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考_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论文

关于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考_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论文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员论文,主体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08)01-0049-05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1]我们在解读这一新论述时应该深刻地认识到,这既是基于无数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提示,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它意味着,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已经极大提升,并决心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加快党内民主建设。

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一方面,由于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有参与和管理党内各项事务的权利,因此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紧紧抓住落实党员民主权利这一实质展开;另一方面,党员的主体地位必然地与党员的民主权利紧密相关,而党员民主权利享有的多少又与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紧密相连,因此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与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两者间存在着互动共进的辩证关系。毫无疑问,党的十七大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2]作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既抓住了问题的根本和关键,又为检验党内民主发展程度提供了重要判断标准,更为我们指明了党内民主发展的前进方向。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本文将侧重对目前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基本对策等谈些思考。

一、存在问题思考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调查和研究显示,一方面党内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发展趋势上总体是健康的,各级党组织在这方面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另一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共性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

1.党员主体地位的规定与现实反差较大

党员是党内的主人,在党的建设和发展中具有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由于主体的基本权利是主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所以党章不仅严格规定了党员应尽的八项义务,而且严格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但恰恰在党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关系到党员主体地位能否真正确立的根本性问题上,目前存在着规定“理应如此”而现实却“事实如此”的较大反差。浙江某市的调查揭示,有30.7%的党员认为“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基本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位”,另在一市的调查中这一比例上升到42.3%。某直辖市的调查结果也基本相同:39.1%的党员认为“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基本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位”;6.2%的人认为“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3.9%的人认为“对党章中党员权利的规定不太清楚”;还有1.1%的人认为“与自己没太大关系”。如加上后几项统计数据,实际比例将达到50.3%。有趣的是,该市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这两个群体中,认为“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基本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到位”的比例分别为44.3%和45.0%,明显高于39.1%的平均比例,说明这一问题已经引起领导干部的重视。该市的调查还发现,超过半数的党员(53.8%)认为党员享有权利还不是很充分。显然,如何尽快缩小“规定”与“现实”之间存在的较大反差,已经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2.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调查显示,80.27%的党员认为“应该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67.7%的党员认为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最主要的是“要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由于党员的许多基本权利缺乏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一是党员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调查中,在问到“对党的重大方针、重要决定、重大政策、重要情况和所在党组织的主要事务通过何种渠道了解”的问题时,19.38%的人选择了“所在党组织往往有选择地进行传达,致使对有关情况了解有限”这一选项,12.48%的人认为所在党组织不能及时甚至从来不组织传达,自己主要通过新闻媒体了解,甚至听一些社会传闻或小道消息,两者相加高达31.86%。

二是党员的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调查显示,对“你对所在党组织内部事务参与程度如何”回答“有时参与”的占26.1%,若加上“几乎没有参与”、“没有机会参与”、“不想参与”三种回答,则达30.2%。某直辖市把党员“所在行业”这一变量引入分析时发现,在农村、国有企业和社区中党员参与党组织内部事务的程度比较高,其中国有企业中69.9%的受访者表示“经常参与”,社区中69.6%的受访者表示“经常参与”,农村中选择此项的比例也达到65.9%。令人意外的是,党政机关中选择此项比例的受访者为57.1%,低于前几个行业。相比之下,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党员参与内部事务的比例最低,有75.0%的受访者选择了“没有机会参与”。显然,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党员(至少约30%以上)不能很好参与党组织的内部事务。

三是党员的选举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调查中,调查对象认为所在党组织“忽视党员选举权,党内选举流于形式”或“所在党组织侵犯党员选举权,自己几乎没有参加过任何党内选举”的占7.07%,认为在“一些关键人选的选举中过分强调体现组织意图,忽视普通党员的意愿”的占23.7%。不少党员反映,现在往往是“开大会解决小问题,开小会解决大问题,不开会解决关键问题”,党内重大事项基本上是由少数领导人决定的,这也一定程度挫伤了党员参与党内选举、行使党员选举权的积极性。

四是党员的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调查发现,对自己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作评价时,有17.9%的认为自己虽愿意行使监督权,反映情况的渠道也比较畅通,但反映的情况很少得到答复;13.5%的认为自己虽然愿意行使监督权,但渠道不够畅通,尤其是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从而无法甚至不敢行使监督权。不少党员反映,在党内实际生活中,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控告、弹劾、罢免等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实现和保障,党员因批评、揭发、检举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前我们在党员主体的权利保障机制及其监督机制建设方面还有着一定的差距。

