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创业投资发展实践及其教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创业投资论文,教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多年来,我国台湾创业投资在学习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与岛内情况相结合,已在组织形式、政府定位、退出机制等多方面探索出了一套有特色的创业投资模式,成为仅次于美国、英国之后的创业投资发展最好的地区。但是,台湾创业投资在资金来源、投资业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台湾创业投资发展的历程
创业投资在台湾的法定定义是实收资本额新台币2亿元以上,投资于未上市以制造业为专业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必须是具备科技投资管理经验的专职公司。其中,30%可以投资于一般制造业,其余必须投资于高科技产业。创业投资在台湾的发展与它的经济基础紧密相关,是随着它的产业结构由劳动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升级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配合措施。在这一背景条件下,台湾自1983年推动创业投资事业以来,分别于1986年、1987年和1993年三度修改“管理规则”,阶段性地放宽若干限制,给予创业投资事业更好的发展环境。台湾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80年代开始的起步阶段。台湾的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建于1976年,1983年台湾当局在颁布《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办法》、《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等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规的同时,也颁布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奖励(创业)投资条例》和《产业升级条例》等有关创业投资的管理法规和条例。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业务、投资范围、实收资本额、出资种类、出资额及其为高技术产业的公司提供的在税收、贷款、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进入门槛不高,再加上当局的一系列扶持措施,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相继成立,发展速度很快。
第二阶段是80年代下半期的成长阶段。1986年台湾开始实施“科技发展十年规划”,其核心内容是加速发展策略性工业和科技升级。在这一背景下,台湾创业投资事业进入成长阶段。1984年创立宏大创业投资公司,1985年当局提供了8亿元台币种子金,1986年美国H&Q来台设立管理公司,1990年为能享受当局租税奖励优惠而赶在年底奖励投资条例废止前设立了高达7家创业投资公司,出现了创业投资公司设立的第一个高峰。1992年台北市创业投资公会成立,1994年“财政部”准许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后,又带动了另一波设立高潮。截至1995年5月底止,台湾创业投资公司设立达32家,实收资本额共约159亿元新台币。1994、1995年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显著获利。1996年以后创业投资公司进入成熟期。到1998年4月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达102家,实收资本额达596亿元,是1984年创业投资公司创立之初的298倍。不仅如此,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业绩也很好。到目前为止,102家创业投资公司无一家亏损,业绩排名前十位的创业投资公司在1997年创造了平均每股(10元)盈余6.33元的良好成绩。据报道,和通创业投资公司9年来所投资公司约100家,从没有一家倒闭,投资案例中获利率常在10倍以上,基金净值从25亿元涨至62亿元以上。
当然,业绩是一方面,高风险同样存在。一般来说,高技术产业的投资风险更大,这不仅因为高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资金相对较大,而且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成功率较低,所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个过程,都需要有较充足的资金来支撑。据有关专家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额一般约为其开发费用和研究费用的10到100倍,成功率一般在20%~30%。就生物技术风险企业来说,在筹建阶段就需要10万美元的资金,而在筹建阶段的失败率高达90%。
二、台湾创业投资发展的主要做法
台湾创业投资自80年代开始,借鉴美国硅谷模式,在曲折中找到了符合台湾岛情的市场定位,求得了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总体说来,台湾创业投资发展的做法主要有:
1.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台湾创投的资金来源为岛内法人(77.43%)、岛内个人(15.56%)、国外法人(6.65%)和国外个人(0.37%),岛内法人机构所占比例有逐渐增加之势。从产业看,台湾的创投资金主要来自产业界。随着创业投资在台湾发育日渐成熟,政府投资比重开始逐渐下降。从1994年起,台湾当局在创业投资领域开始向保险公司、民间银行开放,具体规定是保险公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创投公司资本额25%或1亿元,银行则受资本额5%的限制,到1997年6月底止,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所占创投资本额的比重分别为6.1%、4.66%,和国外超过四成来自保险公司与退休基金的情况大不相同。国外创投资金的主要来源为退休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及捐赠等长期稳定的社会资金,与之相比,台湾创投缺乏长期资金注入。
