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图书馆的知识自由与教育功能--与邱五芳先生商榷_图书馆论文

再论图书馆的知识自由与教育功能--与邱五芳先生商榷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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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50

图书馆自由是近年来图书馆学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中国走向法制化、民主化建设的今天,伴随着中国新图书馆运动的新一轮复兴,图书馆法治化建设也日益进入研究者的视野,而如何保障读者获取信息的权利,如何使图书馆做到自由储存信息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最早从西方引进“图书馆自由”概念的是北京大学的李国新教授,他对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权利宣言》以及日本的自由图书馆运动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图书馆》2002年第1期上,李国新教授发表了《对图书馆自由的理论思考》一文,从学理的角度对图书馆自由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认为现代图书馆自由观念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现代民权理论中的“思想自由”,是西方主流思想——自由主义思潮在图书馆发展中的具体表现。他认为图书馆自由包含收集提供资料的自由,对利用者来讲,强调的则是获得自由和信息的自由。

基于个体本位、自由平等的伦理诉求体现在图书馆学中就是图书馆自由权利的观念,即图书馆有权利不受任何意识形态的束缚自由收集各种文献信息,无偿向每个社会公民提供,每个生存于社会中的个体也有权利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可以说,坚持图书馆自由是民主化建设过程中图书馆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它为全面实现人的健康发展、知识信息生产的有序、社会的良性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在我国图书馆界长期围绕政治、经济服务的历史中,对知识自由的寻求也使得图书馆重新找回了知识存储这一本质使命所在。可以说,李国新教授把这一概念引介进国内,对图书馆观念的更新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任何新的思想学说总会遇到相反的声音,对于图书馆自由观念,同样如此。《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年第4期上发表了邱五芳先生一篇文章《知识自由与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责》,文章从2003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允许实施国会2000年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谈起,当时美国法院要求全国公共图书馆为计算机安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不能获得政府技术补助资金。从这一事件,邱五芳先生看到了“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的自我定位,即便在竭力鼓吹知识自由的美国也不被主流社会完全认同。”因为“一个国家最高法院的裁决应该是主流社会意志的体现。”“美最高法院裁决规定图书馆对所提供的知识信息要进行内容筛选限制,实质反映了美国主流社会要求图书馆履行社会教育职责的愿望。”邱五芳先生把这看成了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教育职能的矛盾性存在,而在如何选择处理二者的矛盾性存在时,作者明显地把关注的视线投注在了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上,他从西方社会学家韦伯的价值理性出发,认为“在网络时代,随着原有社会审核机构功能削弱,作为社会教育体系重要一环的图书馆,社会要求它强化对知识信息的评判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承担起社会知识信息过滤器的职责,滤去信息杂质噪音,只向读者提供被社会主流认同的,比较真实可靠的知识信息。”而为了使这一说法更为合理,他引入社群主义人权观作为其理论基础,“社群主义猛烈抨击新自由主义提倡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社会群体的‘权利优先论’,认为社会的目的和价值优先于个人权利,主张国家在公民的道德选择和价值追求中担负道德教化的责任。”从图书馆自由权利和教育职能的矛盾,到社群主义价值观以及价值理性的引入与强调,再到国家依据教育职能对图书馆自由的限制,邱五芳先生完成了其主张的圆融与统一。

一种学说抑或一种主张需要不同的声音的介入,相互的辨析与讨论才能够促使思想朝向更为深入的层面发展。邱五芳先生以强调图书馆的教育职能来看待图书馆在知识自由的理论中使命所在,也使我们更为深入地思考图书馆在发挥图书馆自由权利时所存在的不可忽视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在面对知识爆炸与网络信息传递的渗透性与广延性时如何保证图书馆传统教育职能的发挥这一不可避免的问题。的确,教育职能的强调使我们更为深入地审视和打量图书馆自由权利发挥时所面临的种种困难,清醒意识到对自由的强调不可能使我们完全做到网络信息的有序化及健康性。但是,对图书馆教育职能的肯定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可以以此来怀疑图书馆自由权利的存在,并且对保障表达自由和获取自由等权利持保留看法呢?我想,这个问题还要回到我们的原点,即如何来看待图书馆自由权利,像西方学者讨论自由和平等观念孰为轻重一样,来看待图书馆自由权利和图书馆教育职能在价值形态上谁赋有更重的分量。更进一步,进入具体的文化语境,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如何来看待图书馆自由观念和教育职能所具有的历史使命。

