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酝酿已久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我国在制度层面基本完善了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本文首先介绍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内涵以及主要要素组成,进而分析了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最后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具体贯彻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措施。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追责;制度体系
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1.1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要通过对那些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以强化其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全局意识,使其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观念。同时,也有利于打破“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起一种更有效的退出机制。所以,《暂行规定》的制定,使得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更加明确,对其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有了明确的评判标准和依据,并通过具体的责任追究和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唤起党政领导干部对自己手中权力的来源、权力行使的目的和方式进行深刻反省,即不仅要对上级负责,而且要对人民群众负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从而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1.2是建设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法规,把责任追究机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虽然我国涉及到问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但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内容全面的问责法律,实践中需要问责的许多情形、程序等都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同时,各地颁布的有关问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虽然也不少,但不仅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而且对同样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适用的问责方式和标准也各异,严重影响到问责制的实施效果。《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初步解决了一段时期以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缺法少规的问题,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当前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意识方面,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客体,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党政问责还有着抵触情绪。有的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会对单位的政绩、人事调整产生不良影响,不愿主动问责。有的进行党政领导干部追责时顾虑较多,问责程序迟迟得不到启动。还有的认为出现问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必要进行领导责任追究,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还没有彻底统一思想,缺少准确的认识。缺少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在具体的问责情形描述、问责方式适用性等方面还没有相对较为细化具体的标准。对于何种情形应该采用何种问责方式,有时缺少细则的指导,这也造成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往往难以准确执行到位,问责不到位、问责不全面等一些问题相对来说较为突出。还有在执行主体方面还不够明确,尤其是问责决定的主体机构、职责权限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很多办理机关以无法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为由,难以有效开展问责追责处理。其次,在党政领导机关的问责程序方面还不够科学严谨,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程序的启动以及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还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有一些问责手段还存在着不够规范合理的问题。此外,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际实施力度。
3、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制度建设
3.1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执行到位,关键是要明确责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该结合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责任落实清单,将党委、政府的责任进行具体细分,特别是在组织领导、正风肃纪、源头预防、领导支持、选人用人等方面进行细化落实,并针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立工作台帐,落实各方面的责任。
3.2以立法或制度形式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行规范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该对问责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首先,应该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主体进行明确,建立以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为主要问责主体,人大及司法部门为配合的党政问责主体体系。其次,应该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规定、责任界定等进行具体的细化量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标准进行明确。此外,应该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程序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具体的线索查明、程序启动、线索查核、问责建议、问责决定等关键环节进行明确。
4、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执行落实
4.1落实好党政负责人的问责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领导带头。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面,应该进一步落实“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只有“一把手”合理使用问责制度,问责工作才能得到有效推进实施。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该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环节、重要案件应当抓好协调领导,确保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效落实。同时,还应该落实党政领导问责责任倒查机制,对问责执行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4.2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启动程序运行进行优化
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面可以借鉴纪检部门的“双查制度”,也就是当出现问责情形时,对各级单位以及领导干部应该肩负的领导责任一并进行调查。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协调机制,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沟通问责处理方面的信息,确保整个问责程序规范严谨。
5、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监督
5.1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就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保证对权力运行监督的有效运作,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进行再监督。在这方面,首先应该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机制,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明确细化责任,落实责任人,确保问责工作能够有力的执行到位。
5.2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监督的独立性
现阶段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执行过程中受到较多制约,这也是影响党政领导干部监督问责失效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应该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以及问责监督工作的独立性,特别是对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该确保拥有相对独立的权限,保证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结束语
问责的制度建设将是一个复杂而艰难过程,而其推进与运行又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党内监督、依法行政、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以及政府职能的完善,完善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应该重点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体系建设,并规范党政问责的执行程序,抓好关键制度的执行落实,同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监督机制,真正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的问责约束,优化党风政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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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梁世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24
标签: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问责制论文; 责任论文; 工作论文; 程序论文; 制度论文; 责任追究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