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及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性及论文,经济发展论文,历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80(2001)10-0006-06
马克思曾主张在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他在《资本论》第24 章里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 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 ,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 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 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恩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此理解不一,众说纷纭 。多数学者认为,这里讲的个人所有制只是就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言。但我认为,它既涉及 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注:作者将马克思的“共同占有”理解为社会共同所有即社会所有。它比公有制的范围更广 ,是指全社会共有,其中包括公有制。)又涉及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以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为前提,谈建立 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必要性。据此,本文试想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个人所有制经济(注:按照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概念,这里的个人所有制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的 必然性及其历程,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发展个人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渊源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非公有制的个人所有制经济,有充分的理论基 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 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注:《马恩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9页。)这就是说, 任何社会的所有制都有两重性或多重性,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所有制的这种两重性或多 重性,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非公有制的个人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理论 基础。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各个社会都在主体所有制之旁有非主体所有制存在和发展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特别是在其后期,在公社共同体的公有制下,也有归公社成员个人所 有的物品,从此个人所有制的萌芽开始出现。“在一切文明民族的古代的自发的公社中,私 有财产已经存在了,虽然只限于某种物品。”(注:《马恩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1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私有财产的范围因由 个人活动创造的物品为个人据为己有而日益扩大,逐步形成了个人所有制乃至私有制。然而 ,即使是在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原始共产主 义的公有制也或多或少仍保留着。马克思在谈到以打猎为生的红种人时指出:“反映在他们 的财产关系的发展中,阻碍财产关系个体化并使动产和不动产或多或少受限制的公有的古老 形式保持了数千年之久。”(注:《马恩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1页。)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小生产的私有制也仍然存在。正如列宁 所讲:“在任何一个最发达的国家里也不能找到最纯粹的资本主义。”(注:《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马克思曾经认为, 小生产的私有制将被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消灭。但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私有制仍有较 旺盛的生命力,即使是在取得革命胜利的苏联和我国,小生产的私有制也都存在过。因此,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难以消灭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只能在公有制的基础 上,将其改变为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预言社会主义所有制时,根据上述所有制的两重性或多重性,提出了到社会主义 社会,在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这是他经过广泛深入地 研究原始公社所有制而得出的重要认识。马克思大量研究了俄国、印度以及世界各国和各地 的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发现了其中的两重性或多重性。首先,发现了原始公社个人土地所 有 制产生的过程和途径。他指出:“最古的土地所有制是部落公有;土地耕作开始后,一部分 部落土地便分给氏族,每个氏族都共同占有一份土地;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分给单个 人份地,最后就成为他们的个人所有。动产一般都是个人所有。”(注:《马恩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0页。)“或者是由于新来的移 民占有了公社荒地或林地的某一段,并将它加以耕种。”(注:《马恩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4页。)从而部分土地归个人所有。这 样,通过由公社分配给其成员,或由社员占有公社土地的途径,逐步形成了个人土地所有制 。其次,发现了公社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并存的多种形式。马克思指出:“公社的经营和私 人的经营同时存在;有的地方有公社耕地,而另外一些地方则只有公社附属地(如森林、牧 场等);有的地方,公社全体居民都可以使用公社土地;有的地方使用权仅限于少数古老移 民家庭;除了上述形形色色的公共所有制形式外,还有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最后,还有 往往包括整个地区的大面积的大土地所有制。”(注:《马恩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1页。)由上可见,马克思关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 或 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预言,可以认为是原始公社所有制的两重性或多 重性 即土地公有制与个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现象的一种复活,但不是简单的、原样的复活,而是在 更高形式上的复活。这一更高形式上的复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 即社会化生产和协作的基础上,二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也就是说, 建立与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新的个人所有制。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所有制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非公有制的个人所有制存在和发展。公有制将以归国 家或集体所有,由个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为其基本形式;个人所有制则以两种形式存在和发展 ;一种是作为混合所有制的组成部分,与其共同存在和发展;另一种是在公有制或混合所有 制之外,独立存在和发展。
