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产权与道德基础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自由、产权与道德基础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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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5)02-0104-05

彭树智先生提出了“文明交往论”的重要理论,其中物质交往(经济交往)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认为“物质交往,提高了人们富裕文明的生活”[1],顺着导师的这个思路,笔者对经济交往中自由、财产权、道德(可视为文明的三要素)三者的关系,进行了一番梳理。

在现代社会人类的经济活动中,经济自由、财产权与道德基础存在着相依相存、缺一不可的紧密关系。这三者同时发挥作用,人类经济活动才能正常进行。因为经济自由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首要权利,它是人们的人身自由权利在经济活动方面的具体体现,人们从事什么行业,完全由个人自主选择,同时这种自由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或财产权即资本做保证,也就是说,没有财产权,经济自由也就是一句空话。还有,经济自由权利的实现,除了一定的物质财富做保证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精神财富,即道德作为它的基础。如果不以一定的道德对经济自由有所约束,那么,经济自由就会危害别人,危害社会,这样的经济自由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不道德的。下面就从经济自由、财产权、道德基础三个角度具体论述三者的关系。

一、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础的经济自由有利于财产权的获得

一般认为经济自由有利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就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实行经济自由,有利于节约资源。同时,经济自由有助于两极分化的缓解。

第一,经济自由是消费者能自主选择产品,这就减少了计划和生产的盲目性,缩小了生产和消费的差距,能节约大量宝贵资源。这是因为:在经济自由条件下,每个消费者都会通过“货币选票”,对生产者发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什么时候生产”的指令,生产者根据这一指令安排生产。即消费者与生产者借助货币这一媒介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实现了生产的最优抉择。

第二,经济自由使各类资源得到了合理流动,并进行最佳配置,因而资源得到了节约。因为物质资源的地理分布并不一定是均衡的,若资源可以自由流动,资源的所有者就会寻找资源最佳配置的地区或产业进行投资,使资源得到最大利益。

第三,实行经济自由有利于外国资源的利用,扩大了资源使用的范围。经济自由的实行不仅可以充分动员本国的资源,为其本国经济发展服务,而且,还可以充分利用外国资源以弥补自身资源的不足。由于经济自由释放了多种潜能,促进了经济增长和财富的积聚,因而可使一国以其创造的财富在国际市场上换取多种资源,尤其是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

第四,经济自由使人口流动,而人口流动有助于收入差额缩小。据统计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6:1,差距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乡流动。限制人口流动的过程,实际就是限制收入的非均等化过程。而经济自由则打破了限制人口流动的壁垒。

第五,资本流动使利润率趋于均等,从而使资本所有者的收入逐渐均等化。因为,经济自由会使资本从利润率低的部门或产业向利润率高的部门或产业流动,其结果就使利润率高的部门或产业的利润率降低,利润率低的部门或产业的利润率上升。从而起到利润率平均化的作用,实现了同量资本得到同量利润的目标。

第六,经济垄断是暴利(这是一种不道德、甚至是非法的财产权)的根源,而经济自由才能有利于收入差距缩小。暴利的结果是使垄断部门从业人员的收入与非垄断部门从业人员的收入差距加大。此外,垄断者获得垄断收入的同时,消费者的消费剩余却减少,其利益受害,这又扩大了垄断部门从业人员与广大消费者在经济福利上的差距。

第七,行政垄断通过设租、创租获得大量租金,使大量社会财富向寻租者和创租者流去,使社会分配出现悬殊,而经济自由会位许多租金消费,遏制了收入的两极分化。因为过多、过滥的行政垄断是收入两极分化的根源之一,如果大幅度消除和打破这种垄断,设租者无租可设,寻租者无租可寻,那种收入的不平等现象就会改变。

实行经济自由不仅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有非经济的意义。第一,经济自由是人的一种空前解放。经济自由使人们摆脱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人是作为一种能动的力量,作为主动参与者,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人既是劳动的受益者,又是风险的承担者。第二,经济自由能够完全释放人的潜能。经济自由既然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那么当事人为了得到最好的结果,就必然将自己的能力发挥到极限,如此一来,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是难以估量的。第三,只有经济自由才有经济责任。所以“无自由亦无责任”。第四,经济自由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因为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们自主决定和安排自己的命运为前提的。在此情况下,人不再是经济动物和经济奴隶,不再是单向度的人,而是全身心投入自己所喜爱事业的自由人。

