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九种产品正面制度的发展、演变与作用_九品中正制论文

南朝九种产品正面制度的发展、演变与作用_九品中正制论文

南朝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及其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正论文,南朝论文,九品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由于史料匮乏及传统看法的影响等原因,近人研究者甚少,有许多问题还不很清楚。特别是自唐人杜佑在《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中提出“梁初无中正”以后,不少学者皆祖述其说,以致目前史学界盛行“梁代无中正”、“南朝选举专归吏部”、“南朝中正制度已是名存实亡,无足轻重”等种种说法,因此仍有深入探讨之必要。本文拟就南朝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及其作用略作考述,以期对上述问题获得新的认识。

一、南朝中正制度的发展演变

南朝的中正制度虽然是沿袭晋制而来,但也有一些变化与发展,其主要表现有二:

第一,从中正的组织机构来看,是处在发展与扩大之中。

自魏晋以来,中正组织即分为州郡两级,州中正多冠“大”为称,郡国中正则有大小之别,亦偶有冠“邑”为称者,以此构成当时的地方选举机构。进入南朝,循而未改。如据《宋书》、《南齐书》、《梁书》及《陈书》诸传统计,南朝任中正者凡113人,其中州中正89人, 郡(邑)中正24人,这表明中正的组织及其设置一依晋制。此外,魏晋中正例有属员,称“清定访问”,又简称“访问”,佐中正铨衡人伦,参定九品,南朝时例亦有之。如《南齐书·王湛传》载:“(宋)明帝好围棋,置围棋州邑,以建安王休仁为围棋州都大中正,湛与太子右率沈勃、尚书水部郎庾珪之,彭城丞王抗四人为小中正,朝清褚思庄、傅楚之为清定访问。”南朝士人喜围棋,时以棋艺高低区分九等,称为“棋品”。宋明帝所置围棋州都大中正、小中正及清定访问,显系仿效中正组织而设,意在铨第棋品高下,分其优劣。由此便可窥知中正属员仍称“清定访问”,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的中正组织仍是沿袭旧制。

但是,到萧梁统治时期,中正组织也有一些新的变化。据《梁书·武帝纪》天监七年二月庚午条称:“诏于州郡县置州望、郡宗、乡豪各一人,专掌搜荐。”又《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云:“梁初无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监中又制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者,不得为官。若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至七年,州置州重(杜佑避家讳改“望”为“重”)、郡置郡崇(应为“宗”)、乡置乡豪各一人,专典搜荐,无复膏梁寒素之隔。”据此,有人认为梁武帝设置州望、郡宗与乡豪,“实质上是否定了九品中正制,撇开中正,另设一套班子,不限士庶,分层掌管地方选举”(余行迈、魏向东:《六朝选官制度述论》,《江海学刊》1989年第1期。)。 也有人根据《通典》所说“梁初无中正”的话,认为梁代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并称“梁武帝用州望、郡宗、乡豪代替了大小中正,这是选举制度的一次革命性的变化”和“影响深远的变革”(万绳楠:《魏晋南北朝文化史》,黄山书社1989年版,第51页。)。事实上,梁代并无废除中正之事,对此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一书已有详细考证,笔者也曾著文辨析之(见拙作《梁代无中正说辨析》,《许昌师专学报》1993年第3期。), 兹不赘述。至于梁武帝设置的州望、郡宗与乡豪,既不是“撇开中正,另设一套班子”,更不是以之“代替了大小中正”,而是恰恰相反,它是梁武帝为加强以州郡中正为主体的地方选举组织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如唐人张彦远辑《法书要录》卷二引梁庾元威《论书》云:“梁制,与平吉人笺书,有增怀语者,不得答书。许乃告绝。私吊答中,彼此言感恩乖错者,州望须刺大中正,处入清议,终身不得仕。盛名年少,宜留意勉之。”据此,我们可以明确两点:一是《论书》将州望与大中正相提并举,就清楚地表明自梁武帝设置州望、郡宗与乡豪之后,中正制度依然存在,并无废除,这是“撇开中正”说和“代替中正”说不能成立的有力证据。二是梁代所置州望不仅“专典搜荐”之事,而且也参预清议工作。如士大夫在“私吊答中,彼此言感恩乖错者”,就由州望上报大中正,处入清议,终身不仕。这说明州望与中正实属于同一地方选举组织,也说明州望的职责即在于协助中正搜荐人才,并整肃乡议,故其地位与职掌应略与中正属员访问相同。州望与大中正的关系如此,则郡宗与郡国中正的关系自亦如是。因此,梁武帝统治时期不但没有废除中正制度,反而通过加置州望,郡宗与乡豪,进一步扩大了以州郡中正为主体的地方选举组织,使之更臻成熟与完善。这既是中正组织在梁代的重要发展及其变化,同时也说明在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依然是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并未发生什么“革命性的变化”和“影响深远的变革”。