二、个人所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形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所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形式,以重叠的形式体现。一是按照 所有制的独立性,分成作为混合经济的组成部分与其共同存在和发展的个人所有制经济及在 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外独立存在和发展的个人所有制经济两种。二是按照规模大 小,分为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两种。在此探讨第一种形式。
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作为混合经济的组成部分为与其共同存在和发展的个人所有制经济的 形成,创造了必要条件。从个人资本企业到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对所有制理论与 实践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混合经济共同存在和发展的个人所 有制经济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方面,企业的所有制日趋分散化。在股份制企业的情况 下,企业所有者是所有股东,即使是主要的所有者也是股东之一。另一方面,在股份制企业 的 情况下,企业所有者的资本,主要是有价证券,不是固定在实物上,流动性较大。一般资本 的流动性越大,越有利于所有制的分散化进一步发展。同时,股份制企业多实行法人所 有制,随着自然人所有制转变为法人所有制,所有制的内容和形式出现所有者多元化趋势。 从这些法人所有者的地位和作用看,所有制正在出现某种空洞化或虚拟化现象。实际上,这 是所有制走向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不同所有制之 间的一种联合经济,也是所有制社会化趋势的表现之一。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以个人所 有制为其组成部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正在发展,即在一个企业内部,仍保留个人股份并归其 本人所有,而将国有资产和国有机构投资者的资产作为公有资产,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趋 势在扩大。伴随国有企业“抓大放小”和从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会继 续发展,其中个人所有制经济将占一定比重。除此之外,还有属于集体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 各种企业,其中的个人股份也属于个人所有制经济。总之,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所有制 经济,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形式。
现阶段,在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外,独立存在和发展的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 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个人所有制经济的存在 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首先,这是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 会生产力尚欠发达的一种社会。为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自然因素和 社会因素。在社会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所有制关系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 但是,只靠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很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社会生 产力快速发展。因此,需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个人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其次,社 会主义不能剥夺小生产的私有制。如上所述,小生产的私有制已经存在几千年,可见,它有 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难以用剥夺的办法消灭。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 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化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 。”(注:《马恩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5页。)说明社会主义不仅不能消灭小生产的私有制,而且还要引导其参与社会化大生产, 促进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同时,促使劳动者发挥自由个性,逐步发展成为全面发展的人。 第三,是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必不可少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需求也日趋多样 化和高级化,社会生产难以充分满足社会需求不断变化的这种新趋势。即使公有制经济十分 发达,也只能满足基本的、大量的社会需求,不可能完全满足社会的一切需求。只有在大力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积极发展非公有的个人所有制经济,才能较好地满足不断变化着的 各种社会需求。第四,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形式变化的客观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 快速发展,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和产品的形态也在发生变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适应 ,智力日益成为劳动力的核心,正在改变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社会化生产的组织方式以 及所有制形式。产品的形态也由以机器工业体系生产的“长大厚粗型”产品为主转向以高科 技产业体系生产的“短小薄细型”产品为主。与此相联系,已经趋于分散化的所有制,有可 能进一步扩散到个人。由于电脑的大量出现和实现网络化,如今一个人也有可能办企业,即 靠自己的智力和获得的信息,用电脑就可以生产某种产品,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就是 说,已经开始出现新型个人所有制企业。这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外独立存在和发展的个人 所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
三、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和外延
多年来,对马克思主张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何种个人所有制,学术界也众说纷纭。有 的说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有的说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有的则说是生产资料和生 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等等。作者认为,马克思主张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既包括生产资 料和生活资料,也包括劳动力的广义的个人所有制。
