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汉语的“有(无)+VP”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先秦论文,结构论文,V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有(无)+VP”结构是指“有”“无”后带谓词性成分的结构。大量的先秦汉语语言事实表明,“有”“无”是动词,VP部分是宾语。“有(无)+VP”结构是动宾结构。虽然“VP”部分具有谓词性词组,尤其是动词性词组的各种结构关系,“VP”部分本身表示动作、行为、性质等,但出现在“有”“无”后,这些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等已经事物化了,成为可指称的对象,可以用代词“之”替代。
【关键词】 先秦汉语 有(无)+VP 结构
“有(无)+VP”结构是指“有”、“无”后带谓词性成分的结构,如:
(1)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
(2)城鄫,役人病。有夜登丘而呼曰:“齐有乱。”(《左传·僖16》)
(3)如天之无不帱也,如地之无不载也。(《左传·襄29》)
(4)虽然,城下之盟,有以国毙,不能从也。(《左传·宣15》)
(5)国无小,不可易也。无备,虽众不可恃也。(《左传·僖22》)
(6)日有食之。(《春秋·隐3》)
(7)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孟子·滕文公上》)
(8)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孟子·告子下》)
前人对这种结构见仁见智,常见的解释有:(一)“‘有’字后紧接动字,则有‘惟有’之解。”“‘无’字作‘不’字解者常也。”[(1)]如例(1)。是以“有”、“无”为语气副词。(二)“有”、“无”“为名代诸字之分子者”,[(2)]“表示虚指。指代人。”[(3)]如例(2)、(3)。是又以“有”、“无”为无指代词。(三)“有”、“无”“连接分句,表示让步。可译为‘即使’”,[(4)]如例(4)、(5)。是又把“有”、“无”看作连词。(四)“有”是一个传“本来的疑”的“传疑副词”,[(5)]如例(6)。(五)“有”“有一种特殊的作用:记异。”[(6)]“表示出现了通常并不出现的事物,或者表示只是短时间的出现。”[(7)]如例(6)。是又把“有”看作存现动词。(六)“有读为又。”[(8)]“有,同‘又’。”[(9)]如例(7)。是以“有”为数量副词。(七)“无”表示“命令的否定,即禁戒”,[(10)]“作为禁止词”,[(11)]如例(8)。是以“无”作为否定副词。(八)如果“VP”部分为光杆动词或形容词,则“变为名词”,[(12)]作“有”,“无”的宾语。
认识众多,但没有一种能对所有的“有(无)+VP”结构的用例具有普遍的解释力。本文全面调查分析了《左传》、《荀子》、《墨子》、《论语》、《孟子》、《韩非子》[(13)]等先秦文献中“有(无)+VP”结构的用例,对该句式的结构特点、句法语义等提出了新的看法。
一
“VP”前的“有”、“无”,性能应该是统一的,但却被分裂为副词、代词、连词等;其实,大量的先秦汉语语言事实表明,“有”、“无”依然是动词,“VP”部分做宾语,“有(无)+VP”结构为动宾结构。
“VP”部分可以用代词“之”替代,“有(无)+VP”结构可以用“有(无)+之”替代,如:
(1)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盖有之矣,我未之见也。(《论·里仁》)
(2)十五年,有神降于莘,王问内史过曰:“是何故?固有之乎?”对曰:“有之”(《国·周语上》)
(3)无,若无焉,则有之而后无;无天陷,则无之而无。(《墨·经说下》)
例(1)中,“有之”的“之”指代“能一日用其力于仁”,“有之”为动宾关系;相应地,“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也应为动宾关系,“有”为谓语动词。例(2)中,动宾结构“有之”的“之”代上文的“神降于莘”,“有神降于莘”也只能是动宾关系。例(3)中,“无之”的“之”代“天陷”,类推可知,“无天陷”也一定为动宾关系,“无”为动词谓语。
“VP”部分有时和“VP+者”结构语义等值,“有(无)+VP+者”结构为动宾关系,“有(无)+VP”也只能为动宾关系,如:
(1′)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墨·号令》)
(1")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墨·号令》)