第二,从州郡中正的选任标准来看,也有一些新的变化。

魏晋时期,州郡中正的选任标准主要有二:一是须与本人郡望相符,二是类以在中央任职的世家大族兼领。进入南朝以后,由于门阀士族“竞以姓望所出,乡邑相矜”(《史通·邑里篇》。),致使谱牒之学大为兴盛。谱学的宗旨就在于辨别姓族贵贱,区分门第高卑,并藉以作为选举任官的依据。梁元帝《金楼子·戒子篇》说:“谱牒所以别贵贱,明是非,尤宜留意。或复中表亲疏,或复通塞升降,百世衣冠,不可不悉。”《新唐书·柳冲传》载柳芳《姓氏论》亦说:“有司选举,必稽谱牒,而考其真伪。”故自刘宋以降,精通谱牒与否也成为选任中正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认为,南朝对吏部官员的选任皆要求熟悉谱牒,否则就不具备充任吏部掌选的资格,这一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南朝对中正的选任也要求精通谱牒,对此尚无人言及。其实,南朝对中正的选任标准与吏部是一致的,即均须谙悉谱牒,详练百氏。如《梁书·傅昭传》载其于齐末除尚书左丞,领本州大中正,及梁武代齐,他虽多次迁官,但一直兼领中正如故。本传称昭“尤善人物,魏晋以来,官宦簿伐,姻通内外,举而论之,无所遗失”。可见傅昭以该悉谱牒,谙知人物著称于世,故能长期担任中正之职。正是由于中正与吏部官员的选任标准是一致的,即二者均须精通谱牒,以裨选举,所以南朝充任吏部之职者,也多有先任中正的经历。据笔者统计,南朝任中正者113人,其中有45 人先后担任过吏部之职,占总数的39.8%。如宋王球先领本州大中正,后迁吏部尚书,“铨衡有序,朝野称之”(《宋书》卷五八《王球传》。)。梁徐勉先领本邑中正,后除尚书吏部郎,迁吏部尚书,“勉居选官,彝伦有序”,“该悉百氏,皆为避讳”(《梁书》卷二五《徐勉传》。)。陈孔奂曾领扬州大中正,后迁吏部尚书,“鉴识人物,详练百氏,凡所甄拔,衣冠缙绅,莫不悦服”(《陈书》卷二一《孔奂传》。)。又陈后主时陆琼领扬州大中正,后迁掌吏部,史载“琼详练谱牒,雅鉴人伦”,“号为称职,后主甚委任焉”(《陈书》卷三○《陆琼传》。)。因为当门阀制度确立以后,谱牒除了表明世家大族的姓望所出及其门阀等第之外,还是他们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尤其是入仕特权的重要保证。惟其如此,南朝选举也格外重视谱牒,中正据谱牒以定品,吏部据谱牒以授官,从而形成了“贵仕素资,皆由门庆,平流进取,坐致公卿”的铨选格局(《南齐书》卷二三史臣语。),确保了门阀士族的世袭政治特权。因此,南朝中期中正选任标准的这一新变化,一方面适应了当时门阀统治的需要,是社会上标榜姓望和炫耀家世之风在选官制度中的客观反映,另一方面也表明中正定品更加注重于郡望和门第,这也是南朝士族进一步控制和垄断地方选举的必然结果。

二、南朝清议的发展变化

自魏晋以来,中正的重要职权之一就是主持清议,并根据乡里清议来厘定、提升或贬降某人的乡品(即中正品第),从而向吏部提供任免或升降其官位的依据。进入南朝以后,中正是否依旧主持清议,对此史学界多持否定意见。拙文《关于东晋南朝清议的几个问题》(拙文载《郑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已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考证, 兹不复述。这里仅就前文未曾展开论述的南朝清议的发展变化问题,再作探讨。

南朝清议虽然是上承魏晋,但也有显著的变化与发展,其主要表现有三:

首先,就清议的性质看,它已不是一种单纯的道德惩罚手段,而是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科条。

我们知道,所谓清议,最初是指东汉以来乡里形成的关于人物批评的舆论,其内容包括对被品评者道德上优缺点两个方面的总评价,而评价的标准则是儒家宣扬的伦理道德规范。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就是要使这种乡里评议官方化和制度化,并依此作为吏部选官的重要凭藉。发展到西晋,清议的内容发生变化,即清议不再包括对被品评者优点的褒奖,而是专指对其违犯儒家名教言行的揭发(参胡宝国《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 诸如居丧无礼,居丧婚嫁,事父母不谨不孝等等,均由中正实行清议处罚。而一玷清议,轻则降品,重则免官,甚至于沉废闾巷,终身禁锢。于是,清议遂渐至演变成为一种颇具威力的道德惩罚手段,并对士人的品第升降和仕途进退产生了重要影响。

