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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发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多次取得重大突破,分配制度也多次出现重大变革,从而不断地调整了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面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各种主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以追求效率和公平的协调统一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目标,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探索,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又有了新的重大突破。
一、我国收入分配理论和制度创新的历程
研究党的十六大以来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情况,有必要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改革创新的基本历程。
1978年以前,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匹配的是高度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据估计,当时的基尼系数大概在0.15-0.2之间。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分配结果极大地制约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损害了经济活动的效率,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停滞不前也就成为必然。党和政府敏锐地看到了这一问题并断然出台改革政策以改变这一状况。我国的改革最早是从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起步的。1978年3月,邓小平提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对干得好的,干得差的,经过考核给予不同的报酬。”[1](pp.101-102)随后,他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又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1](p.152)由此开始,分配理论不断创新,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确定我国的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相适应,全会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思想。为与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党的十五大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分配理论中的分配标的物从个人消费品扩大到了生产条件。
改革开放以后20多年,随着经济体制、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经济总量翻了两番,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当然是全面改革的综合效应,但收入分配理论的突破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功不可没。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从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入手,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之一是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问题。从居民收入差距看,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警戒线是0.4,我国目前已达0.45左右。全国城市居民收入最低的20%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收入最高的20%人口所拥有收入的4.6%,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2]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已造成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情绪心态的对立,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新的社会问题,使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及群体性等态势。从近年来信访大量出现、刑事犯罪恶性案件增多等社会现象就可见一斑。
一个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是非常正常的,在旧的矛盾解决过程中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也是事物发展本身的规律,关键在于如何及时正确地去认识和应对。这也是摆在党的十六大以后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面前的一个新的重要议题。
二、我国处理收入分配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收入差距扩大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出台,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秩序问题,表明我党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好这一问题的指导思想已非常明确,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轮廓已十分清晰。
(一)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和应对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的现实
坦诚地面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一个党成熟的表现。党的十六大报告说:“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3](p.207)“要防止收入悬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3](p.45)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3](p.62)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分析“十一五”时期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时指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就业压力依然较大,收入分配中的矛盾较多;影响发展的机制问题亟待解决,处理好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4](p.3)2006年5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5]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在改革发展进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应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新的中央领导集体要求全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并处理好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意义。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关键发展阶段,为保证未来经济社会较快平稳发展而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全局去认识。2003年,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中央领导一再提醒我们,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既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又有各种风险;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在这一阶段,有可能出现两种发展结果:一种是搞得好,经济社会继续向前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另一种是搞得不好,往往出现贫富悬殊、失业人口增加、城乡和地区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其次,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去认识。胡锦涛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6](pp.16-17)由此可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认真解决好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特别是解决好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执政党的人心向背。再次,要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去认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其他人一起富起来,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坦诚地承认差距,允许差距,不能操之过急去消灭差距,但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也不能忘记自己的目标和使命,应该从现在做起,从能够办成的事情做起,在更高程度上调控好利益差别和贫富差距,在渐进中为缩小差距而奋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将处理收入分配问题纳入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两大目标之中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们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为收入分配问题的处理指明了根本目标和方向、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全面促进人的发展。收入分配问题,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人们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调节好收入分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和动力。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以“五个统筹”为基本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是对20多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充分肯定,也针对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中就有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因此,只有高度重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问题,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才有可能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轨道。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强调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财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这是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也是指导我们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原则。
(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努力做到效率和公平的协调统一
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之间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处理不好就会出现矛盾,处理妥当则可以相互促进。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就是要做大社会财富这块“蛋糕”,效率越高,“蛋糕”越大,公平的实现基础就越扎实和稳固。注重社会公平,因为公平是效率实现的保证,有了公平,社会成员才有做出更大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效率才会越高。没有公平的效率,效率不能持久,没有效率的公平,公平也不能恒远,这就是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实行的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其结果是似乎公平有了,但效率严重受损。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受到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人民在共同贫穷中生活,其所谓的公平是一种低水平、低层次的公平。改革开放以后,根据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分配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重点是冲破平均主义而注重效率,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过几次分配理论的突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社会经济生活的活力正日益被激发出来。当前,面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逐步解决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则和政策。此次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了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继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二是在处理效率和公平二者关系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文献都强调“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公平”概念,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4](p.3)最近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显然,中央已把公平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四)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切实贯彻落实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指导方针
