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八旗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初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65X(2015)03~0057~10 有清一代,八旗一直被统治者视为国之根本,不可不厚养。为了维持旗人的专事武功,清朝皇帝针对旗人设计了系统而完备了社会保障体系,并不遗余力地贯彻执行。笔者在吸收史学前辈研究成果基础之上,①根据一些档案和旗人笔记、文集和家谱等资料,对此问题进行重新梳理,提出一点点个人看法,就教与诸位。 清朝入关之前,由于土地有限,人民生活极为艰苦,八旗除了“三丁抽一”服兵役、外出打仗外,还要负担名目众多、极为繁重的徭役和差役。皇太极曾经多次对一些汉官说过:“我国之人,出则为兵,入则为民啊!先回来的兵,都已各自修缮兵器,处理家务,看管田地并耕耘、锄土。因此马匹皆肥。耕田锄土而有所出时,则住在家里的人,就可去收割了,只要兵器修缮完毕,就能尽速率兵出征。”②“满洲差徭之多,实逾尔等(汉官)三十余项也。”③汉官高士俊奏议中也谈到入关前差徭过多:“每丁给田五日,一家衣食,凡百差徭,皆从此出,民间已苦不足”。④由此可见,旗人沉重的负担和艰辛的生活。在入关之初,顺治帝也谈到:“太祖、太宗创业开基,收服诸国。朕入关讨贼,除暴救民,平定中原,统一四海,赖满洲兵力,建功最多,劳苦实甚。”⑤但是,这些功劳卓著的八旗兵丁却“产薄差繁,凡有征行马匹、器械、衣甲、糇粮,无不自备,效力弥勤,资生无策,深可轸念。”⑥多尔衮认为旗人之所以选择逃亡,并非怕死,而是差徭太重,旗人承受不起。“我朝兵力强盛,兵逃非畏死也。想徭钱粮不足,不能自赡耳。”⑦ 一、旗地 入关后,清廷对旗人在经济生活上给予种种特权,这正如晚清思想家魏源所评论的一样:“国朝列圣之厚八旗者,至矣!”⑧以保障他们能够专心于弓马骑射。顺治元年(1644),清廷下令免去了八旗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⑨改变了以前“出则为兵,入则为农”的政策,使得八旗成为职业的军人。同时给全体旗人发放口粮:七岁以上就给予全粮,六岁以下为半口,减半给粮。旗人,不分男女老少,均有稳定的口粮,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铁杆庄稼”了。但是,因为他们不劳而食,坐享其成,如“待哺之鸟”。⑩失去谋生能力,束缚了旗人才能的发展,这也是后来八旗生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顺治二年(1645),赈济八旗的条例出台,清廷从各方面对旗人给予优待,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给旗人“计丁授田”。由于大部分八旗官兵“从龙入关”,离开了故土东北。清廷为了使八旗兵丁在战场上冲锋陷阵而无后顾之忧,以加强八旗的军事职能。一方面,清廷给所有的八旗官兵,“分给地租”。(11)另一方面,清统治者大肆“圈地”。将这些圈来之地分给旗人,实行“计丁授田”的政策。对于圈地政策的出台,清廷冠冕堂皇地解释道:“非利其土地,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已而取之。”(12) 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五年(1666)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清廷在北京地区的几十个州、县,如“顺天、永平、保定、河间”等地,(13)方圆五百里的范围,一共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共有166838顷民人的良田被强占。仅顺治四年(1647)正月,这一次就有多达99.3707万顷良田沃土被圈占,其范围涉及到畿辅周围四十一县。(14)这种祸国殃民的圈地活动,一直延续到康熙八年(1669)。直至康熙帝亲政之后,才宣告结束。(15) 除八旗贵族占有的皇庄、王庄以外,与此同时,清廷还将前明公、侯、伯、驸马、太监之地,“察明量给原主外,余给满洲兵丁。”(17)顺治元年十月户部奉谕:“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朝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凡殁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田主或有或无,其田地尔部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过,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18)“今据乾隆六十年田数,内府三旗庄田一百二十七万八千八百亩。宗室庄屯田一百三十三万三千八百二十七亩。”这些所谓“无主的土地”和原来明朝宗室的土地,也被八旗各军给瓜分。“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给地一千四百零六万六千八百六十二亩”,但是许多旗人不通农业生产,也不屑于生产,他们纷纷将这些分配的土地贱价卖给当地农民。雍正七年(1729),清廷出资将卖出的土地赎回,成为官田。到乾隆四年,清廷又以低价卖给八旗将士。“议许壮丁具呈领买,其价银以五年钱粮分限扣交。壮丁领买者,限以五晌,计三十亩。其五晌之价,上地银四十八两,二等三十八两,三等二十八两,四等地十八两,荒地十二两。”(19) 顺治元年,八旗壮丁“每人三十亩”,(20)这是“计丁授田”的规定。但实际的分配过程中,绝大多数八旗官兵所获得的土地,都超过或远超过规定的数目。因为,在圈地过程,存在着大量违法操作的现象。