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人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权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要和追求的综合反映,否定人应当享有本属于人的权利,就否定了人作为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权问题历来高度重视,通过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扬弃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创立了一整套独特的人权理论。这个理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人权的社会基础、历史特征、阶级实质和法理诉求,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指明了正确方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要排除国内外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确保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一、人权的社会观
一般说来,人的自然生命的存在是人权存在的基础,满足人作为自然生命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人权存在和发展的根据。但这并不是说,人权来自人的自然生命,是人的自然生命的产物。能够赋予人的自然生命以人权的根本因素是社会。诚如马克思所说:“我凭借出生就成为人,用不着社会同意,可是我凭借特定的出生成为贵族或国王,这就非有普遍的同意不可。只有得到同意才能使这一个人的出生成为国王的出生;因此,使这个人成为国王,是大家的同意而不是出生。如果说出生不同于其他的规定,能直接赋予人一种地位,那么人的肉体就能使人成为这种特定的社会职能承担者。他的肉体成了他的社会权利。”[1](P131~132)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来诠释人权,而是把它归因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并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出发来认识人权,从而把对人权现象的揭示奠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权不是人为设定的、随心所欲的,而是一定社会发展的产物,并受一定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P19) 无论作为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一种权利要求,人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一个社会的人权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权的享有和实现程度是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首先必须创造新社会的物质条件,任何强大的思想或意志力量都不能使他们摆脱这个命运”;[3](P332) 恩格斯指出:“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4](P633) 可见,在经典作家那里,物质资料生产是制约包括人权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离开了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对于人权现象的认识只有在理解了与之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从这些条件中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
如果说社会经济发展为人权的享有提供了量的尺度,那么与此相联系的社会经济关系则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质的界限。作为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应当和实际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内容反映着一定的经济关系,并由经济关系所决定。“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5](P10) 诚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这就好比有人这样说: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和公民;两者都是人。其实正相反,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6](P221~222) 社会经济关系不同、政治地位不同, 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分析人权问题时,不是从抽象的人性中寻找其根据,而是从特定时代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中寻找其根源,从而为人们正确地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权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对状态中存在和发展的,孤立的个人不可能产生人权问题。人权作为个人对社会的要求,虽然其基点是个人,但其实现却取决于社会而不取决于个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7](P515) “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7](P515) 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8](P2) 因此,人不能离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发展,不能离开社会整体环境的改善而自由。“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7](P84)
自由作为人的本质要求和普遍追求,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与社会不发生任何联系的人,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不存在的。由于每个人都是社会关系之网上的一个纽结,并以自己的行为影响他人和社会,这就决定了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与义务应该是一致的、对等的。“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9](P17) 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那就是特权。如果说一定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人权的实现程度,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则决定着人权的行使限度。
由于人权是社会的产物,因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受到社会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传统等条件的制约,并形成人权保障上的社会历史性、人权理解上的文化差异性。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人权的内容结构、保障方式也是各不相同的。以人权保障为例,有的国家以成文法来保障人权,有的国家则以习惯法来保障人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的主体越来越广泛,人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人权的保障越来越具体,并从国内人权保障发展到国际人权保障。人权的内容结构与保障方式的多样性,要求一个国家在选择适于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和人权发展模式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其他国家的自主选择。
二、人权的历史观
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系统地考察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人权的历史变化,揭示了人类社会各个阶段人权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内容,说明人权不是什么天赋的权利,而是一种历史的权利,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原始社会时期,人们面临着恶劣的自然条件,根本没有自由可言,更谈不上什么人权。在奴隶社会,奴隶制剥夺了奴隶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却把一切自由和权利赋予了奴隶主。封建社会虽然存在着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也存在着与此相联系的简单的自由和平等意识,但由于商品经济不是其主要经济形式,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意识。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封建桎梏,消除等级特权,把自由平等的要求提上了议事日程,“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4](P447) 因而资产阶级人权不是天赋的权利,而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权的主体是具体的、历史的,每个时代享有人权的人都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人,而资本主义时代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市民阶级”,因而在那里人们所谈论的人权,实际上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资产阶级成员的权利。资产阶级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以人性取代神性,使人成为人;以人权取代君权,使人成为自由平等的人,从而使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平等赢得了世界历史意义的进步。然而,资本主义人权王国并没有超出它所固有的时代局限。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平等的乐园是用金钱来浇铸的,“人的社会地位的改善仅仅取决于金钱”。[10](P495) 由于受资本的束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 其人权是残缺不全的。同样,人权的内容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民主、自由、平等不是抽象的口号,它总是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表现出具体的时代内容。马克思在谈到自由和平等时指出,古代人的自由和平等与资本主义时代人的自由和平等是不同的。“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的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6](P199~200)
正因为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它就不能不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复强调,人权现象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权的主体和内容是各不相同的。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人权的主体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扩大,人权的内容从个人人权到集体人权,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从政治权利到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不断扩展。由于不同的时代条件为人权的享有提供了特定的质量界限,因而不同历史时代的人就具有不同的人权状况及评价标准。