(2′)出粟米有期日,过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赏之什三。(《墨·号令》)
(2")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墨·号令》)
(3)高石子三朝必尽言,而言无行者;去而之齐,见子墨子曰:“卫君以夫子之故,致禄甚厚,设我于卿,石三朝必尽言,而言无行,是以去之也。”(《墨·耕柱》)
例(1")中“有”是动词,作谓语;“能捕告之者”为其宾语。而例(1′)中的“有能捕告”与例(1")中的“有能捕告之者”所处语境相同,语义基本等值,结构关系也应相同,“有能捕告”也应为动宾关系,“有”为动词,作“能捕告”的谓语。例(2′)中的“有能得若告之”也应与例(2")中的“有能得若捕告者”结构关系相同,都为动宾关系。例(3)中,“无”后一带“者”字词组“行者”,一带动词“行”,“无行者”与“无行”所处语境相同,语义等值,“无行者”的“无”为动词,“行者”为它的宾语,比较可知,“无行”的“无”也为动词,“行”作它的宾语。
“有(无)+VP”结构有时与“有(无)+体词性成分”结构并列对称出现,说明二者结构关系相同,均为动宾关系;“有”、“无”的性能也相同,均为动词,作谓语,如:
(1)凡守城之法,石有积,樵薪有积,菅茅有积,雚苇有积,麻脂有积,金铁有积,粟米有积,井灶有处,重质有居,五兵各有旗,节各有辨,法令各有贞,轻重分数各有请,主慎道路者有经。(《墨·旗帜》)
(2)季文子卒,大夫入敛,公在位。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妾,无食粟之马,无藏金石,无重器备。(《左·襄5》)
例(1)中,“有积”、“有处”、“有居”、“有旗”、“有辨”、“有贞”、“有请”、“有经”连续并列出现,它们的结构关系应是一致的。名词“旗”、“经”作前面动词“有”的宾语,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相应地,动词“积”、“处”、“居”、“辨”、“贞”、“请”也应是“有”的宾语,“有”为动词也是很明显的了。例(2)中,动宾词组“藏金石”、“重器备”也应同上文的名词性偏正词组“衣帛之妾”、“食粟之马”一样,作动词“无”的宾语。
从一些特殊句式的转换、省略成分的添补等方面也能说明“有(无)+VP”结构为动宾短语,“有”、“无”为动词谓语,如:
(1)相人,古之人无有也,学者不道也。(《荀·非相》)
(2)“伯夷、伊尹于孔子,若是班乎?”曰:“否;自有生民以来,未有孔子也。”曰:“然则有同与?”曰:“有。”(《孟·公孔丑上》)
(3)曾子养曾皙,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曾皙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孟·离娄上》)
例(1)可以转换为“古之人无有相人也,学者不道相人也”,句义未变。动宾词组“相人”可以看作“有”、“道”的前置宾语,“有”和“道”一样,为动词谓语。例(2)中最后一个“有”字显然为动词,因为汉语中常常是以谓语中心词作为肯定形式的答语的。“有”的后面省略了动词“同”,由此也就说明,“有同”的“有”为动词,“同”为它的宾语。例(3)中,“有余”的答语的肯定形式为动词“有”,否定形式为动词“亡”(同“无”),相应地,“有余”的“有”也只能为动词谓语,动词“余”作它的宾语。
二
“VP”部分具有谓词性词组,尤其是动词性词组的各种结构关系,如:
(一)“有(无)+V”式(V代表动词,下同),如:
(1)故作者不祥,学者受其殃,非者有庆。(《荀·正论》)
(2)三年哭泣,扶后起,杖后行,耳无闻,目无见。(《墨·公孟》)
据统计,先秦汉语中,几乎所有的动词都能出现在“有”、“无”的后边。
(二)“有(无)+状语·V”式,如:
(1)今田常之为乱,有渐见矣,而君不诛。(《韩·外储说右上》)
(2)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左·桓18》)
(3)其无欲见,人司之;其有欲见,人饵之。(《韩·外储说右上》)
例(1)中动词“见”前以时间副词“渐”作状语。例(2)中“渎”前以副词“相”为状语。例(3)中能愿动词“欲”作“见”的状语。
(三)“有(无)+V·宾语”式,如:
(1)子产为政,有事伯石,赂与之邑。(《左·襄30》)
(2)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可谓知礼矣。(《左·隐11》)
(3)天下曷敢有越厥志?(《孟·梁惠王下》)
(四)“有(无)+状语·V·宾语”式,如:
(1)人生实难,其有不获死乎?(《左·成2》)
(2)人主虽贤,不能独计,而人臣有不敢忠主,则国为亡国矣。(《韩·三守》)
