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控制下台湾山地的“换蕃”变迁(1895—1929)
张振楠1,2
(1.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福建 厦门361005;2.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福建 厦门361005)
摘 要: “换蕃”通常指台湾少数民族将采集、猎取的山林物资与商人或政府提供的商品进行交换的行为。“换蕃”由来已久,在台湾山地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据初期,为稳定山地治安和收集“蕃社”情报,抚垦署利用“换蕃”“抚育”台湾少数民族。随着殖民压迫的加重,殖民当局对台湾少数民族进行“换蕃”控制,打击汉人通事主导的“蕃产”走私,并最终将“换蕃”收归官营。武力征服山地后,殖民当局利用多样化的“换蕃”形式辅助“同化”台湾少数民族,将其日常生活纳入殖民地经济体系当中。“换蕃”的变迁具有相当明显的象征意义,深刻反映了总督府“理蕃”政策的扩张性和殖民控制的强制性。
关键词: 日据时期;台湾山地;“换蕃”;殖民控制
“换蕃”[1]即“蕃产”交换,通常指台湾少数民族将采集、猎取的山林物资与商人或政府提供的商品进行交换的行为。台湾的“换蕃”活动早期可追溯到宋元之际,汪大渊所著《岛夷志略》中即有大陆商人将处州瓷器运往台湾与少数民族交换鹿皮、硫磺和黄蜡的记载。[2]至明初,这种交易已初具规模。据估计,每年有十余艘漳泉商船往返于台澎各港口,用大陆运去的盐、布、玛瑙、瓷器、铜簪环等交换当地出产的鹿脯、鹿皮以及鹿角等。[3]荷据时期,荷兰殖民者以汉人为“社商”与“蕃社”交易鹿皮、鹿脯等物品,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蕃社”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4]最迟至清代,台湾山地逐渐形成了以通事、社丁及“蕃割”[5]中介为主导进行的“换蕃”活动。由于“蕃割”在“换蕃”活动中的垄断地位,台湾少数民族往往成为“换蕃”的弱势方,导致汉“蕃”矛盾激化。[6]光绪十二年(1886)刘铭传于大嵙崁(今桃园县大溪镇)设全台抚垦总局,直隶于巡抚,并在台湾少数民族界各要关设抚垦局,办理“抚蕃”事宜;又在抚垦局及分局下,附设“换蕃官市局”或“换蕃货市局”,办理台湾少数民族之物品交换,并以官费飨宴台湾少数民族,试图缓解汉“蕃”矛盾。[7]从已有论著来看,学者们已基本理清日据之前“换蕃”的发展演变脉络,并对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学界关于日据时期“换蕃”的论述也不鲜见,但通常将其作为某些重要问题的分支或补充进行讨论。如藤井志津枝、邱正略、李理等关于总督府“理蕃”政策的研究,周翔鹤、洪丽完等对台湾山地社会的探讨以及历史人类学家关于台湾少数民族族群的相关研究等,均有涉及“换蕃”的论述。[8]但对于日据时期“换蕃”本体的研究,学界尚不多见。在某种意义上,“换蕃”不仅维系着台湾少数民族的生计所需和业者的利益所得,更是殖民当局对台湾山地社会渗透、控制的重要工具。日本窃据台湾之初,山地社会的“换蕃”情形如何?随着“理蕃”政策从“抚绥”到“威压”再到“同化”的转向,殖民当局如何利用“换蕃”对台湾少数民族施加控制?殖民当局的“换蕃”控制,对山地社会带来哪些改变?这些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阐释。本文以殖民当局档案资料为基础,考察1895—1929年间台湾山地的“换蕃”变迁,以期从微观视角探讨殖民当局对台湾山地的入侵和控制过程。
一、抚垦署管制下的“换蕃”情形
窃据台湾之初,殖民当局即对清代“抚蕃”事宜与“换蕃”事业进行了考察和评估。台湾总督府首任民政局长水野认为清代抚垦局所掌理抚育台湾少数民族交换物品等事务,“虽因官员贪婪发生各种弊端,但大致顺利推行”,殖民当局应“设类似抚垦局之机关”。[9]桂总督也认为清代抚垦局“设治虽属日浅,其中抚育原住民却业绩显著,除少数原住民外,其余概戒除杀人恶习,逐渐成为良民”。[10]基于以上考虑,总督府效仿清代抚垦局建制设立抚垦署,“抚育”台湾少数民族并管理“换蕃”事宜。此举一方面有避免日军与“蕃人”发生冲突以及牵制分离汉“蕃”联合抗日的政治考量,另一方面亦有为日后开发山地资源打下基础之经济用意。
1.2 疼痛的评估与记录 随着人们对疼痛的逐渐重视,疼痛护理工作在国内外均受到有关专家的进一步重视,有效地评估、准确的记录是疼痛护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正确的评估疼痛是治疗的第一步[7]。目前,对于疼痛的评估和记录方法,国内外均未达成统一意见,通用的包括视觉模拟评分法(visual analogue scales,VAS)、数字评分法(numeric rating scale,NRS)、口述分级评分法(verbal rating scales,VRS)、面部表情疼痛量表(faces pain scale,FPS)以及行为评估法等[8]。
