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商质疑——兼论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赋税论文,中国古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抑商一直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是,自秦朝大一统以后,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大部重商。搞商业官营,与其说是抑商,倒不如说是重商,其他重商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概而谓之抑商,仍不可商榷。
(一)
秦始皇作琅琊台,登碣石山,立碑刻辞,有“上农除末”①一语。其言确确,抑商是也。观其具体的政策措置,亦有打击商人的行为。如把商人视为罪犯,充军戍边等等,甚至殃及他们的子孙。《史记》、《汉书》对此都有记载。论者每每据此,谓其抑商。但此所谓抑商,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史记·货殖列传》载:
“乌氏保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绘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今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收,不见侵犯。秦皇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马氏倮、巴寡妇用商致富,受到秦始皇的隆厚礼遇,这不能不说是“隆商”,这是事情的另一个方面。
秦朝对商人,其实是网开一面的,尤其是对那些盐铁商人。《史记·货殖列传》记述了蜀卓氏、曹邴氏、刀闲、程郑及宛孔氏等以盐铁而成巨富的事迹。卓氏原先是赵国的铁冶富商,后被秦迁往蜀地,至临邛,“即铁山致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程郑则是从山东被秦迁往蜀地的,亦在临邛从事冶铸,“富埒卓氏”。宛孔氏是从梁地被迁往南阳的,后在南阳“大鼓铸,规波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家致富数千金”。曹邴氏也是“以铁冶起,富至巨万。然家自父兄子孙约,俯有拾,仰有取,贳贷行贾偏郡国。”还有刀闲,“逐渔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
毫无疑问,司马迁所记述的这几家,通秦二世,都是巨富,未曾被抑。而秦是甚重盐铁之利的。《汉书·食货志上》:“秦……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这样的厚利,秦是如何获得的呢?陈直先生在其《西汉经济史料论丛》一书中,曾谈及秦与汉初的盐铁,可能“是采用包商制”。这是很正确的。盐铁如由国家实行官营式的专卖,国家或会有高额的利入,而民间则不可能产生什么盐铁巨富。盐铁如放任自流,民间或可有盐铁巨富,而国家的利入将会大大减少,哪里还会有什么“二十倍于古”。只有实行“包卖”,即官商分利,由国家对盐铁先抽以重税,再由商人自行贩运,才会出现“二十倍于古”的高额利入和盐铁巨富这两头并存的局面。众所周知,盐和铁,一个关系到人民生活之必需,一个关系到人民从事生产之必需。重税之盐铁必贵,商人通过税负转嫁,又何愁没有高额利润呢!且其时,国家新造,尚无精力直接从事盐铁的生产和销售,岂能不借重商人资本?唯此,在一些重要的流通和生产领域形成官商两利,实为政策之必须,而国家要借重商人资本,亦须对商人资本进行扶持。上述那些以盐铁而成巨富的商人,肯定是得到盐铁生产与销售的垄断权的,他们所得的利润就是垄断利润,“并非人人可以就海煮盐,就山开矿也。”②实际上,凡所谓垄断,必须是针对某些必需品的。高额税收的获得,亦必须以垄断权的特殊给予为原则。对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国家如果不能自为垄断,又想从中取得高额收入,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垄断权给予某些特殊对象,并以重税作为交换条件。当然,保护自己所给出的这种垄断权,也是国家自身利益之所在。于是商人一旦得到这种垄断权,社会地位也甚高。蜀卓氏“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有僭越之罪,却并未被作为罪人来对待;而刀闲“或连车骑,交守相,然愈益任之”。其实,蜀卓氏当初被迁时,先被迁到一个叫作葭萌的地方,因其嫌那个地方“地狭薄”而求迁于“汶水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饥”。并公开指明那地方“民工于市,易贾”。而准许卓氏的这一请求,也说明秦朝有重商的一面。
(二)
