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国家的界限_政治论文

论政治国家的界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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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1-0073-07

从应然的维度看,政治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产生和存在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但人类的政治实践表明政治国家常常违背其存在的宗旨,它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政治国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政治国家淹没公民社会

国家权力的过度增长,即公共权力自身所具有的强烈排他性和扩张性得以发展,会使国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形成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结构。在此结构之下,社会资源和公共权力高度集中,国家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结为一体,社会处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公共权力延伸至社会所有领域,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国家无须通过其他社会中介组织,而直接与个人发生关系,个人作为国家配置资源的被动接受者,无时无刻不在与国家直接打交道,个人生活几乎完全取决于国家,公共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渗透社会生活,社会被高度国家化,形成所谓的社会超稳定。从表象看,国家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能力。但从效果看,它是一种代价沉重的结构,因为它通常导致的是经济停滞、政治窒息、社会封闭和人民愚昧。政治国家淹没公民社会直接导致社会组织体系的严重削弱和蜕化、社会自我调控能力丧失,社会内部结构分化程度低下、分化速度缓慢,整个社会体系根本无法形成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环境。在这种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模式中,国家也许能凭借其强大的控制力集中有限的社会、经济、政治资源,迅速达到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的目标,但它肯定是短暂、低水平和不具有可持续性的。因为,当社会自主性无法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被压抑和束缚时,社会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生机和活力,社会不可能拥有持续发展的动力,整个社会也就无法形成良性结构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鉴于国家权力过度扩张和社会能力日渐萎缩给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损害,后发展国家往往采取极端的做法,企图毕其功于一役,实现从高度专制向高度民主的快速而彻底的转变。这种在没有充分发展经济和增强社会能力的前提下,一味地削弱国家权力的做法,其后果是,人们接连吞下国家权力过于强大导致社会停滞和国家权力快速流失导致社会失序的双重苦果。为走出这种困境,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选择了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ism)。权威主义最早由美国政治学家倭洛林(Eric Voegelin,1901-1985)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介于“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和民主政治(Democracy)之间的较温和的专制政体。胡安·林茨认为权威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政治体系的多元政治属于有限的、没有一套精密的意识形态作为政治体系的主导,但却有不同的心态;除了某一时期之外,政治体系没有广泛深入的社会动员;并且由领袖一人或一个小集团掌握着统治权,虽然权力的运用方式缺乏明确的界限,但实际上却是十分可预测。”[1]萧功秦把权威主义定义为,“后发展国家的旧体制(Ancient Regime)走向解体或蜕变,而新型的民主政体又无法运作的历史条件下,由具有现代化意识与导向的政治强人或组织力量建立起来的权威政治。”[2]

权威主义作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过渡形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经济因素是关键因素。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为权威主义的滋生与发展提供了天然土壤,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一个贫穷落后、民不聊生、文盲成堆的国家是无法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政治的。反之亦然,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也难以建立起权威主义政体。因为,在经济非常发达、社会高度分化、政治参与意识很强的国家,权威主义必然无处扎根。其次,在实现现代化的路径上,后发外生型国家与早发内生型国家有着根本区别。早发内生型国家的动力主要来自社会自身的力量,依靠“看不见的手”,自下而上的推进。而后发外生型国家自独立建国起就处于被动追赶状态,“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央集权化、国家一体化、社会动员、经济发展、政治参与,以及社会福利等问题,不是相继而来,而是同时涌现。”[4]后发展国家必须借助强大的国家力量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推动,维持社会发展的秩序,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为实现赶超型战略,为公民社会的成长、中产阶级的壮大,创造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再次,历史文化传统也是重要因素。权威政治国家大都曾实行过中央高度集权的、绝对一元化的政治制度,有比较悠久的集权专制传统。其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皇权主义、清官思想、等级观念、宗族观念、集团意识、大一统意识构成了权威主义的文化根源[5]。