下迨南朝,清议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梁陈时期,清议已被正式列入法律条文,即已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科条。如《隋书·刑法志》载,梁初定律,“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又载陈武帝即位,以“梁季丧乱,刑典疏阔”,乃令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等参定律法,“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可见梁陈律令都有“清议禁锢之科”,若士人触犯清议科条,则依律令予以处罚。这表明南朝清议已超越了原来乡里舆论的意义和道德惩罚的范畴,而日趋制度化和法典化了,从而成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并体现为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对维护名教礼法和封建统治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就清议的范围与对象看,也处在不断扩大之中。

两晋时期,司马氏标榜以孝治天下,崇尚孝道尤其受到重视,因此之故,其时也往往把有悖孝道和简忽丧纪者作为清议的主要对象。进入南朝以后,清议的范围明显扩大了,当时除了不遵孝道和有违丧纪者仍要受到清议处罚外,被列入清议的还有以下多种名目:

1.赃污淫盗 赃污淫盗本是刑律名称,晋代对在职官吏赃污狼藉者或处以严刑,或革职免官,鲜有将其“还付乡论”即由中正降品处罚者。自刘宋以后,士人犯盗赃罪者也皆由中正记注清议之目,禁锢终身。如《宋书·王弘传》载,元嘉七年(公元430年), 弘与八座丞郎议盗制,左丞江奥议曰:“士人犯盗赃罪不及弃市者,刑竟,自在赃污淫盗之目,清议终身,经敕不原。当之者足以塞愆,闻之者足以鉴诫。”又南朝皇帝在即位大赦诏书中也往往把“犯乡论清议”与“赃污淫盗”二目并列,作为宽宥触犯清议者的重要内容。如宋武帝刘裕即位诏书称:“其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宋书》卷三《武帝纪下》。)。齐高帝萧道成即位诏书亦称:“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先注”(《南齐书》卷二《高帝纪下》。)。此后梁武帝萧衍、陈武帝陈霸先即位诏书中并有此语。可见南朝定制,犯有盗赃罪的士人,凡罪不及死而刑满获释者,一律由中正记注“赃污淫盗之目”,清议终身,不得入仕。

2.婚姻失类 南朝士族为了维护门第族望的纯洁性,把婚姻关系严格限制在士族范围之内,不与寒门通婚。士族如果不严守这种限制,便被视为婚姻失类,要受到清议处罚。如《文选》卷四○载南齐沈休文奏弹王源,文首结衔为“给事黄门侍郎,兼御史中丞,吴兴邑中正沈约稽首言”云云,以东海士族王源“胄实参华”,而嫁女于吴郡满璋之之子鸾,称“璋之姓族,士庶莫辨”,“王满连姻,实骇物听”,因而奏请朝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可见士族与寒门通婚,也要受到清议的责难与底毁,并列入禁锢之科。

3.感恩乘错 前揭梁人庾元威《论书》云:“私吊答中,彼此言感恩乘错者,州望须刺大中正,处入清议,终身不得仕”。按南北朝时书仪十分流行,像士人往复书札等都有一定的程式和范本,供人模仿和套用,吊答书就是有关丧祭礼节的书疏之式,是书仪的一种。《隋书·经籍志》史部仪注类记载这一时期属于书仪性质的著作就有11种,其中王俭撰《吉书仪》2卷、《吊答书》10卷,更为士流所推重, 成为人们模仿的典范。由于书仪以书札范本为主并兼包礼制,是士族阶层文化修养及道德水准的集中体现。所以在涉及冠婚丧祭等重要礼制的往复书札中,若是“笔迹过鄙,无法度”,则被视为“秽书”,“合朝耻辱”(《法书要录》卷二庾元威《论书》,上海书画出版社1986年版。)。若是在吊答书中“彼此言感恩乘错者”,则有违封建礼制,要受到清议处罚。颜之推曾说:“江南轻重各有谓号,具诸书议。”(《颜氏家训》卷二《风操篇》。)可见梁代将不遵书仪礼法者列入清议之目,乃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政治原因的。

