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执法是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关键--纪念档案法诞生十周年_行政管理论文

加强行政执法是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关键--纪念档案法诞生十周年_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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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此,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国家档案法律诞生了,我国档案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档案事业开始步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值此《档案法》诞生10周年之际,我们隆重纪念这一中国档案事业史上庄严而又重要的日子。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的最重要法律,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档案事业的根本依据,是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做好档案工作的有力武器。《档案法》颁布后,对于保障我国全部档案更好地得到保护利用,保障我国档案工作更快地得到发展提高,保障我国档案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职责,起到了很大作用。特别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和对档案的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7月又通过了对《档案法》进行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档案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适应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职能和权力,从而强化了《档案法》的操作性,增强了《档案法》的实施效果,使《档案法》更加完善,更有力度,更利于执行。今天,当我们纪念《档案法》诞生10周年的时候,一定要抓住《档案法》修改后的新特点,下大力气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使档案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档案行政执法是国家档案行政机关在档案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档案法》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的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是保证档案法规得到实施、收到实效的关键,是档案法制工作的中心。因此,我们要把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作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依法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来抓。

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首先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建设,也就是加强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

《档案法》在第6 条中明确规定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特别是在第24条中,明确规定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方面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的各种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权力。根据《档案法》的这些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档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档案法》、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是不可缺少的部门之一。《档案法》作出这些规定,是我国加强档案事业管理的需要,是保证《档案法》在各地得到切实执行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该重视和支持《档案法》,遵守和执行《档案法》的这些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法》一直十分重视,在《档案法》颁布以来的机构改革中,都严格遵守《档案法》。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虽然撤销了其他一些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但仍保留了作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档案局,将其与中央档案馆合并,一个机构挂国家档案局和中央档案馆两块牌子,履行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中央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并根据两种职能而配备了行政和事业两种编制。这次中央机构改革,对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到了四个保留一个增加,即:保留了机构的规格和名称,保留了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保留了政府直属机构的地位,保留了行政人员行使政府行政职能时所必须的行政编制,增加了内设机构。与机构改革前相比,局馆内设司级机构增加了4个, 处级机构增加了5个,还新设立了2个副司级机构。因此,这一改革是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的,是适应档案工作和机构改革两者需要的,也是切实保证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档案法》所赋予的“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这一职责的。改革以来,局馆内部机构运转正常,各方面关系协调,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各项工作每年都取得显著成绩。中央赋予的对全国档案事业进行宏观管理和中央档案保管、利用这两种职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加强,特别是去年成功地举办了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更说明这一机构是经得起任何重大工作检验的。实践证明,这次机构改革是正确的,有效的,非常成功的。

中央档案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一直发到县级,其主要目的是要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机构改革中遵守《档案法》的规定,参照中央的做法,加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编制等,以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大多数地方是认真执行的。他们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或者保留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原来的一切;或者提高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级别,如西藏自治区档案局馆由处级升为副厅级,江苏、甘肃等省档案局馆由副厅级升为厅级;或者增设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机构,如北京市档案局馆内部处级机构由14个增加到23个,沈阳市档案局馆内部处级机构由6 个增加到12个;或者扩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或工作范围,如一些地、市、州、盟或县、市、区、旗把党史、地方志等项工作划归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有的地、县还新设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浙江省建德市一直未建档案局,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增挂了档案局牌子。这样,这些地方在执行《档案法》时就有了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档案事业的发展也有了切实的组织保障。实践证明,大多数地方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在机构改革中得到了保留或加强,能够正常履行《档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力和职责。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没有按《档案法》的规定办,他们或者撤销了本级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取消了档案部门的行政编制,这不仅使档案工作者思想不稳定,积极性受影响,而且实际上取消了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取消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这样,各种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在这些地方就得不到查处,《档案法》规定的各种档案行政行为在这些地方就无法执行,档案事业在这些地方就难于依法管理。我们应该坚持这样的认识,即: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这两种职能对档案工作都很重要,都应该在机构改革中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加强。不管哪个地方,都不能因为机构改革而使档案工作的两种职能受到任何影响和削弱。只有坚持了档案工作的两种职能,使两种职能都得到了加强,档案机构改革才是成功的,否则,便不能算是成功的。因此,那些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尚不明确、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受到削弱的地方,应该有责任和义务执行《档案法》的规定,尽快确定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和编制,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建设,以保证《档案法》在这些地方得到切实执行。

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其次要正确行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

修改后的《档案法》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这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一项新权力。这项权力行使不好,就会降低《档案法》的实际效力,给档案事业带来不良影响。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并全面执行《档案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与《档案法》有关的国家法律,严格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大胆执法,严格执法,维护档案工作的尊严和权威;一方面要慎用权力,公平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要防止以罚代法,滥用处罚。要把运用行政处罚与运用其他行政行为相结合,妥善地把这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政权力运用好,行使好,把这项由国家法律交给我们的庄严而又光荣的行政监督任务完成好,从而保证档案行政执法公正、健康地进行。

让我们切实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使档案事业在《档案法》的保障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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