“凡圈民地……所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每壮丁分给五晌,晌六亩。晌者,折一绳之方广,其法捷于弓丈。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21)顺治十六年(1659),翰林院掌院学士折库讷说:“凡官属兵丁、俱计丁授田。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晌。”(22)这些土地,为旗人世代所有。“旗人之地,迨至乾隆年间,旗民不准交产。”(23)以防止汉人侵占旗人田地,以保障旗人的经济特权。这正如乾隆朝,顺天府府尹蒋炳所奏称:“旗庄地亩,俱在近京五百里内。八旗官兵人等,各有当差执事,不得不资佃耕种,收取租息。”(24)旗人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完全变成剥削民人的寄生阶级。“近畿土地皆为八旗勋旧所圈,民无恒产,皆仰赖租种旗地以为生,而旗人自恃势要,增租直,屡更佃户,使民无以聊生”。(25)在八旗驻防地,清廷也进行了圈田,“江宁驻防旗员,给圈地百八十亩至六十亩不等。西安驻防旗员,给圈地二百四十亩至二百十有五亩不等”。顺治七年(1650),清廷题准:“驻防官员,量给圈地,兵及壮丁每名给地三十亩”。(26) 但是,圈地对提高和加强旗人的经济地位以及巩固清廷的统治有诸多便利。一是旗人共聚一处,耕作、放牧,可以相互扶持。“满人共聚一处,阡陌在于斯,庐舍在于斯。耕作放牧,各相友助”。二是旗民分界,可以避免双方争端,各自为安,互不侵扰,缓解了当时比较激烈的旗民矛盾。“满人、汉人,我疆我理,无相侵夺,争端不生”。三是旗民两极格局,使旗民各官分办赋役,不相干涉,亦无可推卸责任之由。“里役田赋,各自承办,满汉各官,无相干涉,且亦无可委卸”。(27) 二、俸饷 康熙帝曾上谕:“八旗甲兵,国家根本。当使生计充裕,匮乏无虞。”(28)入关之后,清廷采取给八旗官兵发放俸饷办法,这和入关之前情况不一样。旗人的俸饷,按月发放,如果有闰月,就意味着旗人本年可以拿十三个月的俸饷。“按月支领,如遇闰月,照兵丁例,一体支给闰饷。”(29)到康熙九年(1670),八旗领催、披甲和前锋、护军的每月俸饷,基本上固定在三两和四两的标准上。“马兵月支银二两,米三仓斗。步兵月支银一两五钱,米三仓斗。”(30)“马甲每月给银三两,护军每月给银四两,皆每年给米四十八斛。”这个收入是比较可观的,最起码可以保证多口之家,到达小康水平。“核其数则数口之家,可以充足。”(31)对因事被革退的八旗官兵,“应缴粮饷,请照监察御史察喇原奏,一体免其追缴。其逃兵应缴粮饷,请照都统彰格所奏,暂存旗库,于每年春季汇交户部。”(32)由于旗人俸饷充足,衣食无忧,也导致了他们除了依靠朝廷的俸饷之外,别无其他经济来源。“八旗官兵,向以当兵为职业,倚钱粮为生活,二百年来,相沿成习。”(33)雍正帝曾说清廷对旗人,“恩赉频施,无不周备。以天下之正供赡养兵丁,如此外再欲加增钱粮。”(34)这一点,是没有丝毫的夸张。 粮米作为八旗官兵另一种形式的兵饷。清廷规定驻防官兵之俸米有两种发放方式,一种称“本色”,就是直接将米发放给兵丁手中。另一种称为“折色”,把米折价为白银,再发放给到兵丁。八旗官兵的俸粮又分“坐粮”和“行粮”两种形式。(35)所谓的“坐粮”,就是旗人的固定粮饷,按月发放。“前锋、护军、领催、马兵每岁给米四十六斛,步兵二十二斛”。(36)而“行粮”则是临时出差、打仗时,领取一份数额约略相等于“坐粮”的额外赏赐俸粮,康熙帝对侍读学士喇沙里讲:“出征官兵从来有赏赐之例。”(37)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出征月支行粮,亲王八斛,郡王六斛,贝勒四斛,贝子三斛,公二斛。侯、伯、都统,一斛二斗。副都统、统领、精奇尼哈番、署副都统、统领、营总、阿思哈尼哈番、学士,一斛。参领、阿达哈哈番、侍读学士、署参领、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四斗。佐领、前锋、侍卫、拖沙喇哈番、员外郎、主事、委署官,笔贴式,三斗。护军校、骁骑校、护军、领催披甲人役,每二名,支米一斛。”(38)顺治十三年(1656),世祖上谕:“向来定制,凡披甲者皆给月粮。若当出征,及有事差遣,因有行粮,其月粮止给一半。朕念披甲人等所有家口全赖月粮养赡,况出征、差遣均属公事,方欲其为国用力,乃复使有内顾之忧,深为可悯。以后披甲人虽出征、差遣,其在家月粮仍准全给。”(39)在平定大小金川之役中,“谕军机大臣等:朕思满兵前至军营,虽有应得口粮,然进剿之时,深山险地,倘米粮不敷,或无暇造饭,则肉亦有益。意欲将蒙古所进汤羊,颁赐军士,因路远难致而止。可传谕经略大学士,满兵若遇深入山径,是否需带糇粮,如牛羊肉,割条晒干,似属有用。即或于彼处豫备,或须由京发往,大学士一面办理,一面奏闻。”(40) 当时的八旗士兵生活比较优厚,金德纯在《旗军志》中也记载了一个普通旗人的生活,“平时赏赐优饫,制:产一壮丁,予田三十亩,以其所入为马刍菽之费;一兵有三壮丁,将不下十壮丁,大将则壮丁数十,连田数顷。故八旗将佐居家,皆弹筝击筑,衣文绣,策肥,日从宾客子弟饮。虽一卒之享,皆兼人之奉。”(41)当时人称其为“铁杆庄稼”,也是非常有道理的。(42)在八旗士兵中,步兵只占总数的不到四分之一,而前锋、护军和马甲占到旗兵的四分之三以上。以当时的物价水平作一个横向的比较,就是可以看来一般旗兵的饷米和饷银是很高的。工部要在东直门附近为八旗士兵盖房,曾做过预算:“每间面阔一丈,进深一丈五尺,檐柱高七尺八寸,五檩铺苇箔成造,每间需用银二十两零二分七厘三毫。”(43)以此物价水平推算普通旗兵的收入,一名护军想在东直门外造一间房,花上五个月的饷银就可以,而一年的饷银则可以造两间多房。 八旗兵丁除了领取俸银、俸米之外,还有一项特别的收入——马乾。清廷历来强调骑射为八旗根本,所以特别注意养马,而且将养马视为八旗的专利,民间禁止养马。(44)当时,三匹战马是每位驻防兵丁所必需的,一匹遇征调时乘骑,还要二匹载军备物资和生活用品。(45)但实际上各地八旗驻防因条件不一,所以规定的养马数目也不一,少者二匹,多者三匹。