4.内乱 晋代对破坏家庭伦常的行为也加以清议处罚,但概念较为笼统。陈时则将与祖父和父妾通奸者定为“内乱”,列入清议之目,终身禁锢。前引陈律曰:“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可见陈代将士人违犯名教、不孝及内乱者一并列入清议之目,且以之人律。北齐修订律令时也将“不孝”、“内乱”列入“重罪十条”,虽“在八议论赎之限”(《隋书》卷二五《刑法志》。),亦不宽赦。这表明不论在南朝还是北朝,封建统治者对于严重危害封建礼法和破坏家族伦常的行为都制定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且打击的重点也是一致的。由此便不难看出,南朝清议的范围与对象较之前代更为广泛,并且从宋齐以至梁陈,清议的名目在不断增加,范围在不断扩大,从而形成一种持久发展的历史趋势。

其三,随着清议性质的法律化和清议范围的扩大化,南朝清议的威力与作用也大为增强。

如前所述,由于南朝制定有清议禁锢之科,且法律规定士人犯清议者则终身不齿,因而触犯清议者欲图洗刷乡论之污,也必须由最高统治者封建皇帝颁布特赦诏令,才能解除清议禁锢,重新获得做官的机会。纵观南朝历代皇帝在即位大赦诏书中每每有“其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之语,就可知若无皇权特殊恩典,遭致中正清议者必将废弃终生,永无出头之日。清人顾炎武对此曾感叹道:“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至宋武帝篡位,乃诏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自后凡遇非常之恩,赦文并有此语。小雅废而中国微,风俗衰而叛乱作矣。然乡论之污,至烦诏书为之洗刷,岂非三代之直,尚在于斯民。”(《日知录》卷一三“清议”条。)观顾氏所论“乡论之污,至烦诏书为之洗刷”,就可知南朝清议威力之巨与影响之大了。

总之,南朝中正不仅依然主持清议,且与前代相比,其清议范围之广,处罚之重,威力之大,都已发展到一新的历史阶段。南朝清议的发展演变,一方面表明门阀士族仍旧控制着乡党舆论,其传统的清议权力并未丧失,另一方面也说明自刘宋以后,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加强,清议工作已逐步纳入到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发展轨道上来,成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并体现为国家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南朝清议有别于前代的地方,同时也显示出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与独具的时代特征。

三、中正品第与吏部铨选

魏晋时期,中正的主要职责即在于铨衡人伦,评定九品,并以此作为吏部选官的参考依据。进入南朝以后,中正在选举中的地位如何,中正品第是否依旧为吏部铨选的重要凭藉和依据,国内学者曾提出不同意见。如著名史家唐长孺先生就说,南北朝时门阀制度业已确立,“中正品第只是例行公事,无足轻重”(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16—123页。)。胡宝国先生也认为“进入南朝以后,选举大权专归吏部,中正愈来愈失去作用”(参胡宝国《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然而考之史籍,事实并非如此。 纵观南朝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可以说中正在选举中的地位不断加强,中正品第与吏部铨选的关系亦更为密切,以下就从两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在吏部铨选的过程中,中正品第依然是吏部任官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萧梁时期,封建统治者还正式建立了吏部铨选“皆须中正押上”的制度,从而使定品制度更加严格化和制度化。

我们知道,自魏晋以来,吏部铨选皆须依据中正品第,这不仅是当时选官制度的基础所在,也是吏部选官的一个重要环节。下至宋齐,仍是如此。如《南齐书·高帝纪》载建元元年(公元479 年)十月辛巳诏曰:“宋元徽二年以来,诸从军得官者,未悉蒙禄,可催速下访,随正即给。才堪余任者,访洗量序。若四州士庶,本乡论陷,簿籍不存,寻核无所,可听州郡保押,从实除奏。荒远阙中正者,特许据军簿奏除。”此诏大意是说,自宋末以来随萧道成从军得官者,凡未经朝廷正式除授、享有俸禄的,应催促吏部迅即下访核准,以便正式除官并给以相应的禄秩。而对那些“才堪余任”即有能力简充其他官职者,则由吏部访之中正,并依据其乡品高低而改授其他官职。在这里,诏书特别提到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一是“本乡论陷,簿籍不存”,即原先由中正所做的定品簿籍业已散佚,无法提供吏部寻访核实者,可听州郡长官具结保押。二是荒远州郡未置中正者,因无定品簿籍可资寻核,特听吏部据军簿奏除。由此可见,在萧齐初年,吏部选官必须依据中正品第,即使是在战乱之后或因中正品第无法寻核时,也须由皇帝下诏并通过其他手续以资弥补。显然,萧道成的上述做法并非出于独创,应是沿袭晋宋旧制而来。这说明在宋齐时期,中正品第依然是选官制度的重要环节,若失去了这个环节,选举任官就无法进行。