抚垦署创立后,殖民当局废除了清代抚垦局及其直接经营的“蕃产”交换事宜,暂由民间自由经营。由于“办理交换物品事务失当会使原住民抱恨”,抚垦署官员对“换蕃”持谨慎态度,严密监督“换蕃”活动的同时,禁止日本人、汉人进入山地。1896年11月,总督府正式开展山地及台湾少数民族调查,将调查交换物品之情况(交换物品业者之姓名及人数,交换物品之名称、用途及价格,交换所之位置等)列为重要调查项目。[11]随着“抚育”台湾少数民族工作的开展,抚垦署亦逐渐尝试对“换蕃”进行管控。如《抚垦署长须知要项》中即规定“换蕃”须选定诚实商人发给交易特权状,并指定日期,令其在抚垦署或其附近适当地点经营,并严密查察交换物品种类、价格及交易情况。[12]以殖民当局大量的调查报告为基础,研究者可以从“换蕃”业者、“换蕃”物品和价格、“换蕃”的不稳定性等方面一窥日据初期抚垦署管理下的“换蕃”情形。
(一)“换蕃”业者
日据初从事“换蕃”的业者主要有汉人通事、“熟蕃”、旧时清政府当差、平地杂货商人等。汉人通事是在清代汉人移垦社会的演变过程中,沟通台湾少数民族社会和汉人社会之间的媒介人物。作为“换蕃”的主要群体,汉人通事替“蕃人”把狩猎、采集所获得的“蕃产品”卖给“平地”汉人,同时包办“蕃人”所需日用品的供应,并从中谋取利益。“熟蕃”则凭借对“蕃情”的了解,“与生蕃换得蕃产后,再以熟蕃通事为媒介转卖给汉人,从中获取利益。”[13]由于汉人通事以及“熟蕃”深处殖民当局势力难及的山地“蕃社”内部,由其主导的“换蕃”往往被殖民当局视为走私交换。相对而言,平地杂货商人和曾在清代经营“换蕃官市局”的政府当差,则倾向于向殖民当局申请,获得特许后继续经营“换蕃”事业。殖民初期虽然也有少数日商经官方核定从事“换蕃”事业,但由于不了解“蕃情”,难以与以上几类从业者竞争。
抚垦署为加强管控,规定“换蕃”业者需取得“换蕃特许人”交易许可状方可从事“换蕃”。但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旧清政府当差和平地杂货商人经营的“换蕃所”申请牌照,汉人通事和“熟蕃”则依旧潜行于殖民势力鞭长莫及的山地“蕃社”之间进行“蕃产”走私。事实上,由于警力、财力不足等因素,殖民当局暂时无力撼动汉人通事在“蕃社”中的地位及其主导的“蕃产”走私,只得采取暂时性的笼络政策,肯定通事在“蕃社”中的地位,[14]意图利用通事的影响力间接操纵台湾少数民族。
[5]“番割”,指清代对到高山族地区做生意的汉族商人的称谓。叶大兵、乌丙安主编:《中国风俗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550页。
(二)“换蕃”物品及价格
“换蕃”的交换物品分为山地“蕃产物”和民用商品。台湾少数民族所提供之“蕃产”多为采集物或猎获物,也有少量手工业产品。采集物中多以药材、燃料以及装饰性植物为主,如:花草(数量最多)、薯榔(染料)、苧丝、鱼藤、蓪草(装饰或药材)、木耳、青藤、金线莲、木斛(药用)、香菇、蜂蜜等。猎获物一般为鹿、猿以及熊等动物的毛皮及器官,如:鹿角、鹿鞭、鹿皮、鹿茸、猴骨、猴皮、熊皮、熊胆等。“换蕃”业者提供的民用商品,则以食盐、铁器(镰刀、锅、锄头)以及火药为主,其他为“蕃地”不产或无法自行制作的日用品和装饰品,如:火柴、瓮、蕃刀、红毛织布、梳子、铜线、毛线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台湾少数民族已经可以制作简单的手工业产品用以交换,比较常见的有蕃布、蕃衣,以及竹艺品等。台湾少数民族妇女“种麻制线,以织器制布为衣,其布实在坚牢且美观”,[18]在山地附近隘丁和脑丁中颇有市场,具有很高的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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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大渊著,苏继廎校释:《岛夷志略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3页。
(4)比吸能SEA(Specific energy absorption),定义为结构压溃前的总吸能E与质量m之比,见式(3):
表1 重要“蕃产”物品大约价格及利润 单位:日元
在监督“换蕃”过程中,抚垦署试图通过有倾向地引导台湾少数民族的“换蕃”物品以达到“抚育”的效果。如针对台湾少数民族冬季为御寒而交换汉服的情况,殖民政府内部有人提出“若今日放任不顾,则明显的他日蕃人服装将全然与本岛人相同,实非上策”,并建议改进日本服装以适应台湾少数民族的需求。另外,由于认识到“使其(台湾少数民族)了解金钱之贵重时,无疑的他们会逐渐心服于我意”,[21]各抚垦署亦鼓励“换蕃”业者在“换蕃”过程中指导台湾少数民族使用金钱,从而达到“抚育”目的。
(三)“换蕃”的不稳定性
“换蕃”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蕃产物”产出时节、“换蕃”地点、族群关系(“生蕃”与“熟蕃”、台湾少数民族与汉人、台湾少数民族与日本殖民者之间的关系)、恶劣天气以及疾病等因素都会对“换蕃”产生巨大影响。
群体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播种,6月9日移栽,31 d秧龄。5行区种植,每个小区60株,5列×12行种植,间距 16.5 cm×19.8 cm,单本插。 设置 2 个重复,随机区组种植。田间管理按常规管理。肥料管理:底肥足、追肥早,底肥和追肥比为7∶3。栽秧后,5 d内进行第一次追肥,每公顷追施尿素112.5 kg。每公顷试验田总用氮量为187.5 kg,氮、磷、钾肥配合施用。水分管理:寸水活棵,薄水分蘖,当每公顷茎蘖苗达穗苗的80%时,及时晒田,生育后期田间前水不清,后水不上,收割前一周断水。病虫防治:除特殊要求外,注意防治螟虫、稻飞虱、纹枯病等水稻主要病虫害。