生产资料是个人所有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可以证明,个人所 有制包括生产资料在内。从理论上讲,一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总是以任何生产都是个 人借助一定社会形式进行的对自然和产品的占有为其出发点,即“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 社会形式中并借助这种社会形式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如此 。多数人实际占有和使用公有或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活动,参与其产品的分配;部 分人也可以使用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占有或享用其产品。若不占有生产资料,任 何人也无法借助社会形式进行生产。《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 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这里所指的产品无 疑主要是生产资料。二是马克思提出到社会主义社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是用否 定之否定的逻辑得出的。其起点是小生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后否定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 资 料私有制,最后,要建立的是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或社会所有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前后讲的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因此,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理所当然地包括生产资 料的个人所有。从实践上看,自古至今虽然生产资料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生变化,但生产资 料一直是所有制的主要客体,只是自然产生的生产资料和文明创造的生产资料的地位发生变 化而已。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资本所 有制居主导地位。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生产资料的内涵和外延又开始发生变化,由人脑和 高科技所创造的信息、动物基因和植物素等,正在成为新的生产资料。与此相适应,有些生 产资料的存在形式也发生变化,与人脑的关系趋于十分密切。对这种生产资料难以实行公有 ,只能归个人所有。这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一个新内容,也是主张生产资料是个人所有 制的组成部分之一的重要依据。
生活资料成为个人所有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只是它是不是唯一的组成 部分。对于生活资料成为个人所有制的组成部分甚至唯一的组成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有 过论述。据此,有些学者强调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只能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这是值得商 榷的。
首先,对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古今中外世界各国都实行生活 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如此。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不同,其所有制未发生过 变化,从原始社会后期到现在,都归个人所有。只是因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不同,各个社会成 员 占有生活资料的途径和手段以及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有异,成为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要实行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并通过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和按智分 配等,逐步消除分配上的不平等。马克思指出:“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 ,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注:《马恩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6页。)这里的个人财产包括生活资料。可见,对生活 资料是不能实行公有的。
其次,有些产品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不宜将一切产品都作为生活 资料归个人所有。马克思在谈到自由人联合体的分配时指出:“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作为 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 这 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注:《马恩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1页。)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产品及其分配,明确指出 生产资料归社会,生活资料归个人。在个人所有制经济中,其产品不论是用作生产资料还是 生活资料,自然都归个人所有。不宜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讲过“产品即消费品”,就 认为一切产品均为生活资料,只能说产品中的一部分为生活资料。因此,将社会主义个人所 有制只限于生活资料,是不够全面的。
劳动力完全归劳动者本人所有和使用,是劳动者成为全面发展的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但人 类社会发展至今,尚未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奴隶社会,劳动力归奴隶主所有,在封建社会 ,劳动力虽归劳动者本人所有,但因多数劳动者只有租耕封建主的土地,造成劳动力对封建 主的人身依附。到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则成为商品,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报酬,也 只相当于维持其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数量,其余的劳动成果则被资本家无偿地占 用。综上所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 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作奴隶,他只得到他人的允许才 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注:《马恩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页。)导致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 对其本身的劳动力没有真正的所有权。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有条件建立真正的劳动力个人 所有制。什么是真正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呢?概括而言,就是劳动者在完全所有其本身的劳 动力和掌握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前提下,自主地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首先 ,劳动者要拥有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通过两条途径所有或实际占有和使 用生产资料。一是作为社会的成员在自己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实际占有和使用公有或社会所 有的 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或其他活动。二是既作为社会的成员又作为个人,使用个人所有的生产 资料,从事生产或其他活动。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直接或间接地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其次,劳动的成果归自己和社会所有,不再被少数生产资料的垄断者无偿地占有。实际占有 和使用公有或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劳动者,将从自己的劳动成果中 ,获得比维持其本身的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生活资料多得多的劳动报酬,其余的劳动成果归社 会所有。使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劳动者,则其劳动成果基本上都归 自己,只有很少一部分通过税收归社会。由上可见,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做到劳动者真正 所有其本身的劳动力,同时掌握劳动的物质条件和直接占有自己的大部分劳动成果。这种劳 动力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制。