总之,我们所主张的经济自由与西方经济学中绝对个人主义、绝对经济自由主义是有区别的。我们所主张的经济自由是充分发挥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的自由主义,是充分释放经济主体潜能的经济自由,是将劳动者视为发展主体的经济自由,但这种经济自由又必须是在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双重约束下的经济自由,即经济主体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律、道德规范从事经济活动,并实现自己的效率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当然,经济自由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因为经济自由是经济主体在道德和法律条件下个人的理性选择。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还是有一定矛盾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有时并非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就需要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府对这种矛盾进行协调和整合。此外,经济自由还远不能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因此,政府应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以缩小收入差距;经济自由还不能消除地区发展差距,这就需要政府实行地区倾斜政策,使落后地区经济实现“起飞。”[2]

二、财产权是实现经济自由乃至人身自由、道德文明的充分条件

人类经济自由的基本目标是追逐财产权,而财产权的获得对人们的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而不是指望他人必须向其提供财产。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个人财产权的概念意味着个人在社会范围内自治的正当性,意味着个人有权支配在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的物品。在社会环境中,通过标定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所体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是实现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断必不可少的。

财产权得以确立的原因是: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抉择。财产权仅仅是要表明: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人们必须有一定的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空间。他们必须在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中拥有自己的权利,而且每个人都还必须学会尊重别人的这一领域,否则,自己的这一领域就会变得不安全。即侵犯别人的财产权,既是违法的,更是不道德的。财产权的正当性还与人的一项根本义务有关,即改进自己的生活、照顾自身的利益,维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进生存的质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责无旁贷,财产权正是履行这一义务的根本手段。财产权跟责任密切相关,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责任,或者说,责任就失去了其具体的内含。

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经济自由)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自由(经济自由)意味着正当(道德合法的)占有的自由,占有财产的权利理应是自由权的一部分。无数事实表明,窒息个人自由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剥夺个人的财产权。因而,财产权是人格尊严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借助财产权来获得自由、自治和独立的人格。财产权所保障的创造财富的自由即经济自由是人类一切自由的前提。鉴于欲望的无限与财产的有限,财产必然成为人们关注和争夺的焦点。

财产权是与物相关的、一种特殊的、基本的人权。财产权不仅是人占有物质的权利,而且是精神的权利。人类自由(经济自由)的表达要求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物质工具,作为物质基础的“恒产”与作为道德情操的“恒心”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对财产权的保障使人赋予有远见的事业心,人不仅为眼前的需要积累财富,而且为自己的未来和自己的后代积累财富。在这个世界上,不仅有人为赚钱而赚钱,还有人为“天职”、“灵魂”而赚钱。财产权是正当的权利,因为财产权有助于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自治。在包括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中,个人及其结成的各种群体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实现自治而无损于他人的幸福。没有财产权,个人的创造力、积极性和趋善的倾向(道德心)就会被严重“闲置”。因此,财产权是促进个人的进取心和社会公益的强大动力。

每个人的财产权都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由法律和道德习俗来划定。因此,强调每个人的财产权时须充分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的确,财产权就像政权一样,的确极易被滥用。当财产权被少数人或少数社会集团所独占时更是如此。但就像权力虽会被滥用却不能被废除一样,也不能因为财产权易被滥用就取消它。而且,滥用财产权本身就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违背了财产权的原则。因此,使每个人享受到平等的财产权,对每个人的财产权提供同等的保障,这些都是对滥用财产权的有效限制。

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政范围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的政治力量赖以发育的温床。因此,财产权成为自由、个人自治赖以根植和获取养料的土壤,它对人类的一切精神和物质文明的巨大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而言之,个人财产权绝不是人的身外之物,而是人类文明的内在组成部分,与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进步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没有个人财产权,个人自然要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处于服从、被强制状态。在此状态下,个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不可能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所以,没有个人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权利和道德。

个人财产权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它既是市场经济中的要素——诚信、契约、贸易、竞争、利润等人类文明价值产生的渊源,又是维护这些文明价值的保证。没有个人财产权,必然是权力至上。在此背景下,个人只得通过权力获得财产,或通过权力剥夺别人的财产。而这种源于权力的财产由于缺乏获得的正当性(不道德),不可能赢得人们的认可。

