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刑法笔谈——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重要举措——对修订刑法增设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论文,利益论文,刍议论文,笔谈论文,国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案,这是继去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的社会治安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学习、领会、宣传、贯彻好修订后的刑法,本刊邀请法学界的著名专家、教授和公、检、司机关的学者型领导同志,笔谈各自的见解,既与广大读者共同研讨,又供学术界、公安司法部门的同志参考。(刊出的文章以作者的姓氏笔划为序)。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成果,为充分保护国家军事利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在刑法分则的类罪十章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这两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不同的是,构成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是双重主体,既包括社会公民也可能是军人,而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国家军事利益事关国家安危,是最重要的国家利益之一。因此,刑法规定这两类罪是从军内到社会在整体上构成了运用刑罚手段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保护,是修订刑法着眼于维护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
增设危害国防利益罪是刑法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对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加强国防建设,增强人民国防意识具有重大意义。近几年来,严重危害国防利益的问题不断发生,如阻挠部队军事行动,冲击军事禁区,煽动军人私自离队,窝藏、雇用逃兵,拒绝、贻误军事运输和订货,拒服兵役,假冒军人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部队的征兵、作战、训练、管理、战备工作和军队的声誉,危害国防安全,情节严重的完全应给予刑事处罚。但由于刑事立法不够完善,原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而客观现实亟待需要提供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法律依据,军内外各个方面都呼唤和盼望运用法律武器来强有力地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修订刑法增设了危害国家利益罪的内容,而且得到了一致赞同,并顺利通过,在修订后刑法中独立成章,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刑事立法中的一个难题。
制定该罪主要是依据已经出现的问题,以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刑事处罚的内容,也参考了一些外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危害国防罪的相似规定,尽可能地合理设计了该罪的条款。修订的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共有13个条款,有些条款中规定了几个罪名。主要涵盖了三部分内容:一是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如,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扰乱军事禁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等。二是涉及军队合法权益保护的。如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战时故意向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罪等。三是涉及军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等。
由此可见,增设本章就为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保护国防建设的正常进行。除此之外,其意义还在于:一是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公民的国防观念会随着和平时期时间的推移,容易引起淡薄,对危害军事利益的行为,往往不容易引起注意。而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便于在和平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增强保护军事利益的自觉性。二是有利于保障武装部队履行职责。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对武装部队履行职责,维护国防利益都有授权性规定。如,宪法中有22个条款规定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内容,军事设施保护法、戒严法等,对武装部队执行任务所采取的方式、方法直至使用武器等也都作出规定,就可以较好地解决和弥补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使部队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三是有利于运用刑罚手段保障军事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陆续制订了一些军事法律、法规,为维护军事利益,都对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比照”、“依照”刑法处理的规定。如国防法、兵役法等。刑法中增设危害国防利益罪,使各部门法的规定与基本法的刑法相衔接。
二
修改后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是制定统一的完备的刑法典的一个显著标志。军人违反职责罪原为《暂行条例》,是1981年6月10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15年来《暂行条例》对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制的健全和军队建设的发展,军队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暂行条例》的局限性,使得在运用暂行条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时,遇到了困难,妨碍了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迫切需要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1995年,军队有关部门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于同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随着国家刑法修订工作的开始,出于建立比较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的需要,199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军人违反职责罪整体纳入刑法,作为刑法分则的独立一章。
鉴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是作为单独条例进行修改而后整体纳入刑法的特点,条款的修改始终贯彻军法从严的精神,并立足于从军队的实际和需要出发,着眼于加强对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保护,增强全体军人履行职责的意识。因此,确定了修改补充和增加内容的主要依据:一是军队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增设新的条文。如作战消极、擅自行动、见危不救、遗弃武器装备等犯罪,都是经过实践中证明有必要增加的罪名。还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等犯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出现的新的犯罪情况,依此需要增加新的罪名。再如,根据情况变化,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军人职责罪的适用范围,对军人的范围界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有军籍的学员。”考虑到“在编职工”这一概念已不再适用,采用“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代替更符合实际情况。二是一些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刑事立法提出的要求。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三总部颁布的许多军事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就直接规定了依照《暂行条例》处罚,但在《刑法》和《暂行条例》中却无相应的罪名。如《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中对抢劫、盗窃、毁坏军事机密的,就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暂行条例》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修改军人违反职责罪时就要考虑适应这类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是《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刑事立法新增加或者调整了的内容。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盗窃枪支弹药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而原军职罪规定只有战时才有死刑。这就需要从严厉打击犯罪,加强对军事利益的保护出发进行修改。另外,在修改中还注意把握,凡刑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设置条文。但是,一些与国家军事利益相关的内容,如,涉及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犯罪,危害国防安全的叛乱、叛逃、侵害军事秘密的犯罪,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的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等犯罪,尽管刑法有类似的规定,从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需要出发,修改时仍作了特别规定,以利于打击犯罪,教育巩固部队,达到法律特殊预防的目的。正是按照上述修改的精神,对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在原有26条的基础上,修改时删去了3条,保留了其余23条的内容,但作了修改和补充,新增了30条,共计53条59个罪名,其中新罪名36个。修改后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章,分则又按照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的不同类型,分为危害国家安全、妨害作战秩序、危害战斗力、妨害部队管理秩序四类。之后,按照纳入刑法的要求又作了修改,删去了总则的条款,只保留了军职罪概念和战时缓刑的条款,对有的处罚罪名,合条编写,修改为33条,最后经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时又删去了一条,终为32条,在保持修改军人违反职责罪基本精神不变的情况下,达到整体纳入刑法的设想和目的。
纵观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过程,修改工作指导思想明确、论证充分,是非常成功的。特别是纳入刑法,意义更加重大。主要有这样三点:一是提高了军事刑法的地位。违反军人职责罪纳入刑法就由条例上升到了基本法,其立法规格有了明显的提高,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加大了用刑罚手段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力度,从而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保护功能的作用。二是适应了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在1979年制定刑法的时候,就提出了刑法应当规定军职罪,当时由于来不及研究,决定另行起草军职罪暂行条例。1980年制定军职罪暂行条例时就明确说明“在国家刑法的结构中”军职罪“应属于刑法分则中的一章”,并且说明军职罪暂行条例“经人大常委会审订后,先在军内公布试行。待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再建议按立法程序修改补入刑法”。经过15年来的实践,以及这次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军职罪补入刑法的条件已经成熟,是完全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三是有利于军事刑法在全社会的宣传教育。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刑法典,是国家进行全民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军职罪纳入刑法典,是国家进行全民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军职罪纳入刑法就会被广大公民所了解、掌握和熟知,增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军职罪作为单行条例时,只是在公民应征入伍作为军人后,才能对其进行这方面的法制教育。
从这个意义上讲,军职罪纳入刑法就可以使军事法律宣传教育获得超前效果,会更有效的提高军人自觉执行军事法律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军职罪纳入刑法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情况,特别是对军地互涉案件的处理,使社会和公民都能够了解军法从严的精神,不仅有利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也更有利于打击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更有效的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军队的“三化”建设。
修订后的刑法是一部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特别是突出了对国家军事利益保护的地位,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军事检察院作为国家依法设在军队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此既感欣慰,又倍觉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广为宣传,坚决贯彻执行,并忠实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这部国家基本法在部队中的正确实施,以《刑法》为武器,打击犯罪,保护官兵合法权益,维护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