及至梁代,州郡中正在选举中的地位更为重要,并且当时还建立了吏部铨选“皆须中正押上”的制度。《梁书·敬帝纪》载太平二年(公元557年)诏州曰:“诸州各置中正,依旧访举。不得辄承单状序官, 皆须中正押上,然后量授。详依品制,务使精实。”按梁敬帝颁布此诏时,梁王朝已经历了侯景之乱、武陵王之乱及周师攻陷江陵几次大乱,社会动荡不安,致使九品中正制遭到严重破坏,各地中正亦不废而自废(参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36页。)。史载“尔时丧乱,无复典章”,吏部“选授,多失其所”(《陈书》卷二六《徐陵传》。),就是对当时情况的真实写照。及梁敬帝即位,陈霸先平定内乱,社会渐趋稳定,故有此复置中正之诏。依诏书所述,恢复中正的目的就在于“详依品制,依旧访举”,而所谓“依旧访举”之“旧”,自然是指宋齐以来尤其是梁武帝在位时期相沿不废的选举旧制。所以,据诏书所说,我们便可知道梁代吏部铨选的主要依据有二:其一是状,这是一种有关家世阀阅的记录,又称“簿状”。《通志》卷二五《氏族略序》云:“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因知簿状是吏部选官的依据之一。其二是品,即中正品第。一般先由中正铨定等级,制成定品簿册,然后再由中正签名押印,上覆吏部,以此作为吏部授官的又一重要依据。因此,梁代铨选不能只凭簿状一项授官,而必须由“中正押上”,即由吏部综合“簿状”与“品制”两项,才能授以官职。由此观之,梁代的定品制度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有关“中正押上”的制度以及吏部铨选必须“详依品制”的规定,即使在中正权力颇盛的两晋时期也未见到过,这无疑标志着中正在选举中的地位大为增强。故清代史家王鸣盛曾感叹说:“观此则中正之权亦重矣。”(《十七史商榷》卷四○“州郡中正”条。)可谓是一语中的,发之有据。

其次,南朝时期,既然吏部铨选要“详依品制,务使精实”,那么,在选举任官过程中,中正品第与所授官职相一致,也就成为吏部官员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

自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第就并非是一种虚名,而是和任官高低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一般说来,中正品第高者所任官职亦高,中正品第低者所任官职亦低,即官位必须与乡品相当,不能超出本品之外。宋齐时期,遵而未变,且在制度上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如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公元463年), 就曾因吏部任官与乡品不当而酿成一桩大案,其涉及选部官员之多,处罚措施之重,皆为前代所未见。据《宋书·颜师伯传》载:“(大明)七年,补尚书右仆射。时分置二选,陈郡谢庄、琅邪王昙生并为吏部尚书。师伯子举周旋寒人张奇为公车令,上以奇资品不当,使兼市买丞,以蔡道惠代之。令史潘道栖、褚道惠、颜祎之、元从夫、任澹之、石道儿、黄难、周公选等抑道惠敕,使奇先到公车,不施行奇兼市买丞事。师伯坐以子领职,庄、昙生并免官,道栖、道惠弃市,祎之等六人鞭杖一百”。按宋时公车令隶属门下,职掌“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宋书》卷四○《百官志下》。),史阙其品秩。但从梁武帝建立官班制以后的情况看,公车令与员外散骑侍郎、太子舍人等清资官皆为流内三班,而且都是由“位登二品”即名列上品者充当的官职,则依此推论,宋时公车令亦当由获得上品二品的门阀士族担任,似无疑问。依照制度规定,公车令一职须用上品二品,而张奇出自寒门,其乡品自非上品可知,所以孝武帝“以奇资品不当,使兼市买丞”,这说明市买丞才是与张奇乡品相符并由寒人充任的官职。但是,当孝武帝驳回吏部的错误任命之后,令史潘道栖等人竟抗旨不遵,使张奇先到公车任职,结果颜师伯被留职察看,二吏部尚书并免官,令史潘道栖、褚道惠弃市,余六人皆鞭杖一百,以示处罚。由此可见,在刘宋时期,乡品与官职相当仍是一条不可动摇的铨选原则,若吏部官员不恪守这一原则,其拟定的人选必被皇帝驳回,以铨量更序,而像潘道栖等人既不按原则办事,又抗旨不遵和另搞小动作的,则予以严刑处罚。因此,刘宋时因任官与乡品不当而发生的这桩大案,不仅充分表明中正品第在选官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也标志着乡品与任官相一致的原则在选官实践中已日趋制度化和严格化,并得到封建皇权和法律制度的保证。