个人财产权应同言论、信仰自由等人类基本权利一样,居于被优先和特别保护的地位。只有个人财产权得到保障,其他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或才有实现的可能,否则,不仅将失去既已获得的权利,而且我们希望实现的权利也将变得毫无实现的可能。

三、尊重财产权是经济自由(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经济自由)需要道德基础。“市场”这个概念只表示交换关系的集结。一个通过交换关系把所有个体经济连接在一起的经济叫做“市场经济”,这样的“市场经济”只有放到整体历史框架才能理解。也就是说,每个特定社会的长期因素所决定的地理、环境、生理、文化的基本心理结构,它的中期因素所决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它的短期因素所决定的日常生活和事件。在这样一个整体的历史里考察交换关系,它的前提条件,它的功能,它对经济绩效的影响等等,才能得到真切的知识。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一种合作的扩张秩序,它把分工合作从家庭范围拓宽到家庭之间和村庄之间,再进一步拓宽到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这个秩序的核心是财产权关系。在财产权基础上,人们意识到自身利益,并建立交换关系以增进这种利益。凭借了交换关系的优越性,每个人只要掌握片断的知识就可以参与分工,并通过交换关系来利用其他人的知识。由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基础不同,市场经济就与其他权威体系下的交换关系有了实质性的不同。这个实质不同在于市场经济可以自发地和不断地扩展,直到每个人都被纳入到它所定义的交换关系中。

人类合作秩序的每一步扩展都会遇到来自人的自私本能和小组织集团内部旧秩序的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只要看一看中国乡镇企业要突破血缘和地缘联系所提供的保护,拓展他们的市场到全国范围是多么困难,就不难明白两群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是困难重重的。一群人内部经过长期共同生产和交换所建立的信任关系反过来阻碍他们去信任新的人群。这种小集团的倾向性几乎是人类的一种与生俱来的动物本能,可称之为“自然道德”。

人类最小的合作秩序是在家庭范围内,夫妻之间的合作秩序主要基于由物种演化形成的天然分工和本能。这里自然道德从自我保护的本能自然生发出来。进一步,由于血缘联系,合作的秩序被扩展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合作。在任何分工中“信任”都是基础。因为分工意味着每个人局限在专门工作上积累知识和能力,从而局限了他独自生存的能力。如果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分工可以靠血缘关系来维持的话,那么分家以后子女之间的合作秩序已经不能主要由血缘关系维持了,血缘关系在这里能够提供的是长期共同生活培养起来的情感和基于这种情感的信任。换句话说,即便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经历了长期共同生活后,也可建立这种信任关系,这种合作秩序是建立在“地缘联系”上的秩序,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爱是有差别的,是按照人伦关系一轮一轮推开去,逐渐消减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也随人伦关系的远近而有差异。基于地缘联系上的合作秩序是难以扩展到地缘联系以外的地方。当两群人之间没有什么成本较小的秩序可以维持分工和交换时,他们之间往往发生战争或其他野蛮行为。中国社会里宗族之间的械斗可以通过乡绅的参与理性地化解。乡绅之间的合作,由于他们所受的教育,可以建立在对“修、齐、治、平”的追求和对“仁”的道德共识上。传统中国没有“法治”,只有“法制”。所以超越地域联系的贸易和分工,要么靠政府提供秩序,要么靠私人联系建立信任。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学者尽管对远途贸易发展的程度有很大争议,但都不否认中央政府对富商巨贾所抱的不信任,甚至敌视的态度。没有了中央政府的支持,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又受到“自然道德”的抵制,所以中国历史上远距离的分工合作不能够从贸易网络发展到大规模集资以便积累大规模生产所需要的技术知识。这里所强调的是“自然道德”对扩展秩序的阻碍作用。

克服“自然道德”的一个有效途径是自由竞争,在足够大的竞争压力下,人们才有可能放弃那些曾经给他们带来既得利益的道德戒律,转而接受新的适用范围更广的行为规范。其实,在历史上更经常出现的是那些不放弃自然道德的人群在激烈竞争过程中被淘汰。台湾最近关于新伦理的讨论提倡所谓“第六伦”群己关系伦理,明确针对“非我族类”的心态。日本、韩国和台湾的新伦理建设,一个重要背景就是这些对外贸易依赖程度很高的经济,不克服自然道德的阻碍,就不能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

