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风暴--北京JVC的边缘球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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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辉煌的北京JVC产业有限公司已经基本人去楼空,然而它的近百名员工正在经受着隐形裁员的痛苦,等待着JVC厂方明确答复

2008年10月,随着经济的不景气,北京市首个中日合资企业——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宣布同110余名正式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近70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临近退休的员工。

“我们的克制与忍耐已经接近了理性的边缘。公司已经将我们逼入了绝境。目前,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原为中日合资企业)已经停产半年多的时间,日本方面准备撤资,正在进行大规模裁员,总数已经达到200多人,但既不申请经济性裁员,又不对员工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公司的无赖行为已经让我们忍无可忍。”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职工对记者愤怒地表示。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JVC)人事部部长苏元兴,得到的回答却是:“北京JVC并没有进行裁员,也没有严重经营困难。”

难道,工人们在撒谎?

然而,据知情人透露,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而是正在逐步扩大升级。

2008年11月上旬,北京JVC近60名员工来到北京JVC中方上级主管单位电控集团反映情况,未果。

11月中旬,北京JVC部分员工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保局反映情况,未果。

11月14日,近百名员工到公司,要求协商解决问题,结果被禁止进入厂区大门。双方发生语言冲突,情绪激动。员工一直守在厂门外,等候公司中方经理至晚上7点多。

11月19日,北京JVC近百名员工到北京市人保局上访,未果。之后,又来到北京市政府递送上访材料,结果被要求回公司解决。

11月23日,近70名北京JVC员工,再次来到北京市政府信访办要求解决问题,结果被北京JVC厂方代表接回公司谈判。厂方拒绝对谈判内容进行书面确定,但是职工对谈判进行了录音。事后,厂方以中方经理表述有误为由拒绝承认谈判结果。

从此,北京JVC厂方对其下发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文件不再加盖公章,对事先没有加盖公章的通知、文件、甚至员工手册、补偿方案等一概予以否认。

北京市人保局信访办称,这是他们处理的北京市中外合资企业首例大规模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而造成的群体上访事件。

目前,距北京JVC厂方规定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2008年11月25日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没有同意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还有60多人,已经被公司转为无限期待岗,每月只有580元待岗工资,并被要求待岗期间不得自谋生路,否则按自动离职对待。

部分职工情绪正处于克制边缘。

人未走,楼已空

据记者了解,北京JVC近几年的生产效益一直不理想,原有中方股东已将全部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日方资产已并归松下电气公司旗下,而且正在出售中。

目前,北京JVC几乎已经停产,原本1700多人的工厂,已经只剩下70余名间接管理人员在负责公司的维持。生产线上的设备除了一条摄像机生产线外,几乎已经卖光。偌大的三层厂房仿佛一个巨大的旱冰场。

身为职工代表的王先生向记者介绍,实际上,北京JVC从2008年7月就已经没有什么工作任务了。2008年7月30日,他就接到通知,开始带薪休假。之后,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和9月19日相继又发出通知,要求员工继续在家休息,期间待遇视同出勤。

王先生说:“当时由于正逢北京举办奥运会,许多工厂都被要求停产休息,所以我就没多想。但是当9月19日接到继续休息的通知时,我就开始感到不安了。因为此时已有部分员工开始上班。”

结果10月23日,该员工收到了来自公司通知,要求分三批10月28、29、30日去公司开会。会上,人事部负责人以播放影像的形式向与会员工出示了公司的几项决定,及《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休息员工进入待岗状态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办法》宣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且事先声明,对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由于事发突然,材料又比较多,而且是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所以在播放完毕,员工提出领取决定的书面材料以便领会,对这一合理要求,人事部负责人竟当场无理拒绝。员工们据理力争,公司方在长时间磋商后才予以如下答复:材料可以领取,但附带条件是员工在领取材料时,必须书面承诺于2008年11月13、14日就解除合同或待岗作出选择。由于员工们对此表示质疑,故未同意公司方这一无理要求。

据北京JVC职工代表反映,公司曾在2008年9月28日向工会提交了《关于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并于10月12日与工会进行商讨。工会10月16、17日曾组织39名员工代表进行协商,向北京JVC厂方提出了三大类共计14个问题。但是,10月22日,北京JVC厂方书面答复,将工会的意见几乎全部否决。同日,公司就向休息员工下发了《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休息员工进入待岗状态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办法》。

之后的10月30日,北京JVC厂方向在家休息员工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员工11月25日前如果不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务合同,将自动转入待岗状态,并公布了待岗工资支付方法。

目前,被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还有近100人,没有协商成功,已经转入待岗状态。

公司没有裁员?