总而言之,广义的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客 体直接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的个人所有制。
四、发展个人所有制经济与私有化
由于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人们往往将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混同于资本主义私 有制经济,并一提发展个人所有制经济就认为会出现私有化现象。其实,个人所有制经济的 影 响取决于其属性,而决定个人所有制经济属性的不仅是个人所有制本身的内在特征,同时还 取决于这一所有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形式,尤其是基本经济制度。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 社会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经济,是属于社会主义范畴的非公有制经济之一, 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不同,不可能成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更不会走私有化道路。
首先,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个人所有制经济走社会主义道路。任何一种经济都是在 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个人所有制经济有合法地位,其健康发展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 展和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个人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 道路发展,不可能出现私有化和走资本主义道路。
其次,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是劳动致富的经济,不会走上剥削致富的道路。马克思指 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 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因这些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 (注:《马恩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3页。)也就是说,私有制有两类,一类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另一类是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社会 主义个人所有制类似于第一类私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劳而获的资本家已不复存在。 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有制经济的业主,主要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的个人所有权是以 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他们基本上和历史上的各种小生产的私有制类似,通常都用自己所有 的生产资料,以自己或家人及合作者的劳动,进行生产或经营,获得产品或收入,除向社会 缴 纳一定税收外,其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和享用,但不奴役他人劳动。这种个人所有制经济, 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劳动致富的性质更为鲜明,难以靠奴役他人劳动走剥削致富的道 路。
第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使个人所有制经济的盲目扩张受到制约 。如上所述,马克思主张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我国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决定 了不仅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主要取决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且在资源配置中主要经济 命脉也多由公有制经济掌握,以利于发挥其主导作用。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适合于个人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积极引导个人所有制经济参与和发展。随着国有企 业的改革继续深化,由于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个人所有制经济正在进入许多经济领域, 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总体上讲,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既加快国有经济的发展,又 适当制约个人所有制经济避免盲目扩张和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同时,个人所有制 经济也只有走与公有制经济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道路,才能健康发展。
人们担心个人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即使不会出现私有化,也会扩大贫富差距,造成新的两 极分化。的确,个人所有制经济即使在上述条件下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少数企业达到相当大 的规模,其业主的收入水平大大超过大多数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不利于共同富裕。但 是 ,一般不会造成新的两极分化。所谓两极分化,主要指的是少数人迅速富裕而多数人变贫 或贫富差距大为扩大而形成新的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的现象。随着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 来”的政策,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贫富差距明显扩大,但尚未达到非常严重而出现大量新资产 阶级分子的程度。同时,政府采取措施,力图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从长远来说 ,贫富差距会逐步缩小,而不会继续扩大,有条件避免出现新的两极分化。
五、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个人所有制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之一,从“资本主义尾巴”成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果。个人所有制 经济恢复发展的曲折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 问题。
1.社会主义改造与个人所有制经济的遭遇
1952年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在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 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在“左”的指导思想下,在所有制方面,强调“ 纯而又纯”,急于建立公有制的绝对优势,错误地把一大批本来属于劳动者范畴的小商、小 贩和小手工业者,也当作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处理,导致个人所有制经济受到打击。在经济体 制方面,以公有制占绝对优势为条件,建立计划经济制度,将包括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在 内的全国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致使所剩无几的个人所有制经济,无自主发展 的余地。在法律方面,195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第五条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然而在实践中,未能遵守多种所 有制共同发展的规定,从而在所有制理论、经济制度和法律上,个人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都受 到严重打击。到1956年,私人企业基本上已不复存在,个体经济只占国民收入的2.8%。