从实践看,在战后现代化第三次浪潮中涌现了一批实行权威主义、社会发展卓有成效的国家,它们在一定时期,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缓和了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的整体性危机,增强了社会凝聚力,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它不像民主政体那么理想和法制化,也不是完全抛弃民主的外衣和原则;它不像独裁政体那么赤裸裸地玩弄权力,也并没有摆脱对权力的追求。它是各国在民主制度建立以前的一种过渡形式,在民主基础还不具备时的一个过渡阶段,即在民主外表下的高度集权制。权威政体的主体一般是有威望、有实力的政治家(人民领袖,民族英雄,国家缔造者,政治精英),这些人通过自己的影响或通过权威的手段(控制国家机器、政党、军队、警察)对国家进行强制的、高效的统治。”[6]但这无法改变权威主义的过渡性质,即它只是从极权主义到民主政治的过渡环节,那些醉心于权威主义并企图使之永恒的政客和学者,其实质是寄希望于上层精英的共和来实现对社会的永久专制。这种臆想是非常幼稚的,因为他们没有理解国家压制社会最终会危及自身。托克维尔早就警告人们:“上层为共和制的而其余部分为极端君主制的政体是个短命的怪物。统治者的腐败和被统治者的低能,早晚会使这个怪物倒台;而对自己和自己的代表感到厌烦的人民,不是创造出更自由的制度,便是不久又伏在一个独夫的脚下。”[7]权威主义国家的发展史充分验证了托克维尔的判断。

二、政治国家背离公共利益

由于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及其自身随时代的变动性,至今没有哪个国家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人们对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和基本特征做出界定①。公共利益“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8],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它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即公共政策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是几个人的福利[9]。公共利益包括社会的公共资源、公共财产和公共福利。公共利益具有五个基本特征:(1)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它表现为地域范围的广泛性和受益对象的广泛性,即公共利益的辐射范围是不特定的广泛地域和不特定的多数人。(2)公共利益具有共享性。公共利益是共享的而非排他的,个人对公共利益的享有,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共利益的享有;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不会仅是少数人利益受到损害,而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受到损害。(3)公共利益具有现实性。尽管公共利益的内容广泛而复杂,但它不是抽象的、虚无缥缈的,公共利益是客观现实的或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与受益对象密切相关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0]。(4)公共利益具有程序正当性。实现公共利益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规则。(5)公共利益具有变动性。它既与特定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相关,又与人们的主观需要相关,公共利益随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类需求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政治国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取向的思想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到近代启蒙思想家至当代社群主义都秉承这种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作为,其本意总在求取某一善果。作为社会团体中最高且包含最广的城邦,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且最广的[11]。“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11](132)在卢梭看来,公意是永远公正的,国家应只着眼于公共利益,“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12]功利主义认为,国家的根本目标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社群主义主张,社群优先于自我和个人,社群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决定了个人的归属和认同,社群“作为我的实体的一部分,它们至少是部分地,有时甚至是完全地确定了自我的职责和义务。每个个体都在相互联结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了某个独特的位置;没有这种位置,他就什么也不是,或者至多是一个陌生人或被放逐者。”[13]社群主义者从社群优先于自我和个人得出了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的结论,即权利以及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建立在社群共同善的基础之上。“社群主义者所说的普遍的善(universal good),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的物化形式便是公共利益,或简称公益。于是善优先于权利的社群主义命题便引申出第二个重要结论,即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14]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并必须担负起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要实现公共利益,就要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如果必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私人利益。

反观传统理论对政治国家职能的认识,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误区:其一,把政治国家的职能归结为阶级专政和阶级统治职能,这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解释政治国家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而且在实践中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它简单地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对立的固定框架分析和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其二,视政治国家为人民利益的绝对代表,没有脱离公共利益的自身利益,且它总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把政治国家与公共利益相等同的理论,直接说明政治国家无须内在的和外在的制约。