自由主义理念作为西方思想界的主流思潮,浸透了西方整个现代化的历史浪潮,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及经济秩序,都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哲学理论基础之上。从17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开始,自由主义理论形态经由对自我的发现、对个体的肯定,演变发展成多种形态,对“自由”概念的理解与阐释也没有形成固定唯一的模式。柏林曾把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客观存在的外在的诸如“别人所加诸我们身体上的干涉及限制;国家和法律对我们行动的限制,社会舆论对我们所构成的压力”等,这样的不自由为消极自由的丧失,“积极自由乃是一个人是能够操纵自己行为和意志的源泉,意志乃发自于自己,而不是受他人及外力所操纵或影响。他能够做到自我引导及自我主宰,……自我引导及自我主宰,做自己的主人是积极自由的最根本的意义。”[1]“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将其与外在的强制对立起来,而界定为‘独立于别人专断的意志之外’”。[2] 自由概念内容歧义丛生,西方学界也不断修正自由概念,反省学界自由理论在社会思潮中所引发的种种作用,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之间找寻着最佳的方案。正是这种反思精神使得自由主义理论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在对自由理论不断的言说阐述当中,对自由权利的尊重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价值存在而得到人类的广泛认同,“人权宣言”成为全世界接受和遵守的法则,与自由相伴,平等、民主等现代观念深入人心,对言论、出版等表达权利和知情权等的尊重成为不同社会不同政治制度的共识。

自由主义内部的自我否定声音,在自由权利的限制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矛盾性问题上不断修正自由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因此,当我们认识评价自由主义的权利观时,并不能一味地把自由看作是对自由权利的无原则无限制的肯定,作为人类发展历史中的主流思潮,任何自由主义者也都是把自由权利作为一种一定合理限度内的自由,是自我承担、自我负责的自由,它把对个体生命权利的尊重,把“天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契约关系中的一种原则性的价值存在,把其作为人之为人,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一个重要的基点。反观自由主义的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点是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本位主义,一切以个人为出发点,注重的是对个体、对生命的尊重。“个人自由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出发点,也是社会政策和立法的基础。由个人而构成人群和社会,在发生学和本体论的意义上,个人都具有优先性。自由主义者坚信判定社会政策必须有一个最终的立足点,这便是个人。”“当自由主义者谈论自由时,首要的立足点、判定起点和归宿也是个人,集体和社会的自由必须由个人的自由体现出来,否则便是虚幻的。很难设想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个人不自由而这个社会本身是自由的,这在法理上是自相矛盾的。”“个人自由的优先性并不必然排斥、否定人的社会性,自由主义者从不否认人是社会的人,也不忽视个人受集体的某些影响,而只是强调人的社会性和个体性并不是完全对称的互动关系,因为社会性从根本上由个人的行动表现出来,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的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3] 对个体的注重在西方文化历史上源远流长,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方自由、平等、权利的种种理论,也最终有了自由权利等的普适性价值存在,即在任何制度和社会下保障人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西方自由主义者围绕着对自由权利等理念的追求和呼吁,展开了系统的理论阐述和学理分析,并形成了不同的派别和区分,邱五芳先生文中所提到的社群主义就是西方左翼自由主义的一个派别,这一理论虽然强调社群主义,但也并没有否认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在他们发表于1991年的《负责的社群主义纲领:权利与责任》中,他们认为:“我们认为没有一种社群主义的世界观,个人的权利就不能长久地得到保存。社群主义既承认个人的尊严,又承认人类存在的社会性。”[4] 可见,社群主义并没有从根本上消解掉关于对自由权利的肯定,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某些偏差也是理论系统内部的良性的争论与探讨,对自由某些偏颇的修正也使得这一理论朝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使得个人和社会二元关系的架构更加合乎人类良知的召唤。当然,系统阐述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不同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其自由主义理论内部不同话语不同声音的争执也是任何学说思想进步发展的必然,因为没有哪一种学说可以说能够完满或者一劳永逸地解决掉人类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难题,任何学说都会有其理论的内在的缺陷与不足。撇开自身意识形态的限制,在西方已渐式微的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执一方面都各自修正了其学说的某些偏颇,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在面临人类社会发展的难题中思考在一个社群文化环境中,如何更大或者更好地发挥个体自由权利的发挥与施展,能够在社会文化圈中做到自我价值的最大实现这一人类发展中最为本真的问题,因为这是我们对人类、对生命本身敬畏与尊重的体现。

