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决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业企业论文,固定资产折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固定资产折旧的关键是把握好折旧的速度,要尽可能与损耗的程度相一致。但由于损耗的尺度难以确定,特别是无形损耗很难估量,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折旧的速度关系到企业的产品成本和收益、国家的财政收入;涉及到设备更新周期,新科技成果的应用,以及近期与长远利益的矛盾;甚至对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也有很大影响。从而增加了国家制定折旧政策,企业确定折旧决策的难度。
固定资产折旧的速度主要取决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个因素,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理论观念的束缚,我国一直采用低水平的折旧政策:首先,在折旧年限方面,只注重有形损耗,片面强调物尽其用,某些机器设备虽还没有全部丧失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会导致质量次、成本高、效率低,在经济上不合算,不考虑这一点必定会延长折旧年限,降低折旧率;其次在折旧方法上,有相当一段时期,实行综合折旧办法,不分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不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出不管每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不律以综合折旧率计算,我国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占的比重较大,折旧年限又特长,粗线条地综合计算也压低了折旧率;此外,我国的折旧方法一直沿用平均折旧法——使用年限法、工作时间法和生产量法,这种将固定资产损耗在折旧期限内平均转移的方法,既不符合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内损耗的高低、效用的大小,收益的多少不均衡的实际,也大大减缓了早期及时补偿的速度。
我国折旧年限过长,折旧速度缓慢的状况,势必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由于折旧费用太低使成本核算失实,利润虚升,淡化了成本观念和折旧意识,助长了企业的短期行为,从而失去了设备更新的动力和能力,设备趋于陈旧、老化,致使不少企业陷入能耗大,效率低,生产技术工艺落后的困境,严重影响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和市场竞争能力。此外,也使国有资产流失,消费基金膨涨,原属补偿生产资料的资金转化为企业利润,“伤根失本”蚕食了国力,加剧了积累和消费的失衡。直至1985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折旧试行条例”才有所改变,综合折旧改为分类折旧,提取范围和折旧率也作了调整,使全国工业企业的年平均折旧率由4.3%提高到5.3%,其中机器设备折旧率达到7.2%。换句话说也就是我国固定资产更新周期从23年缩短到19年,机器设备缩短到14年左右。当时对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设备更新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扩大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矛盾又逐渐显露了出来。我国的折旧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是属于低水平的。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折旧率就定为12.5%;日本虽定为10%,但其中机器设备是20%,高新技术设备是30%;新崛起的亚洲四小龙——新加坡竟一下就定为33.3%。在当今国际市场剧烈竞争中,各国竞相采用快速折旧、快速更新的策略,在客观上的确起到了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的效果。用提高折旧水平的手段,及早收回投资,既可以减少无形损耗,通货膨胀等带来的风险,又可以及时充实资金积累,增强设备更新改造的能力,也无疑对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折旧水平的提高就意味着成本费用上升,利润下降、财政收入锐减。在目前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佳,还有不少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境地,国家预算连年赤字,企业的自我消化能力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是很有限的。作为国家产业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折旧政策,必须与经济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出发,考虑目前多种经济成份并驾齐驱;固定资产构成五花八门;各区域、行业、企业之间的发展参差不齐等状况,在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快速折旧的情况下,只能由点到线及面地逐步过渡。去年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又一次适度地调整了折旧政策,着重在以下四方面进行了突破:
(一)改进、简化了我国的折旧分类办法。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房屋建筑三大部分,就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具体划成22个类别,向国际惯例靠拢。
(二)在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对每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一个最高、最低的弹性区间。
(三)允许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一般企业仍沿用“平均折旧法外,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企业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设备可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两种快速折旧方法。
(四)取消了提取大修理基金的办法。
现行的折旧政策在一定的程度上为企业松了绑,为了便于分析对比,现以电子仪表电讯行业的某企业为例,如拥有价值1,000,000元专用设备,在不考虑残值情况下,三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对成本费用,利润和所得税交纳的情况,列表如下:
首先,从折旧年限角度分析:不论是沿用平均折旧法,还是采用快速折旧法;不论是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还是房屋建筑,现行政策没有任何限止,所有工业企业,各类固定资产都可在政策规定的弹性区间内抉择。上下限区间机器设备一般在5~6年左右,传动设备最大有13年,配电线路设备最小也有2年,而且供选择的区间幅度几乎都有50%的弹性。如上例电子仪表电讯行业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是5~10年,如折旧年限从下限5年改为10年,折旧率便从20%降为10%,每年折旧费用就要相差100,000元,所以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是一条适用面广,又最简便有效的调节企业折旧水平的途径。
其次,从折旧方法角度分析:以上表中可以看到,在规定的折旧期内固定资产的价值似乎都可以得到足额补偿,在整下期限内利润和所得税的总额也没有变动。但如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和市场风险,我国选用的两种快速折旧方法,从始至终折旧费都是逐步递减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平均折旧法折旧率的两倍乘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方法计提,年数总和法是用固定资产原值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系数(折旧率)计提。其实,快速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时间与折旧速度对比而言的,其主要特点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在早期就收回大部分,从而加快了补偿的速度,将三种方法头两年速度加以对比,我们就可发现:“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分别要比“平均折旧法”快70%和50%,“双倍余额递减法”最快,比“年数总和法”要快13%左右。在头两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可收回投资的68%,“年数总和法”也可收回60%,同时也比平均折旧法规延缓交纳79,200元和66,000元所得税额,企业等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并可把投资风险压缩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后劲。所以政策允许一部分企业实行快速折旧,实践上是给企业一种鼓励和优惠,这些企业享有调节折旧水平的余地更大,除利用折旧年限外,还可以在许多快速折旧的实施方案中选择:是所有机器设备全面推行,还是先从机器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等更新周期特别快的部分设备试行;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还是“年数总和法”;是从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还是侧重某一方面进行调节……。
综上所述表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决策有很大的可塑性,企业在这方面是大有可为的。笔者认为在决策时至少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忌主观随意性,应认真分析预测内外经济环境和客观条件,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选择。
(二)贯彻满足经营需要的原则。决策前应对企业现有设备的规模、水平和效能,以及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地位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贯彻切实可行的原则。在尽量考虑满足需要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现实的可能性,必须认真测算和估计企业的自我消化能力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