无可否认,在中国古代,确也存在过严厉的抑商政策。这种政策,首先是由《商君书》一派的法家所鼓吹并推行的。《史记·商君列传》谓商鞅在第一次变法时曾规定: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当然不是所有的“事末利”者都要“举以为收孥”。这里所谓的“事末利”者,实际上是指那些未经政府许可而弃农经商和从事“技艺”的人,因为这样的人一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就少,以至于“农弛奸胜,则国必削”。③唯此,这种非法从事商贾和技艺的人,与那些不努力从事农业致生计因乏的“怠而贫”者,就应同样制裁。
必须指出的是,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前365年),商业并不发达,离秦献公“初行为市”(前378年),允许在国都内从事商业活动,不过10余年,根本不存在所谓“农少商多”④的问题。所以,把非法的“事末利”者“举以为收孥”,这件事已做得相当过份。然而商鞅并不就此收手,他还对合法的商业采取“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组必重”⑤的政策,这就更使人感到蹊跷了,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农战”。
“农战”是《商君书》一派法家的根本理论。已有学者指出,所谓农战,农是手段,战是目的,而农之有利于战,远不止于农业生产本身。《商君书·农战》曰:“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纷纷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壹则少诈而重居,壹则可以赏罚进也,壹则可以外用也。”“壹”是《商君书》一派法家的治民要诀。在他们看来,只有使民皆“归心于农”,才能真正做到“壹”。为什么呢?《商君书·算地》曰:
“谈说之士资在于口,处士之资在于意,技艺之士资在于手,商贾之士资在于身。故天下一宅而环身资,民资重于身而偏托势于外,挟重资归偏家,尧、舜所难也”。这段话的根本意思,是说任何人只要他不是靠务农而生活,必定是难治之民。且会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故《商君书·农战》又说:“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反之,民务农则必“重居”,易于控制,所以为上“守战”。此外,“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贫则重赏”,“归必于农,则民朴”,“朴则弱”,农民也就最可“以赏战”,亦可威之以刑罚的。所以,务农本身也就具有使民在国家的刑赏面前俯首贴耳的意义了。当然《商君书》一派的法家并不因此而对农民放心,他们还制定出一套“愚农”政策。《商君书·垦令》曰:
“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知农不离其故事,则草必垦矣”。这无疑是使农民除学农之外,一无所知,不知有诗书,不知有权诈,不知有商贾技艺。唯此,他们才能真正“归心于农”,而“壹”于农战,一切“以赏罚进”。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本”,而是一套以“农战”为基础的理论,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利于统一天下的战时政治——军事——经济体制,并以此规范人民的经济行为,使其成为战时政治——军事目标的附庸。认清这一点,对于这一派法学的“抑商”理论,就不必多从经济思想上去考察它,而应从他们所要求建立的战时政治——军事——经济体制方面去考察它。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即使他们在理论上以及政治实践中处处实行着抑商政策,然而只要政治——军事目标需要,隆商的政策亦随时都可以施行。商鞅变法之后,秦国不独农业有很大发展,商业、手工业同样也有很大发展,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三)
封建统治者及其为他们服务的思想家,为强调某种政治主张,理论上或会过甚其辞,政策的制定亦可能极其偏狭,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是不会甘心受理论和政策束缚的。明显的商业利益,商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可以增加国库收入,统治者及其思想家们无疑是有较多的了解的。《易经·系辞传》曰:“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这是中国较早的对商业功能的认识,所谓“各得其所”,指的正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互通有无。《孟子·滕文公下》载孟子诘难彭更语:“子不通功易食,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讲的也是这个道理。《商君书》一派的法家也懂得这个道理,其《去强》篇就提到“农辟地,商致物”的作用。至于《管子》一派的法家,更以“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⑥的断语,对商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作了明确的肯定。到战国后期,统治者及其思想家们似乎在这一问题上已取得了共识。《荀子·王制》提出,商业能起到“天下所覆,地之所载,莫不尽其美,致其用”的作用。《韩非子·难二》则曰:“利商市关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无,客商归之,外货留之。”在这样的“共识”背后,统治者及其思想家们最关心的,是如何利用商业来增加财政收入。荀子虽则主张“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⑦,但他的最终目的在于“不利而利之,不如利而后利之之利。”⑧值得重视的是《管子·国蕃》的论述:
“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
“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 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十倍之利,而财之可得而平也。”岁有丰歉,谷有贵贱。唯此,当丰收时国家就要趁贱收购,而一旦农业歉收,谷价上涨,国家则可趁时射十倍之利。《管子·山国轨》又曰:
“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
这是说国家要以货币来控制社会财富。《管子·山至数》由此提出了国家所应采取的货币政策,其曰:
“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十倍。”“士受赀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则一国之谷资在上,币资在下,国谷十倍,数也。”吕思勉先生指出,《管子》所谓“藏富于民,乃谓散币以聚谷。”⑨而国家之所谓富,则如《山至数》篇所言:“国谷三分,三分在上。”控制住粮食,“万物”亦就在握了。
通过商业来控制粮食,以达到控制社会财富的目的,这是《管子》财政思想之一端。此外,《管子》还提出实行“官山海”政策,对盐铁实行国家专卖。其《海王》篇曰;
“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万乘之国,正人百万也。……今夫给之盐策,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其《轻重乙》篇曰:
“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一车必有一斤、一锯、一釭、一钻、一凿、一銶、一柯,然后成为车。一女必有一刀、一椎、一箴、一鉥,然后成为女。”于是,此篇便托名齐桓公和管仲有如下的讨论:
桓公曰:(有人)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无籍而用足。管子对曰:“不可。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之而不守,发民,则下疾而怨上,边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七,君得其三。有(又)杂之以轻重,守之以高下。若此,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盐铁为民用之大宗,人民的生产与生活不可或缺,经营盐铁,其利必厚。然而如果由国家直接去经营,则由于遭民怨而得不偿失,不如让商人经营,国家从中抽取利润。其所谓“守之以高下”,就是贯彻国家对盐铁经营的控制权保证国家能够有效地与商人分利。
总而言之,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及其思想家,很早就开始认识到商业活动的综合经济效益,以及利用商业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战国以迄秦汉,抑商思想和抑商政策虽亦有之,但相形之下,远比重商思想和重商政策来得逊色。汉景帝时的晁错曾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也;尊农夫,农夫已贫贱也。”盖当时的商人之家,“衣必文采,食必梁肉,罔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固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更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⑩可见那抑商的法律形同虚文,重商、隆商才是历史的真相。
(四)
从根本上说,重商、隆商是出于当时国家财政的需要。然而,一旦国家的这种需要不能从与商人分利中得到满足,国家就会对商业直接经营,独占商利。在中国历史上,类似的行为主要是汉武帝、桑弘羊的变法,王莽的变法,以及宋神宗、王安石的变法。
公元前119年,汉武帝“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这是西汉直接由国家经营商业的开始,与此同时,桑弘羊亦“以计算用事”。(11)数年之后,桑弘羊开始试办“均输”,即在地方上,将本来要运到京师的贡品做资本,设官经营,而该地主要商品的收购贩运,亦由均输官统理。到公元前110年,变法一由桑弘羊主持,这项制度也就推行到全国各地。这一年,桑弘羊又在京师创立“平准”制度,网罗京师的一切商业,与各地之均输呵成一气,“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12)