话语和学说的宣扬,我们应该放到具体的文化语境中理解它的重要性,相应地,我们也应该在具体的历史文化环境中理解知识自由权利的宣扬的必要性。而不是像邱五芳先生那样,简单地把对知识自由权利的宣扬看做是工具理性的体现,邱先生没有意识到,对知识自由权利的宣扬是一种更为深入的价值理性的体现。在中国历史文化中,理性主义的缺席使得我们一直以来缺乏一种理性的批判精神与内省精神,在封建专制的集权下面,关于对个体的理解与尊重是我们所不具备的,现代意义上的“人”的理解没有在我们文化系统内部产生出来,而家族式、集体性的社群观念一直为我们所津津乐道。从家族观念和国家观念来理解人和关注人并在此基础上教育培养人成为我们的祖祖辈辈遵守的法则,而且已经形成我们的集体无意识深深烙在心理深处,这样一种封闭自足的文化体系严重阻碍了封建集权的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历史契机。只有到了近现代,五四启蒙运动才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人”的解放的命题,把对个体的尊重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有了对自由权利、平等民主的吁求。很可惜,这昙花一现的现代民主要求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遭到阉割,关于大写的“人”的概念在我们国人的意识中仍然处于缺失的位置,与此相应,关于自由平等的权利观念也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当然,指陈我们传统的缺陷与不足并不是在诋毁我们文化传统或者全盘否定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传统,而是当意识到我们的传统中个人价值观念的缺失时,深刻反省这种缺失所造成的我们社会秩序与制度层面上的一些弊端,进而吸纳全人类好的文化传统,使我们民族向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我们坚信,只有具有自省与自我批判精神的民族才能真正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

审视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由于个体权利、自由平等概念的失缺,在图书馆界,不可能确立关于图书馆知识管理自由权利的理念,也没有确立公众不分种族阶级地位的高下平等享受图书馆文化信息的观念。表达权利与接受权利双重的缺失使我国图书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命运中,很快沦为政治的附庸。在这样的文化心理背景下,反观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期间历经的曲折不禁令人感慨。李超平女士曾对建国后我国图书馆的历史进行了梳理与审视:在当时极“左”思潮的左右下,公共图书馆的义务被确定为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等主流意识形态的教育,其服务对象也有了制度与政策的倾斜,主要服务于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1967年,当时的北京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奉命全部停止借阅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图书,标志着中国的图书馆事业终因其政治上的依附性而成为政治运动的牺牲品。”[5] 依附于政治,只为主流意识形态服务,到最后是丧失掉理性精神与反思精神,在那个狂热的年代,在图书馆传递的文献信息中,不再仅仅传递一种主流的声音,而是所有声音的丧失。这种现实的出现,从文化心理解析,是我们并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一种任何个体都有权利享受知识信息的权利观念,把为每一个社会公民服务置换成为特定的阶级和阶层服务,而在文献信息传递中,把图书馆收藏人类各种文化、思想、学说的天职演变成了只有一种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