但是,凡养马的旗兵,不仅有自己本人有饷银,“马兵月支银二两,米三仓斗。”(46)而且养马的草料,由政府免费供给,“支领草料。大料月分每日草二束,料三升;小料月分每日草一束,料二升。每束升折银七厘。”(47)以驻防绥远城马甲为例,“每名二匹,每名岁支七个月豆六石三斗,草四百二十束,共折银一十四两三钱三分二厘五毫,二匹共折银二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48)这种草料也有“折色”与“本色”两种形式。草料的“折色”因季节的变化也有调整,一般而言,“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夏秋月支草干银六钱。”(49) 驻防八旗兵丁的月饷,包括饷银、俸米、马乾等几种,又依兵种、等级的不同而有差异。但是,总的来说,从顺治朝开始成为定例之后,康熙年间又有几次提高,后来基本不变。月饷和俸米是驻防八旗的主要收入,就两项来说,清廷是有明确的规定:匠役和步甲各为12两,马甲每名24两,炮手24两,驻防领催、前锋每年每名饷银36两。这是一般标准。仅就俸银而言,前锋和领催,“计其所得,已多于七、八品官之俸禄”。(50) 三、赏银 清廷对八旗兵丁采取一切包办的办法,以维持他们较高的经济地位。“京城内外,按旗分给房屋。”(51)顺治五年(1648),清廷定:“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护军、领催、甲兵,给房二间。”(52)顺治十六年(1659),工部议定旗下官员之房屋照旧例酌情减少一些。“精奇尼哈番品级各十四间,阿思哈尼哈番品级各十二间,阿达哈哈番品级各十间,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各八间,拖沙喇哈番品级各六间,六、七品官各四间,八品、九品官各三间。拨什库、护军各二间,披甲人各一间。”(53)康熙三十四年(1695),清廷又在大城八门外建房一万六千间,给无房屋的旗人居住,每人给房二间。(54) 在驻防八旗之地,为旗人用公费建造房屋和相关设施,“八旗空闲处所,建造房屋一事。据王大臣原议,八旗所有空闲处所,多寡不一。若令各按旗分居住,则房屋间数不均,应俟建造完时,着就近每人不过三间,均匀分给居住等语。今此项房屋,已经造成若干处所,若俟全完方分给居住,不惟已成房屋,弃置无用,且令穷苦兵丁,照常出租赁房居住,未得先沾实惠。着交与八旗,将现在造成房屋,作何就近先分给居住之处,即行办理。至于此项房屋,仅四千余间,今兴工已一年有余何以尚未造完,着管工大臣官员,速行建造。”(55)并承担此后一切维修费用。乾隆六年(1741),“荆州满洲城内官兵住房,被火焚毁甚多。朕深悯恻,着照京师旗人房屋被火焚毁之例,一体加恩。即就近动荆南道库内银两赏给,该部速行文该将军滚泰等,余着察议具奏。”(56) 旗人在移防之时,清廷事先已经为其置办沿途一切用度。康熙帝曾言:“今官兵凡有行走之处,马匹、粮饷一切对象俱给自官帑,且以为不足而怨咨生焉。”(57)康熙十一年(1672),召兵部尚书明珠谕:“京城来换班步兵,皆系穷苦之徒,身负行李米粮而来,甚为可矜,尔部可给与官车装载。至于锅帐,着该部酌量给与。到此之日,着该部论日给与口粮。”(58)康熙皇帝连换防士兵的“锅帐”都考虑在内,真可谓对旗人无微不至。雍正帝也谈到:“各处一年更换之员,令其驰驿其一年内,如何使其不至拮据之处,交部查议具奏。经兵部议覆照依该员品级,按日支给廪给口粮等。”(59)八旗护军经常在京城和畅春园之间换防,世宗感觉旗人经常往返太辛苦,特意拨帑金数十万两,在圆明园附近为护军盖房,以免他们奔波之苦。(60) 清廷极为体恤旗人,连移防的季节和天气均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乾隆十年(1745),川陕总督公庆上奏:“哈密留防兵丁,原议两年一换,往往抵防交代,五月十月方得换回。盛夏人马干渴,严冬夜无栖止,情殊可悯。请将四月应换之兵,改于三月抵防,九月应换之兵,改于八月抵防。则换回之兵,各早一月起程,既体恤戍卒,亦无误边防。得旨:着照所请行。”(61)遇到八旗兵丁的红白之事,朝廷会给予一定的赏银和抚恤银。“凡兵丁红白事请赏者,该旗营一面具册结呈报,一面知会生息店,左司协领同管生息中军副将著一员亲赉送验,给发承领。水师营生息店利银不敷赏给,该营协领详请于在城生息店内,每次拨银一百两,以为预备赏给之用。”(62)雍正年间,为了应对旗人的红白之事,清廷拿出专项资金供管旗大臣经营。“世宗宪皇帝为赏给兵丁红白事件之用,故每旗发帑金十万两,交给该旗王大臣酌量经营。”(63)不仅如此,清廷还规定了恩赏和抚恤的范围与数额。雍正元年(1723),与八旗大臣会商之后,定:“嗣后发给恩赏银两,凡护校、骁骑校、守门官、看印官等及部院衙门笔、前锋、护军、另户领催、披甲、执事人等恩赏银两,八旗俱应划一发给。”(64)恩赏和抚恤的数额也有详细的规定:“八旗护军、骁骑校、前锋、护军、领催等,婚嫁事给银十两,丧事给银二十两。马甲婚嫁事给银六两,丧事给银十二两。步兵及食一两钱粮之执事人等,婚嫁事给银四两,丧事给银八两。”(65) 乾隆帝登极之后,上谕:“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包衣佐领下,妇人年六十以上者,查明分别等次赏赉。”(66)乾隆三年(1738),广州将军上奏:“红白事故,向例各赏银四两,未免不敷。请白事加给二两,红事加给一两。八旗炮手弓匠,红白事向例照八旗甲兵减半赏给,亦觉拮据。请与甲兵一例,白事赏银十两,红事赏银六两。”乾隆很快地做出答复,“应如所请,从之。”(67)乾隆四年(1739),连养育兵也享受这一待遇:“正红旗蒙古都统查克丹等议奏:食二两之养育兵,年十岁以上者,遇有红事赏银四两,白事赏银八两。”(68) 在清前期,旗人的生活是相当宽裕的。旗人在族谱中也谈到自己与众不同的经济特权:“我们合户四十家,系包衣呢特哈佐领兼管,百丁并无官差间逸,按年穿的衣服、吃的米粮、使唤的奴才、耕牛骑马,俱给养赡之。”(69)康熙四十五年(1706),康熙帝上谕户部:“朕念八旗禁旅为国家根本所系,时加恩爱养用,俾生计充盈,或动支公帑数百万,代清积逋,或于各旗设立官库,资济匮绌。