毫无疑问,这种全面性的商业官营,对汉武帝穷奢极欲、穷兵黩武所造成的财政危机是一种缓解。《盐铁论·轻重》篇谓汉武帝“总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物殖,是以县官用饶足。”《汉书·食货志下》则谓均输制度在全国各地推行之后,“一岁之中,……均输帛五百万匹。”同样达到了“天下用饶”的目的。
不能否认,这种全面的商业官营,一方面必须通过“抑商”来推行,另一方面它本身亦具有“抑商”的作用,在汉武帝、桑弘羊实施商业官营的过程中,由于下令“告缗”,对全国的商人普遍地进行抄没,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
(13),剩下的那些,由于官营商业的排斥,亦“罔所牟大利”。(14)但这并不能说明汉武帝、桑弘羊就是轻视、甚至敌视商业。实际上,他们比谁都重商,他们是因为重商而去抑制商人,甚至摧残商人的。但也就在他们抑制、摧残商人的同时,仍注意对商人进行拉拢,并及于利用。最初被汉武帝用来主持变法的孔仅,是个“南阳大冶”,而东郭咸阳,则是“齐之大煮盐”,桑弘羊也是“贾人子”。这三个人,“言利事析秋毫”,国家要搞官营商业,当然都是用得着的人才。盖其时,各地之盐铁官,往往以“故盐铁家富者为吏”,以至于“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15)可见,亦有不少商人因国家的重商政策而加入了统治阶级的行列。这些人往往同时兼有官与商的双重身份,利用手中的权力发横财。《盐铁论·刺权》篇曰:
“自利官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涂,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非特田常之势,陪臣之权也;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卫,舆服僭于王公,宫室溢于制度,并兼列宅,隔绝闾巷。阁道错连足以游观,凿池曲道足以骋鹜,临渊钓鱼,放犬走兔,隆豺鼎力,蹋鞠斗鸡,中山素女,抚流徵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妇女被罗纨,婢妾曳,子孙连年列骑,田猎出入,毕戈捷健。是以耕者释耒而不勤,百姓冰释而懈怠。何者?己为之而彼取之,僭侈相效,上升而不息,此百姓所以滋伪而罕归本也”。《盐铁论·本义》篇论及均输与平准,则指责其“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均输之均也。县官猥发,阖门擅市,财万物并收。万物并收,则物腾跃。腾跃,则商贾侔利。自市,则吏容奸,豪吏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可见,即使在严厉抑商的同时,由于国家的出发点是重商的,又不得不与商人勾结,相互为用,结果就培养出大批官商。这种官商政策之所以能够推行,从根本上说,就是把商业纳入国家的控制轨道,一方面“收贱以取贵”,另一方面“阖门擅市”、“万物并收”,使商业利润通过对农业的最大限度的榨取而达到最大限度的增加,从而在保证官商两利的基础上,强化官商勾结。很显然,这种官商勾结互为利用的政策,不仅使人民不能安心本(农)业,而且使人民视本业为畏途,“释耒而不勤”,“冰释而懈怠”,“滋伪而罕归本”,正此之谓也。
重商重到如此进步,当然是由于当时国家财政状况的恶化。按当时的情况,西汉政府因为无法有效地控制人口与土地,故其对农业税的征收能力是很有限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口和土地都掌握在地方豪强的手中,使国家很难对其组织直接税。从这一点上说,通过官营商业对其征收间接税,似无不可。问题在于除非国家对所有的农业直接税尽行免征,否则,那些业已在籍的农户所承担的税负,就会大大加重。《汉书·昭帝纪》谓当时“海内虚耗,户口减半”。前者是指民力业已耗尽,后者是指国家的在籍人口大量减少。可以肯定地说,这些脱籍的人口,有很大的一部分投奔了豪强地主。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一般而言,豪强地主总可以通过种种方法规避国家的赋税和徭役;而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对被他们所隐占的农民的剥削,也略微轻一些。相对而言,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通过代理人——官吏来执行的。官吏的切身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能完全一致,时而会变得很不一致。往往是国家多一项政策,也就多了一个可以供官吏“缘而为奸”的方便法门,“攘公法、申私利”在所难免,而首当其冲者,当为在籍之民。所以这些在籍之民就要脱籍而入豪门,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盐铁论·轻重》篇说,官营盐铁及均输平准,“欲损有余,补不足,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矣”的“富者”,指的就是豪强地主。