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及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跨国公司及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刘苇[1]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指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三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三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王小伟[2]2005年在《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采用“母子公司”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东道国的子公司常常处于外国母公司基于全球一体化目标的“控制”之中,而依据东道国法律,子公司又往往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外表中的人格独立与受控于母公司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得跨国公司在推行全球整体战略过程中的行为虽然可能会侵害东道国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其债权人甚至东道国国家的利益,却可以轻易地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何种机制来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的责任,才能做到既有利于保护东道国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影响其吸引外资的总体政策,这成为了国际经济法学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在吸收借鉴前人对相关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基本关系;介绍了学界提出的解决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若干理论以及世界各地典型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以中国为例,具体分析了一种对这一问题进行国内法规制的新思路,同时对相关问题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也提出了自己的简单看法。全文共分五章,约三万九千字。第一章概述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基本关系,界定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概念,并通过对跨国公司的内部结构的分析,初步揭示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责任的理论及现实基础。第二章介绍了跨国公司法律责任原则的若干理论(如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多国企业整体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等),并对各理论的基本观点和相关理论选择问题进行了总体上的分析。第三章探讨了世界各地典型立法及司法实践在跨国公司责任问题上的做法,并对之逐一进行了简单的评析。第四章以中国为例,论述了中国相关立法的实际状况及学界存在的几种主要学说,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一种对跨国公司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国内法规制的新思路,并对相关问题的国内实体法和程序法设计提出了初步构想。第五章分成国际统一实体法制和冲突法两个方面,对跨国公司法律责任问题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提出了简单的看法。

魏卿[3]2005年在《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促进了全球国际投资的迅猛增长,也对国际投资规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国际投资规制加快了朝着自由化投资规则的趋势演进的进程。同时,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在各国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北美自由贸易区发生的多起投资仲裁案件,利用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规则,向各缔约国国家管理行为发起了层进式的挑战,由此给NAFTA 各缔约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WTO 多哈回合中也展开了包括投资问题在内的“新加坡议题”的谈判,由于在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上各国存在诸多的分歧,多边投资框架议题的谈判被搁置起来,从而使后多哈时代国际投资规制的发展前景未卜。 我国目前的外资法律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与自由化的投资规则还存在相当的距离。所以,加强对于这些领域问题的研究,确立相应的对策则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论文以探讨投资自由化背景下产生的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为主线,选择了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采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方法,以国际投资规制的演变研究为基础,从WTO 对于国际投资规制的促进、国际投资规制实体规范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三个方面展开分析,进而对国际投资规制的前景瞻望,最后提出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了国际投资规制的演变。第一节分析了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的发展特点。第二节从双边体制下的投资规制演变展开研究,阐述了早期的双边投资规范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动态发展,最后探讨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的改变。第三节分析了区域性立法对投资规制的促进。在介绍了区域性投资立法的发展之后,重点分析了NAFTA 第11 章,主要探究了NAFTA 第11 章形成的原因及其投资规则,并予以评价。随后,比较和评析了其他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制定的投资法典和公约草案。第四节聚焦于多边层面规制投资的努力。首先阐明了联合国在多边投资规制活动的努力,揭示出联合国的努力对多边投资规制产生的影响。随后从制定背景和内容的角度,对OECD 关于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

郝洁[4]2006年在《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并购在世界各国进入发展的活跃期。作为全球跨国并购的积极参与者,中国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之中。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跨国并购这一经济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试图为我国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文章重点分析跨国并购法律性质及内在法律关系,同时借鉴经济学理论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进行阐述,并主要从外资法、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的角度,以及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跨国并购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对跨国并购从经济领域和法学角度进行准确界定是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一章是跨国并购的概述。本文从企业并购的基本概念入手论述跨国并购的含义,从经济角度讲跨国并购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从法律角度看受到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性质是本章研究的重点,跨国并购是复杂的国际投资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本章阐述了跨国并购的主体、客体、法律范畴上的标的以及内在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当今跨国并购方式纷繁复杂,本文以六个标准论述不同的分类,并特别论述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方式——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跨国并购在上世纪末的90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因其是从国内并购发展变化而来,并与国内并购有密切联系,本章从企业并购的源头开始介绍跨国并购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特别论述了两种特殊的跨国并购,一是跨国公司以其自己原来就拥有的在目标国的子公司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二是跨国公司在目标国设立子公司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文章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应归入跨国并购的范畴。本章的后一部分是对我国外资并购问题的介绍与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概况以及主要特点,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之处。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均由严厉逐步向宽松转变。本文第二章首先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展开阐述,分析了结构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理论对美国跨国并购立法取向演变的影响,说明了各国对跨国并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经济影响的认识。从各国对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框架看,可以划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部分。本章就从这两个线索出发,分别论