所以为众甲兵筹画者甚切,康熙四十二年(1703),又曾颁发帑金贷给八旗兵丁共六百五十五万两有奇。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冬,除陆续扣完外,尚未完银三百九十五万六千六百两有奇。若仍行按月扣取,恐各兵营办器用赡养室家,必有不敷之虑。朕每怀及此,深切轸恻,兹特大沛恩施式弘抚育,将未经扣取银两,通行豁免。”(70)康熙帝曾说:“朕思八旗官兵,世受豢养。朕之加意臣僚士卒,尤为渥厚。”(71)世宗认为康熙帝在位六十余年,“养育八旗者,旷典殊恩,深仁渥泽,重叠周至,未可枚举”。(72)“古来养兵,无如圣祖养育满洲兵丁之重者,不惟每月所得钱粮倍于绿旗兵丁,且一年所得之米亦可养家数口。”(73)而他自己对待八旗也是关怀备至,动辄用数十万两银加赏旗人。(74)“平时因八旗兵丁乃国家之根本,所以养之者恩甚高厚。偶有差遣征剿之事,复加意体恤,赏给各项银两,行粮之外复给坐粮,所以筹画其用度养赡其身家者,至周渥矣。”(75)乾隆也谈到:“朕即位以来,为旗人生计多方筹画,凡有裨益之事,无不举行。”(76) 在日常生活中,清朝皇帝不断给予旗人大量的封赏,以解决旗人生计问题。雍正四年(1726),“八旗大臣等议覆,现赏给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钱二两,合折米价银一两,共为三两。副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钱粮一两,合折米价银一两,共为二两。查骁骑参领等,现今所得亲丁钱粮一两,一年三季所得米二十四斛。副参领等原无亲丁钱粮米石,今蒙皇上施恩赏给参领等增银五钱,每月令得钱粮一两五钱,将一年三季所得二十四斛米裁去,按月折米价银一两。每月共给银二两五钱。副参领等每月令得钱粮一两五钱,不准给折米价银。”(77)即使是平日既无红事,亦无白事,皇帝们有时心血来潮给与旗人大量的敕赏。雍正十年(1732)十月十八日,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日子,但雍正帝突然谈到:“今思,外省驻防满洲、汉军兵丁等亦应一体施恩。江宁、杭州、西安、京口、荆州、广东、福建、宁夏、右卫共九处,每处着赏银二万两。天津、河南、潼关、乍浦、成都共五处,每处着赏银一万两。”(78)乾隆八年(1743),朝廷发现物价上涨,导致旗人生活水平下降。“本年米价稍昂,又值年终,诸物皆贵”,而“八旗贫苦世仆,未免窘迫”。乾隆帝“深为轸念”,一下赏赐八旗白银一万两,“分与满洲五千两,蒙古二千两,汉军三千两”。并赏内务府三旗,每旗各赏银一万两。(79) 魏源曾经总结过清朝八旗兵丁的经济待遇:“我朝用兵,异于前代者有二:曰兵数少,饷数多也。”(80)通过高俸让士兵“赡养其身家,俾得一心肄习武艺,咸成劲旅。”(81)这是清朝皇帝力图达到的目标。清代皇帝们以为,建立了这一套以土地收益、兵饷、官俸为三大支柱而又相互补充的优惠制度,各级、各处旗人的生计问题,便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规模宏远,立极万世”。(82) 四、抚恤 八旗官兵告退、亡故以后,还有相当数量的抚恤待遇。早在入关之前,就有类似的规定。天聪八年(1634),皇太极与吏部议定:“嗣后,凡有功之人已故,而无子嗣兄弟承袭者,则照官职,免其丁之半,迨其妻故后,方令应差。”(83) 入关之后关于旗人的抚恤规定更为系统。“前锋、护军、另户领催、披甲人等,有患病、伤残及六十岁以上年老告退,曾在军前打仗得有军功者。该管大臣等详查验明,无论有无房产,可倚度日,子孙有无钱粮,俱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以养余年。”(84)后又放宽条件,八旗兵丁,只要是年老、患病、退甲,家无披甲当差,无论是否打过仗,立过功,全部给米赡养。(85)如果八旗士兵阵亡或受伤,“分别等第,给赏有差”。顺治五年,清廷定:“出征阵亡八旗官兵,各给恤赏。一等精奇尼哈番,银一千一百两。二等精奇尼哈番,一千五十两。三等精奇尼哈番,一千两。……佐领,银四百五十两。……闲散官员,银三百五十两。……护军校、骁骑校,银二百五十两。……护军、领催及执纛人,二百两。甲兵,一百五十两。”(86) 不仅如此,为了免除旗人的后顾之忧,当八旗官兵去世之后,清廷规定他们遗孀也可领取其生前饷银的一半。顺治十二年(1655),清廷题准:“世爵亡故,无人承袭者,其妻照伊夫应得俸银米之半,养赡终身。”(87)在此,只有拥有世爵八旗的遗孀才能享受半俸待遇,普通兵丁是没有资格。雍正帝将八旗遗孀享受半俸待遇的范围扩大。“官员兵丁亡故之后,不论其妻之岁数,皆予以俸禄、钱粮。”(88)嘉庆元年(1796),另户旗人之遗孀亦可以领取半俸半饷的待遇。(89)骁骑校、防御、佐领等官佐的孀妇,每年可领取其丈夫生前的半俸,依次分别为30、40、52.5两白银;步甲、马甲、前锋、领催的遗孀,每年也同样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饷,分别为9、18、24、24两白银。乾隆六年(1741),清廷定驻防八旗遗孀亦可以如禁旅八旗遗孀一样领取半俸半饷。“各省驻防官兵之寡妇,愿留彼处,依靠亲族养赡守节者,请照在京八旗之例,给与一年半俸半饷。如系年老告休,因有军功食半俸半饷之官兵,其寡妇亦照给半俸半饷一年。再开档兵丁,出征得有功牌,其寡妇亦给一年半饷。”(90) 对于一批愿意守节的寡妇,雍正帝也给予抚恤,清廷规定:“不论年岁,有无子嗣,情愿守节者,两族佐领具保,照例给与一年半分俸饷,该佐领等不得借端勒索。”(91) 对于无人照管的老妇和孤女,清廷也规定:每人每年给食赡银12两,并且每月按时发放,“养赡终身”。(92)对于八旗中,“闲散幼丁,其并无产业,家中亦无马甲、拜唐阿之人,年逾十岁者,令该管之参佐领等,切实保送,补为养育兵。”(93)六年之后,清廷将包衣孤寡幼儿人等也纳入养赡系列中。乾隆七年(1742),和硕諴亲王允秘等遵旨议奏:“正蓝旗满洲革职贝勒弘昹属下佐领一缺,作为公中,入旗当差。