(3)献子怒,出而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左·宣16》)
(五)“有(无)+V·补语”式,如:
(1)舅犯有善言,后有战胜。(《韩·难一》)
(2)无损于怨,而厚于仇,不如勿与。(《左·僖14》)
(3)葬埋者,人之死利也,夫何独无节于此乎?(《墨·节葬下》)
(六)“有(无)+状语·V·补语”式,如:
(1)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孟·公孙丑上》)
(2)莒、鲁争郓为日久矣,苟无大害于其社稷,无可亢也。(《左·昭1》)
(3)燕人,其妻有私通于士。(《韩·内储说下》)
(七)“有(无)+状语·V·宾语·补语”式,如:
(1)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论·里仁》)
(2)大臣父兄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谓之谏;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争。(《墨·富国》)
(八)“有(无)+V·宾语·补语”式,如:
(1)翟人有献丰狐、玄豹之皮于晋文公,文公受客皮而叹。(《韩·喻老》)
(2)昔者有馈生鱼于子产,子产使校人畜之池。(《孟·万章上》)
(九)“有(无)+V·宾语[,1]·宾语[,2]”式,如:
(1)故可以有夺人国,不可以有夺人天下。(《荀·正论》)
(2)谮慝之言,无入之耳;批捍之声,无出之口;杀伤人之孩,无存之心,虽有诋讦之民,无所依矣。(《墨·修身》)
(十)“有(无)+使·(宾语)·V[,1]P[,1]”式,如:
(1)厉吾锐卒,慎无使顾,守者重下,攻者轻去。(《墨·号令》)
(2)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左·隐1》)
(3)审赏行罚,以静为故,从之以急,无使生虑。(《墨·号令》)
(4)我死,必无以冕服敛,非德赏也,且无使季氏葬我。(《左·襄29》)
(十一)“有(无)+VP·VP”式,如:
(1)君子谓子产于是乎知礼,礼无毁人以自成也。(《左·昭12》)
(2)岂有为人之臣而又为之客哉?(《韩·说林上》)
(3)有自门前射阳越杀之。(《左·定8》)
该式中“VP”部分是由两个动词性结构前后并列而成,中间可以有连词如“以”、“而”等连接,如例(1)、(2),也可不用连词连接,如例(3)。
(十二)“有(无)+主语·V[,1]P[,1]”式,如:
(1)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孟·梁惠王上》)
(2)进之,宁我薄人,无人薄我。(《左·宣12》)
(3)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辨知,必将求贤师而事之。(《荀·性恶》)
(二)至(十二)式中的“VP”部分均为动词性词组。前人为了维护“VP”的谓词性质,大都把“有”、“无”解释为代词、副词、连词等。根据(一)部分所论述,这些看法明显是不对的。而1式中“VP”为光杆动词,为了维护“有”、“无”的动词性,前人多认为这些动词活用为名词了。同一种“有(无)+VP”结构,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构关系、结构层次的划分。
“汉语和印欧语在语法上的显著区别之一是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可以直接充任主宾语而无需乎改变形式。有的语法著作认为主语和宾语位置上的谓词已经转化为名词。这种说法是有困难的。”[(14)]上面对“VP”部分结构形式的描写说明,“有”、“无”后的动词前可有副词等状语的修饰限制,后可有宾语、补语等,仍然具备动词的语法性能,仍旧是动词,并没有活用为名词。再如动词“害”:
(1)若其不捷,表里山河,必无害也。(《左·僖28》)
(2)盟曰:“三族共政,无相害也。”(《左·哀26》)
(3)苟无大害于其社稷,无可亢也。(《左·昭1》)
(4)故君子苟能无以利害义,则耻辱亦无由至矣。(《荀·法行》)
(5)若有害楚,则晋伐之。(《左·成12》)
(6)不能忍耻,庶无害赵宗乎?(《左·哀27》)
例(2)中“害”前有状语“相”。例(3)中“害”前有“大”作状语,后以介宾短语“于其社稷”为补语。例(4)中“害”前有介宾短语“以利”为状语,后以“义”为宾语。例(5)、(6)中,“害”后分别有“楚”、“赵宗”为宾语。这些结构形式的存在,说明例(1)中的“害”依然为动词。