石静霞[5]1998年在《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分类号编号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生姓名:石静霞指导教师姓名、职称:余劲松教授

石晓华[6]2008年在《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近些年兴起的热点问题,其理论的发展和立法实践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理论和立法实践相对滞后,发展中东道国特殊和相对宽松的环境下,随着跨国资本的不断扩张,深化了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冲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在我国乃至在发展中东道国的社会责任的弱化,并对我国和普遍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基本的法律理论的探讨,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有更深、更全面、更系统的认识;深度剖析跨国公司在我国这样主要的发展中东道国主要存在的社会责任弱化的法律问题,挖掘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寻找规范和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行途径及措施。本文主要立足于一般公司社会责任,基于跨国公司这个特殊主体,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全文共分4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是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的总体介绍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以我国为视角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问题的分析并对其原因进行探讨;第四部分主要是关于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思考。第一部分是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首先,介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与发展,认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扩张中的一个发展趋势。再就当前存在的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进行分析,由此归结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再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立足于跨国公司这个特殊主体,分析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特有的内涵和内容。跨国公司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在发展中国家的弱化趋势决定了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规范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整体上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进行论述。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主要分为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主要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非政府组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引和跨国公司自身对社会责任的内部规制。从宏观上分析出当前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主要存在的问题,认为这是跨国公司社会弱化得以发展的一个法律因素。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国内法规制主要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代表,我国为重点从微观上进行介绍,分析当前主要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再就我国与国际规制的对比分析,归结出我国与国际规制存在的差距,认为这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得以弱化的一个法律因素。第三部分主要是以我国为视角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现象和原因进行分析。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冲突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在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主要从对国家经济安全,人权,对环境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原因分析上,本文从普遍原因和我国这个特殊原因两个角度对在像我国这样发展中东道国产生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根源进行深层次的分析。认为发展中东道国的特殊性,立法困境,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的差异性,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实现社会责任目标的异质性,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监管之复杂性是造成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普遍原因;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个别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给惠过度,跨国公司在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制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忽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经营战略的调整,在我国工会的力量的薄弱是造成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在我国表现得尤其突出的特殊原因。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思考。从宏观上提出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法律机制,包括跨国公司的整体决策机制及其法律安排,实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措施,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纳入WTO体制以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我国应从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将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原则引入跨国公司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机制,加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宣传,加强我国行业工会的建设等措施达到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

杨秀清[7]2007年在《我国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研究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实践问题。作为本文讨论对象的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在法律上可以被认为是由离岸地的境外投资者利用离岸地境外资本,依照离岸地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设立并从事与当地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公司。离岸公司具有设立和治理简便、在当地可享受无税或低税待遇、资本运作自由、信息高度保密、发达的离岸金融和离岸信托服务触手可及等一系列在跨国投资中的经济优势,但正因如此,也造成了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遭受的税收流失、资本外逃、洗钱、资产流失等不利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投资者母国和投资东道国的相关国内法监管措施。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国内法层面,分别从投资、金融、税收三个角度对与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相关的国内法规范进行梳理,指出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不包括导言和结束语)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关于离岸公司的主要法律规定和国际国内关于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的主要法律规定,概括出我国相关国内法监管体系,总领其后三章。第二章主要从投资的角度透析了我国涉外投资法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即内外资划分的标准不尽科学,积极引资原则下的内外资差别待遇规定,以及与外资并购有关的资产管理和产权交易规范中存在的缺陷;然后反思了监管实践中发生的离岸公司“假外资”造成内资间的不平等竞争问题和离岸公司与其境内关联企业间不等价交易造成资产流失的问题;最后,在法律分析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议。第三章主要从金融监管角度展开。首先审视了我国金融法中外汇管理和证券监管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的规制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是,出于打击资本外逃而曾在外汇管理方面一概地过于严格,却意外地压制了离岸公司正当的投融资需求;在证券监管方面,主管机关对于境内企业以离岸公司形式境外上市的监管职能一度缺位或落空。其次指出了我国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的金融监管实践所面临的两大难题,即离岸公司会加剧资本外逃,能转嫁金融风险及进行公司欺诈,这既是监管面临的挑战又是监管中应解决好的问题。最后,笔者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主要从涉外税收征管角度展开。首先,剖析了我国现行涉外税法体制下由于离岸公司跨国投资而引起税收流失的三大情形:两税合并前内外资差别待遇导致内资“外资化”而造成的税收流失,我国反离岸避税立法的滞后放任我国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避税而造成的税收流失,以及离岸公司境内关联交易税收监管不力纵容外国投资者转移定价避税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其次,从对国际国内法相关经验的总结中,对我国税法规定和税收监管中可资以完善的方面进行了探讨。

