想得到的。因此对这类企业进行合并往往要付出较高的报价溢额,报价溢额的高低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9)企业的相对规模 被并企业相对购并企业的规模越大,购并企业愿意通过发行带投票权的普通股进行合并的可能性越小,这会使股东的控制权被大大削弱。而缺乏投票权的证券会阻碍权益联营法的采用,导致报价溢额的降低;

(10)管理层的类型与Q比率 管理层水平低劣的企业也常是主要的被并目标(target),因为合并的报价可以降低。市价与帐面价值的比率意味着企业被市场评价的程度,可以作为管理层好坏的一个指标,Q比率是指市价与资产重置价的比值,这也是衡量管理层优劣的一个指标,Q值(Q<1)意味着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连投资额都补偿不了。因此低市价与帐面价值比率与低Q值的企业都是被低价收购的对象;

(11)低市盈率(P/E) 低市盈率可能是经营业绩不佳的另一表现。这样的企业也常常是被并的主要目标。高市盈率的企业可以通过低价收购低市盈率的企业来增加它自身的市场价格从而继续保持高市盈率的状态。而由于低报价和可能的非现金交易使得权益联营法的应用又会降低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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