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审计制度调查综述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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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体制不要轻易贴标签

过去,我们习惯把世界各国的审计体制划分成4种类型:立法型的,司法型的,行政型的和独立型的。法国审计法院第一厅厅长德拉弗斯先生说,要从独立性来看,法国的审计法院是世界上最独立的,因为它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议会,就连任命院长的共和国总统,也是只能任命,不能罢免。它只对法律负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国的审计体制就该算作独立型,但它同时又带有司法性质。它有7个法庭,它的法庭有审判委员会,它的判决书具有与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同等的效力。单从这一点看,这4种类型划分就已经不够科学。

更令人深思的是,法国的审计法院体制其实带有行政性质。这一点是通过它内含的审计检察院来实现的。审计法院里设一名与院长同级别的总检察长,并同时设有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及其办公室负责与各部位进行协调,这种关系是行政性的。总检察长还可以根据总统授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务员进行罚款处罚,这就又带有监察性质,多少有点监审合一的味道。

因此把法国的审计体制简单说成一个司法型,就显得太简单化了。

司法审计是对公共会计而言

在国内时就知道法国的审计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判,但它的审判范围是什么,我并不是很清楚。审计法院的国际关系部负责人波宁先生告诉我们说,他们的司法审判只对公共会计,绝不越雷池一步。换言之,你如果不是公共会计,就不是他们的审判对象。那么什么是公共会计呢?我们也有人想到国内正在推行的会计委派制。经过反复问询,发现完全不是。公共会计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国早在100多年前就开始推行了一套很有特点的会计制度。它规定,凡是涉及到公共财政支出的拨款活动一律要经过特殊的支付系统,不在这个系统任何人都拿不到财政的钱。而这个系统的会计就是公共会计。这个系统遍布全国各地,每一个与公共支出有关的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很方便地拿到钱。系统外机构里就不再设立会计了。而各地方政府还有它们的公共会计系统,是独立的。审计法院就是紧紧抓住公共会计系统,对公共会计的账目进行审理,实际上也就是把整个公共支出抓到了手里。

我们的一个疑问是,如果部门的长官非要公共会计拨款呢?波宁先生说,那这样的长官就成为事实上的会计,因此,审计法院也就可以对他进行判决。

这种对公共会计的业务是不是审计法院的主要业务呢?审计法院的总报告人塞尤塔先生告诉我们说,近几十年来非司法性审计开始发展起来,并且比重越来越大,现在几乎占了全部业务的70%。当然,虽然司法性审计的比重在下降,但它的重要性却并没有减少。因为不管怎么说,司法审计是审计法院赖以生存的基础,正是有了这个基础,它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广泛的作用。

公正的调查人

开始时对他们说的非司法审计不是太理解,后来经过德拉弗斯先生的介绍开始明白了。原来是审计法院除了对公共会计的审判外,它每年还要对议会和公众发表3个报告,即每年6月份的对公众的经济报告,7月份的财政预算的审计报告,9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报告。每个月还要向议会提交月度报告。除此之外审计法院还受议会委托进行一些审计调查并发表报告,也可以自主决定发表一些专题报告。这些报告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有些问题,被审计单位并不是一下子可以解决,但它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产生很大的压力,致使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几十年来议会和公众很重视这些报告,尤其是近十几年来,审计法院的这种独立报告人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以前议会每年最多提一两个专题审计要求,而现在则一年就有很多,如计算机安全问题,铁路提速后的效益问题,警察的安全工具问题,失业人员的培训效果问题等等。以前这些报告出来后就提交给议会,而现在则在查完之后,议会、被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法院要坐下来讨论。而审计法院的报告一旦发表,被审计单位要在3个月内对议会和公众作出解释。

他们的这种非司法审计,也有人叫管理审计,或绩效审计。实际上与其叫审计,还不如说是一种独立的调查。尽管社会中有不少的调查机构,但是绝大部分都是代表某个部门或某个阶层的,即便是社会调查部门也往往有其商业动机,因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要打些折扣,或大打折扣。法国审计法院则不同,它不属于任何一个机构或政党,而它又有调查所需要的权力,这样它就可能在现代市场中担当一个很特殊的角色,那就是公正调查人的角色。

草色遥看近却无

我们到马塞专门考察法国的地

方审计体制。没来之前我们已经看了资料,了解到法国的地方审计机构是独立于中央的国家审计法院的,但我们深入了解时却发现,还不能用独立这一句话来描述法国的地方审计体制。首先,法国的全部24个地方审计法院里都有一个检察长办公室,检察长与院长是平级的。检察长负责的范围除了与国家审计总检察长同样的功能以外,他还负责检查地方审计法院是否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来审计,而他,也就是地方检察长是国家审计总检察长任命的,并对总检察长汇报工作,完全是上下级关系。第二,地方审计法院的经费是国家审计法院拨的。国家审计法院每年从议会那里得到的经费里就包括了地方审计法院的经费,国家审计法院的首席院长是地方法院的惟一拨款人。第三,地方审计法院的院长是由国家审计法院院长提名,经由内阁和总统任命,而提名是至关重要的。第四,地方法院的高级法官同时是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他可以参加国家审计法院的会议和审判。第五,地方法院不能单独地发表年度报告,它的重要部分由国家审计法院在其报告中摘要发表。

这样一来,地方的审计法院似乎又不独立了,带着这个问题,我

问马塞审计法院院长皮乔恩。“年度审计计划的一半是我们说了算”,皮乔恩先生风趣地说,“但是我们也要和国家审计法院充分协商”。不过在后来展开的交谈中,我们还是了解到地方机构与国家审计机构的重大区别,那就是审计对象完全不同,地方审计机构只审计地方政府和地方性公共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对于中央政府分支机构的事情是不管的。

交谈过后,我们开始讨论它的地方审计法院像我们的特派办,还是地方审计厅。讨论来议论去,也没有个结论,因为,说它像都有点像,仔细对照,就又不像了。看来世界上的事怕就怕认真,认真往往会推翻一开始的很多印象乃至结论。我们对外国审计体制比较研究要做的事还很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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