王仁荣[8]2012年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著,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著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贾晶[9]2016年在《保险公司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虽然保险业复业以来,我国尚未有一例保险公司破产的官方报告,但实际上我国保险公司频临破产境地或者达到破产标准,通过各种方式退出市场的例子并非鲜见。永安财险被监管机构接管、瑞福德健康险被收购重组、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被保险保障基金股权收购等,一系列案例都说明没有发生过保险公司破产案例,并不说明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更胜一筹,而进一步佐证了有进有出的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尚未真正建立,保险公司破产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而就如何完善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这一课题,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无疑又是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它不仅本身即为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之一,更集中体现了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基于此,本文就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述,坚持问题导向,对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从理论梳理到比较分析再到现状剖析、建议提示的系统性论证,以期对未来的立法建设提供有益参考。本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首先,分析了问题提出的背景,通过点明保险机构破产的现实可能性和破产法律制度对将来类似事件处理的重要意义,以及保单持有人在整个破产法律研究中的重要地位,阐述了该论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次,对保险市场退出、保险机构破产、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保险保障基金、国外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了研究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再次,列明本文拟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相关问题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最后,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第二章保险公司破产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本章主要是为后文的深入和展开做好理论准备。首先界定了保单持有人这一本论文的核心概念,梳理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内容,并追溯了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阐述了保险公司破产中对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需把握的倾斜保护、全面保护、适度保护三个基本原则。第三章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该章系本文问题导向论述的第一个专题部分。破产前置程序是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危机事件处置的一个重要特性。前置程序可以延伸转化为破产程序,也可以单独完成一个保险机构的重生或灭亡。前置程序对我国监管实践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而言尤为重要,因为通过论文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迄今为止我国几乎所有的保险机构危机事件均由监管机构通过该程序完成,从未启动过破产法程序。该部分通过对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一般性问题介绍和相关国家规定的比较借鉴,对照我国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现状,指出我国前置程序在程序启动、信息披露及保障基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第四章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该章系本文问题导向论述的第二个专题部分。破产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框架下对救济文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在更大程度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对破产企业的救助精神。但基于保单持有人群体的特殊性,其作为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重整计划不能完全游离于司法控制之外。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的规定基本空白,但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已经进行了一些立法实践,值得我们研究。该章研究分析了相关国家破产重整中对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债权的特殊保护,归纳梳理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对照查找出存在的实体权益模糊、程序设计不畅、信息披露薄弱、保障基金参与破产重整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立法建议。第五章保险公司破产清算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该章系本文问题导向论述的第三个专题部分。破产清算是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与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包括保险债权的内涵和外在表现形式、债务人财产的权属确认和处置规则、对不同类型保单的不同救济方式等。有的国家经历过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有关上述问题的法律制度在细节处理方面相对完善。我国已经建立了保险债权优先受偿、保单转让等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基本制度,如何加强制度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是本章关注的重点。第六章保险公司跨界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该章从保护境内保单持有人权益的角度,讨论跨界破产的域外效力、对外国保险公司破产的承认与协助,以及对跨国保险集团公司破产的我国境内债权人保护问题。跨国破产域外效力、对外国破产的承认与协助,以及跨国公司破产问题,是现阶段跨国破产领域,研究保险公司破产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起点。在跨国破产国际合作大背景下,我们应当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吸收借鉴普遍主义原则增进国家合作,但更重要的是,在承认审查、协助方法上以及集团公司破产处置上,有关跨国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倾向和立法选择都应当更加审慎和立足自身。第七章结论。在从国内法讨论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从国际法讨论跨国破产的有关重点法律问题基础上,提炼出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结论性观点。本章以横向视角对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进行概括提炼,从价值取向、行政司法合作、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配套措施、跨界破产几个方面,就如何完善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进行了结论性的归纳总结。

杨栋梁[10]2006年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护既涉及到国内法制又涉及到国际法制,具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能否把这些法律问题梳理好,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本论文以天津开发区为切入点,依据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和法规,总结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护成功的经验和创新的路子,分析了现实中面临的新课题,提出了完善外商投资保护、加快利用外资的建议。 本论文的结构分导论、正文、结论。 论文的导论部分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护的内涵、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天津开发区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护方面的基本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和分析。同时,对本论文的主要特点、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进行了介绍。 第一章对外资准入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对一些发达国家的外资准入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同时分析了天津开发区在利用外资、法制环境建设方面的主要思路和创新做法。各国对外资准入的管制主要包括:东道国对外国投资领域的开放程度;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标准对外资准入设置审查和批准制度等。外资准入法律管制作为一国外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宽严与否,主要取决于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美国、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奉行自由型准入模式,而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采用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小伟.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3]. 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魏卿.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郝洁.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D]. 石静霞. 武汉大学. 1998

[6].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石晓华.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7]. 我国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杨秀清.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8].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

[9]. 保险公司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比较研究[D]. 贾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10].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 杨栋梁.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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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及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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