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论文_周亚峰

试论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论文_周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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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及相关思考都是在一定问题引导下进行的,并且问题意识的强弱对研究成果价值的高低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法学界应充分重视对法学研究人员问题意识的培养,多措并举显著提高所有研究人员的问题意识,从而使得他们都能较好地将现实法治问题转变成研究主题,最终使得法治研究结果在推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加积极价值。

关键词:法学研究;问题意识;思考

1原因分析

1.1受法学学科的影响

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但在“兰德尔模式”提出后,研究者认为法学的研究可以自给自足。也就是说,法学学科本身的理论体系就已经比较完备,思维方式比较固定,研究者只要根据这些条件,就可完成对法学的学术研究。而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主要是对现有的法学理论、原理和相关知识进行佐证,从而得到自己的研究成果。所以,一些研究者对法学的研究只建立在理论基础上,完全脱离法学的实际应用,其研究的论题基本只是对法学这门学科的理解。比如,在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研究中,研究者重视咬文嚼字,对相关法律中的某一个词语都能进行大篇幅的阐述和说明,但对于具体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和运作却不太清楚。

1.2受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影响

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问题意识的强弱,在法学研究中,当研究的内容属于传统知识体系的范畴时,研究者基本能够驾驭。但是,如果法学研究内容涉及到比较多的法治实践,研究者仅凭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无法应对实践问题,也难以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对法学问题进行研究时,需要将多个法学学科综合起来,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比如,在研究商事问题时,不仅会涉及到商法、民法,还可能涉及到刑法,如果不能将各法学学科结合起来研究,问题就无法得到透彻的解决。

2促使法学研究人员形成法治共识

从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情况来讲,隐藏在学术研究差异化主张与取向之后的,是研究人员法治共识较低与法治观念的差异性。总的来讲,在该问题方面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实用主义与理想主义观念的对立与差异。差异化的法治观念不仅对法学研究人员的关注重点、研究旨趣产生一定影响,而且也对研究人员的问题态度与立场产生较大影响,这都会导致研究结果存在过大差异性。本文在研究中发现,目前很多法学研究人员不愿关注现实法治问题,或者同一个现实问题在相同的理论中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观点,其原因均为研究人员对我国法治所具有的应然图景持有差异化的守持。如果“你研究的法治与我想象的法治有较大出入”变成一种判断标准的时候,研究人员就难以用正确的态度处理现实问题。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学理论研究领域需要借助对法治本相的各种原始认识进行恢复的形式,促使研究人员形成法治共识。也就是让所有的法学研究对发展时代性、功能局限性、过程复杂性、内在规定性、形式多样性、概念非统一性等有共同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把所有研究人员的目光全部集聚到中国现实的法治问题上,以便为讨论与研究各种法治问题提供统一性的理据与前提。

3问题意识培养导向要合理

法学研究具有随意性,研究者可选择自己喜欢的课题进行研究。但是,在研究主题的实际选择过程中,却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引导。比如,各级组织会发布课题,由研究者从中选择一个课题进行研究,而课题的提出是发布者根据某个问题意识确定的,不一定能够真实的反映法治现实的具体需求,而是课题发布者自己对某个问题的认知。同时,某些期刊的选题取向,也会对研究者的选题产生影响。所以,在对法学研究者进行问题意识的培养时,要确保导向的合理性,才能提高课题设置的质量,使研究者能够将法学理论与我国的法治实践联系起来,提高问题研究的深度,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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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动法学理论研究者法治共识的形成

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现状看,潜隐在学术研究不同取向和不同学术主张之后的,是法学人法治观念的差异以及法治共识的缺失,亦即法学人对于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中国式法治以及中国如何实行法治等基本问题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认知。概括地说,在这些问题上的分歧,集中体现为理想主义法治观和实用主义法治观的差异甚至对立。不同的法治观不仅影响到研究者的研究旨趣、关注重点,也影响到研究者对待不同问题的立场和态度,进而影响到研究的结论。当下法学理论界之所以不愿意更多地关注法治现实问题,或者对一些现实问题在相同的理论背景之下而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认识,直白地说,主要原因还在于对法治特别是中国法治的应然图景保有不同的守持。当“你搞的法治不是我想象中的法治”成为一种判断时,对待现实问题的态度便可想而知。因此,在法学理论界有必要通过恢复对法治本相的认识而推动研究者法治共识的形成,亦即共同认可法治概念的非统一性、法治形态的多样性、法治的内在规定性、法治施行过程的复杂性、法治功能的局限性、法治发展的时代性、法治对人的依赖性这些法治的基本特性,以此为基础,把不同研究者的目光聚集在中国法治现实问题之上,并且为研究和讨论相关问题提供共同的前提和理据。

5注重并强化对中国法治运作实然状态的了解

法学理论与法治现实之所以在“问题”上出现某种错位,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学理论界对我国法治运作的实然状态缺少真实的了解。一方面,与前面所说的法学理论曾经作为中国法治启蒙的先导相关,法学理论研究者通常会站在某个制高点上向法治实践传布“应然”,并热衷于对法治实践作批评性评价;另一方面,法学理论中所使用的元素、语境往往是净化后的纸面上的“法治”,舍相了许多复杂的因素和条件,即便是对某些实际问题的研究,也可能以抽象的背景知识及概念为依据。比如,在有关司法改革的研究中,不少学者语境中的“法官”,实际上是符号化了的法官,是公正无私、聪明睿智的代名词,而不是生活中具有七情六欲的真实个体。基于对法官的道德及能力的这种预设而得出的有关法院内部权力配置的结论,势必会失之偏颇。法学理论界缺乏对法治运行实然状态的了解还体现于:不少研究者对中国法治问题的研究所运用的,往往是西方理论的视角或思维。与前相同,有关司法制度及运行机制的研究,一般只涉及法院、检察院两个主体,而现实中的司法活动不仅有公安、国安、司法行政(刑罚执行)机关,还有政法委的某些参与。这些在中国已经制度化了的事实,往往进入不到研究者的视野。因此,法学理论界应当注重和强化对中国法治运作实然状态的具体了解。当下最为急迫的是,法学理论界应集中研究资源,全面、系统地描述出中国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实然状态,揭示其基于中国国情的内在逻辑与机理,同时客观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基本方向及具体思路。只有真正了解法治运行的实然状态,才会真正形成问题意识,也才会形成富有实际价值的问题意识。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法学研究中,需要具备问题意识,才能够取得更多的研究成果。但是,就目前的法学研究情况来看,许多研究者缺乏问题意识,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多种原因引起的。要促使法学研究取得更大的进展,就需要培养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以上内容就对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问题意识的培养和导向途径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李小红.法学学者的知识权力问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6(12):85-91.

[2]张邦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教育评论,2016(07):127-130.

[3]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16(04):5-14.

[4]王鹏飞.法学教育现状分析与改革思路[J].海峡法学,2016,18(01):110-120.

论文作者:周亚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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