在台湾新伦理讨论中,人们注意到中西文化传统的共性之一是相似的基本道德和正义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克服自然道德的一个重要思想资源。不过仔细考察中西道德传统,可以看到相当大的差异。其根源在于西方人是经历过10个世纪基督教化的人民。而中国则在20个世纪里遵从着儒家“未知生、焉知死”和道家“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己”的教诲,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走了一条与西方人极为不同的路。西方的“人与上帝直接沟通”的新敦实践有效地切断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联系(即“自然道德”的基础),事实上容易推行一人一票的宪法民主制度,而在中国,基本的正义律是受到儒家“爱有差异”的自然道德的观念扭曲的。例如有人问儒家先圣:“以德报怨,何故?”圣人说:“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种态度是以个人好恶为基准,而不是以上帝的法律为基准的,儒家所谓“直”或正义,在其著名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表现为典型的自然道德。中国人至今难以摆脱那种待人处世原则,即以自己为许多人伦“同心圆”的圆心,渐次外推以至“天下”。所以,中国的市场经济一开始只能以这样的人伦关系为依托,然后也许通过国际竞争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市场关系。

市场经济是分工合作的秩序不断扩展的过程。这个秩序的道德基础是分工的人们对相互财产权的尊重。尊重财产权是一种社会共识,它要求人们之间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越是缺乏信任,人们之间的分工就越不发达,并且交易成本越高。当信任关系微弱到使交易成本(包括信息交流和互相监督的成本)高于分工与交换所能得到的好处时,合作秩序的扩展就停滞了。

怎样的社会文化条件才能支持一个大规模人群中的信任关系呢?天然的联系(血缘的和地缘的)当然很重要。早期的市场发展通常基于这些联系之上。但是人们会自然而然地陷入这个“自然道德”规范,受到小集团利益的狭隘观念的束缚而不愿意承担进一步扩展他们的信任关系和分工秩序的风险。对于“陌生人”(外地人、外族人、外姓人、外单位人……),他们天然的倾向就是不信任和不承认其“财产权利”。现在有些中国人极其缺乏公共道德。例如在大陆,与居民楼内所谓“高档室内装修”反衬的是黑暗拥挤的楼道,人们随处破坏公物和公共卫生。在香港,企业制造噪音和污染,餐馆任意把污水倾倒在大街上,垃圾常常从高楼飘扬下来落在人行道上。这种行为很大部分可以归因于不尊重他人财产权,尤其是当他人在公共领域的财产权非常难以保护时。西方社会从一个漫长的宗教统治演变出来法治的精神,一种西方式的理性,承认“普通原则”的人际关系。

因为西方理性是和宗教信仰分不开的,而这在中国道德传统里是不存在的,相反地,我们传统里有的是从一个个人出发的特殊性原则。所以,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归根结底要给我们出这么一个难题——如何建立一种普遍原则,一种超越个人的原则,从而支持大规模的信任关系。没有这么一个道德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很有限的,市场“半径”的扩大是非常困难的[3]。

关键是要把握道德的超功利性。康德说,当一个人没有任何功利考虑和外在强制,自觉地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在这时,指导他的,只有纯粹理性的道德律令,一个绝对命令,这同时也意味着,任何被迫遵循的“道德”都是不道德的。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别人说“你为什么不学雷锋”时,他已经亵渎了道德,因为道德行为只能发自一个人的内心。这意味着,当大家都遵从道德时,人类社会必然会更美好。我们不要忘记,只有摆脱功利主义的计算,人才真正发生了一个飞跃,成为一个道德的人。同时,不用功利主义目的为自己辩护,是使人最终脱离野蛮状态的重要一步。我们经常听到别人说,会制造工具,使人不同于其他动物,但这并不能使人高于其他动物,因为人的工具之一就是残杀的武器。在地球上所有物种中,没有一个物种像人这样如此残忍地屠杀自己的同类。如果人只是一个经济人,人类社会只可能达到任何一种动物社会都可以达到的效率水平。惟一使人高于其他动物的是道德。道德使人类社会更有效率,道德使人类社会积累的巨大财富才能给人类带来幸福、安全,同时也是组成社会的生命的意义所在[4]。

收稿日期:200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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