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研究的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展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一步靠近世贸组织大门、快速融入国际经济大潮的同时,外部经济波动对我国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在此背景下,我国学术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研究也有了进一步发展。现将研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及观点综述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人们对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有各种思考,概而言之,主要是:
1、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近20年来, 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国通过对外开放也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的经济总量和国际贸易量都已进入世界前十名。在经济国际化过程中,需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和外贸出口能抵御世界经济波动带来的各种风险,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使我国在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趋利避害,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
2、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控制风险防范的过程。投保前,保险机构要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债权、债务双方的支付能力,为评估出口业务是否具有风险以及风险程度如何提供充足的证据。投保后,保险机构还能及时跟踪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者信用风险,保险机构能够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险完成后,保险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并将其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提高了整体管理水平。
3、有利于出口商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作为比较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杂、审查严格和成本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的进一步扩大。为了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约流通费用,买卖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了非信用证付款结算方式。因此,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随之加大,建立出口信用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和紧迫。
4、有利于改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我国工业制成品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稳步上升,特别是1991年以后,这一比重从80%上升到1997年的86.9%。从我国出口信用制度支持的重点——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看,1991年以后机电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6%上升到1997年的32.5%。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关键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出口增速急剧下降,但机电产品出口比上年增长12.2%,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5、有利于推动市场多元化战略。 保险机构能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的评估。同时,我国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合作,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国际组织——伯尔尼协会和其他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对世界各个市场的风险和信用有较全面的了解。企业在保险机构的评估和建议下,能有针对性地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为市场多元化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6、有利于促进外贸发展。有了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商由于采用灵活的贷款支付方式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可以转嫁给保险人,从而可以放心大胆地在国际贸易中采用非信用证结汇的灵活方式,其结果必然大大地增加商品成交的机会,发展新客户,开拓新市场,促进外贸的大力发展。
7、有利于出口商获取银行融资。 出口信贷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融资方式之一,它是发达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贷款担保的方法,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的利率较低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和利率优惠,而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大。为了减缓出口国家银行发放出口信贷的后顾之忧,保证其贷款资金的安全,许多国家都把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结合在一起。
8、实践表明,在国家贸易中,没有任何其他机构、 机制或制度能够代替信用保险机构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直到80年代才开始逐步酝酿建立,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至今已整整10年,承保险别主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种类主要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短期出口票据保险、买方毁约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境外投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担保等。不仅如此,业务的地区结构也做了较大调整,从原来仅瞄准欧美、日及东南亚市场转变为在巩固和加强原有市场的业务的同时,把发展触角伸向东欧、中亚、拉美及非洲。10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人——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做了大量工作,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 到1998年11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是1989年的23倍, 保险责任余额约30亿美元。在业务规模迅速增长的同时,信用风险得到了良好的控制,基本实现出口信用保险的独立经营和收支平衡。
然而,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大国地位很不相称,发展步伐较慢。据统计,1998年承保出口额不到出口总额的1%, 这个比例近10年来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高达39%、21%和13.2%,全世界的国际贸易总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另外,目前我国投保的出口企业约占全国出口企业的5%,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2.6万家(不包括三资企业),只有1200多家企业投保。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尽管专家学者们各有所见,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在投保方面,许多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对其适应范围、投保程序、费用水平等了解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有的虽知道出口信用保险,但考虑到保费较高,甘冒信用风险也不愿保险;有的过份信赖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关系,认为与老客户之间的贸易结算较安全、可靠,不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
二是在存保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适用统保原则,即出口企业必须全部投保其适合规定的保险范围的出口业务。由于企业内不同部门、不同业务员的业务量有大有小,不同交易采用的结算方式也不相同,因此,很难对是否统保出口信用保险达成一致;其次,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程序,保险项下的货款须愈期半年后才开始理赔,一年左右出口企业才能得到赔偿,赔款也只能是部分赔款,一些出口企业因而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手续繁琐,赔付缓慢,赔款较低,因而不愿投保。
三是投保申请周期过长,投保费率过高。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最少要1个月, 这对于短期出口业务来说显然周期过长。对于中长期的项目来说,申请投保的时间更长。这样,企业申请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就会有所加大,对企业不利。另据统计,1999年一季度全国平均每1美元出口成本8.39元,高于国家汇率水平。 总的来说,外贸企业仅处于亏损或保本经营的状况。出口信用保险平均保费率近1%,对东欧、南美、 非洲等急切需要投保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平均保费率高达2%,保费费率过高,已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
四是缺乏规范的经营和管理体制。首先进出口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形成商业性机构和政策性机构竞争的局面,不利于出口信用国家限额控制,从而不利于控制风险。其次,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利于政企分开,容易导致向企业“搭售”保险,不利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贯彻落实。第三,进出口银行的服务网络不健全,业务不能覆盖全国各地和我国的出口市场。
五是缺乏专门的法律和保险条款。世界各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是按照立法、建机构、办业务的顺序来进行。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总是强调先把业务做起来。迄今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对外贸易法》或《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对出口担保政策、保险政策、保险费率基准、国家风险及限额控制,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投保事项,如承保范围、险属、保费率、损失界定、委托追偿等方面,到目前为止亦未明确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缺乏专门法律和保险条款的后果是: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很不明确;保险赔付不规范,影响投保企业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六是缺乏规范的保险运行操作。应该说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目前还较低,特别是短期的出口信用一般都能保证安全收汇。但这不能说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控制不重要,恰恰相反,作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要在不断发展中完善其风险控制技术和制度。目前,我国虽然制订了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表,对国家的风险进行了评级分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客户数据库,对风险进行动态跟踪的能力很有限,影响了企业投保周期,加大了投保成本。