反思我国图书馆发展历史中存在的曲折与弊端,意图不在于否定一切,笔者也非常清醒地知道,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我国图书馆事业出现价值本位的失衡也是一种必然,在那个非理性的年代,不能苛求图书馆界能做出什么非常之举,在当时也缺少这样的思想基础。但是,理性审视过去,帮助我们理清图书馆发展的内在理数,重新定位图书馆发展的本质,是我们当下图书馆学人的职责所在。确立图书馆自由权利的价值观,这是图书馆重新找回安身立命本质工作的需要。

邱五芳先生举出的个案,值得我们仔细检视,在西方,电影有分级制度,有关色情与暴力的定级电影是禁止儿童观看的。从自由主义者的观点看,儿童与精神病者是不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人,基于理性主义的自由权利观念是把这些非理性的人一定程度地排斥在自由权利的范围之外,如不具有选举权等。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电影等信息载体所承载的信息内容是固定单一的,向儿童这些特定群体禁放并没有影响到整个社会其他群体自由地选择观看的内容。在网络中安装过滤器就不同,一部分信息量的屏蔽与过滤造成的是整个社会对这部分信息知识的不知。试想,是谁赋予一个机构和团体这样的权力,阻止人们凭借自己的理性来判断和认知这些信息所具有的或正或负的价值呢?法有良法,也有恶法,仅凭众议院的通过就把它作为社会普遍公认的价值标准,并冠之以“主流意识”的头衔,是不够理性的行为表现。

邱五芳先生主张把网络上复杂多样的信息过滤视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声音,这为网络信息过滤开了一个口子。反观历史,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历史当中也不断出现。汉代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作为正宗,压制其他思想学说,但这并没有引来中国思想的真正繁荣,思想独处一尊的专断由于缺乏来自其他阵营思想来激荡,限制了思想不断的激活与生发。上文中出现的文革中的极端,停掉所有人文社科书籍的借阅,就是长期仅仅允许一种声音的存在,结果造成干脆不让你听到任何声音这样的现实。我国儒家提倡“和而不同”的思想,多元的文化观也成为时代的共识而为社会所认同。没有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单靠着对单一文化观念的宣传而能做到思想的勃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学说思想自由生发的必然选择。“在这个世界中,善与恶几乎是无法分开的,关于善的知识和关于恶的知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千万种难以识别的相似之处”,因此,“关于恶的认识与观察对人类美德的构成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辨别错误肯定真理也是十分必要的。”[6] 正是在对与错、善与恶这样二元的辩难当中,关于真理的思想才会出现。而且,对一种学说或观念人为的屏蔽与压抑,反而会造成相反的效果。西方后现代理论家富柯在《性史》中认为,文化社会中性的泛滥一定程度上是由对性的压抑与遮蔽造成的。把性从语言流通系统中过滤,却造成性以另外更隐蔽的形式漫无边际的蔓延。可见,依靠对网络信息的屏蔽能否起到预期的目的值得怀疑,靠着简单的遮蔽信息也不一定起到社会教育职能的作用。相反,屏蔽信息限制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有违健康民主社会的要求。

另外,在对网络文化不良信息批评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网络由于随意便捷存在着芜杂现象的同时,网络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丰富多彩、方便快捷的认识世界与社会的窗口,这里有最为丰富与庞大的海量信息资源,人们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的限制,在一个全球化的环境中查找各类资源信息,认识事物与社会,这里也是民众言说的一个自由平台,他们对社会公共事物、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也可以有自己的不同认识并发出自己的声音,可以说,数字化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现代化民主进程的发展。这是网络文化的积极价值所在。

网络的复杂多样与现实生活一样,是人类社会自然真实的存在。我们不能按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去规避网络现实,就像我们也不可能按我们所希望的去规定人类社会的存在一样。事实证明,也不可能做到把所有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全部过滤。现在不是还有很多网络沉迷的青少年,深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吗?这又怎么可能靠过滤系统来帮助他们呢?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应该是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教育氛围,社会、家长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儿童如何上网,怎样做到文明上网,做教育下一代的守门人。这是唯一可行的方法。而在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与自由权利之间,笔者还是坚信,自由权利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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