本佐领下闲散柱儿,年甫十四,现有孀居之祖母、伯母及母,又有伊舅母因无子嗣,亦相依同居。四孀一孤,并无养赡,而柱儿又懦弱不能披甲,该旗奏请照旗人例,给养育兵钱粮二两。查包衣佐领下,原未设有养育兵钱粮,惟上三旗包衣佐领下,有给与无子孀妇,每月一两钱粮米石之例。今柱儿虽系包衣,既已暂入旗下,即照此例给与一两钱粮米石。俟长成披甲,或分给王等时停给。嗣后,下五旗公中包衣佐领下,无养赡之孤寡人等,如有似此家口重者,均给一两钱粮米石。家口少者,祗给饷银,不必给粮。俱俟长成披甲,或分给王等时停给。”(94) 乾隆年间,高宗重申了对八旗抚恤政策:“从前皇祖圣祖仁皇帝时,以阵亡士卒之妻,孀居无所依赖,曾永远给食一半俸饷。今八旗鳏寡人等内,无子嗣、无奴仆,并无钱粮可以依赖为生者,俱经加恩,给与养赡钱粮。但阵亡人等妻室,伊等之夫,为国捐躯,而伊等又能贞节自矢,情实可悯,理应优恤。着交与八旗将阵亡人等妻室内,除有子嗣当差,或有奴仆食粮,尚可依赖为生者,毋庸饬查外。其无子嗣者,或子嗣幼穉,又无家人,并无钱粮可依赖为生者,查明伊夫原系职官,给食原官一半俸禄米石。如系兵丁,给食一半钱粮米石,俾其终身永远沾恩。若阵亡之人并无妻室,其父母别无子嗣,并无钱粮可依赖者,亦照此例。俾其终身永远食一半俸饷,以示朕优恤为国报效,不惜身命,尽力疆场人等之意。”(95)其后,乾隆帝让户部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八旗抚恤条例:“八旗官员兵丁孀居之妻,赏给周年半分俸饷各款。一、年老告休,赏给半分俸饷人等之妻,向照伊夫所食半俸,减半赏给,请嗣后照全俸减半。一、军营效力,年老残废及贫无家业,又无食粮子嗣,月支银米人等之妻中,亦照伊夫所支银米,减半支给。如无米者,仍支给一两钱粮。一、世职官员人等之妻,如世职已给族中承袭,准支给周年半俸。一、未经当差支食半俸云骑尉之妻,仍准支给半俸。一、阵亡赏给半分俸饷人等之妻,向因伊子挑取养育兵,将半分俸饷裁汰,请嗣后仍照常支给。俟伊子得有差使,银米敷足时再裁。”(96)嘉庆九年(1804),荆州将军积拉堪,看到旗人孤女因贫困,婚嫁困难。于是号召两湖富贵之人,募得六千金,以四千两交八旗生息,作为孤女婚嫁之用。另外二千两成立红白事局,“置婚丧器物,租于兵所,获息于年终调济鳏寡孤独者。”(97)其结果,“室无怨女,塗鲜饿夫。去任后,八旗为肖像于變公祠祀之。”(98)晚清,朝廷财政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户部尚书阎敬铭于光绪十年奏请裁撤八旗孤寡养赡银。延茂系内务府汉军正白旗人,其得知后,迅即上疏弹劾之,“阎敬铭败坏国体,其词甚峻”。(99)光绪二十八年(1902),载沣曾与恭亲王人等商议,“本处旗丁孤独人等,求免减成养瞻银两”。经过两人会衔,清廷很快地办理了此事。(100) 对一些旗人因各种原因亏空人员,清廷也往往豁免他们的债务。“八旗军需亏空人员,有本身已故,家产尽绝,而各旗仍有将伊等子孙之俸饷扣抵者。现在各旗,或因军需亏欠,仍行勒追。或因奉有暂停坐扣之旨,暂停坐扣,办理俱不画一。朕思此等亏空人员,虽属军需,而本身已故,家产尽绝。其子孙所得之俸饷,若仍行坐扣,未免艰苦。着该部查明,奏闻豁免。”(101)有些旗人因各种原因自尽,除因畏罪自尽之外,清廷给本人及其家属抚恤。“准照病故兵丁之例,给与白事赏银。未完库银,准其宽免。伊妻孀妇,仍照伊夫原食饷银之半,支给周年。”(102)对于不是因罪而自尽的旗人孀妇,清廷规定:“照病故之例,给予白事赏银”。(103) 为了让旗人安居乐业,清廷经常动用公款购买女子,为贫苦无力娶妻的旗人创造家庭生活。这种政策,从努尔哈赤时代就开始了。万历三十九年(1611),努尔哈赤令:“查察国中各路各村没有妻子的人,共约数千。若皆配以妻室,而国中的女子又不够。命发库中财物,每人给毛青布各二十疋或三十疋,使买娶妻室。”(104)太祖辛亥春:“发帑金资民婚娶。察国中无妻室之人,配给妇女千余。其贫苦不能娶者,更发帑金与之,令自娶。”(105)天聪二年(1627)三月二十七日,下旨:“凡本国之人,穷困而无妻室者,出库银散给之,各令娶事。”(106)崇德三年(1638),皇太极上谕曰:“我国新旧人等,有穷困无妻、奴、马匹者,今不给养,更于何时养之?”(107)同年,皇太极上谕新旧满洲、蒙古、汉人:“尔等有家贫不能娶妻,及披甲不能买马者,许陈诉于本管章京。本管章京申诉于管旗大臣启知。本管王贝勒等核实给与。如王贝勒等力不能给,即以奏闻,隐匿者罪坐本管官。”(108) 顺治十三年(1656),安塔木等称:“盛京各庄之无妻额丁有七十八人。内官深知该七十八人受耕耘之苦及无妻孤身之累,不可不给妻室,故奏请饬交安塔木等酌情动用盛京卖粮税司银两买给女人配与成室,等因,奏准施行。”康熙九年(1670),辛达里等呈文内称:“将无妻男丁逐一查看,有八十二人无妻,该无妻额丁理应照前例买给女人,然盛京各庄所纳粮食供给牧群、打牲乌拉人丁之马匹及食辛者库之众人等项陈粮不多,不可动用,况山海关内外各庄额丁中无妻者亦甚多,故所云额丁无妻一事不准施行。”(109)康熙四十二年(1703),盛京礼部侍郎哈山疏言:“臣部所役网户采牧校尉等八百二十五人,内无力婚娶者百六十余,此等人役,因无家室,往往不务生计,逃避官差,请发盛京户部银四万两,仿照公库例,派员经理,一分生息,以六年为期,本还户部,可得息银二万八千余两,陆续给无妻壮丁完娶银,人五十两,仍将余银生息,久远有益。”清廷下部议之后,从之。(110)乾隆朝,皇帝念及宗室有贫困以致生活难以为继者,给予抚恤。将贫困者分以等次,“最贫者,赏银三百两,其次者,半之。”对一些承担不起婚丧费用之旗人,根据行辈和级别也给予补助,“遇有婚嫁者,特赐银一百二十两,死丧者,特赐银二百两”。(111) 五、小结 清廷通过壮大八旗统治集团,以羽翼政权的统治方式,透过强制执行的八旗本位法令来扭曲政治、经济资源的分配,使八旗统治集团取得极大的优势与利益。旗人的人口只占全国2%左右,他们必须保持特殊的地位、特权和俸禄,以维护旗人的民族意识与特性。(112)八旗制度使得旗人在经济方面引人瞩日,在清朝社会内享有独特的权利和地位。使旗人产生与众不同的优越感,民人也感觉旗人与自己完全不一样!