先秦汉语中,几乎所有的动词都能出现在“有”、“无”后作宾语。如果仍主观地从现代汉语的角度类推而认定它们活用为名词了,那就等于说先秦汉语的动词几乎都能“活用”为名词,如此,把名词、动词区分为两类还有什么意义呢?吕叔湘先生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同类的词都能这样用,因而这种用法可以列入这类词的功能之内。”[(15)]也就是说,动词可以做“有”,“无”的宾语。
如此以来,“VP”部分的性质也就统一了,即“VP”部分无论是光杆动词,还是动词性词组,它们的动词性都没有改变。
动词表示动作、行为,形容词表示性质、状态。“VP”部分本身虽仍然表示动作、性质等,但出现在“有”、“无”后,这些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等已经事物化了,成为可以指称的对象,如第一部分所述,可以用代词“之”替代。日语里,谓词性成分只有后面加上一个形式体言才能作主宾语。汉语是一种“意治”的语言,形态缺乏,所以,谓词性成分可以直接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变为可以指称的对象。其实,谓词性成分陈述的行为、动作、性质、状态等,本身也就是一个事件儿。
三
“有”、“无”表示存在与否、产生与否,“VP”部分表示事物化了的动作、性质等,“有(无)+VP”结构表示存在不存在、产生未产生“VP”所表示的事物化了的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等,即有没有“VP”所表示的事物化了的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等,如:
(1)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者,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孟·告子下》)
(2)从者曰:“子恸矣!”曰:“有恸乎?非夫人之为恸而谁为?”(《论·先进》)
(3)卫君其必归乎?有太叔仪以守,有母弟以出,或抚其内,或营其外,能无归乎?(《左·襄14》)
(4)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民其谓我何?(《左·桓6》)
例(1)中,“何不用也”的“不用”、“何不为也”的“不为”,分别是动词“用”和“为”所表动作的否定性陈述;而“有不用”、“有不为”中的“不用”、“不为”却已事物化,在意念上表示指称,“有不用”、“有不为”分别表示存在“不用”、“不为”一类的情况。例(2)中,“子恸矣”中的“恸”叙述了“恸”所表示的动作,说明了孔子当时的行为反应;而“有恸”是表示事物化了的“恸”这种行为的存在。例(3)中,“无归”是否定“归”这件事儿的存在。例(4)中,“无事于齐”是对“事于齐”这件事儿存在的否定。“无”不能用“不”、“勿”等替换,因为“不”、“勿”等否定的是谓词性成分所表示的行为、性质等,“不”、“勿”等作谓词性成分的状语,是谓词性成分的从属成分。“不(勿等)+VP”结构与“无+VP”结构所表语义是大不相同的,这也更证明了第一部分所论观点的正确:“无”为谓语动词,“VP”为其宾语。谓词性成分的陈述性与指称性有时不易区分,但是,二者的区分却是很重要的。
“有”、“无”后的“VP”部分显然已事物化了,这可以从“VP”的一些特殊结构形式中得到说明。陈述性谓词成分中是不可能出现这些特殊结构的,如:
(1)颍考叔为颍谷封人,闻之,有献于公。(《左·隐1》)
(2)“敌至不击,将何俟焉?”军吏曰:“将有待也。”(《左·文12》)
(3)怀公命无从亡人,期期而不至无赦。(《左·僖23》)
(4)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孟·公孔丑下》)
(5)夏,有告陈桓子曰:“子旗、子良将攻陈、鲍。”(《左·昭10》)
如果把上面例句中“有”、“无”后的动词性成分改为陈述性,那么上面句子就没有一个能成立的了。例(!)将成为“……,献于公”。例(2)成为“……将待也”。例(3)成为“……不赦”。如此以来,这些句子都是句义不全,不能独立成句。因为上面例句中的“献”、“待”、“赦”都为及物动词,在一般陈述的情况下,它们后边的宾语必须出现,而在上面例句中,宾语没有出现,所以不能独立表义。例(4)将成为“仕于此,……”。例(5)成为“夏,告陈桓子曰……”。这样改换以后,例(4)、(5)也不成句子了。因为“仕”、“告”陈述动作时必须有动作的发出者,即形式上的主语,而在例(4)、(5)中,主语未出现,所以不能表义成句。但是,谓词性成分无论能不能独立陈述动作、行为、性质、状态,它们本身所表示的行为、性质等却可以事物化,变成可以指称的对象,可以说,“VP”部分在“有”、“无”后实现的是其指称意义,而不是陈述意义。