解决分配差距拉大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为了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业体系,国家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发展战略,导致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农村发展严重滞后。因此,这几年,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取消农业税,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推进城乡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等等。在多重环节上采取重大措施,减轻农业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作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虽然新农村建设刚刚起步,但它所体现的社会公平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地区之间分配差距主要是由地区发展不平衡造成的,缓解差距扩大的趋势,关键在于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为此,中央明确提出了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解决收入差距问题,最主要的还是要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做文章。这几年,国家明显加大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了对收入分配结果的监管。一是以抽肥补瘦为指向调整税收政策,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二是财政转移支付向相对落后地区、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倾斜,通过二次分配进行调节。三是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逐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制度保障进行调节。四是规定并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困难问题进行国家救助,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五是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倡导和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建立社会救助体系,通过三次分配进行调节。调节的基本指向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重点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理解和把握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的几个问题
对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我们在理解和把握上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内涵的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导向既是理论创新,又与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的产物。
邓小平倡导了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共同富裕,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从《邓小平年谱》中可以看到,邓小平晚年,对于社会不公、共同富裕问题有更多的关注。1990年,邓小平指出:“我们是允许存在差别的。像过去那样搞平均主义,也发展不了经济。但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我们要的是共同富裕,这样社会就稳定了。”“中国情况是非常特殊的,即使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先富裕起来了,还有百分之四十九,也就是六亿多人仍处于贫困之中,也不会有稳定。”[7](p.1312)1993年,邓小平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发展。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7](p.1364)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就设想过解决这一问题的时间,“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8](p.374)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新的情况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创新收入分配理论,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最终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本质的体现。
(二)对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理解以及对努力推进社会公平的实践把握必须准确
首先,要全面把握社会公平的内涵。在目前的研究和讨论中,国内外对社会公平含义的理解还存在分歧和争议。
从国外的研究来看,传统的社会公正理论有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阿马蒂亚·森的社会公正理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为边沁、马歇尔和庇古等人,功利主义原则依赖于效用,评价社会公正的标准是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在一个体现社会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为最大,而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明显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诺齐克和哈耶克等人,他们认为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人们行使这些权利而享有的“权益”,不能因后果而被否定。所谓社会公正不过是幻想而已,作为社会评判标准的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是法治所定义的正义。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两个原则为基础,第一是每个人都应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是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为原则,而且地位和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阿马蒂亚·森的社会公正理论强调自由,但对经济和社会机会给予足够重视。他认为,自由是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发展是一个扩大人们所享有的真实自由的过程;政治自由(表现为言论民主和自由选举)有助于促进经济保障;社会机会(表现为教育和医疗保健)有利于经济参与;经济条件(表现为参与贸易和生产的机会)可以帮助人们创造个人财富以及用于社会设施的公共资源。
国内对社会公平的含义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理解:①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范的等价交换的公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自由的、自主的商品所有者,他们根据平等的权利(包括机会、规则、程序等)进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②与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相适应的权利的公平。强调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把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③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相适应的劳动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处于平等地位,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④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化。
虽然目前国内外对社会公平的含义界定存在较大分歧,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公平,着重点应放在通过制度和政策的调整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分配结果而言,主要强调:一是要切实解决好由于机会、规则所造成的收入结果的不平等;二是要努力解决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问题,防止两极分化。
其次,要明确社会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对于分配结果而言,社会公平强调的是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如果由于每个人所提供的劳动或生产要素的不均等而导致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均等,这种不均等恰恰是公平的。因此,社会公平不是要求单纯的结果公平。而平均主义抹杀贡献的差异,单纯追求结果的均等,实际上是另一种不公平。
再次,要充分认识到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我们必须积极努力,但不可急于求成,也不能出现方向性失误。2006年5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5]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所要追求的根本目标,我们不能忘记自己的目标和使命,应当努力去解决社会不公问题,调控好利益关系,在更高层次上体现社会公平,决不能漠视现实存在的收入差距而无所作为。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任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条件,都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离开了现实条件的急于求成只能导致欲速而不达。
最后,要在注重社会公平的过程中坚持几条重要的原则:一是坚持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还比较落后,社会物质财富还不丰富,劳动者素质的差异还很大,只有在发展中才能逐步创造完全消除利益差别和贫富差距的基本条件,只有在发展中增强国力才能加大国家调控收入分配的力度。二是坚持在改革中实现社会公平。改革对于实现社会公平的意义和作用既体现在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方面,也体现在破除实现社会公平的体制性障碍方面。目前我国影响社会公平的很多问题与改革没完全到位,体制不健全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只有坚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指导方针,加速推进经济体制、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公共财政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才能实现更好的社会公平。三是坚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中实现社会公平。我国目前的利益差别和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确实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也不用否认它与市场机制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如由于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资源占有者在市场中所处地位和所获得的收入就不同。资本相对稀缺,使得资本所有者在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而简单劳动者总是相对过剩,他们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不拥有其他资本,因此在分配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等等。但它决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发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但通过国家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有效地调节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能够实现社会公平的。世界上不少市场经济国家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就是例证。更何况我们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我们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目前的贫富差距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正确应对,不要简单地认为它是市场经济和改革的必然结果,否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南辕北辙,出现方向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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