“换蕃”场所和地点也非固定不变。“换蕃”性质决定了“换蕃所”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距离汉人居住区太近则台湾少数民族不敢前往交换,深入“蕃地”则殖民政府难以管理和控制。“换蕃所”通常设于汉“蕃”居住地之间略靠近“蕃社”的交通便利之山间平地。“换蕃所”地址如因汉人居住地的扩张以及隘勇线的推进而不再适合“换蕃”时,业者会向抚垦署或支厅申请对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迁移。如暗潭“换蕃所”即随汉人开垦地的推进,汉人住户增加,而申请迁往更靠近“生蕃”界且汉人住户相对较少的柑仔树下庄附近。[24]由于“换蕃”时间和地点的不稳定,地方抚垦署转而在“换蕃所”附近设置出张所,或派专员随时监督“换蕃”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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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之间的关系也是影响“换蕃”的重要因素。1897年12月上坪“换蕃所”因“近来蕃人行凶甚为猖獗,蕃界多少有些不稳,即使是与行凶无关的蕃社亦恐惧惹祸上身,故而很少前来交换,以致换蕃的成绩并不理想”。[25]当情势严重时,“换蕃所”附近“蕃社”会放弃该“换蕃所”转而往更远的“换蕃所”交换,如“十股换蕃所”本为“物品交换方面最有希望之地,但由于蕃人被杀害而无一人前来”,[26]最终于1898年4月申请关闭。除此之外,“连日降雨以致番社间病患甚多等,无疑的皆为致使交换行为愈形萧条之因素。”[27]
二、殖民“威压”与“换蕃”的官营
在早期以“抚绥”为重心的“理蕃”政策下,台湾少数民族的生活需求和汉人通事的“换蕃”利益在抚垦署的“抚育”下达成了某种程度的稳定。但这不过是殖民当局为集中力量平定抗日武装和收集山地情报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儿玉源太郎执掌台湾后,以殖产兴业为民政之基础,于1898年6月废止对“蕃地”开发作用“迂远”的抚垦署,将“换蕃”事务归于集警察与抚垦权力于一身的办务署第三课管理。这奠定了此后台湾总督府经营“蕃地”、处理“蕃人”的基本架构。[28]1903年,大岛警署长在第一次“蕃务会议”中强调“抚育”政策因为缓不济急,不得再行采用,“蕃地”警察的任务在于辅助樟脑事业的推展,以应付经济开发的急需。[29]此后,殖民当局“理蕃”政策逐渐从稳定治安的消极“抚绥”向经济开发的积极“威压”偏移。正如持地所说:“领台以后以抚绥为主之方针一变而为以威压为主之方针,便已充分说明了这个真理。台湾蕃地拓殖开发之必要性就是产生今日理蕃政策之缘故。”[30]在这一过程中,殖民当局逐渐把“换蕃”从过去对台湾少数民族的一种“抚育”方式转变为一种操纵、控制手段。
(一)“换蕃”控制与取缔走私
随着积极“威压”政策的施行,殖民当局首先在以台北、台中为主的北部山地设立官办隘勇,开展隘勇线推进和连接运动,继而在南部山地设置“抚蕃官吏驻在所”,通过控制“换蕃”达成对线外台湾少数民族的物质封锁,最终依靠操纵手段,达到侵占山地空间,开发山地利源的目的。
在北部山地隘勇线推进的过程中,殖民政府对台湾少数民族“换蕃”进行严格控制。规定若非日方所准许归顺之社,不得进行交换,即使是线外的归顺少数民族,亦不准其交换食盐、农具、蕃刀等物品。同时,对于线内归顺少数民族严格限制“换蕃”数量,以免物资流入未归顺者之手。归顺的少数民族部落,亦被分为“非正式归顺”和“正式归顺”两种。非正式归顺的“蕃社”仅准予交换日用必需品,但不准交换食盐、农具、蕃刀等物品,经过一段时间证明其“真心服从”后,才订定服从条件给予其正式归顺的“换蕃”待遇。正式归顺者须视人数等给予食盐、农具等必需品,一旦违背服从条件,便断然停止供给,毫不宽容。如苗栗厅大湖支厅横龙山隘勇监督所内附设汶水“换蕃所”,为汶水隘勇线外少数民族交换物品之用,但1909年7月由于该“蕃”出草而关闭该所,停止交换。[31]1909年4月,为便于统筹管制各厅“换蕃”事宜,民政长官敕令“北蕃”地各厅长:与“蕃人”之物品交换于“理蕃”上有重大关系,因此交换前,应先具陈其理由方法及供给物品之种类、价格、“蕃社”名等,与警察本署长商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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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产物”产出时节是影响“换蕃”时间的根本原因。“每年的十二月至翌年四月间为蕃产物内采收花草类及猎兽的好时机,故为一年中的旺季。尤以本月(一月)为最盛。”[22]而其他月份,“蕃产”交换量相对较少,尤其是9、10月份,交换量为全年最低。为便于监督,抚垦署试图对“换蕃”日期进行控制,每月固定日期进行“换蕃”,但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清政府撤离之后,“蕃界”管理已完全废除,台湾少数民族养成随时下山随时交换之习惯,并无固定交换时间;另一方面,“蕃人前往他地时,必定先听鸟声,以卜当日凶吉,而后再决定进退”,[23]由于这样的习惯和风俗,想要固定“换蕃”之日期非常困难。