如此以强化“异质边缘”的方法,来强调八旗之间的“同质性”,以达到增强八旗之间的凝聚力和彼此认同,以便更好的维护他们所拥有的共同资源和特权地位。(113) 注释: ①杨学琛、周远廉:《清代八旗王公兴衰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戴迎华:《清末民初旗民生存状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陈力:《八旗贵胄的没落——清代旗人经济状况研究》(《兰州学刊》,2010年第5期)等文章、著作,在研究旗人生计时,均涉及到旗人社会保障问题。 ②《旧满洲档译注》(第2册),天聪四年五月十三日,“国立”故宫博物院,1977年,第187页。 ③《清太宗实录》卷17,天聪八年正月癸卯,中华书局,1985年,第225页上。 ④《天聪朝臣工奏议》,《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第8页。 ⑤《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下册),顺治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313页。 ⑥《清世祖圣训》顺治十一年三月癸丑,《大清十朝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第112页。 ⑦《摄政亲王起居注》,《中华历史人物别传集》(第27册),线装书局,2003年,第431页上。 ⑧魏源:《圣武记》卷14,《武事余记·军储篇四》,中华书局,1984年,第563页。 ⑨《清朝通志》卷86,《食货略六》,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255页上。 ⑩萧一山:《清代通史》(第2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12页。 (11)《奉天通志》卷145,《财政一·租赋·清》,辽海出版社,2003年,第3378页下。 (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135,《户部·宗室庄田》,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6053页。 (13)《清朝野史大观》卷2,《清宫遗闻·旗下庄子》,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7页。 (14)《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正月辛亥,中华书局,1985年,第245页下—第246页上。 (15)蒋良骐:《东华录》卷9,齐鲁书社,2007年,第140页。 (16)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第21页。 (17)《钦定八旗通志》卷73,《土田志十二·各处驻防地亩》,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1280页。 (18)(27)《八旗通志初集》卷18,《土田志一·八旗土田规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10页。 (19)俞正燮:《癸巳存稿》卷9,《旗地》,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64页。 (2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841,《八旗都统·官兵庄田》,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4709页。 (21)姚文燮:《圈占记》,《皇朝经世文编》卷31,《户政六·赋役三》,中华书局,1992年,第787页下。 (22)《八旗文经》卷25,《奏议甲·折库纳密陈四事奏》,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315页下。 (23)《奉天通志》卷145,《财政一·租赋·清》,辽海出版社,2003年,第3378页上。 (24)《清高录实录》卷172,乾隆七年八月上乙未,中华书局,1986年,第201页上。 (25)昭梿:《啸亭杂录》卷7,《孙文定公》,中华书局,2006年,第189页。 (2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137,《户部·直省驻防官兵庄田》,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6166~6167页。 (28)《八旗通志初集》卷33,《兵制志八》,第612页。 (29)《钦定八旗则例》卷4,《俸饷·前锋校等官给与闰饷》,载《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207页下。 (30)(46)(49)谈迁:《北游录》,《纪闻下·兵饷》,中华书局,1997年,第398页。 (31)赫泰:《复原产筹新垦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5,《户政十·八旗生计》,中华书局,1992年,第868页下。 (32)《清高宗实录》卷5,雍正十三年十月下戊子,第245页下。 (33)《绥远通志稿》卷52,《民族·满族》,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2页。 (34)《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卷1,雍正元年四月十八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9页下。 (35)《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卷7,雍正七年十二月初五日,第237页下。 (36)(38)《八旗通志初集》卷29,《兵制志四·八旗兵饷》,第551页、552页。 (37)《康熙起居注》第1册,康熙十三年二月初一日乙未,中华书局,1981年,第150页。 (39)《清世祖实录》卷99,顺治十三年三月甲午,第769页下。 (40)《清高宗实录》卷329,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下辛未,第450页下。 (41)金德纯:《旗军志》,富察恩丰辑《八旗丛书》,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9页。 (42)《满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81页。 (43)《八旗通志初集》卷23,《营建志·拔给八旗房屋》,第437页。 (44)《大清会典》(雍正朝)卷138,《兵部二十八·马禁》,文海出版社,1995年,第8647~8648页。 (45)《荆州驻防八旗志》卷8,《武备志四·马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22页。 (47)《驻粤八旗志》卷5,《马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6页。 (48)《绥远旗志》卷4,《俸饷表》,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89页。 (50)《钦定八旗通志》卷首9,《敕谕三》,第183页。 (51)钟琦:《皇朝琐屑录》卷1,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39页。 (52)《八旗通志初集》卷23,《营建志一·在京官兵房屋》,第435页。 (53)《清世祖实录》卷123,顺治十六正月辛酉,第953页下。 (5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843,《八旗都统·拨给官房》,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4809页。 (55)《清高录实录》卷74,乾隆三年八月上戊子,第181页。 (56)《清高录实录》卷136,乾隆六年二月上丙午,第966页上。 (57)《八旗通志初集》卷66,《艺文志二·敕谕二》,第1276页。 (58)《康熙起居注》第1册,康熙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丙子,第25页。 (59)《上谕旗务议覆》雍正八年,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第413~414页。 (60)《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卷4,雍正四年六月十三日,第119页上。 (61)《清高宗实录》卷233,乾隆十年正月下甲午,第11页下。 (62)《福州驻防志》卷5,《营政下·红白事赏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第573页。 (63)赫泰:《特敕定议施行》,《皇朝经世文编》卷35,《户政十·八旗生计》,中华书局,1992年,第870页上。 (64)《雍乾两朝镶红旗档》,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60页。 (6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860,《八旗都统·官兵卹赏》,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5485页。 (66)《清高宗实录》卷7,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下丁已,第284页上。 (67)《清高宗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下戊寅,第285页下。 (68)《清高宗实录》卷89,乾隆四年三月下丙寅,第376页下。 (69)《满族宗谱研究·福陵觉尔察氏谱书》,辽宁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250~251页。 (70)《清圣祖实录》卷227,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癸酉,中华书局,1985年,第278页下。 (71)《清圣祖实录》卷84,康熙十八年九月庚子,第1071页上。 (72)《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卷2,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47页上。 (73)《正黄蒙古旗都统汪晤礼奏请严禁满洲兵丁服用过奢折》雍正元年八月初三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8年,第263页。 (74)《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卷3,雍正四年三月十八日,第61页下。 (75)《钦定八旗通志》卷首10,《敕谕四》,第213页。 (76)《清高宗圣训》乾隆三年七月丙辰,《大清十朝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第3290页。 (77)《上谕旗务议覆》雍正四年,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第187~188页。 (78)《雍乾两朝镶红旗档》,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7页。 (79)《清高宗圣训》乾隆八年十二月辛酉,《大清十朝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第3254页。 (80)魏源:《圣武记》卷11,《武事余记·兵制兵饷》,中华书局,1984年,第470页。 (81)《荆州驻防八旗志》卷3,《敕谕》,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63页。 (82)《八旗通志初集·御制八旗通志序》,乾隆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撰,第1页。 (83)《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天聪八年一月三十日,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60页。 (84)《钦定八旗则例》卷4,《俸饷·优恤告退兵丁》,第208页下。 (85)《大清会典》(雍正朝)卷145,《兵部三十五·武库清吏司》,文海出版社,1995年,第9089页。 (86)《八旗通志初集》卷31,《兵制志六·八旗军令》,第608~609页。 (8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861,《八旗都统·官兵卹赏》,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5531页。 (88)《上谕旗务议覆》雍正五年,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第257页。 (89)《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60,《户部·优恤俸饷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66页下。 (90)《清高宗实录》卷140,乾隆六年四月上庚子,第1019页下—1020页上。 (9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59,《户部·优恤俸饷一》,第150页下。 (92)《钦定八旗则例》卷4,《俸饷·优给寡妇俸饷》,第208~209页。 (93)《清高宗实录》卷12,乾隆元年二月上壬申,第367页上。 (94)《清高宗实录》卷179,乾隆七年十一月下丙子,第309页。 (95)《清高宗实录》卷70,乾隆三年六月上壬午,第120页下—121页上。 (96)《清高宗实录》卷82,乾隆三年十二月上乙酉,第293页上。 (97)《荆州驻防八旗志》卷9,《职官志二》,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30~131页。 (98)《荆州府志》卷36,《职官志·名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36页。 (99)杨钟羲:《雪桥诗话余集》卷8,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第2807页。 (100)爱新觉罗·载沣:《醇亲王载沣日记》,群众出版社,2014年,第97页。 (101)《清高宗实录》卷9,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下癸未,第320页下。 (10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207,《户部·优卹俸饷二》,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9530页。 (10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59,《户部·优恤俸饷一》,第166页上。 (104)《清太祖朝老满文原档》第1册,台湾中华书局,1971年,第13页。 (105)《清朝开国方略》卷3,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88页。 (106)《太宗文皇帝日录残卷》,载《明清史料丛书八种》(第2种),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第143页。 (107)《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崇德三年七月十六日,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333页。 (108)《清朝开国方略》卷25,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594~595页。 (109)《〈黑图档〉中有关庄园问题的满文档案文件汇编》,载《清史资料》第5辑,1984年,第61页。 (110)蒋良骐:《东华录》卷19,齐鲁书社,2007年,第287页。 (111)昭梿:《啸亭杂录》卷7,《宗室婚嫁》,中华书局,2006年,第206页。 (112)(美)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96页。 (113)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50页。清初八旗社会保障制度研究_清朝论文
清初八旗社会保障制度研究_清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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