七是缺乏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在这方面,我国与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差距相当大,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存储大都靠手工进行,更谈不上利用电脑分析和决策,而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和信用风险控制同其他现代的银行业务一样,是十分依赖电脑的。
八是缺乏充足的保险基金。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支持出口发展的政策工具,其根本作用体现在对风险损失的补偿上,而发挥补偿作用的基础是有充足的基金后盾。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只有1亿美元,而进出口银行的保险基金一直没有到位。 这种状况无法适应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使得保险机构只有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既影响了业务量,又影响了效率,还增加了潜在的金融风险,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九是缺乏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不明确这项业务究竟由谁来管。从部门职能看,财政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保监委)或计委、经贸委等都可以管,也可以不管。所谓管,既包括监督和控制,也包括提供发展条件和具体意见。多年来人们寄希望于外经贸部的积极参与,包括政策指导和信息提供,以及对出口企业的引导等。
十是缺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当今世界的外贸和金融技术日新月异,但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口信用保险的专业培训体系。
三、如何有效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
对此,学术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其思路主要集中在如下10个方面:
首先,要积极宣传和推广出口信用保险。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且与进出口企业熟悉的各类货物国际运输保险有很大的区别,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大多数进出口企业所欠缺的。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队伍的出口信用保险知识培训,把这项知识的普及纳入员工素质教育的范畴。涉及的内容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的适应范围、承保险别、投保手续、赔偿手续与额度、费用水平等技术问题,以便能够在出口结算工作中合理利用。要加大宣传力度,脚踏实地地推动信用保险工作的开展。
其次,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鉴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本身确实存在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因素,应当对制度本身进行改革和优化,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职能从保险公司和进出口银行独立出来,建立政策性的、统一的、独立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避免机构、职能的重复和交叉,使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在管理上,由于国家财政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最后保障,其风险程度、经营原则、财务管理等等应该受财政部统一管理和监督,以减轻国家负担。在具体的业务方向上,如支持的重点市场、重点产(商)品、服务网络的建立等,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发挥优势,考虑外贸运行的需要,使保险政策具有灵活性,更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以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于出口和产业政策。
第三,成立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部际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成员由外经贸部、外交部、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并修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政策性业务的经营方针政策;根据每年国家财政预算和外贸出口状况,对当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业务,确定年度最高可承保责任和年度最高赔付限额计划。列入国家预算计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修改国家风险分类;对出口信用保险重大项目的承保和赔付进行审批。
第四,尽快制定和颁布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法规。加快立法进程,使《出口信用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应尽早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地位,明确该机构的管理者,明确政府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以此增加信用保险的透明度,公开操作程序,明确保险承保人与投保人的权力、义务,投保人有权在投保前了解国家保险法规、费率等情况,确保信用保险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建立健全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和实施一些相关的战略、政策和措施,而且要特别注意和强调超前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第五,加大财政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力度。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财政作后盾的国家财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发展初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良性补偿机制,只要风险控制得当,保险机构就能保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会给财政增加很大的负担和风险。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实际上有助于发挥财政的调控能力,出口的扩大可以解决积极财政所需要的投资资金,从而缓解国内资金不足的矛盾,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使其能适应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并能随出口的增长而有所增长;尽快推动保险规模发展,一旦保险规模上去了。企业投保多了,机构就会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控制风险的经验和办法也就丰富了。保险费率将随之下降。
第六,积极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业内人士分析,国际上通常所说的出口信贷体制就是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信用保险也包括信用担保的功能。在企业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融资往往一起出现,二者相伴相随,特别是信用担保,能为银行信贷提供保障,大大方便了企业的融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要适应企业融资方式的变化,增强担保和利用保单的融资功能,为企业融通资金提供方便。
第七,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机构的作用。发展商业性的信用保险,使保险网络更广泛,承保技术更成熟,对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降低国家风险具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极大弥补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不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需要广泛的服务网络,在当前政策性保险机构网络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利用商业性保险机构承办部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短期内国家难以迅速增大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对出口信用进行联合保险,以适应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增长的需要。发展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也可以适当引进国外信用保险的资金、技术,允许国外的信用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信用保险业务,以利用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网络,使我国的信用保险体制更健全、合理。
第八,建立健全资信调查服务体系和国家风险控制体系。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长期、系统的服务,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风险信息收集、对比以及处理的过程,因而涉及到出口的许多部门,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出口服务部门等等。所以,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和风险控制体系,需要多部门参与、配合、合理分工。特别要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参处、海外贸易中心、商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在中国信用机构中还必须建立买家风险评估和分析中心、承保中心、国家风险中心、理赔和赔偿中心,使企业出口投保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完善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外贸企业一方面要鼓励运用多种贸易结算方式,并积极宣传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核算办法,承担部分保险费用,完善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积极参加“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与国外同行交换业务信息,研究协商共同的发展计划,协调相互行动,参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合作。
收稿日期:2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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