除吏部铨选外,州郡辟署僚佐亦须与本人乡品相当。如《南齐书·张绪传》载:“复领中正。长沙王晃属用吴兴闻人邕为州议曹,绪以资籍不当,执不听。晃遣书佐固请之,绪正色谓晃曰:‘此是身家州乡,殿下何得见逼。’”按州议曹为州佐吏,依制例由刺史自行辟任,但闻人邕的乡品与此职不符,必须由中正升品之后,才能充任此职,并非是由中正委任州议曹(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16—123页。)。张绪以闻人邕“资籍不当”,又执意不予升品,长沙王萧晃便不能辟任之。这说明无论是吏部铨选,还是州郡辟置僚佐,依照制度皆须与本人乡品相符,若是资品不当,便不能授予官职,这也是宋齐时期的一贯做法与基本准则。下至梁陈,由于制度规定吏部铨选皆须“详依品制,务使精实”,所以乡品与官职相符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也得到更严格的执行。《南史·陈暄传》载,梁陈之际,“暄尤嗜酒,无节操,遍历王公门,沉湎渲浇,过差非度……以落魄不为中正所品,久不得调”,就是典型的例证。

综上所述可知,南朝时期,中正品第依然是吏部铨选的重要凭藉和依据,乡品与官职相当依旧是不可动摇的选举铁则。南朝历代政权之所以如此重视中正品第的作用,除了九品中正制是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这一根本原因之外,还在于南朝时期已正式建立了以上品和下品为区分标界的两大任官体系,使得中正品第与职官制度密切结合的缘故。

四、南朝九品中正制的作用

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在维护和巩固门阀制度方面起着怎样的作用,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自唐长孺先生提出“南北朝时门阀制度业已确立,九品中正制已不是士族专政必需的工具”这一著名论断后(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16—123页。),国内史学界率沿此说,迄无疑义,目前几乎已成定论。然而细绎史传,此说亦有可资商榷之处。事实表明,南朝门阀制度虽已确立,但九品中正制在选官实践中仍具有举足重轻的地位,是强化士族专政和门阀统治的政治工具。特别是在南朝寒人势力逐渐兴起的历史条件下,门阀士族及时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使中正品第与职官制度、官职清浊遥相呼应,紧密配合,从而在选官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封闭性和垄断性。

我们知道,自魏晋以来,随着士庶等级界限的严格区分,在中正品第中也有一条明显的界线,即“上品”和“下品”。《晋书·刘毅传》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宋书·恩倖传序》说:“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可见在门阀制度下,高门华阀世据上品,寒门卑庶莫非下品,九品中正制已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政治工具。上品和下品的区分,在选官实践中自亦有其重要意义。如名列上品的门阀士族,就可自清途诸官起家迁转,而处于下品的寒门卑庶,则只能由非清途人仕为官。乡品不同,则任官有异,这就是魏晋时期选官制度的鲜明特色与本质特征。

然而,在魏晋时期,虽然门阀士族占据上品,寒门庶族沦为下品,但哪些官职必须由上品之人充当,哪些官职则须由下品之人担任,至少在制度上还未见到明确的规定。一进入南朝,随着士庶等级差别日趋凝固化和法典化,上品与下品在选官方面的差异也日益明朗化和制度化了,并逐渐形成了以上品和下品为区分标界的两大任官体系。如《南齐书·舆服志》云:“三台五省,二品文官,皆簪白笔。”按宋齐官司有“三台五省”之称。“三台”是指尚书台、御史台、谒者台;“五省”是指尚书省、中书监、门下省、秘书省与集书省(《通典》卷一九《职官一·历代职官总序》。)。据《通典》卷三七所载“宋官品”,三台五省长官如尚书令、中书监、秘书监、侍中、散骑常侍等品秩最高,俱为官品第三,从未见有官居二品者。则这里所说的“二品”显然是指乡品,而非官品,这表明中央台省之高级官吏,虽官阶不一,品秩各异,但依照制度例用上品二品之人充任。又据《隋书·百官志》称:“梁武受命之初,官班多同宋、齐之旧。”其下详载皇弟皇子府设置师、长史、司马、从事中郎、谘议参军等官,然后说道:“自此以下,则并不登二品”。又载王国设置郎中令、将军、常侍、典祠令、学官令、中大夫、大农等官,也说是“自此以下,并不登二品”。所谓“不登二品”,意思是说未取得中正品第为上品二品者,这是南朝时的习惯说法,也是区分上品任官与下品任官的重要分界线。可见自宋齐以来,吏部授官已有“位登二品”与“位不登二品”之分,并且哪些官职用上品之人充当,哪些官职用下品之人担任,在制度上均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下至萧梁,中正品第与官班制度的结合更为紧密,并逐渐发展演变为流内和流外两大任官体系。《隋书·百官志》载,天监七年(公元508年),“徐勉为吏部尚书,定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 则以居下者为劣”。如丞相、太宰诸公皆为十八班,诸将军开府仪同三司等为十七班,尚书令、太子太傅等为十六班,尚书仆射、中书监等为十五班,中领军、护军、吏部尚书等为十四班,中书令、列曹尚书等为十三班,侍中、散骑常侍等为十二班,御史中丞、尚书吏部郎等为十一班。下至秘书郎、著作佐郎等为二班,若干州的主簿、从事及太史、太官、左右尚方令等为一班。十八班之外,流外又有七班,以下复有三品蕴位、三品勋位诸班次,至为繁芜,兹不具列。