在东部、南部山地,殖民当局设立“抚蕃官吏驻在所”推行“威抚兼用”政策,并集中力量打击汉人通事势力,取缔“蕃产”走私。大岛警察本署长考察南部山地后,认为“蕃界”经营不善的原因为“私运火药之通事等逐渐在山地扩张势力,不无藐视政府横行阔步之迹象”。[33]针对这种情形,殖民当局通过官方供给台湾少数民族枪支、弹药的办法打击通事主导的走私交易,进而肃清通事在“蕃社”中的势力。然而,随着殖民政府以物品交换供给控制山区居民,导致山地少数民族对“换蕃”物资的需求日增。枪弹是他们从事狩猎活动之必需,在日方严禁或限制提供之下,台湾少数民族更需要依赖通事的供应。汉人通事通过“蕃产”走私,并教授台湾少数民族制造火药、盐,来打破殖民当局的物质封锁。在南部山地不断地发生汉“蕃”联合武装抗日事件,即是一种对殖民控制的联合抵抗。
随着隘勇线的推进和军警的武力征讨,山地陆路交通被封锁,汉人通事转而取海路进行“换蕃”走私。对此,殖民政府进一步施行海上封锁政策,从1908年8月起借用陆军汽船“扇海丸”与南清舰队“和泉”与“新高”两舰组成一队,巡逻东部海岸一带,做炮击演习及取缔走私船只,直接打击汉人通事,进而迫“蕃社”驱逐汉人通事,并使“蕃人”不能在沿海制造食盐自给。[34]至1911年,殖民政府派出探险队调查太鲁阁愚屈社后报告:“明治四十一年派扇海丸警备沿海以来,由海上之走私似已绝迹,因而各户皆有数千斤之苧麻,并将腐朽者放在户外。”可见,在殖民政府军警联合围剿和海陆封锁之下,汉人通事主导的“蕃产”走私已难以为继。
(二)“换蕃”的官营
取缔汉人通事“换蕃”走私后,殖民当局内部有将“换蕃”归于官营或民营的争论。所谓官营即是将“换蕃”事业完全归于殖民政府部门经营,不许民“蕃”自由接触。而民营则是在殖民当局监督下由民间特许商人经营。过去由于缺乏统一的山地政策和统筹机构,各厅各自为政,有些厅采取官营,如宜兰厅、桃园厅、新竹厅以及南投厅;有些厅则采用特许民营制度,如苗粟厅、台中厅、斗六厅、嘉义厅、蕃薯寮厅、阿缑厅以及恒春厅等。另外,台东厅采取折中方法,对高山少数民族实施官营,对平地则采取民营。
三是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积极做好老年服务工作。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开创老年工作的新局面同样需要创新。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认真研究本企业老年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老年工作方法、制度等,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要求新、求变,以不断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一改以往企业老年工作只要每年组织开展几次活动,仅仅停留在满足于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的心理状态,要彻底纠正这种无所作为的思想,要更新观念,重新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实现企业老年服务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双创新”。
二是以机制融合推动协调发展。着眼形成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为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中央和省级军民融合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国防动员各专业办公室作用,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合署办公、情况通报和走访互动等制度机制,统筹军地资源配置,制订科学评估标准,打破军地界线、领域壁垒,畅通工作渠道,拓展融合路径,确保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高效运行、协调推进。
1907年4月,警察本署召开的“第六次山地事务会议”集中讨论了关于“换蕃所”经营问题。从讨论结果看,官营或民营各有利弊。支持官营的各厅认为“若一律作为官营,其利益可归于政府,不仅对启发原住民有所裨益,亦可使其信赖政府,同时可防止交换禁制品”。实施民营的各厅则认为私人经营“换蕃”已经得到完全的控制,并无不妥,而且作为官营时,须要经颇为复杂之手续。最终,由于各厅情况不一,“换蕃所”官营的方案暂且搁置,仍由各厅警务课相机处理。[35]
系统主页,页面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一张欢迎图和学校Logo,另一部分是展示该系统的所有功能,主要功能有活动报名、活动预约查看、活动签到、学分申请查看、学分明细查看、退出等功能,如图4所示。
殖民当局亦尝试将“换蕃”交由团体经营。1910年4月1日,爱国妇人会[36]台湾分部承办官营山产交换业务。[37]但由于经营不善,主要山产品如苧麻、蓪草等销路难以扩张。1911年地方官会议时,西桃园厅长和家永新竹厅长提议取消爱国妇人会之收购权,并开放民间自由收购,以扩张销路、改善经营。[38]然而,殖民当局慎重考虑后,认为个人或团体经营皆有所不妥。
