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书的“红吃黑”和“黑吃红”
叶桂郴
自古道“私凭文书官凭印”说的是中国古代民间契约靠的是文书和手模(画),官家文书靠的是印鉴,来确认其真实性和权威性。
官方印鉴的权威性毋庸赘言,但保证其真实性则是历代王朝煞费苦心的事情。本文谈谈古代公文防伪的“红吃黑”和“黑吃红”。
印鉴在我国历史上出现得很早。西周就已经出现,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用于公文。印鉴作为官员权力和身份的象征,当时叫“玺”。秦朝后,“玺”只称呼皇帝的印章(武则天以“玺”和“死”音近,改“玺”为“宝”),百官之印章叫“印”,规定官府发出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以证明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要的文书,还要加“封泥”,就是在简册封页的结绳处糊上一块黏泥,在黏泥上加盖印章。印章的字体因为秦代开始用小篆,故以后历代官印都用小篆。
魏晋南北朝时期,纸张被广泛使用,官府文书改用纸帛,印玺用朱红色直接钤印于纸上。纸质制发的文书具有印迹清晰、不易消褪、经久耐用等特点。
我很为他着急,劝他转行。多方为他介绍工作,可他积极性很低,面试也不去,催得急了,亚山很烦躁:“你不懂的……”不知是不是对我的热心反感,亚山从出租屋搬了出去。
“红吃黑”就是红色的印鉴压在黑色的文字上,黑色的文字在先,后加盖红色的印鉴,这种文书是真实的文书。“黑吃红”则相反,就是红色的印鉴事先盖好,文字和日期是后期填写上去的,这种文书往往是伪造或不真实的。
唐代规定钤印的时候,必须“朱”在“墨”上,不能“墨”在“朱”上。也就是说,印要盖在官署落款的文字上面,严禁先钤印后书写文字。宋代,则以文书中文字和印章的墨朱先后确定公文的真伪。
历代朝廷对伪造公文都有严厉的惩治措施。明朝对于后者有严格的惩治律条:《大明律·刑律·诈伪》:“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伪造文书、盗取印信及在空白纸上盖官方印鉴的,判处斩刑或绞刑;伪造文书但没有使用的,判处绞刑;书写文书错误的,打一百板子;明知罪犯的所为而放任的,和罪犯的惩处一样。
从官方文书出现的那天开始,制伪和防伪也就开始了。古人为了文书的安全,文书的制作和拆阅都得在签押房进行,各个环节的相关办理人员都得签字负责,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制度,不准官印加盖私文书,要求公文加盖弥缝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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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所谓的“红吃黑”和“黑吃红”。
公文的防伪制度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公文使用的需要,有利于国家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政令的实行,其合理部分,直到今天仍然在沿用。
“红吃黑”和“黑吃红”实为现代法学痕迹鉴定“朱墨时序”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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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文史春秋》201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