3.党员主体地位的意识比较薄弱

党员主体地位的意识主要是指党员应当具有的党内主人翁的意识。目前,党员主体地位意识不强已经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责任意识不强。调查发现,许多党员的责任意识虚化,甚至将责任仅仅理解为对组织的一种服从,在党内生活中过度依附党组织,凡事等、靠组织,唯领导和上级意见是从;有些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缺乏主观能动性,工作随大流,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有些党员在非正式场合说一些不负责任、不利于党的话,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没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问到“有人对党的政策不满,诋毁党的形象、怀疑甚至反对党的领导,周围的一些人也随声附和,你怎么办”时,22.01%的表示会“委婉地表示反对,但碍于情面和当时的情势不好与其正面交锋”;3.34%的人觉得“跟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犯不着因此伤了和气”。

二是权利意识不强。调查显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党员简单把“做党的‘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或“我是一块砖,东西南北任党搬”奉为理想模式,错误地理解党的“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认为参与党内事务是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与一般党员无关,习惯于对组织对领导“唯命是从”,惯于看职务和资历行事,不敢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敢行使正当民主权利,不敢监督上级领导,缺乏独立的人格和健全的主人心态。调查中,甚至有2.66%的人认为党员民主权利“不应该有,只要听组织安排就行了”。

三是参与意识不强。调查表明,不少党员对党内生活态度冷漠,对党内政治生活不热忱、不主动、不关心,甚至不参与,常以旁观者的姿态对待党内政治生活。甚至是关系自身民主权利实现的选举投票等活动,也是不热忱不主动参加。调查显示,有11.34%的党员对参与党内生活的评价是“被动参与,热情不高”;有2.95%的党员对参与党内生活的评价是“消极,缺乏热情”;有2.29%的党员对参与党内生活的评价选择了“说不清楚”。某直辖市的调查在问到一般情况下“您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因是什么”时,75%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选择“党组织要求的,不能不参加”;国有企业中党员选择此项的比例也达到了25.9%。

二、产生原因思考

应当指出,目前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中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党内的,也有党外的。就深层原因而言,以下几点不容回避。

1.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

中国共产党是在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下以及十分险恶的环境中建立和成长起来的。无论是作为共产国际下属的支部,还是作为率领广大群众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买办资本主义进行激烈战斗的革命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无法(事实上也没有条件)将党员主体地位放在突出的位置给予强调并认真实践,使之成为党内的基本理念。恰恰相反,在残酷的战争年代,我们党对普通党员更多强调并始终坚持的是高度集中、铁的纪律、牺牲精神、“四个服从”,一元化领导,并由此产生了“领导本位”、“组织本位”、“义务本位”、党员“工具论”等一系列客观上忽视党员主体地位和作用的思想观念。在巨大成功经验和惯性思维的作用下,我们党执政后没有及时与时俱进,而是基本延续了原有思想观念和作法,党员修养高低、党性强弱、优秀与否等,也主要以这些思想观念作为判断的基本依据,使得党内在“主人与仆人”、“主体与组织”、“权利与义务”、“民主与集中”、“管理与服务”等重要关系的认知上长期处于扭曲和变形的状态,这也必然导致党员的主体地位无法有效实现。因此,当前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一项艰巨工作,就是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克服和纠正思想观念上长期存在的种种错误,形成并牢固树立科学的党员主体观。这也是党员主体地位能够真正得到坚持的基本思想保证和必要前提条件。

2.民主发展上严重滞后

党员的主体地位与党员的民主权利紧密相关;党员的民主权利又与党内民主的发展紧密相连。遗憾的是,在我们党的建设过程中,党内民主发展缓慢是不争的事实。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发言中,曾深刻揭示了党内民主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一是“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二是“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三是同中国共产党自身“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性,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有关。这就是说,几千年的封建主义对党内民主发展构成强大外在制约;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错误模式对党内民主发展构成严重影响;长期过分集中的体制和理念对党内民主发展构成巨大内在惯性压力。此外,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封闭环境也对党内民主发展构成巨大阻碍。所有这些深层次原因都严重挤压了党内民主发展的空间。显然,这些负面影响和因素能否得到有效化解,直接决定着党内民主发展的进度,决定着党员民主权利享有和行使的程度,并对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的最终确立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显然,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以及党的十七大推出的一系列加快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举措,确实是抓住了当前执政党建设的关键问题。可以相信,随着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也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获得解决。

3.制度建设上仍有差距

党的自身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反复提示我们,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党员的主体地位最终是无法确立起来的。就目前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存在的种种问题看,相关制度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一是,实体性制度不健全。目前,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如党员通报制度、党员监督制度、党员质询制度、党员激励制度等都还没有建立。其中,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和作用最重要的实体性制度“党代会常任制”,也仍然在试点中而没有全面实施。很难设想,在大量实体性制度缺乏的情况下,党员的主体地位能够得到确保;二是,程序性制度不健全。在已经建立的相关制度中,原则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如《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权利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许多党组织和党员仍不清楚通过哪些方法、步骤和环节能够获取这些权利。程序性制度的缺乏,也客观上为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留下了空间;三是制度体系不健全。无论是实体性制度还是程序性制度,它们本身以及相互之间应当紧密衔接、互为补充、形成系统。从目前情况看,党内不少制度仍存在摩擦甚至碰撞,不利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过程中,必须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关键性问题。