他们所以“愈富”,正得益于汉武帝和桑弘羊通过官营商业来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策。这一政策如同为渊驱鱼,为林驱鸟,把大量的农业劳动力逼到豪强地主的土地上,为他们耕种,增强他们的经济实力,而官吏的徇私枉法,亦从中助了一臂之力。唯此,“富者田连阡陌”(16)的历史积弊,到了汉武帝时期,迅速地膨胀起来了。宁成“买陂田千余倾,假贫民,役使数千家”。(17)田蚡 “田园极膏腴”,灌夫“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18)汉武帝时膨胀的豪强地主势力,是后来昭、宣、元、成之世土地兼并日趋激烈的历史基础。而借助于盐铁均输发展起来的豪强地主们,随着自身经济与政治势力的日益雄厚,在昭、宣、元、成之世实际上亦左右了国家的政策。历史上的“昭宣中兴”,其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豪强地主。如所谓“轻徭薄赋”,无论是减免田租,还是口赋,由于豪强地主占地最多,拥有的人口也最多,所以被减免也就最多,为了安置流民,国家还提供了不少国有土地,结果是“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19)至于盐铁,均输之权,由于业已形成的官商分利局面,所谓的“贵人之家”即豪强,反倒无须对它大动干戈了。“执国家之钠以行海内”,这恰恰是豪强地主的优势所在。
至哀帝时,豪强地主的势力发展到了极点。哀帝曾在一道诏书中指责豪强地主“田宅罔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20)从这一指责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时豪强地主已拥有了国家绝大部分的土地资源,而盐铁及商业的大部分资源亦已落入他们手中。必须指出的是,西汉政府的政治资源亦已流失得差不多了。其时,中央政权基本上为外戚豪强所把持,师丹、孔光、何武提出要限田,就因丁、傅两家外戚的阻挠而不能行。在地方上,豪强地主也肆意妄为、目无法纪。《汉书·赵广汉传》载:
“(宣帝时)(颖川)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制。”《汉书·王尊传》载:
“(成帝时)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萭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干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更数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讨。”又《何并传》载:
“(哀帝时)阳翟轻侠赵季、李款多畜宾客,以气力渔食闾里,至奸人妇女,持吏长短,纵横郡中。”此类证据不胜枚举。
一个政权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如此不济,改朝换代就在所难免。王莽篡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王莽本身就是个外戚豪强,政治上又很有手段,一时间成为当时朝廷中说一不二的人物。然而,他之所以能篡汉,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可以慷汉家之慨。他大封西汉的宗室和功臣的后裔,又对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凡因年老退休的,均给予享受部分俸禄的待遇。如此种种,当然就大大地收买了人心。但是,一经他自己做了皇帝,就不能再这样慷慨下去了。于是,他就要实行改制。盖其时,他已牢牢控制了中央政权,便下令实行“王田”制与“五均六筦”制。
王田制的根本目的,是要使全部土地在法律上国有化,并且限制豪强占田,规定“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
(21)与此同时,王莽还规定,“奴婢曰私属”,与王田一样,“皆不得买卖”。
(22)盖此两项措施,都是要从根本上控制住国家的财源,与汉武帝、桑弘羊一味地控制商业来增加国家税收,是大不一样了。然而,王莽并未因此放弃国家对商业的控制企图。在这一方面,他推行“五均六筦”制。所谓“五均”,即以首都长安为中枢,在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这五个中心城市设立司市师,每司下设交易官五人,泉府官一人。交易官又称均官,职掌平抑物价。《汉书·王莽传》说,王莽“令市官收贱卖贵”。显然,五均制度之创意与西汉的均输与平准是相同的。泉府官的职责是对一切民营工商业征收十分之一的所得税,并以此项收入作为国家放贷取息的本钱,惟祭祀或丧事向国家借款不取利息,但对还款期限限制很严,祭祀十日,丧事三月。此项制度就称为五均赊货,其与国家对盐、铁、酒、山泽及铸币铜台的官营,并为“六筦”。