面对员工的强烈不满,北京JVC厂方却显得十分冷静。当记者试图采访厂方负责人时,被以“开会太忙”为由拒绝。电话中,北京JVC人事部部长苏元兴向记者表示:“北京JVC没有进行单方面大规模裁员,只是由于企业经营调整,对部分没有岗位的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选择待岗或在家休息。不愿意在家待岗的员工,可以选择自愿离职。对于自愿离职的员工,公司出于感谢,将协商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

按照北京JVC厂方的解释,事情的性质似乎发生了变化。因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与员工自动离职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程序和补偿方式。如果是员工自动离职,厂方可以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金。然而北京JVC厂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愿意给予员工补偿的方法实属仁慈之举,更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然而,北京JVC职工对厂方的说法显然不屑一顾。他们对记者说:“厂方的说法完全是骗人的一套鬼话,说得冠冕堂皇,法律上似乎无懈可击,但事实上却是企业变相裁员。企业口口声声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裁员,但是,哪里有什么协商。当我们收到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时,还天真地认为可以协商解决。但是,谁知来到公司以后,才发现所谓的协商,就是要在公司早已准备好的离职协议和补偿方案上签字。”

据记者了解,北京JVC员工曾多次找到厂方试图就职工认为不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进行协商。职工要求厂方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统一补偿标准,不能单方面只考虑厂方的利益,按补偿金额最少的方案进行补偿。

然而,厂方的回答是,公司并没有裁员,而是协商结束劳动合同,所以,补偿方案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实施。企业正在与职工进行协商,补偿办法和金额是依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指定的,不需要依据法律进行。

“这根本就是欺骗!”北京JVC职工代表王先生对记者说,“从2008年10月起,被通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就选出了职工代表与企业谈判协商,但是直到今天,企业也没有依据协商内容对补偿方案进行任何修改。”

目前,北京JVC的职工认为,实际上根本就不需要协商,协商本身就是企业为避免单方面裁员所需承担经济损失的借口。因为厂方极不真诚,协商不会有什么有利于员工的结果,而且,北京JVC目前的经营状态和行为,已经达到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关部门应该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员来处理。

但是,经济性裁员只能由企业自行申请,如果企业不主动申请,即使企业已经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劳动部门亦不会强制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目前,北京JVC尚未主动申请经济性裁员。

“避重就轻”的补偿方案

激起北京JVC员工如此不满的还有另外一个因素。

北京JVC职工代表赵先生说:“实际上,对于公司经营困难,我们早就知道,进行裁员,我们也能理解。但是,目前除了厂方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员工的感情外,还有就是那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协议制定得太不公平,实在让员工们无法接受。”

《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休息员工进入待岗状态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办法》中规定:

◇工龄不满10年固定期限员工

A:经济补偿金=基数×(本企业连续工龄+2)

B:经济补偿金=基数×至劳动合同到期日终止合同时,所剩余的月数

比较A的结果和B的结果,选择补偿数额较小的结果进行补偿。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经济补偿金=基数×本企业连续工龄

◇临近退休的员工

A:经济补偿金=基数×(本企业连续工龄+2)

B:经济补偿金=基数×至退休时,所剩余的月数

比较A的结果和B的结果,选择补偿数额较小的结果进行补偿。

基数的计算方法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北京JVC员工认为,上述补偿方案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违反了国家法律。第一,对于无固定期限和临近退休的员工,公司是不应该辞退的,即使辞退,亦应该给予现有方案补偿金额两到三倍以上补偿。第二,方案中对同种劳动合同采取了A、B两套不同的补偿方案,而且以计算结果最少的金额向职工进行补偿,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且显失公平。

北京JVC老职工朱女士向记者叙述了她的情况。朱女士在北京JVC的工龄加上在公司原股东的工龄,截至2008年累计连续工龄为30年,还有六个月退休。按照现有解除劳动合同办法,她适用B方案,只能获得六个月1.8万元的补偿金额。为此,她向北京市顺义区人保局提起了劳动仲裁,结果未获支持。