1914年12月4日,台湾总督府以府令第八五号发布山地物品交易规则,对“换蕃所”及“换蕃”事业进行明确规定:由于个人或团体经营无法达成抚育目的,殖民政府决定北部地区全部及南部地区之一部分改为官营,并逐渐将南部地区剩余特许人民经营改为官营。[39]如图1所示,1914年呈请总督认可的官办山地物品交易所主要集中在新竹、台中两厅,共计10所。随着殖民控制的加深,各厅呈请总督认可的山地物品交易所逐年增加,至1921年已达93所,其中官营交换所79所,占总数的85%。
[4]詹素娟、张素玢:《台湾原住民史——平埔族史篇(北)》,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年。
图1 交换所变化趋势图(1914—1926)
资料来源: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日据时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卷,陈金田译,南投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9年;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日据时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古瑞云、吴万煌译,南投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8年;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日据时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四卷),吴万煌译,南投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9年。
三、殖民“同化”与“换蕃”形式的多样化
1915年初,佐久间总督的“五年理蕃”计划基本达成。7月,殖民政府修改《台湾总督府官制》,裁撤“理蕃本署”,台湾少数民族行政改由警察总署主办,确立了以“警政”为主的“同化”政策。[42]所谓同化政策,即利用警政体系,以“物质文明”激发“蕃人”的物品欲望,引导他们对“文明”的向往,进而由衷地服从殖民者的统治。[43]随着同化政策的开展,台湾少数民族所得提高,购买力提升,物质欲渐增,逐渐有了经济观念,传统的“换蕃所”已不能满足其需求。为加强对山地少数民族的有效统治,殖民政府逐渐改进传统的“换蕃”模式,利用多样化的“换蕃”形式辅助同化台湾少数民族。
征服山地后,殖民当局利用多种“换蕃”形式对台湾少数民族进行同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前山少数民族有条件开放自由买卖,对山地内部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办理巡回交易所。此外,为改变台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培养货币观念,山地警察官指导他们开设商店。以上种种措施,使山地社会作为台湾少数民族封闭空间所拥有的发展模式与自主权利日渐衰退。日本殖民政府通过对“换蕃”的殖民控制实现了对台湾少数民族生计的掌控,进而达成对台湾山地社会和资源的统治与侵占。
为加强对山地内部偏远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化,殖民政府尝试办理巡回交易所。最早是1923年,“台北州开创新业务,一面满足原住民嗜好,一面提高其生活水准。计划将陈列在交易所之货物整理后运往各山地出售。三月及七月分别在罗东、苏澳郡辖内山地各办理巡回交易二次,交易总额九百七十二圆余,成效良好。售出物品有贝壳制发饰、棉制法兰绒、毛毯等。接近平地之社区交易量不多,内山原住民社区因交易所供应量常不能满足其需要,故绩效良好。”[47]同一年,高雄州在4月29日—5月27日、11月15日—12月22日期间分别在屏东、潮州、旗山各郡山地办理巡回交易,总营业额7,062元余;台东厅大武支厅于10月下旬由交易所备货运往各偏远山地试办巡回交易,受到欢迎。[48]1924年“七月第五五二号警察协会副会长致各分会长函”中指出:“山地巡回交易因目的明确,方法适当,各地成效良好,今后请尽可能研究其最适当执行办法。”[49]巡回交易的“换蕃”方式正式得到殖民政府的肯定和推广。在巡回交易过程中,殖民当局逐渐辅以电影放映、医疗事务等手段,强化巡回交易对台湾少数民族的同化效果。
随着同化政策的深入,为使台湾少数民族移风易俗,了解货币使用方法,地方殖民政府和警察官指导台湾少数民族开设商店。1923年,高雄州挑选社区中信誉良好、性情敦厚之公学校毕业生且有意办理实业者,如潮州郡苏邦社之托卡西托卡鲁、内狮头社之巴栽拜修伊二人,自8月起指导他们买卖物品及交易实务。[50]台北州罗东郡少数民族接受警察官指导,巴嫩社于1924年11月1日,西基坤社于1925年7月21日分别开业。[51]开设之初,虽然面临被台湾少数民族认为不吉利或货价略高的问题,但由于其方便,商店逐渐被台湾少数民族接受。
至1929年,由警察协会经营的交易所计有91所,另有民营交易所15所,交易总额达930,812元。其中通货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40%。“换蕃”逐渐由物物交换转变为通货经济。[52]
四、结 语
