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风险投资的制度与运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投资论文,国外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政府已经将实现“科教兴国”和发展“高科技产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的主要工作。高科技企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特征以及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现状要求我国依靠资本市场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发展创业基金。国外高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制度框架和风险投资的运作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国外风险投资的发展
美国是风险投资出现最早、发展最成熟的国家。本世纪初,某些富有的家庭和个人投资者为一些新办的公司提供创业资本,可看作是风险投资的雏形,如IBM就是由当时投资铁路、 石油的富豪转向投资计算机而兴办的。1946年创建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ARD )是全世界第一家正规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任务是广泛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对新企业和小企业融资。ARD专注于与国际科技有关的事业,如1957 年以7万美元投资DEC公司,另提供3万美元贷款(几年后又提供30 万美元贷款),十余年后出售股权,获近5亿美元的报酬。60年代后, 由于高报酬的吸引,许多资金逐渐流往风险投资事业,主要投资于半导体、计算机、精密仪器、通讯、医疗设备、软件系统等。70年代,由于越南战争、石油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风险投资一度减少。1978年,美国国会将资本利得税由49%降为28%,有力推动了风险投资的发展。进入90年代,高科技产业带领美国经济步入了快车道,风险投资也得到快速发展。1994年,美国风险投资总额为1000亿美元。目前,美国有40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居世界首位,它们每年为10000 多家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南加州的硅谷和“生物滩”拉霍亚是风险投资的热门地区,如1996年硅谷吸收风险资本36亿美元,平均每个项目500万美元。
英国的风险投资在西欧国家中起步最早,但直到80年代得到政府的鼓励措施才得以迅速发展。1994年英国风险投资额达到20.74 亿英镑,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73%。工业投资者公司(简称3I)是英国最大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英国技术集团则是英国官办的风险投资机构,是国家企业局同国家研究开发公司合并的产物。
日本是除美国以外风险投资成效最卓著的工业发达国家,战后,日本确立了以技术立国的国策。对于风险企业,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资金优惠政策。目前,日本已有10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并有逾100 亿日元的风险资本。日本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向主要是信息、计算机和通信产业等。1995年,日本大藏省还决定建立“创业投资市场”,用于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风险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除美、英、日三国外,风险投资在其它国家也方兴未艾。法国的风险投资始于70 年代, 最初是一批技术创新投资公司和地区股份协会,1979年建立了风险投资公共基金。法国的风险投资主要倾向于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领域,较注重企业的改造和开发。新加坡1984年开始资助风险投资。新加坡风险资本最大的投资者是经济发展委员会(EDB),主要的风险投资公司包括与政府有关的全国科技委员会(NSTB),包括由美国和荷兰共同开办的东南亚风险投资机构。韩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提供风险资本,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以发现新技术萌芽。中国台湾的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是成立于1984年的宏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台湾总共有41家风险投资公司,估计总资本额超过200亿新台币。 以色列则一方面吸收了来自欧洲、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大量风险资本,另一方面发展了自己的风险投资业,如以色列的首席科学事务所1995年投向高技术公司的风险资金达5亿美元。 可以说,风险投资已遍及所有先进国家、新兴工业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形成一股推动全球高科技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
国外风险投资的制度框架
1.政府的大力扶持
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扶持风险投资的措施,包括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向企业提供风险投资,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高技术中小企业贷款由政府担保其金额的80%,规定个人投资者可免税,并成立官方的英国技术集团参与风险投资。法国政府不断增加国家财政对R&D的支持,并将国家科研成果推广署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资本化,加强技术保险基金,参股设立法国风险投资保险公司(SOFARIS)。 日本政府除利用“国民金融公库”等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外,还由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银行向风险企业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在科技厅下设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提供5年内无息贷款, 并成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育成中心”对持有高技术的风险企业提供财务保证。
2.优惠的税收政策
美国政府1969年将资本收益税的税率从29%增加到49%,遂引起了风险投资的下降,1978年又把长期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49%降到28%, 1981年进一步降为20%。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新加坡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而且风险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
3.建立第二板股市
在美国,多数高科技公司选择在那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那斯达克允许小型高科技公司,甚至业绩亏损的高科技公司招股上市。英国则于1980年底建立了VSM证券市场,有350个以上的高技术风险企业在VSM 市场发行了10亿英镑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第二板股市,上市条件为资产净值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达到4%。风险企业在头几年一般规模小,巨额的研究开发费用、 小批量生产、新概念产品的市场开发费还会带来亏损。第二板证券市场较低的上市条件,为风险投资的变现、退身提供了场所,使风险投资公司得以收回资金以投资新的风险项目,并使高科技企业得到新的巨额融资渠道。