2.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一般说来,台湾创投都是以投资公司形式设立和运作,创投基金都是以私募方式募集,私人创投公司是创业基金运作的主要载体,公司内不仅具有大量的投资人才,而且还要根据项目聘请专家,通过一批技术和管理领域权威的积极作用,使创业企业得到发展,也使创业公司获得收益。创投公司的模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自设经营团队,自行管理投资。二是不设经营团队,委托一家管理顾问公司管理投资。三是不设经营团队,委托另外一家自行拥有经营团队的创业公司管理投资。这样,在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家管理优势”的基础上,又辅之以董事会的必要监督,就能更好地发挥创投基金的功效。这是台湾创投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
3.创业投资的政府定位。台湾创投的主管机关是当地的“财政部”。在台湾,创投公司必须经“财政部”主管的政府部门特许审查(将创投公司的经营团队或管理顾问公司的经验与背景列为主要审核重点)后,才能向当地的“经济部”申请设立。创投的管理机构是由“财政部”委托“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代管。目前台湾为了发展科技事业,以奖励与管理并行的方式推动创投事业。台湾鼓励创投事业的两个主要工具是租税减免和资金融通。在租税减免方面,在颁布《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之外,每年还根据台湾产业发展情况出台一个《创业投资事业适用标准》,对70%以上资产投资于此的创投基金予以税收减免。投资创投公司股东持股达2年以上者,可根据所投资金额的20%抵减所得税。另外,创投事业以未分配盈余转增资,其股东因此取得的股票免计入该股东当年度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此外,营利事业投资于创投事业的,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最后,创投公司进行国外投资时,必须按国外投资总额的20%提取国外投资损失准备。在资金融通方面,当局提供专项贷款和补助金。台湾曾先后于1985年和1991年由“行政院”及交通银行共合资24亿元台币成立2期“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投事业,而后“财政部”又允许保险公司的资金可投资创投事业,扩大了创投事业的资金来源。此外,台湾还放宽了资金汇出入的规定,从1996年4月开始,企业赴海外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者,可事后向投审会备报,而目前外国人、华侨投资的本金及利润可以自由汇出入,鼓励双向技术投资和交流。
4.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退出战略是经营风险资本的银行或公司经营战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股票上市交易即经营风险资本的金融公司或银行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退出是一个最理想的方式。为此,台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流动,如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报备股票制”,只要企业愿意随时公布其财务状况,就可以在主市场上市,80年代台湾两家高技术公司——联合微电子公司和微电子技术公司首次成功上市,既巩固了创业资本的投资成果,又为创业资本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的是,除了公开上市以及并购之外,在台湾还有发达的“店头市场”、非上市股票的“黑市交易”("gray market")以及在合同中订有“强迫买回”("put option")条款。
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场外交易一直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台湾的证券市场也经历了一个由“店头市场”——集中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店头市场”与集中交易市场并存的过程。台湾的“店头市场”在1962年关闭,1982年重新开放,主要是考虑为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开拓流通渠道,以便于其筹措资金,同时活跃政府债券买卖。概言之,“店头市场”的发展使得风险基金所扶持和支持的企业可以随时通过“上柜”实现股权流通。由于台湾企业多以小企业为基础,“店头市场”实际上起着为广大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中小企业“上柜”交易数量的迅速增加。1995年申报公开上柜发行的公司,已增加至141家,股票成交额已达到2471亿台币。从台湾“店头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证券市场发展到今天,证券交易所并未完全取代场外交易,在计算机网络一体化基础上场外交易又得到很大的发展。