从1895—1929年,日本殖民当局对“换蕃”进行了一系列的控制和改造。殖民初期,抚垦署利用“换蕃”对台湾少数民族进行“抚育”,以达到稳定山地治安和收集“蕃社”情报的目的;平定汉人抗日武装后,为追求山地利源和维护政府威信,殖民当局一边打击汉人通事主导的“蕃产”走私,一边将“换蕃”作为推进隘勇线和征服台湾少数民族的物质控制工具,并最终将“换蕃”收归官营;征服山地后,殖民当局利用多样化的“换蕃”形式辅助台湾少数民族同化,意图将他们的日常生活完全纳入殖民地经济体系当中。30余年中,殖民当局先后通过抚垦署、办务署第三课、爱国妇人会台湾分部以及警察协会对“换蕃”活动进行管制和经营。“换蕃”从殖民“抚育”手段到“征服”工具再到“同化”方式的转变,充分体现了总督府“理蕃”政策的扩张性和殖民控制的强制性。
综上所述,“翻转课堂”模式教学对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实行“翻转课堂”模式的时候,不能一味地借鉴,教师要注意分析学生的学习特点,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班上学生学习的教学模式。
当然,在殖民当局施加“换蕃”控制与武力征服时,也会遭到台湾少数民族和汉人通事的抵抗。最为激进的抵抗方式主要体现为一系列的台湾少数民族武装抗日事件。面对反抗,殖民当局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也会适度作出一些所谓的“让步”与“妥协”,以避免过度干涉与压制可能造成的激烈抵抗。然而随着军警联合围剿的全面开展,殖民当局逐渐采取强硬态度和严厉措施介入山地社会。
殖民政府考虑到前山少数民族比较开化,若长久限制于“换蕃所”供货,反阻碍进一步同化,决定对其有条件开放自由买卖,并迁移“换蕃所”至尚未抚化之地带。如1923年,由于“一向在新竹州南郡南庄交易所交易物品之赛夏族开化情形显著,几与台湾人无异,特将交易所供应货品改为自由购买。交易所(南庄交易所)于四月十七日移往大东河,主要服务对象为泰雅族鹿场原住民”。[44]另外,“换蕃所”也有伴随驻在所或少数民族迁移而迁移的情形。1923年,“新竹州拉拉溪交易所及泰雅罕交易所配合当地驻在所之迁移,分别迁往卡宇伊兰及控溪”;[45]1926年,“台东厅台东支厅大南交易所随原住民社区迁社,于十月二日移往吕家溪瞭望站”等。[46]
注释:
[1]“蕃”,亦作“番”,一般清代称之为“番”,如“土番”“生番”“熟番”“化番”等;日本殖民台湾后则称之为“蕃”,在“番”字上加上草字头,以表明原住民与自然结合为一体的野蛮性质,带有明显的文化偏见。详见潘英:《台湾原住民族的历史源流》,台北:台原出版社,1998年,第28-54页。本文为行文方便,统一使用“蕃”。
“换蕃”物品的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如品质、交易时节和场所等。由表1可知,猎获物的均价普遍高于采集物,尤以鹿茸、鹿角、鹿鞭等为最,当然,珍贵稀见的药草往往也具有很高的交换价值,如金线莲、茯苓等。除了交换物自身的价值,在“换蕃”过程中,“蕃产品”的具体价格多由业者认定。而且,“换蕃”业者对“蕃人所带来交换之物品并不一一称斤算两,而常以束计之。但每束数量也不固定,仅是概略估算而已”。[19]至于业者提供的民用商品,价格往往高出市价二成以上。总的来说,业者从事“换蕃”所得利润颇高,往往能达两三倍,因此被殖民政府地方官员视为“非正当利润,多半属于暴利”。[20]
随后,还参观了集团公司厂史展览馆。在近80年的发展历程中,淮海集团始终坚持以“一切为了前线、把一切献给党”为信念追求主线,肩负“服务国家国防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在星火燎原的舍身救国、烽火硝烟的挺身救国、改革开放的强军报国以及新世纪、新时期的创新强国的不同历史时期,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通过厂史展览,了解了淮海人不平凡的历史,又看到现场陈列的各种各样新式武器装备,更为我们的祖国和军队现代化感到无比自豪,必将激励我们不断前进。
[3]陈孔立:《台湾历史纲要》,北京:九州出版社,1996年,第16页。
1921年,警察预算改由国库编列,原为官办之“换蕃”业务改由警察协会接办,然而“协助原住民抚绥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则与过去官营时代完全相同。截至1922年,民营交换所共计16所,均集中于台东和高雄两厅,由于“蕃产交换为治理原住民上极为重要措施,经营一旦发生错误,将直接影响原住民情势,甚至彻底破坏原住民治理政策。遽然将此业务由了解原住民习俗并通晓原住民语之警察手中分出后交由一般民间经办,确有未妥,其理甚明”。[40]警察协会进一步打击南部山地通事和走私交换者,取缔民营交换所,设置警察协会交换所。高雄州交换所“因顾及原住民情势,向采民间经营,九月底起移交警察协会交易所经办”。[41]至1923年,民营交换所由16所降至11所,而警察协会交换所则由77所增至83所。由于地方各警察官已经取得了对“换蕃”的完全控制,1923年之后,民营交换所呈现稳定态势,至1926年仅增加1所;警察协会交换所的涨幅也趋于平缓,至1926年增至87所。随着“换蕃”官营化的实施,各厅呈请总督认可的山地物品交易所逐年增加,由最初的10所迅速增长至1926年的99所。可以说,过去长期被汉人通事垄断的“换蕃”,至此已为殖民当局官方牢牢掌控。
