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的概念与分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产业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062.5
1 信息产业的概念
何谓信息产业,当前国内外产业界和学术界还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更没有规范的定义。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F.Machlup)首次提出了“知识产业”的概念。他认为,知识产业是一类生产知识、从事信息服务或生产信息产品的机构。另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波拉特(M.Porat)以马克卢普的理论为基础,吸收了贝尔(D.Bell )的后工业社会论的思想,发展了克拉克(C.Clark)的三次产业分类法, 将范围扩展到全社会所有的信息活动,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中的信息与信息活动分离出来构成独特的信息产业,于1977年系统地提出了一套关于信息产业经济分析的基础概念和整体框架。他认为,信息产业的生产、处理、流通和服务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不能简单地归并成几个部门,而是渗透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波拉特把从事信息活动的部分分成第一信息部门和第二信息部门。第一信息部门指直接向市场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部门,第二信息部门指只把信息劳务和资本提供给内部消耗,但不进入市场的信息服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开展了对信息产业的研究。关于信息产业的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说法有四种。第一种表述为:信息产业指从事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信息设备与器件的制造,以及为经济发展和公共社会的需求提供信息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和基础结构。第二种表述为:从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装备的制造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内部机构的总体。第三种表述为:信息产业是直接进行的生产、流通、加工和分配,以信息作为其产出的产业。第四种表述为:信息产业是领先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处理的创新手段,制造和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生产活动组合。这些定义虽各不相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用某种方式把信息活动有关的行业都划归信息产业,只是划得多少不同而已。
对信息产业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是信息产业的内涵。信息产业在未独立成为产业之前,一般是属于第三产业的。第三产业是为第一和第二产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提供联系的各种活动,包括商业、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等,其特点是主要与货物有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关人与信息的活动逐渐从第三产业中分离出来,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促动下,迅速扩展壮大而形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即信息产业。很明显,信息产业主要由需要高技能和专门化的服务业所构成,如教育、研究与开发、行政、金融、管理等,其特点是主要与人和信息有关。因此,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结构均与信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这里根据信息产业的内涵所下的定义理解为狭义的信息产业,即一般常指的第四产业,又称信息密集服务业。其二是信息产业的外延。除了从第三产业分离出来的与人和信息有关的活动外,信息产业还应包括能够反映技术进步、传递信息的信息媒介业、信息技术制造业,以及包括软件业在内的信息处理业。
基于上述认识,综合各种观点,本文将信息产业界定为:从事信息设备制造以及信息的生产、加工、存贮、流通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群体。信息产业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信息技术设备制造业,二是信息密集服务业。前者是开发、制造并销售设备和软件,提供信息媒介的产业,它的核心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后者是使用信息设备进行信息搜集、加工、存贮、传递等提供信息服务、培养高级人才以及提供高度专业化信息的产业,它的核心是进行信息服务。这一定义可以理解为广义的信息产业。
2 信息产业的分类
信息产业分为信息技术设备制造业(简称信息技术产业,下同)和信息密集服务业。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视听技术、缩微复印技术、电子出版技术以及与其相关的信息设备和器件。实际上,信息技术产业是为信息密集服务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的部门,而非提供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产业。因此,信息技术产业与信息产业的关系,类似于农业机械制造业与农业的关系。从本质上讲,信息技术产业属于制造业,将其纳入信息产业,会导致与制造业的交叉重叠,不能揭示工业同信息产业的交换关系。而且会支解整个工业,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信息技术产业确实是近几十年来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结果,是提供信息和信息服务产业的基础,并导致了现代信息密集服务业的不断涌现。因此,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信息技术产业仍可作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产业“新”和高技术含量大而明显地区别于工业,因此,比较容易认识和理解,统计数据亦比较完整。
在我国,最能代表信息技术产业的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包括通讯设备制造业、雷达制造业、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修理业和其他电子设备业。
信息技术产业作为一个全新产业而出现,其内涵容易理解和接受。但信息密集服务业则不同,它是从第三产业中分离出来的。尽管信息密集服务业作为一个产业已为人们普遍接受,但由于认识和研究的角度不同,人们对信息密集服务业究竟包括哪些行业没有统一的看法。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了服务业的分类。
服务业是西方社会对第三产业的一种普遍称法。由于分类的基础不同,西方国家存在多种服务业分类,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分类是根据服务业内部各子产业提供的服务产品所面向的使用对象、服务的层次以及提供服务的主体的不同来进行的。这种分类将服务业分为四个部门:分配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社会性服务业。
(1)分配性服务业(Distributive Services),其产品是作为商品流通和增加能源利用的辅助性服务,是为第一、二产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提供联系的活动。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通讯业、商业、公用事业等行业,其特征是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
(2)消费性服务业(Consumer Services),其产品是用于直接消费支出上的服务,其对象往往是个体消费者。主要包括餐饮、旅馆业、娱乐和消闲服务、其他私人服务(如理发、修理、洗衣等)等行业,其特征在于提供给最终消费者(即个人)的服务。
(3)生产性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又称“中间投入服务业”(Intermediate Inputs Services),是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提供而非直接向消费性服务的个体使用者提供的服务。生产性服务业的共同特征在于:①主要为物质生产活动、其他经济活动及政府管理提供服务,体现为“中间投入”;②生产性服务既不是直接提供给个体消费者使用,也不是由政府部门提供,而是具有企业性质;③是信息、知识和技术密集的产业。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金融业、保险业、不动产业(即房地产业)和商务服务业(Business Services)等行业。
(4)社会性服务业(Social Services),是政府机构或非赢利组织作为供应主体,向社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其显著特点表现为非流通性和赢利性的服务支出,具有一定的行政与政治色彩。主要包括政府提供的各类行政服务项目以及教育、健康、福利、国防和司法等行业。
在我国,服务业(第三产业)分为两大部分: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具体又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仓储业;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信息咨询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第四层次是为社会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警察等。与西方的分类作一比较,我国服务业的第一层次(除饮食业外)和第二层次的公用事业大致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分配性服务业。第二层次为生活服务的部门与第一层次的饮食业大致相当于消费性服务业。第二层次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第三层次的科学研究事业大致相当于生产性服务业,即本文的现代信息密集服务业。第三层次(除科学研究事业外)和第四层次大致相当于社会性服务业,即本文的传统信息密集服务业。
依照西方社会对服务业行业范围的划分,为了使研究具有可比性,同时又能够不脱离我国行业分类的特点,本文以我国产业分类标准为基础,依据研究需要,将信息密集服务业划分为传统信息密集服务业和现代信息密集服务业。传统信息密集服务业包括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现代信息密集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科学研究与综合技术服务业。
来稿日期:1998—9—31
标签:信息技术的发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