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普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问题研究_企业所得税论文

浅议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总分论文,企业所得税论文,跨地区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1月1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生效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新企业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来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由于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的出现,许多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这既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改变,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际执行中的一大难题。现就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情况,谈谈笔者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看法。

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范围和税款的预缴汇缴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就是汇总纳税企业即总机构。相应的,分支机构就是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机构。

税款的预缴和汇缴: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以前年度(1~6月按上上年,7~12月按上年)各二级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其应分摊的所得税款比例。总机构按照应纳税款的25%就地预缴,按照应纳税款的25%预缴至中央金库,二级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款的50%预缴至当地税务机关。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各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对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就需要先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分割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总分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二、总分机构企业纳税的业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工作中,企业办税人员要先去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增加分支机构,填列企业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情况表,然后才能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的账务处理上,企业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适用税率计提季度所得税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税务申报上,总机构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分摊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金额进行预缴。笔者举例说明如下:

1.分支机构税率相同

某企业分机构税率均为25%,总机构计算2008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则第三季度应纳税额为60万元,所需资料和基期年度数据如表一:

总机构就地预缴:60×25%=15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60×25%=15万元

分支机构公司一的分配比例为:(20000/23000)×0.35+(3000/4000)×0.35+(17000/18100)×0.30=84.86%

分支机构公司一分配的所得税金额为:

60×50%×84.86%=25.46万元

分支机构公司二和公司三的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额照此计算即可。

2.分支机构税率不同

某企业分机构一税率15%,其余均为25%,总机构计算2008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所需资料和基期年度数据如表二: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40×((20000/23000)×0.35+(3000/4000)×0.35+(17000/18100)×0.30)=240×84.86%=203.66万元

应纳税额为:203.66×15%=30.55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30.55×25%=7.64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30.55×25%=7.64万元

分支机构公司一就地预缴:30.55×50%×100%=15.28万元

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1-84.86%)=36.34万元或240×((20000/23000)×0.35+(3000/4000)×0.35+(17000/18100)×0.30)=36.44万元

应纳税额为:36.44×25%=9.08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9.08×25%=2.27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9.08×25%=2.27万元

分支机构公司二就地预缴:

9.08×50%×((2000/3000)×0.35+(700/1000)×0.35+(500/1100)×0.30)=2.79万元

分支机构公司三就地预缴:9.08×50%-2.79=1.75万元或9.08×50%×((1000/3000)×0.35+(300/1000)×0.35+(600/1100)×0.30)=1.75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税额总计:7.64+2.27=9.91万元,缴入中央金库税款总计:7.64+2.27=9.91万元。

实际工作中,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与当期账务计提的所得税额有差异的,由总机构负责协调。比如分摊的税额大于当期账务计提的税额时,由总机构补给差额;反之,则由分支机构将差额汇款至总机构。对于分支机构而言,账务结果不变即所缴纳的税款与预提的所得税费用是一致的;只是税款入库的税务机关有差别。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相关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法人判断标准遵循了国际惯例,具有前瞻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规定的出台则对纳税人法人判断标准引起的总分机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对降低企业税负水平、调节促进地区间税收收入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税收分配依据欠妥当。首先,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应具有行业差异。如高新技术行业或软件行业、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是企业至关重要的生存资源,而分配依据中的资产总额因素却将其排除在外。又如建筑业或房地产业,存在借用总机构资质挂靠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只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而无实际控制权,那么按三因素分配企业所得税就不尽合理。其次,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的权重也应具有行业差异。如有的行业具有财务资本依赖性,有的行业具有人力资本依赖性,那么相应的资产总额或职工工资的权重应有所变化,否认行业特点一刀切的因素和权重设定显然不合理。建议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建立具有行业针对性的税收分配指标体系和征管办法。

2.税收信息依赖和征管协调待强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的出台对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协调和共享。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具有体制特点:2002年之后新成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收,之前成立的企业则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如果总分机构成立时间2002年前后都有的话,国地税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甚至国地税征管体系之间的协调就成为客观需要。其次,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更加迫切和频繁。如分摊比例分配金额的确定以及汇算清缴的事宜都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方面增加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和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了解不全就做出决定,很容易引发总机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矛盾,挫伤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积极性,甚至对分支机构失去有效管理。建议加强和完善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管理信息化,加强国地税系统的信息交流,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所的信息共享和权责。

3.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汇总纳税中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计算,季度所得税的申报以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都对总机构企业财务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笔者在办税业务时,经常碰到因为总分机构纳税申报问题,尤其在总分机构税率不相同时多次修改反复返工的事情。目前还有许多总机构办税人员和税务人员认为汇总纳税业务复杂难理解甚至有畏难情绪。甚至有的企业为了简化计算把外地小的分支机构都视同新设立或不存在。马上就要迎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的第一次汇算清缴工作了,建议对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办税人员和税务人员以及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这个任务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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