那么,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某些人是进入流内或是列于流外呢?其关键仍在于中正品第的高低,尤其是能否取得上品二品。《隋书·百官志》在叙完流内十八班诸官后明确说到:“位不登二品者,又为七班。”又说:“陈承梁,皆循其制官,……为十八班,而官有清浊。自十二班以上并诏授,表启不称姓。自十一班至九班,礼数复为一等。又流外有七班,此是寒微士人为之,从此班者,方得进登第一班。”据此可知,自梁武帝建立官班制以至于陈,唯有获得上品二品的高门甲族才能由流内十八班中序官,而出身寒微、名不登二品的低等士人只能列于流外七班,至于地处卑贱的寒门庶族,则只能充当三品蕴位、三品勋位等寒官浊职,而且很难有跻身上品并进入流内为官的机会。因此,在梁陈时期,九品中正制与官班制密切配合,业已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它不仅确立了以上品与下品为区分标界的流内和流外两大任官体系,而且依照门阀序列和等级高卑,严格区分出不同的任官层次,致使尊卑有序,等级分明。故与前代相比,南朝九品中正制在选官实践中更具有落后性、封闭性、垄断性等时代特征,是维护和巩固门阀制度的重要支柱。而由此也不难看出,南朝时期之所以格外重视中正品第的作用,以及吏部铨选与中正品第的关系日益严格化,其原因亦盖在于此。

此外,进入南朝以后,中正品第与官职清浊的结合亦更加紧密,并在维护门阀士族的特权地位与确保清浊分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魏晋时期,不仅社会上存在着士庶之分,而且职官制度中也有清浊之别。一般说来,凡是士族做的官就是清官,寒人做的官就是浊官。清官无事而优闲,禄丰而权重,地位清华,迁擢迅捷;浊官则反是,事繁而任剧,禄寡而权轻,地位卑微,迁擢迟缓。故在门阀制度下,高门华阀世居上品,由清官出身一直当清官,寒门庶族莫非下品,由浊官出身一直当浊官,泾渭分明,世代不变。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魏晋时期,尽管高门华阀已垄断上品,并可由清途诸官起家迁转,但中正品第与官职清浊毕竟还是彼此分离的,并非完全是一码事。如晋代的门阀士族,在史籍中就有“灼然二品”、“门地二品”、“二品才堪”等不同的称谓,这是区分和辨别高级士族、中级士族与低级士族间等级差异的身份性标识。与此同时,一些职闲廪重、地位清要的官职,则被称为“清官”、“清职”、“清华”、“清选”等等,从未见过将“二品”与“清官”连称的例子(参拙作《魏晋时期的上品与起家官品》,《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及进入南朝,情形为之一变。一方面,自刘宋以后,寒门庶族正在冲破束缚着他们的等级藩篱,努力开辟自己政治上的道路。其中一些人或凭藉自身才干,或通过纳资拜官、诈改户籍与建立军勋等途径,已跻身于上品行列,致使昔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政治格局发生动摇。如晋代之奉朝请、国子助教等官,依照制度例以上品之人担任(《宋书》卷六○《范泰传》云:“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今有职而学优者,可以本官领之,门第二品,宜以朝请领助教。”),而刘宋时期的庶族寒人已有充任此职者。如出身寒门的朱幼,“有济办之能,遂官涉二品,为奉朝请”(《宋书》卷九四《阮佃夫传附朱幼传》。)。又苏宝生“本寒门,有文意之美,元嘉中立国子学,为毛诗助教”(《宋书》卷七五《王僧达传附苏宝生传》。)。这说明自刘宋以后,随着寒人势力的兴起,所谓“二品”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了往日的意义,其成份也越来越复杂了。另一方面,门阀士族越是感到自身危殆,就越要同寒门庶族划清界限,特别是在寒门庶族跻身上品,往日的“二品”已不足以表明其身份等级与特殊地位的情况下,门阀士族亟需寻找一种新的办法来显示其自身的地位与价值,这个办法就是使品之上下与官之清浊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连成一气。于是,适应门阀士族的这一政治需要,一种能够代表并反映高门大族特权地位的新标识——“二品清官”,也随之应运而生。

