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
杨大伟 大连大学法学院
唐鹏林 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的竞争逐步加剧,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渐增长。目前,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仍然发展较慢,甚至部分中小企业依然忽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因此,重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是现代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定位,并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构建路径以及现代化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机制的具体内容,以期构建一套完整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关键词: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体系建设
现代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应对,如果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时有效,会给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反之,则会让企业陷入冗长的法律诉讼。同时,法律风险虽然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但整体上企业法律风险并非无法避免和规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重点防控法律风险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运而生,且企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对风险的预测、评估和预防从而降低或者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从而在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方面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现,促使企业健康平稳的发展。近年来许多企业虽然都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并未充分认识到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导致了组织建设落实程度不足以及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①因此,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守护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良性运转的基础,我们应更加重视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管理中的参与度,从而形成全覆盖、全方位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模式定位
(一)权责清晰的岗位设置模式
法律顾问岗位设置的不合理,会严重影响法务工作的效率,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量巨大,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悠闲,虽然具备了一定数量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但是实际发挥作用的比例较低。为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优化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设置,提高企业法务部门的效率。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入手:首先,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设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全方位的梳理企业案件类型。由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缝隙并附上案件分析报告,然后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及时了解案件的发展和处理进程,从而避免遗漏关键信息,从第一层面解决部门案件。
其次,法务部门分设法律诉讼科室非诉法律科室,分工明确。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进行区分,由专门法律顾问负责。
[53] “US-Japan-Australia Announce Trilateral Partnership for Indo-Pacific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OPIC, Washington D.C., July 30, 2018, https://www.opic.gov/press-releases/2018/us-japan-australia-announce-trilateral-partnership-indo-pacific-infrastructure-investment.
(二)企业法律事务的集中管理模式
传统的法律事务分散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改变法律事务分散管理模式,调整为法律事务集中管理模式势在必行。根据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法律事务集中管理模式将更加适应现代企业的特点,具体可以通过多部门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理念集中处理法律事务。②
在这些条件均满足后,发动机正式进入闭环控制阶段。此时我们就可以根据长、短期修正值来判断发动机的工作状态,并且可以通过分析来锁定一些常见故障。在分析发动机故障时我们应该了解,发动机怠速稳定时修正值的变化范围是如何受发动机工作状态影响的。
加强法律事务集中管理模式的力度,通过信息化平台系统和权责统一的分工方式,构建基础集中管理模式。由公司法务部门专人负责,将所有法律事务集中汇报、集中讨论、集中处理。确保法律事务处理的统一性和同步性,以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当然,这种集中管理模式需要法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有一个良好的沟通,必须做到及时、准确、高效的处理原则。此外,企业法律实务部门针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的管控和监督,必须要和公司经营保持一致、思想统一,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分析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点,保证企业外部和内部的和谐性。
(三)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的双重模式
一般来说,企业风险分为很多种,而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防控中的重中之重,甚至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预防者应具备下列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推动依法治企。但是,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下,近有这几方面的职责尚不能保证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法律顾问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调整,从单一的处理法律事务转型为处理生产经营和法律事务的复合型模式。这种复合型的企业法律顾问既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又可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真正的将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和企业的发展融为一体。随着法律顾问对企业的了解程度增高,其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以及生产经营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能力也会不断提高,这样企业法律顾问复合型特点才真正得以体现,企业法律风险的处理能力才能全方位提高。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外部法律完善
2.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机制。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也是企业生存的核心基础。企业法律顾问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赋予企业法律顾问监督权是合理可行的。如果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只能是间接地、外部的和事后的,这种监督又承担着太大风险,往往由于不及时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应构建法律顾问的监督机制,实现内部的、直接的和事前的监督,从而将风险减少到最小程度。在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为保证监督的效果应有专门机构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形成双向的监督机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身就是企业的组成人员,也理应受到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督,这种双向的监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资产的利益化,也间接提升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坑塘建设规划要立足于现实,满足坑塘各项功能要求,突出可操作性,要有远近期目标,以近期为主,把项目安排到位。远期要安排好项目储备库,提高近期建设规划的完整性和远期发展战略措施的适应性。
在制定立法的同时,对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立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找出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合理的立法规定。暂可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总法律顾问权责、企业法律顾问准入门槛及工作范围。如:对现行的总企业法律顾问产生标准进行修订,由国资委直接任命和负责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使总法律顾问和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总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的关系相对独立,而不是隶属。并且总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向任命机关负责,发表法律意见不受约束。