4.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在美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养恤金、金融和产业集团、外国投资者、团体、保险公司、个人投资者、政府部门等。在英国,风险资本的来源主要是银行和养老基金,其次是保险公司和公司投资者,再者是私人投资者、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如1994年英国风险资本筹集额为25.51亿英镑,其中银行为5.92亿英镑,养老基金为7.96亿英镑, 政府部门为0.35亿英镑,研究机构为0.12亿英镑。日本的风险投资以大公司、大银行为投资主体,以私人风险投资为补充。中国台湾地区1995年的风险资本中,国内资金占86.8%,包括国内法人44.3%,国内个人18.1%,政府及公营机关9.7%, 金融与信托机构7.3%,保险公司2.5%以及其他5%,至于国外资金则占13.1%。 新加坡和韩国则重视用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国风险资本。
5.多样化的组成形态
美国的风险投资主要有三种形态。首先是独立私人投资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公司形式,有限的股东提供资金。一般合伙人是资金的管理经营人,只提供1%的资金,养老基金则提供将近一半的资金。 其次是一些大银行和产业集团的附属机构和子公司,再次是在SBA 注册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英国的风险投资主要有两种形态,即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信托。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金本身是一个依据《公司法》建立的法人,与一般法人不同,基金公司不参加具体经营,而是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运作,由托管银行保管基金资产。风险投资信托则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信托并无实质性区别。中国台湾的风险投资形态则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可分为财团主导型、高科技管理人才主导型和关系网络主导型三种。
6.推动发展的法规和监管方式
美国先是修改了《国内税法》(IRC)第1244条, 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 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其税收负担。随后国会又通过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 SBICs)是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颁布执照,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 它除了可用自筹资本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贷款用于投资, 并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但后来也暴露了不少问题。1978年美国劳动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中关于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人”条款做了新的解释,为养老基金购买小企业、新企业和创业基金发行的证券打开了绿灯,促成了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高潮。1980年,国会通过了《1980年小企业投资促进法》,确认合伙企业的性质为“商业发展公司”,不受《1940年投资顾问法》管辖。1981年国会制定了《股票选择权促进法》,准许把股票选择权作为对风险投资家的报酬,并把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推迟到出售股票时。至于《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则是风险投资和共同基金均适用的法规。
加拿大政府通过加拿大工业科技部监管风险投资,重点是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提供信息咨询等多种服务,参与企业和科技机构的税收政策和制定法规,下设投资与技术开发理事会和商业服务工业部具体办理风险投资方面的业务。加拿大风险投资公司协会则是旨在促进企业界对风险投资的使用和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的沟通和协作的民间机构。
中国台湾在1983年首次颁布了《风险资本条例》,规定对投资于高技术领域的企业实行退款20%的制度,对投资于具有“战略性”产业(微型计算机、精密机械和生物工程等)的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和补助金,并颁布了“创业投资事业推动方案”和“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并从1986年起实施“科技发展10年规划”(1986~1995年),其核心内容是加速发展策略性工业和科技升级,促使台湾创业投资事业步入成长阶段。
国外风险投资的运作
1.美国的风险投资运作
美国的风险投资多集中在高科技产业密集地区,投资方向偏重于微电子、生物工程、仪表制造、信息技术、医疗保健,但食品、消费、流通服务等非高技术领域也受到风险投资的关注。资金一般被风险资本家分散地投在风险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分散在多个项目上,而且多数投往小型企业。
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往往运用自筹资本以及向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申请的贷款,以借出或认购债券形式把资金投入小型企业,而多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利用股金购买小企业的产权证券。
一个典型的硅谷公司是从发明家的设想而萌芽的,发明家鼓捣他的发明,搞出了样品,于是开始寻找风险资本。风险资本家根据自身的经验对发明家的发明产生了兴趣,并进一步从管理、市场、产品以及赚钱的机会等标准来评价该发明。若评价结果较好,权益性风险资本会以最低的价格买进这家公司,而发明家则会讨价还价。风险资本入股后会委派董事甚至有经验的经理,以便发明家(创业家)集中精力发展他的技术。风险资本公司往往是2~5家进行联合投资(群体投资)。在硅谷,风险资本家彼此认识、相互交往。随着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可能继续向风险资本公司及其它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筹集资金,还可能引进更大的公司来分担风险。当新公司的规模和销售额扩大时,创业家往往又得找风险资本家要求进一步提供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减少,常规的资金来源(如银行)就可能会买进这家高技术公司,这时,风险资本家开始考虑撤退,开办几年后(如五六年),如果获得成功,风险资本家就会通过将其投资的新技术企业推荐上市后出售其所持有股份而获巨利,并将收回的资金投往另一个有风险的新创企业。
不同的风险投资公司往往有不同的策略、不同的运作方式。
2.英国的风险投资
英国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比美国略大, 美国风险投资规模平均为180万美元,而英国风险投资的早期启动阶段资本平均为42.9 万美元,扩大阶段资本平均为56.5万美元,内部购买和外部购买阶段资本平均为492万美元,3项平均为133.1万美元。 内部购买和外部购买是指英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向高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投资者提供资金,或者向其他高科技企业经理提供资金,使他们能买下面临危机的该高科技企业。
官办的英国技术集团主要以贷款形式进行投资;主要投向是帮助公营部门取得发明专利和许可证,但也资助大学师生的研究项目,支持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工艺开发,甚至帮助开办新公司;贷款期限长达20年,以分享产品许可证的部分收入为报酬。
3I集团是英国最大的风险投资公司。3I公司对高新技术项目的选择十分严格,但一旦选中,就给予较充足的支持,并积极提供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的咨询与具体帮助。3I认为一个成功企业的关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能力互补、团结作战的领导核心。既有远见又符合实际的企业计划,有市场需求或有潜在市场需求的过硬技术,有经营管理的经验,有市场契机,有资金支持。3I既投资高技术公司,也投资食品店等一般企业。3I的风险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发放企业支票;二是通过研究公司对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进行商业性开发,以风险投资所获收入的4%归研究公司。企业支票一般是一张大约2.5万英镑的贷款,用来支持各种技术发明和设想。如果失败,贷款无须偿还;如果成功,3I就要求它帮助建立一个企业并从中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