当然,殖民当局也并非全无作为,地方抚垦署开始有意识地扶植日本商人从事“换蕃”事业。“从日人与蕃人的交易接触,容易培养通晓蕃语并精通蕃情的日本通事,以便削减汉人通事在各蕃社所拥有的势力。”[15]如五指山抚垦署辖下三所“换蕃所”即有两所迫于殖民政府压力相继于1898年2月之前提交停业申请书,均改由日本商人经营。[16]剩余一所的“换蕃特许人”徐炳堂在被任命为五指山抚垦署通事,为殖民政府效力的前提下,才得以继续经营“换蕃所”。此外,总督府还鼓励地方抚垦署因地制宜实施管制。五指山抚垦署拟定的《换蕃特许人须知》[17]十六条,对“换蕃特许人”的交换产品、交换场所、交换对象、交换过程、特许权乃至雇员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颇具代表性。
[6]郑喜夫:《清代台湾“番屯”考(下)》,《台湾文献》,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6年第3期,第59-89页。
1)基于油缸行程、激光、超声和组合惯导的煤矿悬臂式掘进机空间位姿监测系统,可以实现煤矿悬臂式掘进机位姿实时精确监测。
[7]泽村繁太郎:《台湾制度考》,台北:台湾总督府民政局,1895年,第4-6页。
[8]代表性成果有:藤井志津枝:《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理蕃政策》,台北市:文英堂出版社,2001年;周翔鹤:《19世纪后期台湾的山地社会与“开山抚番”》,《台湾研究集刊》2006年第1期;林圣蓉:《从番界政策看台中东势的拓垦与族群互动》,台北:台湾大学历史学系硕士论文,2008年;邱正略:《日治时期埔里的殖民统治与地方发展》,南投:暨南国际大学历史学系博士论文,2009;李理:《日据台湾时期警察对原住民的绥抚与镇压》,《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4期;洪丽完:《客民与边区社会:以19世纪末埔里盆地为例》,“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客家文化研究计划103年度计划成果发表会,2015年3月30日;董建辉、郑伟斌:《文化“理蕃”:日本对台湾原住民族的殖民统治》,《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李细珠:《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理番政策”的真相——读傅琪贻著〈日本统治时期台湾原住民抗日历史研究——以北台湾泰雅族抗日运动为例〉》,《台湾研究》2017年第2期。
[9][10][11][12][28][29][31][32][33][34][35]台湾总督府警察本署编:《日据时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陈金田译,南投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年,第3页,第23页,第26页,第14-15页,第77-78页,第238-240页,第550页,第566页,第351页,第508页,第455-457页。
十年后,江湖上出现了一个很厉害的侠客,不管是谁,只要和他对视几秒,都会毫无例外地败下阵来,从来没有人看穿过他的武功路数。
[13]王学新译著:《日据时期宜兰地区原住民史料汇编与研究》,南投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年,第268页。
[14][16][18][19][20][22][23][24][25][26][27]王学新编译:《日据时期竹苗地区原住民史料汇编与研究(上)》,南投市:“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03年,第74页,第94页,第417页,第437页,第437页,第285页,第35页,第77页,第251页,第355页,第126页。
[15][43]藤井志津枝:《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理蕃政策》,台北市:文英堂出版社,2001年,第279页,第269页。
[17][21]王学新编译:《日据时期竹苗地区原住民史料汇编与研究(中)》,南投市:“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03年,第702-703页,第713页。
[30]持地六三郎著:《台湾殖民政策》,东京:富山房,1912年,第396页。
[36]爱国妇人会成立于1901年,是日本第一个体制内的官方妇女团体,主要功能为宣传国防和救助阵亡士兵家属、伤病士兵等。台湾总督府曾将“换蕃”业务交由爱国妇人会台湾分部经营,作为其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关于爱国妇人会的相关研究可参:杨凯:《爱国妇人会的战争宣传一窥》,《日本问题研究》2014年第6期;胡澎:《日俄战争与爱国妇人会》,《中亚与东亚外交与国际关系:历史与现实》,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西伯利亚联邦大学,2015年,第64-65页。
[37][38][39]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日据时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卷,陈金田译,南投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9年,第61页,第199-200页,第474页。