王田制遭豪强地主的反对根本无法实行。于是,王莽不得不税意于商业官营,以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汉书·食货志上》曰:“后三岁(即建国三年),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买卖”。王田制由此而废止。而五均六筦,虽“百姓俞病,莽知民苦之”,获“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仰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以此要挟)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翰之。每一翰为设科防禁,犯者罪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王田制”与“五均六筦”,一以“民愁”而废,一以“百姓俞病”而存,关键仍在于国家重商,即以商业官营来组织国家财政政。尽管其弊斗丛生,严刑不能止,惟其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就必须继续施行,而且持之益坚,以至“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于涕泣于市道”。
(23)另一方面,那些与官府勾结的“豪民富贾”,则大获奸利,乃王莽始料所不及,然就客观上而言之,这恰恰是其商业官营政策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在西汉的历史上,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是与汉武帝、桑弘羊的商业官营政策联系在一起的;而王莽新朝变本加利地实行这一政策,则更进一步推动了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范文澜先生指出:东汉政权是一个“以南阳豪强为基干的豪强集团”。“这个集团一开始就显出严重的兼并性和割据性”。“东汉后期,两个豪强集团(即上层豪强与下层豪强)猛烈地争夺对朝廷的控制权,大大地发展了它们的兼并性与割据性。”(24)毫无疑问,这一历史祸根的形成,与官营商业助成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亦有极关键性的联系。土地可以买卖,奴婢也可以买卖,那些与官府勾结的“豪民富贾”岂有不趁此机会瓷意兼并的?而在严厉的商业官营政策之下,加上“奸吏猾民,并侵众庶”,使“农商失业,食货俱废”,不是更有助于兼并吗?我们丝毫不想否认,无论是汉武帝、桑弘羊,还是王莽,他们之所以采取商业官营政策,是有“抑兼并”的因素。但是,为了实现以商业官营来组织国家财政这一根本目的,他们又根本无法“抑兼并”。他们是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出发而重商的;只要商业一发展,他们就有抑制不住的重商冲动,“抑兼并”也就流于徒有虚名的口实。
东汉以下,一直到唐朝中叶以前,商业的发展是极其有限的。在这段时期内,中国的北部还曾一度“钱货无所周流”。(25)中唐以下,商品经济又趋发展,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国家财政问题,重商政策又开始抬头。惟此一时期,国家对于土地和人口还保持着相当强大的控制能力,其重商的程度也有限。唐朝第五琦改革盐法,性质与汉武帝、桑弘羊和王莽的盐铁官营如出一辙,但仅限于盐。而刘晏则鉴于前代盐铁官营之失,对食盐专利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办法,实际上是恢复了秦汉间的“包商制”。迁征至于北宋初年,国家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能力已大大加强,所以虽“不抑兼并”,农业税收却基本上得到保证。南宋年间的王柏曾就此说道:
“……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其如尽出于农也。”
(26)此外,由于国家对商业征税的能力增强,以及对各项专利事业实现了有效的官商分利制度,全盘的商业官营显然已无必要。庆历时,北宋一年的商税收入为1975万余缗,酒课为1710万余缗,盐课为715万余缗。(27)可见在这样的政策下,统治者更尝到了商业的甜头。
然而,商业上的这种甜头似乎更助长了北宋统治者的重商倾向。随着北宋国家财政支出的增加,到了宋神宗时,一场全面的商业官营又在王安石的主持下展开了。1069年,王安石颁行了变法的第一项措施即均输法。其具体规定为:
一、对东南六路向中央缴纳的实物赋税,实行总调度,并对六路的茶、盐、酒、矾的税收,实行统一管理。
二、授权发运使对各项物品实行“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和“变易蓄买”。
三、由国家拔给“籴本”,充实发运司的经济实力。
均输法实行了三年,王安石又推出了市易法,即于京师设市易务,后改为都市易司,作为全国市易务的总机构。几年之中,在边境和各重要城市,设立了几十个市易务,统属于都市易司。据称,市易法的目的,是要抑制富商大贾的“开阖敛散之权”。(28)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市易司和各地市易务则“尽收天下之货,自作经营”。(29)或零售或批发。零售者至于水果、芝麻、梳朴(作木梳的原料)之类,而批发者至于“或非市肆所无,必买于市易”。(30)无独有偶,市易的官员亦往往“取贾人为之”,(31)而管理市易务货物买卖的行人和牙人,亦往往由商人来担任。在对商业实行官营的过程中,北宋政府同样也看到了与商人合作的重要性。