朱女士认为她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她向记者介绍,与她张女士同属临近退休员工,毛女士的连续工龄仅有26年,但是距退休还有48个月,结果公司给她的补偿是按照A方案——基数×(本企业连续工龄+2)计算的。按照同等性质同等对待的原则,朱女士认为,她应该获得30加2后再乘以工资基数3000元,共计9.6万元的补偿金额。

但是,毛女士同样感觉很不公平。她认为,如果按照等同于朱女士的补偿办法,她应该获得48个月的补偿金额。按照3000元每月的工资基数计算,至少应获得14.4万元的补偿款,但是,现在她只能获得23加2再乘以3000元,共计7.5万元的补偿款。

她们认为公司在有意减少补偿金额,损害员工利益。她们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朱女士和毛女士都按照A方案补偿,那么,总补偿金额是17.1万元;如果都按照B方案补偿,那么,总补偿金额是16.2万元。但是,按照公司现有补偿规定她们总获得补偿只有8.7万元。

毛女士和朱女士认为,她们同属临近退休人员,应该使用相同的补偿办法。她们想弄清楚,公司对同一性质的员工采取双重补偿标准,根据是什么?是否违反法律?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北京JVC厂方代理律师、北京沃尔森律师事务所的贾梅鹏。贾告诉记者:“北京JVC厂方此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没有发生违法行为。首先,北京JVC没有裁员,而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确定,怎样的补偿办法和金额都是可以的,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要求。其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外,还有许多部门规定和地方法规。北京JVC厂方提出的补偿办法是参考了这些法律法规来制定的。”

当记者继续询问具体根据那些部门规定和地方法规时,贾律师坦陈:“事件过程很复杂,适用法规很多。目前,我作为北京JVC的厂方代理律师,有些事情不便说明。今后,我可以公正地探讨个中的法律问题,但是我现在无法公正地做出解释。”

待岗员工的尴尬

但是,待岗的员工显然很难熬到解释得清楚那一天了。每月580元的待岗工资已经让北京JVC的部分职工走投无路。

按照北京JVC厂方下发的通知,没有同意按照公司方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从2008年11月25日起,将被自动转为在家待岗,2009年1月及以后只享受北京市最低工资70%,约合580元的待岗工资,并被要求待岗期间不得从事兼职和个体经营,否则按自动离职对待。至于待岗期限,北京JVC厂方说他们也不清楚。

北京JVC员工李先生告诉记者:“我在北京JVC是一个系长(相当于拉长),已经为公司工作了12年,平时工资加上加班费能有4000元左右的收入。现在待岗在家每月只有580元工资,从2009年1月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月了。像我这样三十多不到四十岁的人,谁不是拖家带口。我爱人没有工作,孩子需要上学,父亲又病了,区区的580元让我怎么生活?”

北京JVC职工代表王先生介绍说:“北京JVC此次被裁员工中,像李先生那样的不在少数。他们是有技术、有经验的技术工人和中层领导,人完全有能力不用待岗,可以很快再找一份工作,养家糊口。但是,目前是北京JVC厂方逼着大家待岗在家,眼看着家庭陷入生活困难。”

因此,员工进入待岗状态,就意味着被逼入了一个更加尴尬的境地。

第一,如果此时员工主动提出同意原有办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忍气吞声,还等于承认了厂方不合理的补偿办法,给自己造成几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给了厂方以口实,厂方可以以此继续压低补偿金额。

第二,如果此时去找工作,虽然可保障经济收入,使全家摆脱困境,但是等于自己主动向公司辞职,不会获得北京JVC厂方的任何补偿,经济损失更大。

按照国家法律,待岗职工本来可以利用待岗赋闲时间,开展一些兼职和个体经营,以补贴家用。但是,按照北京JVC厂方的待岗规定,这样做就等同员工自动离职,不但得不到任何补偿,还会失去原本少得可怜的待岗工资。

当记者就此再次询问北京JVC厂方代理律师贾海鹏时,他回答:“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按照相关部门文件和北京JVC员工手册规定,待岗员工仍属于公司在职人员,而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是不得从事兼职的。”不过,他建议:“作为待岗期间从事兼职和个体经营的行为,人保局仲裁厅一般不太较真,放得比较宽松。但是,有两点要注意:第一,对于待岗人员,工商局一般不会审批个体经营执照。第二,千万不要和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免被原公司抓住有力证据。”

因此,部分员工迫于生计选择了妥协,但是仍有部分员工选择了坚持。

另据消息人透露,北京JVC可能于2009年7月出售最后资产,继上海JVC后撤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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