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法制研讨会摘录--加强新闻界与法律界的联系,共同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宣传_法律论文

新闻与法制研讨会摘录--加强新闻界与法律界的联系,共同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宣传_法律论文

新闻与法制研讨会发言摘编——增进新闻界和法学界的联系,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而共同努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闻界论文,宣传工作论文,学界论文,共同努力论文,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1997年9月5日,本刊编辑部召开了一次新闻与法制研讨会,绝大多数来自北京的法学界和新闻界的代表约40人参加了研讨会,其中有些代表是法学界著名的学者,现按会上发言录音整理各位发言内容于后。其中应松年教授和康长庆同志交有论文,应教授的论文较短,亦按发言稿排于后,康长庆同志的稿很长,另以专文发排。下期还将发表计划与会但因故未能到会的专家的专稿。

新闻报道在宣传法制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尤其是行政法,作为法学的新学科较少为群众所了解。由于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即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更需要广大群众的了解,以便老百姓更好地履行行政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很快,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政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机关的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作为“三乱”之一乱处罚的现象正在得到解决。这些法律颁布后,新闻媒介及时作了报道,许多报章用“民告官”这样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了行政诉讼制度,极大地推进民主法制思想的普及。电视作为现代传媒手段,由于其覆盖面广,更有着家喻户晓的效果。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用专题报道、采访立法机关和法学界人士等方式,宣传了行政立法的宗旨、意义,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有的电视台还播放了宣传《行政处罚法》的电视剧。应该说,在宣传行政法制、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全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方面,新闻传媒功不可没。

在法律界以外的各行各业人士中,对法制建设,对新的法律的制订、执行,新闻界可能是最早关注、最快了解者之一。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进展很快,要求新闻界熟知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新闻报道中难免出现差错。类似以感情代替法律,以道德代替法律的情况时有出现,客观上对执法工作造成干扰,有可能使法院感受压力,致使判决产生畸轻畸重的情况。这仅仅是就对个案的作用而言。由于新闻报道影响面广,报道上的偏差和错误,其负效应也是很大的。它对群众法律意识的误导作用,也就不能低估。行政法制宣传不当的最典型的例子是:1995年7月,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接到成都彩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乐山夹江县彩印厂未经授权,非法印制了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形成假冒。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即查封了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处理。夹江彩印厂不服,认为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以其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民告官,告了行政机关的状。这时,一些新闻传媒作了报道,出于对制假行为的义愤,纷纷提出“恶人先告状”、“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者怎能有错”、“制假者状告打假者,咄咄怪事”等等。由于新闻传媒的介入,“夹江打假案”轰动全国。面对这一情况,行政法学界创办的《行政法学研究》杂志在1996年第2期发表了题为《制假者状告打假者绝非怪事,打假也需依法进行》的评论文章,对打假是否也要依法、制假者能否状告打假者、打假者能否成为被告等3个问题,作出了回答,实际上是针对新闻报道中的偏差的。打假也要依法行事,依职权行事。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行政机关,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应有的诉讼权利,即使是制假者,也同样有此权利。我们不能因痛恨制假者而以感情代替法律原则。打假者,也就是行政机关,不但可以作为被告,而且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是恒定被告。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不能作为原告来告老百姓。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传统,“官贵民贱”的封建影响深远,行政诉讼法实施数年来,相当一部分老百姓至今仍然存在“不敢告”、“不愿告”的思想障碍,上述新闻宣传上的偏差,无疑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行政诉讼制度,民告官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它对于提高老百姓的民主意识、培植群众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观念,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是互为促进的,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反过来影响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而传媒对于这两者的促进作用都是不可低估的。由于传媒影响面广,如果宣传上出现偏差,那真可以说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在夹江打假案中,《行政法学研究》虽然发表了评论文章,但它的发行范围、读者数量,远不能和新闻传媒相比,其影响面是比较小的。

要求新闻工作者熟知法律,这是苛求,如何减少法制宣传中的偏差或错误,便捷而有效的办法是加强新闻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比如,新闻报道上遇到的新的法律回顾、重大的法律问题,或者没有把握的法律问题,是否多和法律工作者沟通,有些问题,哪怕打个电话就解决了。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也常有问题想诉诸新闻媒介,向新闻媒介寻求支持。可以说,两方面都互相需要。

北京广播学院学报召开这个会议,使法律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得以有机会坐在一起,无异于架起了一座桥梁,开通了两支队伍的联系,可以说是做了一件开创性的有意识的好事,希望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另外,由于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的误解,常常以侵犯这些权利为名,指控新闻摄像、新闻报道侵权,使新闻工作深为掣肘、深受干扰。如何准确界定肖像权、名誉权等的内涵,如何考虑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问题,有待新闻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探讨。还有小说侵犯名誉权官司及有关报道,常见报端。如何正确看待这个问题,掌握好界线,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新闻报道问题,也应该是个文学理论问题、生活真实和艺术真实问题,也涉及到作家的创作权利问题,很需要法律、新闻、文学工作者共同探讨,以求得更准确、更妥善的处理。此外,有人提出了文摘报刊侵犯著作权问题,究竟如何看待,如何从理论上划清界线,作出圆满回答,也有待法学、新闻、编辑界三方面来共同探讨。总之,各个方面的沟通、协作是很必要的。

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对于行政法学和行政法制来说,无疑肩负着重要使命。我个人企盼新闻和行政法制战线,新闻工作者和行政法学工作者,互相联系,加强沟通,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法制宣传和行政法制建设而共同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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