1956年的“八大”在所有制方面,指出“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 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但是会后不久,又掀 起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由于受到“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理论和大辞“共产 风”等影响,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不仅没有纠正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反 而继 续扩大这些错误,强调公社越大越好,所有制越公越好,公有制越纯越好。以此为指导思想 ,推动“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尤其是头脑发热,拟用3—4年或5—6年时间实现从集 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从而连集体所有制也几乎遭到否定,更不用说社员家庭副业 和集市贸易了。这种“左”的倾向在“文革”中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把自留地、家庭副 业、集市贸易等都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城镇的个体经济也遭到了同样的厄运。结果 ,在1978年的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占80.8%,集体所有制占19.2%,在工业中个人所 有制全部被消灭。在全国商品零售总额中,全民所有制占90.5%,集体所有制占7.4%,个人 所有制仅仅占0.1%,也几乎全被消灭。(注:参阅孙连成、梁初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 9页。)导致个体工商业者从全国解放时的一千多万人减 少到1978年的15万人。
2.改革开放与个人所有制经济的恢复发展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四大”决定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个人所有制经济的恢复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可分为个体经济的恢 复发展及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全面恢复发展的两个时期。
1979—1987年是个体经济的恢复发展阶段。1979年9月党中央举行十一届四中全会,形成了 “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 ”的共识。从此,个体经济是“资本主义尾巴”的错误认识开始得到纠正,劳动力就业问题 也逐步获得解决,尤其是个体经济逐步恢复发展,到1980年底,个体工商户已达近70万人。 19 8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其中规定个体经济可 承包或承租国营、集体企业的手工业、修理业及服务业等,并可雇用1-2个助手,2-3个学 徒或5个以内的学徒。1988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 和发展。”并明确指出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依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 权益。从此,50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企业第一次成为宪法允许 的合法经济,开始促进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全面发展。1988年当年,个体工商户达1454.9万 户,从业人员2309.4万人;私营企业达9.0658万家。但到1991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达24 00万人,私营企业增加到10万家以上,都超过了1988年的最高峰。(注:参阅[日]矢吹进:《图解中国经济》,日本苍苍社1992年版,第86页。)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将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联系起来,指出了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方向。他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 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我 们要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公有制之外,还要允许存在 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因而发展包括个人所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为一种必然, 并促使90年代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党的“十五大”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核心的社会 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个人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为了巩固这一来自不易的地位,1999年通过修改宪法,在第六条增加了“多种所有制经济 ”的提法,规定“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将第十一条中的“公 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必要补充”到“重 要组成部分”的这一变化,意义十分深远。首先,个人所有制经济从体制外经济变为体制内 经济。其次,在性质上,个人所有制经济由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为基本上的社会主义经济。因 此,不宜将个人所有制经济当作异己力量看待。总之,发展个人所有制经济已经不是“姓社 ” 还是“姓资”的问题,也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更不是行不行的问题,而是如何依法健康 发展的问题。
在1999年修改宪法之后,个人所有制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数量扩大,更为重要 的是几十年来第一次受到“国民待遇”。截止1999年底,仅私营企业就已达151万家,从业 人员2020万人,注册资本10287亿元。个人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在迅速扩大,除工农业生 产部门之外,已经或正在进入电信、房地产、银行、证券等部门。随着国有企业逐步从一些 行业退出,个人所有制经济可以进入的部门将进一步扩大。个人所有制经济进入国际市场的 步伐在加快。在首批25家私营企业获准自营进出口权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已有1000多家私 营企业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的对外投资也在起步。不仅如此,个人所有制经济既 可以和国内各种所有制经济合营或联营,包括收购和兼并一些中小国有企业,也可以与外资 合办企业。同时,融资渠道也在逐步拓宽,各种束缚个人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逐步减 少。目前,正在迎接中国“入世”的机遇和挑战。若能继续如此发展,我国的个人所有制经 济将会有更美好的前景。
回顾建国以来个人所有制经济恢复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 展的水平,基本经济制度和所有制结构都不能越过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定的发展 阶段。任何一种改革,只有正确认识其生产力水平处在何种发展阶段,并实行与之相适应的 改革措施,才能取得成功。只是从主观愿望出发,任意超越一定的发展阶段,必将欲速则不 达,甚至造成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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