那么,王安石变法是否起到了“抑兼并”的效果呢?对于这个问题,研究者们历来是有争论的,目前也难下定论。但是,根据当时实施方田均税法的情况看,农村中的土地兼并仍很严重。首先方田均税前前后后共施行了13年(1072-1085年),实施地区为开封府界河北等五路,共清丈了约250万顷土地。据漆侠先生说,其中约130万顷土地是被清丈出来的隐田。(32)但是,1085年(元丰八年)全国在籍的耕地为461万顷,仅比治平年间的全国在籍的440万顷耕地增加了21万顷。对这一问题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尽管在一部分地区,部分被“兼并之家”隐占的土地清丈出来了,但在其他地区,土地兼并仍在激烈地进行,而且同样是被隐占的。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被清丈出来的土地也仍为兼并之家所占有;而根据“县各以其祖额税数为限”,“凡越额增数皆禁止”
(33)的规定,它的主要作用无非是减轻了兼并之家的税额。既然绝大部分的土地已为兼并之家所占有,按“祖额”均说,就是要对他们网开一面。很显然,在直接的“税地”方面,国家放松了与地主的地租分割。这对于地主、商人兼并土地无疑会是一种刺激。惟此,在变法期间,一些地主也肯出资兴修水利。如太原史守一出资修建晋祠水利,能溉田600多顷。(34)对于任何私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大工程,若不是有利可图,这个叫史守一的人是决不会这样做的。被灌溉的600多顷农田,其中肯定有很大一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是他自己的田产;而且,若不是田赋甚轻,他怎么肯在土地上进行这么大量的投资呢?正因为如此,北方诸路在熙宁三年到熙宁九年之间,新增的灌溉面积约为14.4万余顷(35),大致也在这一时期,北方诸路利用水利淤成的肥田亦有10余万顷。
(36)那时,无论是吏胥,还是农商,都“争言水利”,政府还酬奖私人出资鸠工兴修水利,并规定“只依旧管税,更不增添水税名额”。(37)更何况农田水利法还规定了所有的农村人户都需按户等出工出料修水利。凡此种种,主要受益者,难道不是那些占有大量土地的兼并之家吗?值得注意的另一件事是,变法期间,在短短的几年之中,国家竟出售了约38万顷官田。(38)买者,恐怕主要是地主和商人。这不也是在助兼并吗?
王安石变法,如果说在商业领域中,确实有抑兼并的内容,其出发点仍是通过官营商业来组织国家的财政收入。它的性质是重商而不是轻商和抑商。惟其如此,当许多大商人不再从事商业而转向“开质库”,他就觉得“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见”(39)了。至于他们是否还从事土地兼并,王安石是不在意的,甚至还是鼓励的。他说:
“今朝廷治安事未有法,又非如古备建农官;大防圩垾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40)前已指出,宋朝的田赋是“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而这些“巨室”又具有组织农村生产和生活的作用。那么,在农村中,不仅不需要抑兼并而且还需要助兼并。
不能否认,在整个变法时期,由于青苗法和免役法的施行,农村中的各阶层都加重了负担。相比之下,那些“兼并有力之人”,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却得到了许多的弥补。与此同时,国家通过官营商业和与商人分利的专利政策,间接地实行“税人”。中国传统的农业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其自给自足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小生产者的生活日用和生产对市场有很大的依赖;此外,由于缴纳的赋税中亦含有很大比例的货币税,相当大的一部分农产品必须先到市场上换取货币才能缴纳。惟此,通过商业和专利渠道实行“税人”,是十分有效的。相对而言,直接的“税地”,不仅会遇到兼并势力的抵抗,而且技术上也会有很多困难,短期内不会有可观的效果。这一历史的现实,正是促使统治者采取重商政策的原因所在。
(五)
像汉武帝、桑弘羊,以及王莽和宋神宗、王安石这样全面的商业官营政策在中国以后的历史中,再也不曾发生过。从南宋开始,历元、明、清三代,统治者们似乎是更加重视如何通过直接的“税地”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南宋时,国家推行“经界法”,几经反复,持之不已。其基本的方式为置“砧基簿”,写明户主姓名、田地面积、位置、土地来源,并附地形图,以期“按图核实”人户占田状况,“务要革出诡名挟户,侵耕冒佃,使产有常籍,田有定税”。(41)入元以后,在部分地区也实行过“经理法”,目的也是要税地,然施行无法,旋即作罢。至明朝初建,行“鱼鳞图册”制度,“量度田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42)辗转至于万历初年,宰辅张居正又“将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于是豪猾不得期隐”。(43)至此“税地”的目的基本达到,而“一条鞭”的赋税制度,亦由此而有所本。