“二品清官”一词始见于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公元461 年)颁布的律令。据《南齐书·张融传》载:“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则刘宋时已有“二品清官”之名,且是官府在颁行律令中正式使用的专有名称。自刘宋以降,“二品清官”这一称谓屡见于史籍,大凡关系到南朝士族所享有的政治、经济等特殊权益的制度及规定,一般均以“二品清官”为断限,并以此作为区分士庶与辨别贵贱的重要标志。如齐武帝永明五年(公元487年)十月,南郡王萧昭业冠礼, 尚书令王俭议曰:“皇孙冠礼,历代所无,……其日内外二品清官以上,诣止车集贺,并诣东宫贡门通笺。”(《南齐书》卷九《礼志上》。)东昏侯永元元年(公元499年)春,以“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乃“诏二品清官以上应食禄者,有二亲或祖父母年登七十,并给现钱”(《通典》卷三五《职官一七·俸禄》。)。又陈后主时,中书舍人沈客卿掌金帛局,“以旧制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奏请不问士庶,并责关市之估”(《南史》卷七七《沈客卿传》。)。依此可见,南朝时的“二品清官”与非“二品清官”的界划是十分清楚的,并且,只有位居“二品清官”者才能享受种种政治荣宠和经济优遇,其经商贩运者还享有免征关市税的特权,而非“二品清官”者则没有上述优遇和特权。所以,南朝时的“二品清官”绝非是一种虚名,它既是区分士庶等级界限的分水岭,是代表和显示门阀士族特殊地位的身份标识,同时也是维护高门大族政治、经济等特权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品清官”的重要意义除了区分士庶和维护门阀士族的封建特权外,还在于它从选官制度上确保了清浊分流。日本学者越智重明氏曾提出“新二品说”,认为在南朝特别是梁武帝改革官制以后,“原来只有二品即甲族担任的官职才为清官的情况改变了,出现了凡是二品都是清官”的局面(〔日〕越智重明:《梁陈政权与梁陈贵族制》,《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择》第4卷(六朝隋唐),中华书局1992年版, 第301页。),其实不然。 如《隋书·百官志》即明确说道:“陈承梁,皆循其制官,……为十八班,而官有清浊。”又说:“凡选官无定期,随阙即补,多更互迁官,未必即进班秩。其官唯论清浊,从浊官得微清,则胜于转。”可见自梁武帝改革官制以后,虽然流内十八班诸官皆以“位登二品”之人充任,但其中仍然存在着清浊之别。据此,所谓“二品清官”,并不是说凡取得二品者都是清官,而是有其特定的涵义。质言之,只有中正品第列为二品,且其起家官和迁转官都是清官者,才称得上是“二品清官”;反之,寒门庶族即使能跻身上品,但其起家官和迁转官不是清官者,则不能称之为“二品清官”。从南朝史籍来看,能同时获得“二品”和“清官”这双重身份的人,类皆为高门甲族,而寒门庶族即便能获得上品,也很少有人能做上清官,更不用说起家伊始就做清官了。因此,“二品清官”的关键就在于“二品”与“清官”两者的密切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前提则取决于门阀等第的高卑。所以,与其说“二品清官”的出现是放宽了士庶区别的界限,毋宁说它的出现是更加严格了士庶区别的界限,方才更符合于历史实际。事实情况也正是如此。宋齐时期,由于“二品清官”的出现,阻断了寒人进一步上升的道路,使得跻身上品的寒门庶族无法企及清途,涉足清流。如史籍所载南朝士大夫压抑寒人,拒绝和寒人相接的史实,大都发生在宋齐时期。又史界学人每每论及宋齐高门垄断清途,不使寒人滥入清级之严,致使士庶区别业已凝固和僵化,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下迨梁陈,由于流内和流外两大任官体系的确立,从根本上堵塞了寒人升进的道路,故寒门庶族滥入清流者更是寥若晨星。《南史·陈庆之传》尝谓:“梁世寒门达者唯庆之与俞药。”即是明显的例证。可见,南朝出现的“二品清官”,乃是门阀士族在寒人势力兴起后藉垄断清途以自固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中正品第与官职清浊的密切结合,一方面重新确定了士庶界限的等级分野,维护了门阀士族的政治经济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门阀显贵世代垄断清要官职,将寒门庶族排斥于清途之外,从而在选官体制上确保了士庶区别与清浊分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南朝一百七十余年间,九品中正制依然是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并在维护士族区别和强化门阀统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南朝时期,门阀士族之所以能在寒人势力崛起之后,依然高踞于社会的最顶端而历久不衰,固然有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官宦绵延的家世渊源及思想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当时的统治者能够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地对九品中正制加以调整,使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发展与完善,从而更加适应于门阀统治的现实需要,无疑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标签:;  ;  ;  ;  ;  ;  ;  ;  ;  ;  

南朝九种产品正面制度的发展、演变与作用_九品中正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