(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构建
最后,还应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责任。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第一人,总法律顾问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可以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全面审查监督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对于未及时发现的法律风险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企业利益损失追究责任。并以此督促总法律顾问重视和积极投入公司核心法律事务工作。
三、法律顾问制度体系配套机制的协调发展
(一)构建激励和监督互补机制
在欧美发达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往往被赋予一个很高的地位,基本超越同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如美国通用等一些大型企业,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副总裁。而目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普遍缺乏激励和监督机制,法务人员地位低、待遇不高,且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基于此,设立企业法律顾问的激励机制及双重监督机制是必然选择。
要想保证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就应该对电力系统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相关人员还应该做好记录,在变电站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有效抢救并恢复。在我国北方,冬季非常寒冷,电网设备容易在强降雪冲击下,电杆倒塌,造成整个地区电网崩塌。在变电站发生这样的情况下,应该结合相关规范进行及时的处理,把危险降到最低。重点是出现电网断裂的状态下,应该安置警示牌,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封锁,避免出现触电的危险。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立法存在层次低、分散性、权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因此,通过修订现有立法规定,进行整理和汇编,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的涵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专门立法刻不容缓。其中也要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化、企业法务人员的组成、职责、奖惩等具体内容明确化。
(二)总法律顾问权责一体制的构建
其次,总法律顾问带领法务团队,开展企业内部调研、走访,及时发现法律问题及时防范法律风险。通过以上方式,提升法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在企业重大诉讼或者重要决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首先应当明确总法律顾问的权利,直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总法律顾问必须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界定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高层的生产经营决策会议中提出法律意见,在根源上确保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免疫组化半定量:光学显微镜下组织细胞膜或细胞浆中有棕黄色颗粒沉积为阳性细胞。每张切片随机选取10个高倍(×400)视野,按照每张切片的阳性细胞的比例以及着色的深浅进行半定量的分析。阳性细胞着色比例A:<5%,0 分;5%~25%,1 分;26%~50%,2 分;>50%,3 分;着色强度B:无着色或背景染色,0 分;浅棕黄色,1 分;棕黄色,2 分;棕褐色,3 分。积分=A×B,积分0 分记(﹣);积分1~3 分记(+);积分4~6 分记(++);积分7~9 分记(+++),两位病理科专职人员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记录。
1.企业法律顾问的激励机制。目前,企业法务人员待遇不高,尤其是一般的法务人员待遇则更没有保证,等同于普通员工,上述问题导致企业法律顾问积极性逐渐降低,丧失前进的动力。因此,应摒弃传统观念,对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挽回损失的情况应给予报酬和激励。如果仅把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为本职工作,即使挽回企业重大损失,也根本毫无奖励,这无疑对企业本身风险预防起到消极作用。对于为企业挽回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法律诉讼胜诉的企业法律顾,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积极性。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以法律管理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依法治企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最佳制度,是企业增强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③因此,不论大型或者小微企业,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即总法律顾问都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明确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地位,保证总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至关重要。具体来说:
构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不仅需要完善现有立法,同时企业内部制度也需要对应的修改,保持一致性。根据我国企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起步较晚,近几年来逐步开始重视并设立企业法律顾问相关制度,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尽管部门大型企业已经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建设,并取得了一些成效。如设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所以,我们在已有的制度基础上,还应逐步设立或完善以下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奖惩制度、总法律顾问权责制度、企业法律诉讼与非诉案件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理念创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能恪守旧规,应打破传统,从保护者变为创造者。利用专业法律知识不仅能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利益,而且更要为企业生产经营战略和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进行从法律服务到法律管理的理念转变。按照传统观点,法律服务和法律救济是法务工作的核心,但是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法务工作的理念应也应进行更新,不能仅仅停留在参与、监督、建议的层面上,而应充分发挥现代企业法律顾问的能动性,向风控、管理、预防方向发展。不仅要重视事中事后监管,还要更加重视事前预防,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除了传统合同事务以及诉讼事务之外,更应全方位的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决策制定、制度起草等工作,形成与企业共赢的局面。
此外,应跟上信息时代的脚步,形成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信息化理念,采用网络信息化思路进行法律事务处理。在大数据时代,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资源,将企业法律事务纳入互联网模式,挖掘数据,分析数据,利用全球化的数据库进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通过专业化的数据分析和比对,更科学高效的进行风险预判和风险管控。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长期高效的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和企业法务管控系统。
注释:
①王淑政.新形势下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7(10):200.
1983年,梁兆贤毕业于前观塘工业学院印务系,35年的光阴,从一位对印刷懵懂的年轻人成长为国际化大型印刷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经历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印刷业最主要的发展变迁,有香港印刷业从起步到高速发展,有香港印刷业向内地转移,有经济危机给印刷业带来的巨大冲击,有互联网、新技术给印刷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也有对带领中华商务航母乘风破浪远航的思考和行动。如今回想起来,梁兆贤对当年自己的选择从未后悔,甚至觉得能进入这一带给社会、人民以文化享受、心情愉悦、境界提升的文化产业,于他而言,是幸运的。
②李佳.J 钢铁集团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③尹常民.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体系[J].中外企业家,2018(9):229.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24-0313-02
作者简介: 杨大伟(1983-),汉族,山东聊城人,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公司法研究。
唐鹏林(1973-),汉族,辽宁锦州人,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公司法研究。
基金项目: 本文系大连保税区管理办公室2018 年度课题“大连自贸片区企业发展现状分析及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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