5.创业资本的投资领域。在台湾,创投的投资对象原来主要是岛内外科技事业和其他创投,1993年3月放宽投资范围,规定创投可以在30%的实收资本额内投资一般制造业。总体来说,创投所包含的科技事业的范围主要涵盖:通讯、资讯、消费性电子、半导体、精密器械与自动化、航天、高级材料、特用化学品与制药、医疗保健、资源开发及高级感测等。创投的主要投资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但在不同时期,产业投资的重点有所不同。80年代以前,创业基金投资的重点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硬件产业,80年代以后,产业投资重心开始向软件产业、医疗保健产业、生物技术产业和Tele/Date通信产业转移。如1987-1989年与1978-1980年相比,计算机软件产业增加7个百分点,医疗保健产业增加5个百分点,Teie/Date通信产业增加4个百分点,生物技术增加2个百分点。总体来说,从产业看,创投投资于资讯业、半导体产业最多。据创投公会统计,由创投公司投资且目前已在台湾上市、上柜公司有八成属于电子业。从投资阶段看,以风险相对较小的成长期的科技公司最多。据创投公会统计,截至1994年底,岛内创投投资于扩张期及成熟期公司比例高达77%,致使亟待辅导援助的种子期及创建期的科技公司投资资金缺乏。从地区看,投资岛内比例较大,岛内外的投资比例大体为7:3。
6.创业投资的投资业务。在台湾,创投经理人员的投资行为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创投经理人虽不熟悉与项目相关的现有技术,但经常采用追随者策略,亦步亦趋的以加价20%的方式参与(Follow-On),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二是对于较新颖的技术,创投经理人虽略知重要的技术变数,但无法明确判断变数的数值范围,则倾向于直接到某特定技术领域的研究重镇,如矽谷、新竹科学园区寻求对象,并建立良好的关系。三是针对新兴技术且创投经理人不熟悉的领域,如航天、特用化学品、生物科技等重点科技,则面临“无法控制的不确定性”(uncontrolled uncertainty),此时由于创投经理人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而国内又没有成功的案例可循,所以投资行为更趋保守。这既是台湾创投的一个优点,也是它的一个缺点。
三、台湾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及其教训
台湾创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功能且成效显著。其中最明显的经验有三条:一是引导资金投入高科技事业并相应促进了产业升级。有资料表明,1996年在新竹科学园区引进的32家厂商中,岛内有9家创投公司分别向其中10家高新技术厂商进行投资,由此可见,高科技产业快速成长,创投事业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二是培育和扶持了一大批新兴的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据统计,1997年台湾中小企业家数占总量的98%,就业人数占总量的80%,出口额占总量的51%,所创造的GNP占总量的52.7%,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三是引进国外技术投资于国内科技事业的发展。目前和通、普讯等主要的创投公司都已在硅谷设立据点,同时过去以投资岛内为主的创投公司和新募集基金中,富捷创投、钰丰创投、硅谷基金(汉鼎创投)等都标榜以投资美国高科技为主。据“行政院”国科会的“科技白皮报道书”,台湾已跃居世界第三大资讯业及第四大积体电路业地区,技术密集产业占制造业比重,也由1986年的24%提高到1996年的37.5%。
台湾创投业的发展状态总体来说是好的,经验较多,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也有一些不足。其中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在财务金融层面着力较多,而对于创新科技的育成则不足。
1.创投的发展实践与其宗旨略有偏离。当前台湾创投在发展中有过度规避风险之嫌,从创投的投资阶段看,岛内创投业者的投资集中于发展期或成熟期产业,种子期投入不足,投入种子期的资金不足一成(只占9.3%),这与创投承受高风险、协助创业的原始精神相违背。当然这与创投股东过分重视短期回收利益,干涉专业经理人的投资决策有关。一般来说,创投股东为早日获利,经常给予专业经理人获利性及资金回收的压力,这就形成了创投公司过分偏重于成熟期或抢购上市的增资或分散股权的投资案件,且持股时间渐形缩短,见有获利即行卖出,投机性甚浓,有违创投本质。
2.资金流通渠道不畅,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台湾创投公司资金来源以法人及个人为主,缺乏长期性资金注入,致使创投筹设资金来源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创投的本质是高风险、高报酬,而且其资金的流入、流出量并不稳定,同时对风险没有担保品,对投资的回报不容易认定。在这种情形下,台湾创投下一步致力的空间应是放宽银行对创投事业的投资限制,并鼓励银行朝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以进一步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放宽保险业对创投事业的限制,可避免保险资金闲置,并提供创投事业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允许劳工退休基金、劳工保险基金投入创投事业,则可以提高资金应用效率及提供创投事业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3.创投投资规模较小。国际大型投资机构,能统筹全球资源,在世界各地为所投资企业服务,这一优势为台湾创投事业所缺乏。此外,台湾的创投业者较缺乏国际性集资渠道和知名度,难以募集大笔资金,造成投资规模偏小,无法有效分散风险,而倾向短期内实现投资增值。
4.投资业务薄弱。投资的产业过分集中,造成高科技各业间的资金竞逐和排挤并存现象,偏重投资分析,较少涉入技术购并、专利购买、参与国际合作技术开发等有助于技术转移的活动。而在台湾这样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资金是世界范围自由流动的,要限制投资范围和未投资资金的做法往往事与愿违。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未来的趋势,产业升级不应局限于高科技,各产业都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创新的界定不应局限在新技术,而应包含新市场、新知识体系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