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益事业论文,中国论文,组成部分论文,慈善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反思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亦明确将“社会互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界定,包括以社会互助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功能的慈善公益事业在内的正式制度安排之外的各种社会性保障措施(如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无疑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其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也获得了发展,并发挥了相应的作用。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对“多层次”的内涵研究不够、重视不够、采取的促进措施也明显不够。以至于迄今为止,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未能真正实现减轻和控制政府责任、企业责任的改革目的。不仅如此,政府的财政责任有逐年加重的发展趋势,企业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缴费率亦长期居高不下。
由此可见,在建设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如何有效地找到分散社会保障责任的途径,真正建立起由政府、社会和市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体制,在由政府负责的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尽快建设一个包括慈善公益事业在内的补充保障系统,既是对以往改革进行反思后得出的一个教训,也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未来发展的基本取向。
二、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现状
90年代以来,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讲,我国慈善公益事业还十分落后而不是一般的落后,所面临的困难亦有很多。
1.发展落后。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慈善公益事业相比,可以说,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才刚刚起步。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慈善公益机构的数量少。二是慈善机构动员资源的能力差。再次,缺乏政策规范、制度保证,慈善公益组织自身效率不高和社会公信度不高等等,均在妨碍着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2.观念落后。还有许多人包括有些领导同志对慈善公益事业还存在“左”的看法和消极态度,社会各界对慈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参与热情。
3.法规和政策滞后。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实体内容的法规条款或行政政策文件,换言之,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还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
三、对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未来发展的几点看法
第一,应当对慈善公益事业有一个合理而明确的定位。在中国社会整体性转型时期,是将慈善公益事业作为一独立事业任其自生自灭还是通过政策引导、法制规范来促进其快速、健康地发展,尤其是对她在我国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还没有一个合理而又明确的定位。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确定慈善公益组织的合理位置——“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需要有具体而导向性很明显的政策来引导和扶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有发达的慈善公益事业,既有赖其国民的慈善公益意识和道德水准,也与其完善的政策规范与有力牵引密切相关,最重大的政策措施就是通过税收制度来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此,2001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1]9号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尽快完善和真正落实慈善公益事业的税收政策,有效地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迫在眉睫。
第三,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还依赖于相应的制度保障。慈善公益组织的成立、运行既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其自身权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法律应当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标准的规范蓝本和管理制度,并保障其独立法人地位和一切的合法权益。
第四,慈善公益组织亦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包括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慈善公益理念,严格自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与他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度和自身效率,增强对公众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