[40][41][44][45][46][47][48][49][50][51]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日据时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四卷)》,吴万煌译,南投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9年,第152-153页,第463页,第302页,第302页,第722页,第303页,第302-303页,第346页,第463-464页,第709-710页。
[42]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日据时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古瑞云、吴万煌译,南投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8年,第78页。
[52]温吉:《台湾番政志(二)》,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57年,第859-861页。
The Transition of“Aborigines Trade” in Taiwan Mountainous Regions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Control(1895—1929)
Zhang Zhennan
Abstract: “Aborigines Trade”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using the collected or hunted materials in the mountains by aborigines in exchange with goods provided by businessmen or the government.In fact,the practice of the trade has a long history,which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social life of Taiwan Mountainous Region.At the initial stage of Japanese occupation,Fu-Ken-Shu utilized Aborigines Trade to foster the aborigines in order to stabilize the public security of mountainous regions and collect information about aborigines groups.However,with the aggravation of colonial coercion,the colonial government exerted control over the aborigines in the trade,cracked down on the “Aborigines product” smuggling led by Han interpreters,and finally nationalized the trade.After conquering the mountain regions by force,the colonial government took advantage of the diversified forms of the trade to assimilate the aborigines,bringing their daily life into the colonial economic system.Therefore,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changes of the “Aborigines Trade” have fairly obvious symbolic significance,which reflects the expansive policy of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on “handling the aborigines” and the coerciveness in its colonial control.
Key Words: Japanese occupation period,Taiwan mountainous regions,“Aborigines Trade”,colonial control
中图分类号: K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1590(2019)03-064-09
作者简介: 张振楠,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陈小冲)
标签:日据时期论文; 台湾山地论文; “换蕃”论文; 殖民控制论文;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论文;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