从应然的角度看,政治国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0](37-38)。”政治国家的职能只能是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公共秩序、管理公共事务、促进公共福利、保障社会公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实践中,政治国家背离公共利益屡见不鲜,这充分说明政治国家有着与公共利益相脱离的自身特殊利益,政治国家并不会自觉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国家机构背离公共利益。在社会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机构就有可能利用立法、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的机会,谋取部门自身利益,各部门对管理权、处罚权、许可权、收费权等的争夺,必然导致相互掣肘、政出多门。地方保护主义为维护本地区的利益对本地资源、市场进行行政保护,严格限制或禁止外地企业进入,有的甚至制定和实施违反国家政策的地方政策为地方政府自身谋利。(2)政府官员背离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我们必须从超凡入圣的国家这一逻辑虚构中摆脱出来,政治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公民作为选民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其选举行为是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由于普通选民无力支付相对昂贵的政治信息成本,他们往往出于“理性的无知”而不投票。这样,政府就往往为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政策制定者所操纵,由此滋长了种种弊端,从而背离其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角色。布坎南认为,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种种困难,与其说是市场制度的破产,不如说是政治制度的失败[15]。(3)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实。任何公民在享有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仅仅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是问题的全部;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恰恰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所在。传统理论的弊端正在于过分夸大了公共利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功能,而忽视了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之宗旨。如果说忽视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功能,会造成社会的无秩序的话,那么,忽视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宗旨,则会使公共利益成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危险源”。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实的行为无不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共利益绝不能成为否定甚至吞噬正当的私人利益的理由,那种认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必然带来个人利益,从而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忽视私人利益的理论与实践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所以,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上,除了坚持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公共利益所必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皆可认为合乎公益之需求的理论尤其需要强调。也就是说,必须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看作是公共利益的最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仅能促进公益的发展,而且其本身就是公益的重要内容[16]。(4)导致“制度僵化症”(institutional sclerosis,又译机构僵化症)。国家病态自主导致其对于公共利益的偏离是造成“制度僵化症”的根本原因。表面自主的政治国家极易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拒绝变革,它以免受其他社会势力的干扰为理由,而实际在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此时,公共决策过程实质上是大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交换过程,公共政策是利益集团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在国家中占垄断地位的社会势力在日益强大的同时,为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愈发保守,他们拒绝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做出反应,排斥所有威胁自身特殊利益的制度创新。于是,政治国家为了既得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就不惜牺牲全社会的公共利益[17]。

三、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政治经济学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其开创者是J·布坎南(James M.Buchanan,1919-)、G·缪尔达尔(Gunnar Myrdal,1898-1987)、A·克鲁格(Anne O.Krueger,1921-)等。在传统的李嘉图学派的经济租金概念中,租金是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是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值的额外收益。此处所说的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是指无论商品价格如何上涨,供给弹性都无法增加的生产要素,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凭借对土地的垄断,就能够得到那部分差价收入,即地租。在现代政治经济学的权力寻租理论中,租金仍指差价收入,但这里的差价,已经不是李嘉图学派所指的那种生产要素的自然性质所致,而是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的人为因素抑制市场自由竞争、扩大供求差异所形成的[18]。寻租活动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对既得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

现代社会的权力寻租活动是利用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自由竞争,以维护和攫取既得利益。权力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寻租活动会使政府决策和运作受个人或利益集团的摆布。由于政府的各项经济决策往往以某种公共利益需要为借口而实际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特殊的利益集团为逃避市场竞争、规避市场风险、实现高额垄断利润,而进行各种寻租活动。为了获得这种租金,政府官员会想方设法地去利用种种特权寻求租金,这是所谓的政治创租和政治抽租。从本质上说,这里的寻租活动就是权力寻租活动,即利用公共权力进行钱权交易。在这里,公共权力控制者实际上经常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向寻租者出租公共权力以获取租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公共权力处处设租,创造新的租金来源。权力寻租主要有三类:(1)通过政府管制的寻租,(2)通过关税和进出口配额的寻租,(3)在政府订货中的寻租。权力寻租活动会导致政府失败,因为权力寻租活动是引发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扭曲和社会经济资源无效配置的主要根源。权力寻租作为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并不创造任何新财富、增加任何新产品,只不过通过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把部分国民收入装进私人腰包。权力寻租也导致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争权夺利,影响政府声誉、增加廉政成本,导致社会资源浪费[15](89-90)。

权力寻租猖獗将严重阻碍经济发展。权力寻租使公共权力为某些特定利益集团所控制,扭曲甚至瓦解市场的基础性配置功能,它同时破坏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迫使企业放弃通过正当途径追求利润,卷入权力寻租场域,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权力寻租猖獗将直接破坏政治秩序,与权力寻租相伴的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政府官员的腐败、行政效率的低下和社会的两极分化,权力寻租泛滥将不断降低政府威信、损害政府形象,导致官民对立,直至引发社会动乱。

四、政治合法性限度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国家存在、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政治国家始终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危机问题,这种危机如果不能得到弱化、消解,而是逐渐加剧、激化,最终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崩溃。反之,若政治国家能有效地取得和维系其合法性,就将有助于政局稳定、政府运作和社会发展。