后来,清朝实行“摊丁入亩”的制度,则是以张居正对土地的清丈为基本依据的。就总的趋势而言,正是由于国家强化了税地的手段,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因而在这前后800余年间,那种以全面的商业官营来组织国家财政的做法就不再被重复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总结了成功与失败两个方面的经验,在专利方面业已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官商分利的制度;凭着这套制度,似足以间接地对农业进行榨取,与其税地政策并驾齐驱,相辅相成。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对商业“通工易事”的较充分的认识,以及国家财政的货币需求,国家更需要活跃商品经济。历史的经验证明,完全由国家垄断商利不仅不可能,而且还有害。所以,自南宋以下,统治阶级对私人商业资本很少加以压抑。元朝,贵族与官吏普遍经商,色目商人“兴贩营运百色,侵夺民利,并无分毫差役”。(44)寺院僧人亦往往经营商业。如大都的大护国仁王寺,在河间、襄阳、江淮各处,仅酒馆就开了140所(45)。一些色目商人,如阿合马、桑奇,由于善于经营,竟当了宰相。盖其时,无论南北中外,“舍本农,趋商贾”(46)的风气都很盛。据张之翰说:“观南方归附以来,负贩之商,游手之辈,朝无担石之储,暮获千金之税。”(47)有的南方人跑到北方经商,至“累资巨万”。(48)
明朝中后期,由于国家税地政策的强化,商人们更积极地利用国家的通商政策发财致富。《明世宗嘉靖实录》(卷五四五)上所载“齐民困于征求,故视田如陷井,是以富者缩资以趁末”;谢肇淿《五杂俎·地部》亦载“江南大贾,强半无田,盖利息薄而赋役重也”,即是明证。
入清以后,就总体而言,国家对商人乃至商业的控制进一步放松。清朝的官爵是可以买卖的,而且通代不改;其时,对于官僚经商,亦不加禁止。于是,有钱无官的可以买个官做,官位低的可以买个高一些的。在一个权重于钱的社会中,这种制度的设置,无疑是在鼓励商人们买权,鼓励官僚们以权经商;更何况这个社会的经济特征又是“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呢!
在中国历史上,官商勾结是一个通例。其一是官员和商人私下里的勾结,其二是政府与商人的公开勾结。统治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作为一个阶级整体,都是“重商”的,“抑商”只是国家在寻求其本身的商业利益时产生的一种表象。一旦寻找到了比较合适的途径,这种表象就会消失,而呈现为官商一体,不仅国家的财税组织及其征收形式紧密地与商业结合在一起,其成员亦往往跻身于商人的行列。这正是由来已久的国家重商导向的历史结果。
注释:
①《史记·始皇本纪》。
②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38页。
③《商君书·靳令》。
④《商君书·去强》。
⑤《商君书·外内》。
⑥《管子·乘马》。
⑦《荀子·王制》。
⑧《荀子·富国》。
⑨《吕思勉读史札记·管子轻重三》。
⑩《汉书·食货志下》。
(11)《史记·平准书》。
(12)《汉书·食货志下》。
(13)(15)《史记·平准书》。
(14)《汉书·食货志下》。
(16)《汉书·董仲舒传》。
(17)《史记·酷吏列传》。
(18)《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19)《盐铁论·园池》。
(20)《汉书·哀帝纪》。
(21)《汉书·食货志上》。
(22)《汉书·王莽传》。
(23)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
(24)《魏书·食货志》。
(25)王柏:《鲁斋集》卷7,《赈济利害书》。
(26)周伯棣:《中国财政史》,第282页。
(27)(29)(30)(3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7、236、251、240页。
(32)漆侠:《宋代经济史》上,第59页。
(33)《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34)《宋史》卷45《河集志》五。
(35)(37)葛金芳:《宋辽夏金经济分析》,第79、80页。
(36)《宋会要辑稿·食货七》。
(38)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第61-62页。
(39)(40)《续通鉴长编》卷262、213页。
(4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
(42)(43)《明史·食货志》。
(44)王恽:《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税事状》,《秋间集》卷88。
(45)程钜夫:《大护国仁王寺恒产之碑》,《雪楼集》卷9。
(46)《农桑辑要》卷《先贤务农》。
(47)张之翰:《仪资》,《西岩集》卷13。
(48)《姚仲实碑》,《雪楼集》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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