“有(无)+VP”结构的句法语义还可以从下列一些特殊结构中显示出来:
(1)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韩·用人》)
(2)告子曰:“性无善,无不善。”(《孟·告子上》)
(3)或曰:“有性善,有性不善。”(《孟·告子上》)
(4)旧有丰有省,不知所从。(《左·昭3》)
(5)夫子语我九言曰:“无始乱,无怙富,无恃宠,无违同,无敖礼,无骄能,无复怒,无谋非德,无犯非礼。”(《左·定4》)
“有”、“无”具有介绍引进事物化了的“VP”部分的作用,正如在一般存现句中一样,“有”、“无”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有”、“无”的介绍引进,上面例句或者结构上不成立,或者表义上不成立。例(1)如果去掉“有”、“无”,则“故至治之国,赏罚而(不)喜怒”,无论结构上还是语义上都不成话。例(2)去掉“无”后,“性(不)善,(不)不善也”同样不成话。例(3)去掉“有”,“性善,性不善”语义上让人莫名其妙。例(4)去掉“有”,“旧丰省”更是不能搭配。例(5)如果没有“无”的引进,“始乱,怙富,恃宠,……”根本不可能组织在一起表义。
事物化了的“VP”部分,只要有“有”、“无”的引进,二者就可以成句表义。“有”、“无”的前面可以没有主语。上文中已出现了许多无主语的例子,此不赘述。“有(无)+VP”结构的语义重心在“VP”部分,这是该结构语义表达上的一个特点。所以,即使主语出现,它也不再是句子的语义重心,在句子中的地位也由被叙述被描写的对象转化为事物化了的“VP”所存在,产生的处所,比较:
(1)惟一介断断焉无他技,其心休休能有容。(《公·文12》)
(2)夫子言之,于我心有戚戚焉。(《孟·梁惠王上》)
例(2)中介宾词组“于我心”表示“戚戚”存在的处所;以此推知,例(1)的主语“其心”也表示“容”存在的处所。所以,吕叔湘先生称这一类主语为“方所性准起词”。[(16)]“有(无)+VP”结构属于一般有无句的一种。
以上述观点,能对先秦汉语所有的“有(无)+VP”结构作出合理的解释。如: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卫灵公》)
有无句“在形式上虽是叙述句,在意义上却有些是带有描写性的”。[(17)]这句话就是从正反两个角度描写“志士仁人”所具有的品质的,意思是说在“志士仁人”那里,没有“杀生以害仁”这样的事儿,有“杀身以成仁”的事儿,至于《马氏文通》的解释,“志士仁人决不求生以害仁,惟有杀身以成仁而已”,则不是描述称颂“志士仁人”,而是叙述“志士仁人”的决心,显然与该句本来的意思大相径庭。
注释:
(1)吕叔湘、王海棻编《马氏文通读本》,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年6月第1版,第307页。
(2)同(1),第154页。
(3)陕西师范大学词典编写组《古汉语虚词用法词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612页。
(4)同(3),第614页。
(5)杨树达著《高等国文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版,第244页。
(6)(7)李佐丰著《文言实词》,语文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146页。
(8)王念孙著《读书杂志·读吕氏春秋杂志》
(9)杨伯峻著《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第1版,第133页。
(10)同(5),第237页。
(11)王力著《汉语史稿》,中华书局,1980年第1版,第327页。
(12)陈梦韶著《古代汉语特殊句法》,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08—109页。
(13)下文中分别简称为《左》、《荀》、《墨》、《论》、《孟》、《韩》。《公梁传》简称为《公》。《国语》简称为《国》。
(14)朱德熙著《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第101页。
(15)吕叔湘著《汉语语法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4年4月增订第1版,第515页。
(16)吕叔湘著《中国文法要略》,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6页。
(17)王力著《中国现代语法》,商务印书馆,1985年6月第1版,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