在政治哲学史上,政治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许多思想家的关注。卢梭最早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他认为,唯有“公意”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谁来统治他们。马克斯·韦伯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并使之成为经典理论。在韦伯看来,任何形式的统治都必须有其合法性根据,在现实政治中,任何稳定的、成功的统治,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因为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韦伯把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分为三种:对传统的遵从、对卡里斯马(Charisma,超凡魅力)的信服和对理性的追随[19]。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具有开创性意义,并对当代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韦伯的理论明显地存在把统治科学化、技术化、权术化的倾向,韦伯所理解的合法性是一种抽去了实质内容和价值追求的合法性,是形式化、工具化的合法性。虽然韦伯推崇法理型的合法性,但在谋求合法性的途径上,他关注的是通过什么样的科学化、技术化手段去获得。统治就成了“建立在一种被要求的、不管一切动机和利益的、无条件顺从的义务之上”,“依仗权威(命令的权力和听从的义务)的统治”[20]。它抹杀了统治形式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历史条件,这种科学化、技术化的统治术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它是对人性的张扬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的嘲弄。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直接继承并发展了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帕森斯认为,韦伯仅仅指出了合法性对于统治的意义,却没有真正揭示合法性的来源。帕森斯对合法性问题的阐释与其社会系统理论密切相关,他指出,社会系统包括价值、制度和角色三方面,合法性源于价值规范系统,即社会的“制度模式根据社会系统价值基础被合法化”[21],应把社会成员共同坚持的价值取向系统作为分析社会系统本身的结构与过程的主要参照点。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则注重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意义。如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是以暴力强制为后盾,确立资产阶级在文化、道德方面的领导权,同时又借助这种文化领导权为其暴力强制提供合法性。哈贝马斯是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把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概括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对两者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并力图在此基础上重建他自己的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的被承认。”[22]哈贝马斯还提出了“合法性要求”与“合法化”两个概念,合法性要求与某个规范正式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之维护相联系;合法化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表明现存(或被推荐)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适合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国家合法性并非自然生成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觉努力的结果,没有合法化的过程,合法性很难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够成功地保证民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22](184-189)。

在合法性问题中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问题。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把有效性等同于合法性,而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割裂了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联系。合法性与有效性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有效性是指政策输出的实际绩效,即政治体系满足大多数人民及少数强势集团的利益和需求的程度,但它并不具有合法性所蕴含的信念力量。合法性并不等同于有效性,在现实的政治国家中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存在或同时缺失的情况,也有合法性高但有效性低或有效性高但合法性低的情况,这说明合法性并不必然需要有效性,有效性也并不必然带来合法性。“从短期眼光来看,效率很高但缺乏合法性的社会,如管理良好的殖民地,要比效率相对低但合法性高的政权更不稳定。”[23]合法性与有效性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当政治体系的成员认同体系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就可以弥补长期的不良政策绩效,同时对政治体系采取与其利益相悖的行为表示认可;同理,如果政治体系能够长期满足成员的需要和利益,也可赢得统治的合法性;最后,即使一个传统的政治体系能够完全拥有统治的合法性,但如果长期以来表现得昏庸无能,亦会逐渐侵蚀其合法性。”[24]

合法性危机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以逃脱合法性危机的困扰。合法性危机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合法性危机表现为较为广泛的政治冲突和社会不稳定,直接危及政治权威的存在;第二层次的合法性危机则潜伏在现存的政治秩序之中,而在经验层面并不存在广泛的政治冲突和社会不稳定,民众对政治系统也基本信任和服从,但存在危及政治权威生存的潜在可能性。前者可称为“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后者可称为“潜在的合法性危机”[25]。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多的是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在这些国家,内乱、政变、革命、战争屡屡发生,政治不稳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白鲁恂(Lucian W.Pye,1921-)② 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不稳定时提出了著名的“六大危机说”,其中之一就是合法性危机,而合法性危机又是与认同危机、参与危机、贯彻危机、分配危机和整合危机密切相连、互为因果的[26]。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合法性危机与它们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剧烈变革的历史阶段是分不开的,正如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1927-)所说:“社会及经济的现代化对政治和政治体制所起的破坏性影响有许多形式。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必然使传统社会与政治集团瓦解,并削弱对传统权威的忠诚。”[4](40)利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1922-)则更深刻地指出,“合法性危机是变革的转折点。因此,必须在现代社会变革的性质中去寻找它的根源。合法性危机发生于向新社会结构过渡的时期,如果(1)当结构变革时期主要保守制度的地位受到威胁;(2)过渡时期社会主要群体没有参与政治体系的机会,或至少在他们有了政治要求之后;(3)新社会结构建立后,如果新制度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不能满足主要群体的期望以便在新基础上树立合法性,就会产生新的危机。”[23](53-54)

注释:

① 这种界定是规范层面的,而非具体的实证层面。

② 白鲁恂是Pye为自己取的中文名,其译名“派伊”同样为汉语学界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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