三、基本对策思考

面对存在的各种问题及产生的深层原因,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渐进和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过程,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停滞不前。从当前党内的实际情况以及操作的可行性出发,我们认为可以先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为不断提升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1.加强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研究,完善党内相关法规

列宁指出,只有以先进理论为指南的党,才能实现先进战士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党内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不少理论问题至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如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与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究竟是什么关系?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员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本质联系是什么?怎样正确认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与发展党内民主的辩证关系?谁来维护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怎样维护?等等。显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理论研究必须也应该走在实践的前面。这对克服目前党内存在的种种错误理论、走出各种思想观念上的误区,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扎实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把取得共识的成果及时写进党章和党内相关法规中去,如条件成熟后可以在党章总纲部分和党员部分就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重要性和意义作专门论述;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增加这方面内容,使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具有法理依据,获得党规党纪的充分肯定和保护。

2.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7300多万党员的庞大政治组织。党员能否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充分行使权利,是关系党员主体地位能否真正确立、党的创新活力能否增强、党的团结统一能否维护的大事。由于各种原因,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行使权利的空间本来就十分狭窄,轻视、侵犯甚至剥夺党员权利的现象又时有发生,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不仅要十分重视保障党员权利,更要积极拓展党员行使权利的空间和渠道。须知,只有党员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发展党内民主才有坚实基础;也只有积极拓展党员行使权利的空间和渠道,党内民主才能够真正不断向前推进。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以及已经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表明,我们党不仅充分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中的极端重要性,而且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正采取强而有力的实际措施。

在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过程中,我们必须强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党员权利问题的关键,是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权利的行使。而党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就必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须知,党员只有“先知道”,才能“先讨论”,并正确行使党员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只有“先知道”,“先讨论”,才能真正了解和把握中央精神和组织意图,做到“先行动”,充分体现并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显然,“知情权”是党员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为了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更好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党的十七大不仅在政治报告中重申了“推进党务公开”的要求,而且在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第十条第四款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的新内容。显然,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这方面工作的力度,使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凸显。

3.加快“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进度,并逐步推开

在坚持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落实的重大意义和无可替代的作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度不仅是坚持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一系列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而且也为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提供了最广阔的空间和最重要的舞台。建立和完善党代会常任制对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它为党员权利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保证。每年至少一次的党代会,可以使党员(通过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罢免权等众多权利得到充分运用和行使,让党员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党内的主人;另一方面,它为党员(通过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前和闭幕后继续正常行使自己权利、发挥主体作用提供了渠道。由于党代表直接代表着选举他们的广大党员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并接受选举他们的党员的监督、向党员负责,因而在党代会召开前和闭幕后,党员仍然可以通过党代表在党代会常任制提供的崭新平台上充分行使自己权利、发挥自己的作用。无疑,这对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增强党员权利行使的能力,促进党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党内各项事务的管理,从而使党内民主得到长足的进步,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和作用。

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使之“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了加快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建设的要求,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后,在“二常”问题(即党代表“常任”、党代会机构“常设”)的探索上已取得了不小成绩。特别是在党代表“常任”问题上,经过各地的探索已取得较好成效,实施的条件也已经成熟。正是在深入实践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并且在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新内容。我们相信,随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落实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继续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必将不断完善,党员的主体地位也一定能够更好体现。

4.拓展党员参与的各种渠道,不断提升党员主体意识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战争中学习战争,这是中国革命成功的基本经验。针对党员主体意识薄弱的现状,我们除了应采取加强教育、培训、引导等必要措施外,还应努力拓展党员参与的各种渠道,使他们在积极参与党内各项活动的实践中体验“主体滋味”,品尝“主体甘苦”,提升“主体意识”。在这方面,党中央特别提出:要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的渠道,增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知情和参与,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显然,只有不断拓展党员参与的各种渠道,使他们真正投入到党内生活中来并发挥主体作用,才能有效提升党员的主体意识。

当前,建立必备的参与渠道,搭建稳固的参与平台,提供常设的参与载体,是坚持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在这方面,各地党组织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很好成效(如党代表的提名和选举、重要干部任用前的测评和公示等)。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党员主体实践活动,使党员通过各种渠道、平台和载体,积极参与党内事务,促进党员主体地位的意识有一个大的提升。

[收稿日期]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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