社会主义历来以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为己任,以实现人权所崇尚的人类解放为目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彻底摆脱了人身占有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赢得了作为人的尊严,拥有自主的地位和独立的人格,能够积极从事自由自觉的创造活动,从而成为自己的主人。同时,人彻底摆脱了遭受欺压和凌辱的处境,赢得了作为人的权利,有权决定国家拥有哪些权力、这些权力由哪些人行使、行使这些权力应遵循何种规则、违反这些规则应承担何种责任;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决策与管理,从而成为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不仅在形式上和法律上享有广泛的自由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国家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而使人权达到了形式与内容、原则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不必讳言,由于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并受一定历史条件下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现阶段人们在权利的享有上,还存在着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的矛盾。社会主义并没有“药到病除”的神奇法术,它只是引导人们正视矛盾,并为解决矛盾不断地创造条件。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生产极大发展,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人的素质极大提高,人权才能得以普遍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而“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P294)
三、人权的阶级观
人权在形式上通常是作为普遍的、人人皆有的权利提出来的。因为只要是人就有人的需要、人的利益、人的取向,重视安全、向往自由、追求幸福是一切人的共同愿望。这是人权成为人们普遍认同和追求的价值取向的内在根据。然而,人们对人权理想的追求是一回事,人们所面对的人权现实又是一回事。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人具有阶级的属性,因而人权也就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阶级地位不同,人权观念、人权取向、人权标准也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揭示了人权的阶级性,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确认是有着鲜明的阶级性的,不存在普遍的、抽象的人权,不存在超阶级、超历史的民主、自由、平等,它们都是具体的,都是从属于一定阶级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阐明人权的阶级性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这种阶级性的社会根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谁在经济上占有生产资料,谁就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从而将自己的权利要求上升为法律加以保护。资产阶级能够把人权变成特权,原因也正在于此。基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虽然在形式上创造了一种平等的政治关系,但在内容上却依然保留着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即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在貌似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基础上,真正平等的政治关系是建立不起来的。正因为如此,尽管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已有长足发展,但资产阶级“既不会使人民群众得到解放,也不会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状况,因为这两者都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12](P250) 而“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9](P16) 资本主义社会物质财富贫富相差悬殊是人们政治地位高低相差悬殊的一面更直观的镜子。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的自由时间是以通过强制劳动吸收工人的时间为基础的,这样,工人就丧失了精神发展所必需的空间,因为时间就是这种空间”。[13](P343) 由于“一方的人的能力的发展是以另一方的发展受到限制为基础的”,[13](P214) 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普遍的人权从来就没有实现过,所谓的“人权本身就是特权”[7](P229),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剥削的权利。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所谓的人权是不真实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指出资产阶级实行的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4](P648)
马克思主义在揭露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的同时,着重反映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权利要求。“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4](P448)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要阶级没有消灭,私有制仍然存在,就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因此,“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9](P16) 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彻底消灭阶级,才能为普遍的人权真正实现创造条件。“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9](P16) 同样, “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1](P288) 马克思主义对人权阶级性的揭示,为无产阶级争取自身的自由平等即全人类的解放指明了方向,使社会主义把人权的实际内容归结为消灭阶级的要求。
四、人权的法理观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自由存在于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之中,因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人只有认识自然规律,认同自然规律,才能在与自然的交往中获得自由。人只有认识社会规律,认同社会规律,才能在与社会的交往中获得自由。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规律往往通过人的活动而在法律中得到反映和体现。这样,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认同就可以转化为对法律的认识和认同,只有遵从法律,才能获得自由。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限制任性。“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自然规律作为国家法律才强迫人成为自由的人。”[15](P176) 可见,法律限制任性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自由。因此,“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15](P176)
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人权得以全面实现和切实保障的基本环节。因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5](P176),人们正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把自由与秩序统一起来。由于人人都是平等的,都可以平等地分享自由,因而个人自由就不能不受到反映他人对自由需求的法律的约束。“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1](P183) 在实际生活中,蕴含着自由平等的人权起初是以习惯权利的形式存在的。习惯权利一经上升为法律,就成为法定权利,从而具有合法性。这种被确认为法律的习惯权利,就不再仅仅是民间的习惯,而是国家的习惯,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权的全面实现有赖于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但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一定的条件下,人权的实现程度则主要取决于政治发展。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健全,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障,并使侵权者受到制裁,使受害者得到补偿。由于人民的权力在每个具体的人身上就体现为人权,如果一个国家连人的基本权利都保障不了,那么谈民主、谈法治就是一句空话。从这种意义上讲,人权状况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二是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其中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尤其值得关注。如果国家权力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利,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就比较容易得到纠正;如果国家权力发生偏离而侵犯公民权利,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就会愈演愈烈。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一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对于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同这种地位相适应的各项权利、行使权利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违反原则和程序所应受到的制裁,都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二要依法制约国家权力,切实把国家权力纳入法律的轨道,使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从而成为合法的权力;三要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权力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能够受到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君主专制条件下,不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而是人为法律而存在,人是法律规定的存在。“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非人化”[16](P59),因而它必然表现为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因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真谛就是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任何权利都带有自由的特性,有某种权利就有某种自由。自由意味着在法律的范围内不受人为限制自行其是,自负其责,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和优长,从而实现人的多样化发展。同时,人民对公民权利的享有,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人与主人之间地位平等,即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一种旨在优化人的生存环境,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使人受到的压抑最小、束缚最少,最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和谐、持续发展的政治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巨大的感召力之所在。
标签:政治文化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经济论文; 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