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风险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者论文,风险防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和企业改制进程不断 加快,出现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大量的农村富余 劳动力进城加入找工作的行列,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的就业形势下,劳动者在就业 的选择余地很小。因此,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加之有的用 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就业心切的心理,与劳动者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为了防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1:赵某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赵某正在 厨房洗碗,被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 赵某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赵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疗费,快餐店拒绝支付, 理由是与赵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由韩某支付医疗费。
点评与启示
本案中,尽管赵某与该快餐店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与快餐店之间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 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仍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保护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某是在生产工作期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就业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其内容是明确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合法,只有依法订 立的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国家承认,并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在 招工时,只是与劳动者订个口头协议,没有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尽管这些用 人单位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但当双方产生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劳动 者往往因无法举证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最终吃亏的是劳动者。导致不签订劳动 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 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人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 己的劳动所致。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二、试用期必须明确
案例2:某纺织厂工人李某2003年下岗后,同年10月她很快就应聘到一家饭店当勤杂工 ,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三个月后就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每月工资260元(该地最低 工资标准为300元)。李某在试用期工作特别卖力。可是,三个月过去了,老板却没有正 式录用她。第四个月,李某鼓起勇气问老板,老板却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 退。
点评与启示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往往先约定一个试用期,然后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签 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饭店老板把试用期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劳动 法》有关规定的。
首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 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 劳动合同期限中。由此可见,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就得按规范的文本签订劳动合同,在 劳动合同中再约定试用期。
其次,在试用期间支付的劳动者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标准。《劳动法》第48条 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发给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还需加 发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例中,饭店在试用期内每月付给李某260元工 资,明显低于该地3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饭店每月应至少再付给李某工资40元, 并补发10元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承担违约 责任。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 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如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 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抵押金(物)或保证金(物)不能交
案例3:2001年8月,某塑料厂招收下岗职工王强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 同。合同约定:王强先缴800元风险抵押金才能上岗,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缴纳集资款20 00元。为了得到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王强签了合同。王强在缴纳了500元风险抵押金 之后上班,试用期满后因无力再缴集资款,塑料厂遂于试用期满后第2个月起每月只发 给王强270元的生活费,其工资余额由塑料厂财务科代扣为集资款。王强因此与塑料厂 进行交涉,交涉无效后,王强提前30天通知塑料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退还500元风 险抵押金和被扣除的工资余额。塑料厂以王强违约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王强于是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点评与启示
依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塑料厂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能向王强 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塑料厂应返还王强500元的风险抵押金和被扣的工资,解除 双方劳动合同,并向王强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 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现在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失业职工求职 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钱款 。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 、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者将身份证等作抵押物,有的甚至扣押劳动者 应得的福利待遇等等,从而将劳动合同变成抵押合同。一旦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便“ 合法”地扣留这些抵押金(物),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
案例4:2000年3月,20岁的张某经考核被某宾馆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张某签订了为 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 服务员,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张某犹 豫再三,还是与该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2003年5月,张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刘某结 婚并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书写道:“鉴于合同乙方张某违约,甲方通知乙方,决定在即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 同,乙方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张某不服,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与提示
本案中宾馆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宾馆服务业的特殊性,而强制劳动者在合同 期内不准结婚。张某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一条款上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该条 款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张某有在劳动合同期间结婚和带薪休产假的权利。根据我国劳 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看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法领域,一方面强调劳 动关系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经过平等协商;另一方面为保护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 的劳动者,又作出详尽的规定,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 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后才能签订。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 劳动者协商合同有关条款,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制订“一边倒合同”。合同中只规定用 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
五、生死合同签不得
案例5:张某与某林场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中规定:“在伐木过程中发生死伤事故,林 场概不负责。”由于张某家境较为困难,为了维持生计,在合同上签了字。2002年冬天 ,张某在一次伐木中因躲闪不及,被树砸成重伤,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生活不能自理 。张某家属找到林场要求支付医疗费,林场以合同中约定“在伐木过程中发生死伤事故 ,林场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
分析与提示
本案中,林场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林场的做法 似乎就有了依据,就可以把因工伤残的张某“理直气壮”地置之不理。其实不然,这份 劳动合同中有关“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张某 的合法权益。虽然合同上有张某本人的签字,但不能认为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林 场与张某约定的“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林场不仅应负担张 某的医疗费,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护理费等。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时,生死合同签不得。《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然 而,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 在合同中却增加“工伤自理或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职工一旦发生病、伤、残、 亡,用人单位便以此推卸责任,拒不承担任何费用。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施工、 个体私营煤矿等高度危险的行业企业。这些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设施不全,不执行国 家安全卫生标准,加之盲目追求利润而不在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方面投入经费,在生产 中容易造成伤亡。
六、注意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谨防阴阳合同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所签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免上当 受骗。按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部门保存,并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有的用人单位把三份合同文本全部由自己单方保管,使职工无法 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当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劳动者拿不出证据——合同 文本。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合同文本 ,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准备真假两份合同。假合同是按照劳 动部门的要求,用规范的文本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真合同则是按用人单位的 意愿,与劳动者签订的不规范或违法的合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平等,用以约束 劳动者。真合同只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有关部门检查时难以发现其中的奥秘,具有较 大的欺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